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只能生一个吗
不是的,只要户籍当地的法律、计划生育的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生二胎、三胎,都不会被罚款的,区域不同,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略不相同,比如少数民族的农村,就可以生三胎,而某发达地区城市只能生一胎。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
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
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
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
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
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
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
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
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
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
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什么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心理三个方面。
其中,经济层面的融入主要是城市就业和收入,也就是职业上的转换;社会层面的融入主要是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举止方面的市民化;心理层面上的融入主要是自我认同和心理归属。
其社会融入实际上是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社会结构和二元心理结构的逐步消解的过程,即在经济上,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在社会上,从农民向市民、外地人向本地人转变;在心理上,包括认同和归属两个方面的转变。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经历了从“流入到生存、适应再到融入”的过程,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经济生活的立足阶段”到“社会行为适应阶段”,再到“现代心理认同阶段”的逐步递进深入过程。
其中,经济生活的立足是其城市融入的关键因素,其次就是社会交往与文化生活,包括人际交往、语言文字、培训学习、社区参与、休闲娱乐和节日庆祝等行为适应,最后是心理感受,包括生活满意度、留城倾向、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等。
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
权威报告显示,农民工群体正在发生着三大转变: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4]。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不仅包括其城市适应,更指的是其最终“沉淀”于市民社会中,成为新市民。
如果说以汉族为主的农民工主体在经济、生活上已经基本上“融入”或入”了城市社会,那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民工)只能说是部分地“融入”或“卷入”城市社会。
与汉族流动人口相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职业、社会交往、语言、风俗习惯、心理等方面的社会融入程度相对更低。
社会融入(social inclusion),也称社会融合,是国际移民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国际移民理论认为,由于迁入地与迁出地的文化差异,移民往往会出现一种“非整合”现象,即移民在迁入后一般表现出马赛克般的群体分割、文化多元主义和远离主体社会的三种生存状态。
由于移民与东道主社会之间存在严重的社会差异和社会排斥问题,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欧盟、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围绕移民的社会融入问题纷纷开展了有关政策的制定,出台了许多相关的研究报告。
早在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就将社会融入作为社会发展三大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切实推动社会融入。
会议指出,社会融入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利与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一个综合而有挑战性的概念,社会融合不只是具有一个维度或意义。
虽然社会融入的概念很难界定,但有学者认为尽管如此,它依然是可以定义的,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社会融入既是一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结果;社会融入是一种个人的和群体的现象,包括态度以及行为的改变;融入包括整体性融入和差异性融入,后者就是对主流社会的选择性适应。
移民融入问题,应该说是世界各国均会遇到的共同性问题,所不同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面临的更多是跨国移民融入本土社会的问题,而中国则主要是外来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问题社会融入主要指外来人口进入流入地之后,不断地在就业创业、娱乐消费、语言文化、社会交往和心理认同等方面作出种种调适,在适应自身所处的生存环境的基础上与周围社会逐渐融为一体的过程和状态。
如何实现网格工作站与警务室的有效融合
人口“流动”(migration)也可称之为人口“迁移”,是指人们出于自身生存、发展动机而进行的“跨越一定空间界限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人口流动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客观现象。
只要存在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差异,就会有人的社会流动。
流动是人类及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马克思、思格斯、列宁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曾对人口流动的原因和动力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
他们认为,人口流动的根本动因在于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
列宁还进一步揭示说,城乡经济差异是造成城乡人口流动的经济动因。
他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流动人口是城市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入流动大军也是农民提高自身能力水平,改善自身生活质量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地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得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口顺应城乡之间原有的巨大发展差异,和急剧扩张的城市化进程,大量涌入充满经济活力的都市。
他们的到来,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提供了丰沛而又廉价的劳动力。
根据我国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已经由1980年的81%,1990年的74%,减至2000年的64%,据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估计,目前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约有0.8亿到1.3亿人口。
流人大中城市的农村务工人口尤为集中。
例如,北京现有流动人口300万、上海330万、深圳280万(占全市人口71%)、杭州60万、珠海46万(占全市人口65%)。
据国家农业部报告,2001年农民外出打工7800万人,比2000年增加5%、已占到农村劳动力总数16.3%;我国农村中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劳动力比重持续下降,1990年为1:3.93,2000年进一步跌至1:5.29。
因此,农业部将继续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将其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举措之一。
恰如农业部部长杜青林所言:“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
”由此可见,非农化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与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及教育管理体制密不可分。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中小学主要由当地政府财政支持;学龄儿童依据其家庭户籍,享受所注册地方政府提供的教育服务;学校也根据其服务的社区范围,接纳当地适龄儿童就学。
加之我国客观存在的城乡差别,流出地常常没有经济能力满足外流人员子女的教育需求。
因而,农民从举家离开其户籍所在地进入城市的那一天开始,便自动放弃了享受当地为其子女提供基础教育的权利。
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口随业而动,居无定所,流入地政府及学校也难以为外来临时居住人员提供免费的教育服务。
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基本权利,国家必须依法为儿童提供平等就学机会。
因此,如何保障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益,已经成为社会转型期间难以回避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城市能否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已有成果,进而实现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目标,也对于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社会主义公民所应享有的正当权益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北京市2001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重申要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在京合法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城市化过程中流动人口的教育问题也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
从政治角度看,为外来人口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有利于体现九年制义务教育法的严肃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原则,保持我们社会的稳定;然而,从经济角度看,无论政府抑或流动人口家庭都难以包揽就学的巨额费用。
反之,妥善地解决好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促进社会的融合与安定。
因此,日益增长的外来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难题。
我们认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必须坚持实行国家实施的共同富裕政策,有效地消除或减缓城乡差别,为全体儿童公平享受基本教育的权利创造不断改善的社会条件。
同时,还应根据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教育模式的调整,例如,建立灵活的就学与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探索具有亲和力的师生关系等,以逐步增强现行基础教育体制的接纳性,从而适应日益增强的社会流动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