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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料 鼠疫(Pestis)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自然疫源性烈性传染病[\\\/url,也叫做黑死病。
临床主要表现为高热、淋巴结肿痛、出血倾向、肺部特殊炎症等。
本病远在2000年前即有记载。
世界上曾发生三次大流行,第一次发生在公元6世纪,从地中海地区传入欧洲,死亡近1亿人;第二次发生在14世纪,波及欧、亚、非;第三次是18世纪,传播32个国家。
14世纪大流行时波及我国。
1793年云南师道南所著“《死鼠行》”中描述当时“鼠死不几日,人死如圻堵”。
充分说明那时在我国流行十分猖獗。
解放后,我国国内人间鼠疫已基本消灭,但自然疫源地依然存在,霸权主义者把鼠疫杆菌列为生物战剂之一,故防治鼠疫对我军国防和建设事业仍有非常重要意义。
病原学 鼠疫杆菌属耶尔森氏菌属。
为革兰染色阴性短小杆菌,长约1~1.5μm宽约0.5~0.7μm,两端染色较深。
无鞭毛,不能活动,不形成芽胞。
在动物体内和早期培养中有荚膜。
可在变通培养基上生长。
在陈旧培养基及化脓病灶中呈多形性。
本菌的抗原成份:①荚膜FI(fraction I)抗原,分为两种,一种是多糖蛋白质(F--I),另一种为蛋白质(F--IB)。
抗原性较强,特异性较高,有白细胞吞噬作用,可用凝集、补体结合或间接血凝检测;②毒力V\\\/W抗原,在细胞表面,V抗原是蛋白质,可使机体产生保护性抗体,W抗原为脂蛋白,不能使机体产生保护力。
V\\\/W抗原结合物有促使产生荚膜,抑制吞噬作用,并有在细胞内保护细菌生长繁殖的能力,故与细菌的侵袭力有关。
鼠疫杆菌产生二种毒素,一为鼠毒素或外毒素(毒性蛋白质),对小鼠和大鼠有很强毒性,另一为内毒素(脂多糖),较其它革兰氏阴性菌内毒素毒性强,能引起发热、Dic、组织器官内溶血、中毒休克、局部及全身施瓦茨曼(Shwartzman)反应。
鼠疫杆菌在低温及有机体生存时间较长,在脓痰中存活10~20天,尸体内可活数周至数月,蚤粪中能存活1个月以上;对光、热、干燥及一般消毒剂均甚敏感。
日光直射4~5小时即死,加热55℃15分钟或100℃1分钟、5%石炭酸、5%来苏,0.1升汞、5~10%氯胺均可将病菌杀死。
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鼠疫为典型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在人间流行前,一般先在鼠间流行。
鼠间鼠疫传染源(储存宿主)有野鼠、地鼠、狐、狼、猫、豹等,其中黄鼠属和旱獭属最重要。
家鼠中的黄胸鼠、褐家鼠和黑家鼠是人间鼠疫重要传染源。
各型患者均可成为传染源,以肺型鼠疫最为重要。
败血性鼠疫早期的血有传染性。
腺鼠疫仅在脓肿破溃后或被蚤吸血时才起传染源作用。
(二)传播途径:动物和人间鼠疫的传播主要以鼠蚤为媒介。
当鼠蚤吸取含病菌的鼠血后,细菌在蚤胃大量繁殖,形成菌栓堵塞前胃,当蚤再吸入血时,病菌随吸进之血反吐,注入动物或人体内。
蚤粪也含有鼠疫杆菌,可因搔痒进入皮内。
此种“鼠→蚤→人”的传播方式是鼠疫的主要传播方式。
少数可因直播接触病人的痰液、脓液或病兽的皮、血、肉经破损皮肤或粘膜受染。
肺鼠疫患者可借飞沫传播,造成人间肺鼠疫大流行。
(三)人群易感性人群对鼠疫普遍易感,无性别年龄差别。
病后可获持久免疫力。
预防接种可获一定免疫力。
(四)流行特征 1.鼠疫自然疫源性世界各地存在许多自然疫源地,野鼠鼠疫长期持续存在。
人间鼠疫多由野鼠传至家鼠,由家鼠传染于人引起。
偶因狩猎(捕捉旱獭)、考查、施工、军事活动进入疫区而被感染。
2.流行性 本病多由疫区籍交通工具向外传播,形成外源性鼠疫,引起流行、大流行。
3.季节性与鼠类活动和鼠蚤繁殖情况有关。
人间鼠疫多在6~9月。
肺鼠疫多在10月以后流行。
4.隐性感染在疫区已发现有无症状的咽部携带者。
发病原理与病理变化 鼠疫杆菌侵入皮肤后,靠荚膜、V\\\/W抗原吞噬细胞吞噬,先有局部繁殖,随后又靠透明质酸及溶纤维素等作用,迅速经有淋巴管至局部淋巴结繁殖,引起原发性淋巴结炎(腺鼠疫)。
淋巴结里大量繁殖的病菌及毒素入血,引起全身感染、败血症和严重中毒症状。
脾、肝、肺、中枢神经系统等均可受累。
病菌播及肺部,发生继发性肺鼠疫。
病菌如直接经呼吸道吸入,则病菌先在局部淋巴组织繁殖。
继而播及肺部,引起原发性肺鼠疫。
在原发性肺鼠疫基础上,病菌侵入血流,又形成败血症,称继发性败血型鼠疫。
少数感染极严重者,病菌迅速直接入血,并在其中繁殖,称原发性败血型鼠疫,病死率极高。
鼠疫基本病变是血管和淋巴管内皮细胞损害及急性出血性、坏死性病变。
淋巴结肿常与周围组织融合,形成大小肿块,呈暗红或灰黄色;脾、骨髓有广泛出血;皮肤粘膜有出血点,浆膜腔发生血性积液;心、肝、肾可见出血性炎症。
肺鼠疫呈支气管或大叶性肺炎,支气管及肺泡有出血性浆液性渗出以及散在细菌栓塞引起的坏死性结节。
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为2~5日。
腺鼠疫或败血型鼠疫2~7天;原发性肺鼠疫1~3天,甚至短仅数小时;曾预防接种者,可长至12天。
临床上有腺型、肺型、败血型及轻型等四型,除轻型外,各型初期的全身中毒症状大致相同。
腺鼠疫占85~90%。
除全身中毒症状外,以急性淋巴结炎为特征。
因下肢被蚤咬机会较多,故腹股沟淋巴结炎最多见,约占70%;其次为腋下,颈及颌下。
也可几个部位淋巴结同时受累。
局部淋巴结起病即肿痛,病后第2~3天症状迅速加剧,红、肿、热、痛并与周围组织粘连成块,剧烈触痛,病人处于强迫体位。
4~5日后淋巴结化脓溃破,随之病情缓解。
部分可发展成败血症、严重毒血症及心力衰竭或肺鼠疫而死;用抗生素治疗后,病死率可降至5~10%。
肺鼠疫是最严重的一型,病死率极高。
该型起病急骤,发展迅速,除严重中毒症状外,在起病24~36小时内出现剧烈胸痛、咳嗽、咯大量泡沫血痰或鲜红色痰;呼吸急促,并迅速呈现呼吸困难和紫绀;肺部可闻及少量散在湿罗音、可出现胸膜摩擦音;胸部X线呈支气管炎表现,与病情严重程度极不一致。
如抢救不及时,多于2-3日内,因心力衰竭,出血而死亡。
败血型鼠疫又称暴发型鼠疫。
可原发或继发。
原发型鼠疫因免疫功能差,菌量多,毒力强,所以发展极速。
常突然高热或体温不升,神志不清,谵妄或昏迷。
无淋巴结肿。
皮肤粘膜出血、鼻衄、呕吐、便血或血尿、Dic和心力衰竭,多在发病后24小时内死亡,很少超过3天。
病死率高达100%。
因皮肤广泛出血、瘀斑、紫绀、坏死,故死后尸体呈紫黑色,俗称“黑死病”。
继发性败血型鼠疫,可由肺鼠疫、腺鼠疫发展而来,症状轻重不一。
轻型鼠疫又称小鼠疫,发热轻,患者可照常工作,局部淋巴结肿大,轻度压痛,偶见化脓。
血培养可阳性。
多见于流行初、末期或预防接种者。
其他少见类型 1.皮肤鼠疫病菌侵入局部皮肤出现痛疼性红斑点,数小时后发展成水泡,形成脓疱,表面复有黑色痂皮,周围有暗红色浸润,基底为坚硬溃疡,颇似皮肤炭疽。
偶见全身性脓疱,类似天花,有天花样鼠疫之称。
2.脑膜脑炎型多继发于腺型或其它型鼠疫。
在出现脑膜脑炎症状、体征时、脑脊液为脓性,涂片或培养可检出鼠疫杆菌。
3.眼型病菌侵入眼结膜,致化脓性结膜炎。
4.肠炎型除全身中毒症状外,有腹泻及粘液血样便,并有呕吐、腹痛、里急后重,粪便可检出病菌。
5.咽喉型为隐性感染。
无症状,但从鼻咽部可分离出鼠疫杆菌。
见于预防接种者。
诊断 对第一例病人及时发现与确诊,对本病的控制与预防极为重要。
流行病学资料当地曾有鼠间鼠疫流行或有赴疫区史;有接触可疑动物或类似患者。
临床资料根据各型临床特点。
实验室诊断是确定本病最重要依据。
对一切可疑病人均需作细菌学检查,对疑似鼠疫尸体,应争取病解或穿刺取材进行细菌学检查。
血清学应以双份血清升高4倍以上作为诊断依据。
1.常规检查 (1)血象白细胞总数大多升高,常达20~30×109\\\/L以上。
初为淋巴细胞增高,以后中性粒细胞显著增高,红细胞、血红蛋白与血小板减少。
(2)尿尿量减少,有蛋白尿及血尿。
(3)大便肠炎型者呈血性或粘液血便,培养常阳性。
2.细菌学检查 采淋巴结穿刺液、脓、痰、血、脑脊液进行检查。
(1)涂片检查用上述材料作涂片或印片,革兰氏染色,可找到G-两端浓染的短杆菌。
约50~80%阳性。
(2)细菌培养检材接种于普通琼脂或肉汤培养基。
血培养在腺鼠疫早期阳性率为70%,晚期可达90%左右。
败血症时可达100%阳性。
(3)动物接种将标本制成生理盐水乳剂,注射于豚鼠或小白鼠皮下或腹腔内,动物于24~72小时死亡,取其内脏作细菌检查。
(4)噬菌体裂解试验用鼠疫噬菌体加入已检出的可疑细菌中,可看到裂体及溶菌现象。
3.血清学检查 (1)间接血凝用F1抗原检测患者或动物血清中F1抗体。
F1抗体持续1~4年,故常用于流行病学调查及回顾性诊断。
(2)荧光抗体染色检查用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抗血清检测可疑标本。
特异性、灵敏性较高。
(3)其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放射免疫沉淀试验可测定F1抗体,灵敏性高,适合天大规模流行病学调查。
鉴别诊断 (一)腺鼠疫 应与下列疾病鉴别。
1.急性淋巴结炎 此病有明显的外伤,常有淋巴管炎、全身症状轻。
2.丝虫病的淋巴结肿 本病急性期,淋巴结炎与淋巴管炎常同时发生,数天后可自行消退,全身症状轻微,晚上血片检查可找到微丝蚴。
3.免热病 由免热病菌感染引起,全身症状轻,腺肿境界明显,可移动,皮色正常,无痛,无被迫体姿,预后较好。
(二)败血型鼠疫 需与其它原因所致败血症、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相鉴别。
应及时检测相应疾病的病原或抗体,并根据流行病学、症状体征鉴别。
(三)肺鼠疫 须与大叶性肺炎、支原体肺炎、肺型炭疽等鉴别。
主要依据临床表现及痰的病原学检查鉴别。
(四)皮肤鼠疫应与皮肤炭疽相鉴别。
治疗 凡确诊或疑似鼠疫患者,均应迅速组织严密的隔离,就地治疗,不宜转送。
隔离到症状消失、血液、局部分泌物或痰培养(每3日1次)3次阴性,肺鼠疫6次阴性。
(一)一般治疗及护理 1.严格的隔离消毒患者应严格隔离于隔离病院或隔离病区,病区内必须做到无鼠无蚤。
入院时对病人做好卫生处理(更衣、灭蚤及消毒)。
病区、室内定期进行消毒,病人排泄物和分泌物应用漂白粉或来苏液彻底消毒。
工作人员在护理和诊治病人时应穿连衣裤的“五紧”防护服,戴棉花沙布口罩,穿第筒胶鞋,戴薄胶手套及防护眼镜。
2.饮食与补液 急性期应给患者流质饮食,并供应充分液体,或予葡萄糖,生理盐水静脉滴注,以利毒素排泄。
3.护理 严格遵守隔离制度,做好护理工作,消除病人顾虑,达到安静休息目的。
(二)病原治疗 治疗原则是早期、联合、足量、应用敏感的抗菌药物。
1.链霉素:为治疗各型鼠疫特效药。
成人首剂量1g,以后每次0.5g,每4小时1次,肌注,1~2天后改为每6小时1次。
小儿20~40mg\\\/kg\\\/日,新生儿10~20mg\\\/kg\\\/日,分2~4次肌注。
对严重病例应加大剂量,最初二日,每日4g,继以每日2g,分4次肌注。
链霉素可与磺胺类或四环素等联合应用,以提高疗效。
疗程一般7~10天,甚者用至15天。
2.庆大霉素:每日24~32万μ,分次稀释后静脉滴入,持续7~10天。
3.四环素对链霉素耐药时可使用。
轻症者初二日,每日2~4g,分次口服,以后每日2g;严重者宜静脉滴注,第1次0.75~1g,每日2~3g,病情好转后改为口服。
疗程7~10天。
4.氯霉素:每日3~4g,分次静脉滴入或口服,退热后减半,疗程5~6天。
对小儿及孕妇慎用。
5.磺胺嘧啶:首剂5g,4小时后2g,以后每4小时1g,与等量碳酸氢钠同服,用至体温正常3日为止。
不能口服者,可静脉注射。
磺胺只对腺鼠疫有效,严重病例不宜单独使用。
(三)对症治疗烦躁不安或疼痛者用镇静止痛剂。
注意保护心肺功能,有心衰或休克者,及时强心和抗休克治疗;有Dic者采用肝素抗凝疗法;中毒症状严重者可适当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对腺鼠疫淋巴结肿,可用湿热敷或红外线照射,未化脓切勿切开,以免引起全身播散。
结膜炎可用0.25%氯霉素滴眼,一日数次。
预防 严格控制传染源 1.管理患者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应立即按紧急疫情上报,同时将患者严密隔离,禁止探视及病人互相往来。
病人排泄物应彻底消毒,病人死亡应火葬或深埋。
接触者应检疫9天,对曾接受预防接种者,检疫期应延至12天。
2.消灭动物传染源:对自然疫源地进行疫情监测,控制鼠间鼠疫。
广泛开展灭鼠爱国卫生运动。
旱獭在某些地区是重要传染源,也应大力捕杀。
3.切断传播途径:灭蚤必须彻底,对猫、狗,家畜等也要喷药;加强交通及国镜检疫对来自疫源地的外国船只、车辆、飞机等均应进行严格的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灭鼠、灭蚤消毒,对乘客进行隔离留检。
保护易感者 1.预防接种自鼠间开始流行时,对疫区及其周围的居民、进入疫区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预防接种。
常用为EV无毒株干燥活菌苗,皮肤划痕法接种,即2滴菌液,相距3-4cm。
2周后可获免疫。
一般每年接种一次,必要时6个月后再接种一次。
我国新研制的06173菌苗免疫动物后产生F1抗体较EV株效果高1倍。
2.个人防护进入疫区的医务人员,必须接种菌苗,两周后方能进入疫区。
工作时必须着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眼镜、穿胶鞋及隔离衣。
接触患者后可服下列一种药物预防,四环素每日2g,分4次服;磺胺嘧啶每日2g,分4次服;或链霉素每日1g,分1~2次肌注,连续6天。
鼠疫发源地分布 专家发现鼠疫发源地分布于富钙、富铁地区 中国专家经过5年的研究发现,世界上鼠疫发源地明显分布于富钙、富铁地区,这一世界首创性成果对防治和控制流行病鼠疫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谭见安研究员今说,他和有关专家在研究鼠疫疫源地分布规律、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鼠疫与环境图集》时发现,世界鼠疫源地分布于特定的生态地区,即热带和温带的半干旱荒漠草原与半湿润草原(包括高寒草甸和草原)和湿热沿海森林。
在此基础上,他们又发现鼠疫发源地分布在富钙、富铁地区。
中科院院士陈述彭在评价上述观点时认为,富钙、富铁地区与鼠疫发源地密切相关这一“重大发现”,从宏观和微观上揭示了鼠疫发源地的形成、发展和分布规律,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发现。
它将对中国因地制宜地部署鼠疫防治力量提供系统的科学依据。
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科院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共同主管,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编辑的上述图集,分析总结了中国200多年来鼠疫的流行历史和最新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国内外有关医学、地学和环境科学的成果,概要地反映了世界鼠疫的分布与流行特点。
谭见安说,他们还首次确定中国历史上鼠疫流行区包括21个省区的638个县(旗、市),主要分布在东北、华北、西北、青藏高原、东南沿海和滇南等地区,证实了鼠疫发病的波动周期是7—11年。
中国鼠疫发病高峰期为1860—1949年间,其中1890年至1909年达到最高峰。
1910—1919年发生的鼠疫影响中国240个县,是流行范围最大的一次。
1967年以来鼠疫呈上升趋势。
中医释义 鼠疫,病名。
疫疠(烈性传染病)之一。
一名核瘟。
见《鼠疫抉微》。
由感染疫鼠之秽气,疫毒侵入血分所致。
《鼠疫约编》:“何谓鼠疫,疫将作而鼠先毙,人触其气,遂成为疫。
”其疫发病急骤,寒战发热,头痛面赤,肢节酸痛剧烈,多见在腋、胯部起核块,红肿痛热,或兼见血证(衄血、吐血、便血、尿血),或咳逆上气,或神志昏迷,周身紫赤,唇焦舌黑,当急报卫生防疫部门。
治宜清血热、解疫毒,兼以活血化瘀。
参见疫、疫疠等条。
旧时抗鼠疫的法规 1、猫和狗一律都要杀掉(1655年,伦敦)。
2、每一个丛鼠疫灾区来的人都必须和城里居住的人隔离40天(1377年,拉古萨,今克罗地亚内地区)。
3、若有人偷偷跑出来,那么将会被在家门口处死(苏格兰)。
4、染上鼠疫的人,家里的房子,个人物品将被烧掉(1899年,夏威夷)。
中国历史上的鼠疫 1910年10月,中国东北发生鼠疫。
1910年10月25日,满洲里首发鼠疫,11月8日即传至北满中心哈尔滨。
之后疫情如江河决堤般蔓延开来,不仅横扫东北平原,而且波及河北、山东等地。
患病较重者,往往全家毙命,当时采取的办法是将其房屋估价焚烧,去执行任务的员役兵警也死亡相继。
一时从城市到乡村都笼罩在死亡的阴影之下。
东北大鼠疫不仅造成了当时人民的大量死亡,而且还带来了生存压力及经济生活的全面恐慌,特别由于交通断绝而影响了城镇人民的正常生活。
鼠疫出现后,清政府下令各处严防。
1910年12月,指派天津北洋陆军医学院副监督伍连德为全权总医官赴哈尔滨,开始了大规模的鼠疫防疫工作,随后抽调所能调动的陆军军医学堂、北洋医学堂和协和医学院的医护人员以及直隶、山东等地方的一些医生,陆续前往东北。
在伍连德等专家的建议下,清政府及各地方当局对疫情采取了科学而有效的防疫措施,比如组建各级防疫组织、颁布各种防疫法规,以及采取了隔断交通、对病人及疑似病人实施隔离、焚化尸体、对疫区严格消毒等具体防疫措施。
在这期间,清政府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在整个华北和东北都按伍连德的建议进行防疫,成功地控制鼠疫的扩散。
俄国方面也积极配合,在阻止鼠疫在俄人居住区流行的同时,控制鼠疫经西伯利亚铁路的传播。
在华的外国医生和医学生,更是义无反顾志愿去疫区参与防疫工作,多人殉职。
当地的中医也勇敢地主动医治鼠疫病人,伍连德组建的防疫队伍也付出巨大牺牲,直接接触病人的护理和救护人员将近一半人员殉职。
由于各种防疫措施处理得当,在当时疫情严重的局势下,不到4个月就成功扑灭了这场死亡人数达6万之多、震惊世界的烈性传染病,指挥这次防疫的伍连德也因此名扬世界,而清政府在这次鼠疫大流行中尽管在初期存在缺乏应急措施、个别官员渎职等问题,但在其后的措施处理可圈可点,不但尊重专家建议,为防治疫病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甚至在冲破世俗偏见上所表现出的开明,在今天看来也令人钦佩。
1911年4月3日至28日,清政府在奉天组织召开了“万国鼠疫研究会”,这是近代在中国本土举办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学术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来自英、美、法等11个国家的34位医学代表,伍连德当选为会长。
各国专家对东北抗鼠疫行动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伍连德被冠以“鼠疫斗士”称号。
侄子写给叔父的祭文。
可以写那些内容求祭文的通用词语和赞美的词语还有悼念的。
有资料显示,在过去不到10年的时间,我国青海已经发生了3次鼠疫疫情。
肺鼠疫为何会频频在青海发生
面对鼠疫疫情,我们应该做好哪些预防
一旦发生肺鼠疫,又该如何科学防控
鼠疫俗称“黑死病” 据中国疾控中心鼠疫防治专家夏连续介绍,鼠疫是一种很古老的疫病,也是我国甲类一号传染病。
病死率在30%—100%。
临床主要表现为高热、淋巴结肿痛、出血倾向、肺部特殊炎症等,如不及时治疗具有极高的病死率,民间俗称“黑死病”。
根据传播途径的不同,鼠疫可分为腺鼠疫、肺鼠疫、败血症和轻型鼠疫等类型,可互相交叉发作。
其中,腺鼠疫最为常见,而最凶险的则是肺鼠疫,由于肺鼠疫毒力最强,除了通过跳蚤,还能通过飞沫在人之间传播,所以肺鼠疫病死率最高。
夏连续强调说,“肺鼠疫潜伏期很短,感染24小时内就会发病,患者会喷射出大量粉红色泡沫痰。
” “肺鼠疫通过空气传播,传播速度很快。
潜伏期为数小时到3天。
各型鼠疫早期的全身中毒症状大致相似,有急起的高热、衰竭、出血倾向、意识模糊、头痛及四肢剧痛、局部淋巴结肿大等表现。
” 避免接触鼠疫宿主 “一旦发现病人应马上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病人应严格隔离治疗,周围的居民在一段时刻内不要随便外出,由医生观察是否传染上了鼠疫。
病人的住地、分泌排泄物应严格消毒,尸体应包严后焚化。
平时应积极灭鼠、灭蚤,以防止鼠疫流行。
鼠疫大多通过鼠疫宿主传播给人类,因此要尽量避免接触鼠疫宿主。
” 夏连续再三提醒。
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流行病学专家贺雄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肺鼠疫多由腺鼠疫血行播散引起,少数为原发性吸入性肺鼠疫。
” 贺雄指出,肺鼠疫患者咳痰为脓血痰、胸痛、咯血,呼吸困难、发绀。
肺部体征少,可有少量湿啰音及胸膜摩擦音。
体征与病情严重程度不一致为本病之特征,如抢救不及时,可出现意识障碍,多死于休克及呼吸衰竭。
我国现有11块疫源地 我国历史上鼠疫流行区包括21个省区的638个县(旗、市),主要分布在东北、华北、西北、青藏高原、东南沿海和滇南等地区。
我国鼠疫发病高峰期为1860年至1949年间,其中1890年至1909年达到最高峰。
20世纪50年代后,鼠疫在我国得到了很好控制,鼠疫人间病例的发生均出现在鼠疫自然疫源地以及有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呈散发或较小范围内的暴发,发病率急剧下降,但发生人间鼠疫的危险依然存在;到了20世纪80年代,鼠疫疫情又重新活跃,90年代疫情明显上升,1981—2000年青海、新疆、西藏、甘肃、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和内蒙古9省(区)发生人间鼠疫699例。
从历史来看,鼠疫防治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
目前,我国有11块鼠疫疫源地,多数分布在西北、西南,尤其是青海、西藏、新疆等边疆地区。
夏连续指出,青藏地区较容易发生鼠疫疫情,而且毒性很强,这和当地特定的环境有关:一是作为历史上多发的疫源地,野外一直存在鼠疫杆菌,二是当地农牧民有剥食喜马拉雅旱獭、喜马拉雅田鼠的习惯,而这两种动物都是鼠疫主要宿主。
专家提醒,到青藏高原自助行时,应做好防跳蚤措施,尤其不要吃旱獭等高原“野味”。
鼠疫流行可能性不大 针对此次青海鼠疫疫情,贺雄指出,大家不必过分恐慌:由于鼠疫是一种古老的传染病,我国的鼠疫防治专业人员对防控鼠疫有很好的经验;抗生素治疗有效;并且许多省市不存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发生本地病例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只要密切关注输入性病例,及时发现和隔离病人,在我国发生人间鼠疫流行的可能性不大。
“但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近几年,世界范围内动物鼠疫疫情出现了回升趋势,有些地方对鼠疫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医务人员鼠疫防治意识不强,防治知识宣传不到位。
同时,由于我国许多省市多年未出现鼠疫病例,且鼠疫病例临床表现不典型,医务人员在接诊到鼠疫病例时,有可能不能及时发现,而导致后续疫情的扩大。
所以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鼠疫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防治知识的宣传。
” 贺雄强调指出。
诊治及时多能治愈 贺雄提醒公众,首先应认识到鼠疫是可有效防治的疾病,大多病例属腺鼠疫及轻型鼠疫,只要诊治及时,多能治愈。
其次树立战胜鼠疫的信心,发生鼠疫时冷静应对,消除恐惧心理,做好各类医疗物资准备。
第三要提高鼠疫防护意识,把防治鼠疫当作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发动群众、群策群力,就能够把鼠疫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广东省疾控中心流行病研究所所长何剑峰认为,鼠疫虽然凶险,但它是一种可用特效药治愈的疾病,而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则是战胜鼠疫的重要措施。
贺雄强调,鼠疫的治疗原则是早期、联合、足量应用敏感的抗菌药物。
常用的药物有链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庆大霉素、第3代头孢菌素、氧氟沙星等。
在抗菌的同时应对症治疗,抗心衰,抗休克,减轻中毒症状。
淋巴结未化脓者切勿切开,避免扩散。
和患者接触过的人,可服用四环素0.5g,4\\\/日或链霉素0.5g,2\\\/日肌注,连续6天,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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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第一章 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
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
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
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
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
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
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
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
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
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
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
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
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
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
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
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
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
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
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