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在哪里可以捐款
传染性强 潜伏期短 危害性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
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根据《关于支持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关捐赠税收政策的》(财政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 2.关于个人捐赠扣除问题\ 个人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
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我公司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一批医用物资用于抗击疫情,红十字会开的接受捐赠票据能作无偿捐赠证明材料吗?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
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好,以备查验。
因为疫情想进行捐赠,可以捐给谁
根据《中华共和国慈善法》第五条规定:捐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规定:“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捐赠人可以根据以上通告,选择适宜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医疗机构作为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捐赠人自愿无偿提供的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