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是什么?
非法宗教活动,是一切违背国家宪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种种宗教活动。
具体说来,包括性质不同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出于宗教感情,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熟悉、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而进行的不带有任何政治企图的非法宗教活动。
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新疆进行渗透活动日益加剧,这些不法分子披着宗教的外衣,搞着邪教的勾当。
他们不仅大肆进行反动宣传,传送反动音像制品和印刷品,私办经文班,他们采取阴谋活动,蒙蔽和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
而且这些不法分子还组织恐怖暴力活动,培养民族分裂分子,大搞非法宗教活动,这些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这些非法宗教活动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我区社会政治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
近年来,非法宗教活动已经成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直接利用的一个重要阵地。
事实告诉我们,哪里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哪里就不得安宁。
中央把非法宗教活动最为影响我区稳定的主要危害之一明确提出来,这是非常正确和很有针对性的。
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条款是对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
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
但社会上个别人只是披着私自购买的袈裟或者道袍,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
擅自祝圣神职人员。
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
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
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
擅自祝圣神职人员。
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
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
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什么叫非法宗教活动 我们怎么对付...?
《关于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民族宗教观,加强对教师的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向我系渗透,我系积极组织了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现已圆满完成了为期半个月的学生集中学习阶段的学习任务。
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了集中学习,主要通过专题讲座、讨论、撰写心得体会、读书笔记等多种方式进行,切实加强学生学习的针对性;利用周末组织学生实地参观,加强学习的实效性。
现对此阶段的总结如下:\\r 一、充分认识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学习的极端重要性\\r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民族观和宗教观,是党中央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民族观和宗教观,举全社会之力,培养和教育好祖国的花朵,使他们成为有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现代青年,是确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长相永续的战略之举。
\\r 通过坚持不懈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双拥传统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系各族学生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成为我系各族学生精神世界的主流。
\\r 在肯定我系各族学生思想建设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地区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给我系学生思想认识方面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我们同其他地区一样地处于反分裂、反恐怖斗争最前沿,国际敌对势力日益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境内外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与我们争夺青少年的斗争从未终断过,渗透与反渗透的形势始终很复杂。
在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影响下,一些不谙世事的学生信教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
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给学习和娱乐开辟新渠道的同时,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学生的心灵。
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学生精神空虚、行为失范。
\\r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系对学生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部分教师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担负起责任;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教师的民族宗教观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人员流动性加大,—些家庭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对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在政策机制、思想观念、内容方法、手段措施、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还有许多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
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重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r 二、教育形式多样化\\r 结合我系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进行民族宗教观教育。
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神论教育,开展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
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和政治教师,把课堂教学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利用升旗仪式、主题班会课丰富多彩的活动,坚持不懈地对学生进行教育,不断强化学生对祖国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高度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的教育。
\\r还通过开展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效果,使全系学生进一步认识到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确保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确保国家的安定。
\\r因此只有做到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才能达到学习效果的显著化。
\\r 三、加强对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宣教的主要内容和措施\\r 加强对学生民族宗教政策的宣教是一项艰巨的未来工程、战略工程、系统工程,必须举全社会之力,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一个核心:爱国主义教育;牢牢把握两个关键:宗教观念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重点抓好三个环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突出抓实四项工作:教育引导、丰富载体、环境氛围、组织保障,切实做到人人有任务,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实现学生思想观念健康发展的目标,确保对学生民族宗教政策的宣教取得明显效果。
\\r 我系结合新疆以及阿克苏地区的实际,在开设好全国统一要求的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同时,突出对青少年学生进行“三维一反”(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教育,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新疆地方史,马克思主义“五观”(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不断强化各族学生“四个认同”(对祖国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高度认同)教育。
保证教育内容进课堂、进课程。
\\r 四、建立长效机制\\r 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全社会共同参与。
我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大力弘扬民族大团结之精神,大兴民族宗教政策学习之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加强对学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宣教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r 1、成立民族宗教政策宣教活动领导小组。
为确保民族宗教政策宣教活动的顺利开展以达到预期目的,按照本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医学系领导小组,下设常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活动日常工作。
\\r 2、务求实效。
本次对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的活动已暂时告一段落,但学无止境,教也无止境。
在以后的课堂教育上,我们仍然不能放松对学生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让正确的民族思想、宗教观深入人心,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r 3、强化建章立制。
各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要严格按学院的实施意见,将任务目标逐项分解,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人人有任务、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r 文秘杂烩网
如何界定非法宗教活动与正常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
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一、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才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宗教活动: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构成犯罪的,属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三、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1、以宗教为由影响、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
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
擅自祝圣神职人员。
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派别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改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
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
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以宗教活动。
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给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