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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缠访闹访宣传口号

时间:2014-04-09 06:48

如何处理缠访闹访人员

认真听,换位想,支持合理诉求、劝说无理要求、打击不法行为,做到缠不缠都一样,上级处理下级处理都一样,不让缠访者得利,不让老实人吃亏。

如何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一、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

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二、对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行为的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以及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非法聚集,或聚众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扰乱办公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和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笫四十三条之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正当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或以电话、短信、网络、公示牌等形式对其进行诋毁、骚扰,应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对信访人开展思想疏导

一、为了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提案人建议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遵循以下原则:1、感情原则。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信访人员,要态度诚恳地听取他们的诉求,心平气和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情暖信访人员。

更重要的是要换位思考,站在他们的角度,才能充分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真实感受他们的诉求,也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家庭情况及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想办法出点子,力所能及解决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切实解除信访人员的思想疙瘩。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他们采取过激行为。

2、研究原则。

要抱着认真学习的态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

研究以前有关的各种文件档案、报告、资料,分析过去政策与现实政策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研究以前的各种处理措施,找出处理方法的不合理性和合理性。

在必要时还需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他们意见,了解其他地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借鉴他人的先进经验。

通过研究学习,才能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正确了解,提出的解决办法才能科学可行。

3、及时原则。

信访人员长年上访,很多已经身心疲惫,所以非常希望尽快得到解决。

接访人员由于长年接访,都是一个主题、同一群人,也会感到厌烦。

因此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要体现及时性。

这个及时性并不是马上就解决问题,而是针对他们每次上访反映的情况,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答复,答复要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有利于情绪的疏导,即使不能马上答复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讲究诚信。

千万不能采取拖延战术。

拖延战术会逼迫他们采取过激行动,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4、特殊原则。

既然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年都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没有达到息访目的,那就有它的特殊性,要么政策不配套,要么措施难以落实,要么是随着时间变化,过去的处理方法与现实问题不适用等等。

历史遗留问题,往往难以在现实的政策中直接找到解决的依据。

因此一定要针对上访诉求中的合理成分,参考过去和现有政策,立足于当前,以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思路,找出一个既不违背现有政策又能解决问题的特殊解决办法。

5、大局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长时间难以得到处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如果处理不当,易引起连锁反应,会影响社会稳定。

在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中,群访的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不同时期的政策办法不一,新旧矛盾交织,涉及前后政策区别问题,涉及历史与现实的差异问题。

因此在具体进行处理时,要从大局出发,集思广益,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努力使处理工作不再产生新问题、新矛盾,不再制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努力化解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1、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

建立领导干部“对口解题”机制,专门建立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专属机构,确保重点突出、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集中定时办公,做好日常历史遗留问题督办工作。

对复杂疑难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党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领导召集人大、政协、纪委、两院、律师等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群众信访积案,归根结底要落实到解决问题。

①定责任。

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甄别,按难易程度建立台账,确定全区性、一般性和部门街道不同级别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轻、重、缓、急,一一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②定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群众反映强烈、愿望迫切的历史遗留问题入手,对具备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对暂时解决有困难的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条件解决;对因客观原因一时解决不了的历史遗留问题,制订详细的解决方案,并向群众承诺,限期解决;对影响大、牵涉面广的历史遗留难题,根据“一个遗留问题、一个解决方案、一名包案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个解决期限”的工作思路,建立领导责任制,抽调精干力量,倒排时间计划,分类采取限时办结,直到历史遗留问题完全化解。

③定奖惩。

出台相关奖惩机制,把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干部使用、亮相排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中成效突出的干部,进行提拔重用;对破解历史遗留问题不力的单位和干部,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2、完善信访公开听证评议机制。

为化解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一个辩理析法、澄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平台。

双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相互辩论,搞清是非曲直,从而为化解矛盾、息诉罢访找到突破口。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听证会期间应组成包括由群众代表、涉事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人员的评议委员会,协同办公,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历史遗留问题,实现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增强处置纠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办事效率。

充分尊重信访人员的知情权和发言权,让其陈述自己的诉求、事实和理由。

各评议委员应该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有理当堂辩,是非大家评,把问题摆在明处,把观点亮在桌面,增加公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透明度。

对听证评议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去落实办理,信访工作人员应进行督办,及时反馈。

同时应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帮助其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续,最大限度的化解其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3、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群众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解决。

设立专门的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

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对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法律援助。

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树立司法机构的权威、公信力,把社会矛盾的解决从行政救济渠道引导到司法渠道。

4、依法规范历史遗留问题信访工作秩序。

一方面要健全在处理信访问题工作中,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无论是什么人,因为何种事,凡发生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

对历史遗留问题信访事项处理不当,应解决且有能力解决而迟迟不给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追究。

另一方面,对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种种理由提出过高要求的,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确保处置政策一致性,尽快打消其无理的念头。

对不断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对串联组织大规模越级正常访或非正常访的组织者要依法处理;对已有明确结论,在解决问题后承诺息访,又以同一诉求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完全无理的,以赴省进京访、进京非正常访不断缠访、闹访、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5、对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种种理由提出过高要求的,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确保处置政策一致性,尽快打消其无理的念头。

对不断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对串联组织大规模越级正常访或非正常访的组织者要依法处理;对已有明确结论,在解决问题后承诺息访,又以同一诉求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完全无理的,以赴省进京访、进京非正常访不断缠访、闹访、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6、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机制。

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往往非一日之过。

形成过程极为复杂,有些问题形成的时间早,政策变化快,信访人诉求各有不同,不少信访人在法院终审判决、信访程序终结后,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仍不断向政府提出各种信访理由。

且随着其信访经验、“怨气”的日积月累,一些信访人的思想越来越偏执,对政府部门的政策解释不信任、思想劝导不配合、经济补偿不满足,越来越以自我主张为中心,呈现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上访劲头,造成这些人在法律上已经定性、程序上已经终结、经济上无法满足、心理上无法疏导,最终导致信访人多年来未能彻底息访罢诉。

由于政府部门在政策、法律层面上已无继续解决问题的空间,而客观上又无法使信访人事息人宁、安居乐业,这就迫使我们在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在维稳信访工作第一责任的同时,要寻找一条政府可以信任、信访人能够接受的“畅通信访渠道”,构筑预防矛盾升级的第二道防线。

配合政府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政策解释工作,设身处地地结合信访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帮助,并配以必要的社会舆论,使信访人感受到政府、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并逐步引导其以平和、豁达的心态对待人生、对待社会,抚平信访人内心的委屈感,消除对政府、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帮助其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

通过对历年来的信访历史遗留问题积案的排查分析,多数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积案化解难点在于难以做通信访人的思想工作,而信访人对政府工作人员多年来纯粹从政策解释的角度已经厌倦,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的情绪。

三、对此有必要引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三方人员参与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人士;2、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比较熟悉的;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公正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的;4、熟悉本地区社情民意,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会做群众工作;5、工作耐心、细致、乐于助人的,具有一定调解能力的人士。

重点选择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律师等信访人所认可且威望较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建立第三方人员资源库,详细记载各第三方人员所在区域、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社会影响力等情况。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历史遗留信访积案的不同情况,选择最佳第三方人士作为调解员,制定解决方案,借助第三方人员的威望和影响,通过深入、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积案得到化解或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什么叫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的新名词。

它是指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不存在涉访问题,因为信访形式本身就是通过信或访,无所谓涉访。

所谓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中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即属于涉法涉诉信访。

如何做好群众工作

中图分类号:G24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8-000-01摘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群众工作呈现内容多样化、利益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等特点,如何切实做到为群众服务,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需要我们学会用新眼光看待新情况,用新观念思考新问题,用新办法解决新矛盾,全面提高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的能力。

关键词群众工作走访新观念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群众工作,也叫群众路线,就是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

做好群众工作,既是我们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的工作,也是推动企业科学发展、促进国有林场和谐的重要保障,更是实现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

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呈现内容多样化、利益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等特点,沿用过去的说教式、贯输式、命令式等老办法,已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群众工作陷于“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的艰难局面。

当前群众工作需要创新,需要我们学会用新眼光看待新情况,用新观念思考新问题,用新办法解决新矛盾,全面提高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的能力。

一、察民情、了解群众面对面“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

《高尔基的童年》主要内容限200字以内

童年的一天,“我”大病,看护“我父亲却不幸染病身亡。

“我”跟亲坐船到外祖母的家日尼去生活。

无忧无虑的日子很快结束了。

人与人之间充满欺诈与争斗。

外祖父是当地染坊行会的头子。

“我”跟随母亲回去的时候,两个舅舅正在闹分家。

雅科夫舅舅的孩子萨沙唆使“我”将过节用的白桌布染蓝,致使我被外祖父打得失去了知觉。

在外祖父家有个心地善良的伙计,外号叫“小茨冈”。

他懂行能干,外祖父很器重他。

他常常在外祖父打“我”的时候,尽量地用自己的手臂挡着鞭子。

一次,两个舅舅和他一起搬运一个十分沉重的橡木大十字架。

他绊了一跤,两个舅舅竟只顾自己保命,听任他被砸死了。

“我”惊愕地睁开懵懂的双眼,注视人世间的残酷与黑暗,小小的心灵因受到许多打击而深深震动。

而外祖母和那些像外祖母一样的人,保护和支持了“我”。

布满阴霾的日子里,只有外祖母是“我”唯一的温暖。

她给“我”讲上帝的天堂、鬼娶媳妇的故事,又常常向“我”回忆起当年“我”的父母相恋、共同生活的情景。

一次,夜里突然失火,人们都手足无措。

外祖母不顾自己的安全,冲进火里,抱出了随时可能会爆炸的硫酸盐罐子。

她又指挥闻讯而来的邻居,和家人一起扑灭了大火。

她的果敢能干,连外祖父都不能不叹服。

她给“我”无限的安慰,将真、善、美的种子悄悄埋在“我”幼小的心灵里。

“我”上了一阵子学,后来母亲去世了。

越老越吝啬的外祖父不肯再养“我”,于是“我”就到人间自己“混饭”吃去了。

小说真实地描写了19世纪70—90年代俄国社会的面貌,展示了充满残酷、野蛮、愚昧、污秽的令人窒息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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