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治安巡逻队工作方案
关于组建滨江园小区义务巡逻队工作方案为强化滨江园小区治安综合整治,推进“平安滨江园”建设,构筑小区治安防范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压缩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空间,确保滨江园小区治安秩序良好,政治社会稳定,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利用小区义务巡逻队资源,参与小区治安巡逻,通过物业公司和业主联合巡逻,加强辖区“联防、互防、自防”三防一体的防控网络体系,全保险维护小区正常治安秩序有一个良好保险,保障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保稳定、创平安、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达到“秩序好、发案少、业主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巡逻防控安排整个治安巡逻活动由领导小组具体安排部署,物业公司负责指挥协调。
以协管巡逻队为主,义务巡逻队为辅。
实行24小时全天候、全方位巡逻。
同时,要加强联防联动,与相邻单位建立互联互动的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做到与周边社区无逢链接,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周边的治安秩序,实现社会治安防控全面覆保险。
三、工作措施(一)、小区治安义务巡逻队,接受小区业委会和社区民警的政治思想、巡逻技能指导,定期开展培训、交流和总结。
(二)负责小区治安巡逻的主要领导将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要加强信息报送。
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掌握巡逻情况,做到每日有巡查、每周有讲评、每月有小结,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群防群治组织包括哪些
定义:群治是群众性、互自防自治活动的简称体说来,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所在地区,或单位治安的一种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原则。
群防群治活动有以下4个特点:第一,有比较固定的组织形式。
各种各样群防群治都有固定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以及隶属关系。
第二,有明确的活动范围。
无论哪一种群防群治组织都是应治理某一类特定治安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活动范围自始至终是十分明确的。
如治安联防队,活动的地域范围是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能范围仅限于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搞好社会面控制,处理简单的治安问题。
第三,有比较严格的行为规范。
群众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主要的行为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诸如治安联防队,护厂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也都有一套可供遵循的规章制度。
第四,有比较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群防群治组织都毫无例外地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的之下,接受专门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主要任务:一、防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二、协助专门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治安环境;三、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治安事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调解民间纠纷,疏导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六、帮教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以及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教育工作。
一、工作制度1、听从派出所或民警指挥,有民警或治安员的带领下,做好巡逻看护,情报信息搜集等群防群治工作。
2、对公安机关所布置的工作任务要认真完成,发现在安全隐患和各种违法犯罪情况要及时向民警汇报。
3、工作过程中要文明热情,同时增强法制观念,一切活动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
4、要严格保密制度,不准向外泄露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密。
5、不得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做与群防群治工作无关的事项。
6、要坚持开展各项群防群治工作的时间,无故不得迟到早退。
二、信息制度为了使治安活动能够长期有效发展,能够及时掌握敌社情动态,特制定此制度:1、治安办公室、警务室、治保会要经常深入居民区搜集、反馈人民群众对治安、防控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
2、建立专职信息员队伍,每名专职信息员每月必须上报有价值信息5条,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信息上报、反馈不及时的,根据有关条例进行惩罚。
3、结合阵地耳目建设,建立秘密信息员,进行阵地控制,加强城镇居民区和农村村、社及复杂场所的情报、信息网络建设。
4、广辟乡村信息资源,建立群众整体信息网络。
对上报的情报信息,要及时收集、整理。
拿出重点,总结经验,进行广泛应用和推广,使城镇创安活动每天都有新思路,每日都有新举措,治安环境天天都有新迹象。
派出所巡逻队
治安联防队员是在公安干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巡逻执勤、堵卡、守候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派出所维护治安秩序的一群人。
既没有侦查权、审讯权、处罚权,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一般来说,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具有这样的权力。
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但在协查中的拘禁与暴力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罚款也同样是违法的,只有行政机关才可以对违规人员处以罚款,法律没有赋予治安队员罚款的权力。
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加强治安防范 , 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城镇 , 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 , 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 ( 码头 ) 、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 , 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 , 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 , 县 ( 市、区、特区、下同 ) 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 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 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 , 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 ) 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 ) 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 ,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三 ) 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四 )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五 ) 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 , 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 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 ) 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七 ) 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 , 热爱治安保卫工作 , 作风正派 , 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 听从指挥 , 忠于职守 , 文明执勤 , 不得打、骂、体罚人;( 二 ) 廉洁守法 , 秉公办事 , 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 不得收缴赃款、赃物及实施罚款;( 三 ) 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联防执勤标志 , 主动出示证件 , 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配备治安联防队员的数额 , 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 , 本着既要维护社会治安 , 又要节省开支的原则确定。
治安联防队员可以从辖区内的单位选派 , 或从社会上招聘 , 但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
聘用治安联防队员应签订合同。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待遇:( 一 ) 单位选派的职工为治安联防队员的 , 其工资、福利、奖金、补助等 , 享受派出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 费用由派出单位开支;( 二 ) 从社会上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 , 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 由治安联防队在聘用时确定并按月支付。
有条件的治安联防队 , 可以 对聘用队员投保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经费来源:( 一 ) 地方财政适当拨款;( 二 ) 受益单位和群众筹集 , 筹集办法由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规定;( 三 ) 治安联防组织开展的有关治安防范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经费使用情况 , 每季度向辖区单位和群众公布一次 , 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时 , 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可以配置防卫性器械 , 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四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成绩显著的治安联防组织和个人 , 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伤、致残、死亡的 , 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民兵因公负伤死亡的同等待遇办理;壮烈牺牲的 , 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违反本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 , 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聘用人员由组建单位予以扣罚工资直至解聘; 违反治安管理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的标志和证件,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式样 , 县公安机关制发。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察或保安晚上巡逻必须是2人以上嘛
有什么法律或条例依据
我认为有3点:1、思想正派,为自己的小区治安负责,不怕吃苦努力工作。
2、积极参加派出所治安培训,争做义务宣传员,法律辅导员,治安管控员。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