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
农村土地管理法 章 总则 第一为稳定农家庭承包经营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果园、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转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
农村六大员是什么
农村“六大员”是指:村级农民技术员(含水利技术员、动物防疫员、林业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计划生育管理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公共卫生员、文化协管员。
★ 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带领村民学科技、讲科技、用科技,为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做贡献。
2、积极协助区、乡(镇)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做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3、积极参与区、乡(镇)种养加各行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活动,引导本村种养殖能手或种养专业大户组建村级专业技术协会,在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和推广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4、负责做好本村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方面常规技术的指导工作,协助搞好村级水利设施管护、生态防护林建设、浅海滩涂养殖生产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各项服务工作。
5、负责指导本村的动物疫情防控和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
负责本村农情、病虫害动态和动物疫情以及农产品生产信息等有关农情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农情信息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 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主要职责: 1、协助村“两委”抓好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
2、负责排查调处本村群众矛盾纠纷并受理投诉工作。
3、负责排查、报告全村的治安稳定信息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4、组织村民进行治安巡逻,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5、配合乡(镇)、村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6、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7、完成上级综治委(办)交办的任务。
★ 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主要职责: 1、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当好村“两委”计划生育工作的参谋,协助村“两委”主干开好每月的计生工作例会,及时向村主要负责人汇报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填好每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
3、接受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业务工作培训,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咨询和交流能力。
4、按照乡级计生办的要求,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生殖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张贴计划生育墙报,出计划生育宣传栏、黑板报,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等。
5、管理好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做好避孕药具领取、保管、发放、登记和随访等工作,协助乡服务所做好术后随访,协助村委会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6、经常与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联系、沟通、交流,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和奖惩等情况,做好计划生育重点户的宣传访视工作。
7、做好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文书、信息统计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 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主要职责: 1、宣传土地、矿产、地质灾害防治、村庄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基本知识; 2、协助做好对基本农田、耕地的管理,积极劝阻并及时向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站报告违法占用耕地或其它土地、违法建设、非法采矿、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等行为。
3、协助做好所辖村日常用地和建设的检查、监督、调处等工作。
4、协助做好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征地拆迁等与国土资源管理及村镇建设相关的工作。
5、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并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组织避让等工作。
6、及时报告村镇建设工程安全隐患。
7、及时反映所辖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村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三、推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
这20字方针,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方方面面。
这20字方针,既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长期的奋斗目标,各个方面相互联系、互为因果,主要包括发展新产业、建设新村镇、构筑新设施、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等方面的丰富内涵。
发展新产业,就是要打牢物质基础,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这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着力点。
建设新村镇,就是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使农村的发展得到合理规划。
构筑新设施,就是要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清洁安全饮水、道路交通、电力、信息网络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培育新农民,就是要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健全农村科技推广和医疗卫生体系等,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讲文明”的新型农民。
树立新风尚,就是要加强和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在广大农村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使广大农民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爱国爱家爱集体,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具体说来,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稳
农村小水沟电鱼犯法吗
当然法的,要知道电鱼是高危作业行为,致死案例数不胜电鱼时的电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经改造的电鱼工具可以达到瞬间几千伏甚至上万伏的高压,而人体的安全电压仅仅只有36伏,大于36伏就会对人体产生威胁,其中各个省市曾多次发生过因电鱼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
我国也有有明确法律法规禁止电鱼。
根据有关规定,利用电场、药物、爆炸致鱼虾昏迷死亡后进行捕捞,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我国明令禁止。
对非法电鱼作业,可作10万元以下的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与耕地、林地、草地的家庭承包有何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非耕地资源,主要采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为主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外部的单位或个人经过本法规定的程序均可成为承包主体。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中,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此种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甚至承包方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村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规定皆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
家庭承包与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的承包有很大区别。
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主要体现公平;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主要体现效率。
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三十年至七十年、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内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法定原因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收回承包地,并且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可以依法继承;对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事宜,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调整予以变更。
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主要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非耕地资源,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四荒”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以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为代表的非耕地资源,在我国农村非常丰富,其数量是耕地的几倍乃至几十倍,开发潜力巨大。
仅林地一项即有近一半以上没有得以开发利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对部分非耕地也进行了承包经营。
但是,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远远低于耕地承包,很多地方出现了包而不治、荒山依旧、面貌未改的情况;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对承包的非耕地上的林木乱砍滥伐,造成了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所以有所谓“田分对了,田分错了”的议论。
此外,在一些非耕地资源较少,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在非耕地的承包中也有类似耕地承包中的地块分割零散的情况,即所谓“一山多主,一主多山”。
以上情况都成为十多年以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又开始实行对“四荒”资源以拍卖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的动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