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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公司动员会口号

时间:2017-03-24 18:45

关于”红五月”的口号

1、“红五月”的口号时刻铭记红五永持爱国心。

或者,五月,换撒青春,等等。

每个单位的口号是不一样的。

2、红五月是个革命热情高涨的月份、同反动敌人浴血搏斗的光辉的月份。

“红五月”这个名称表达了一代又一代革命群众的高涨的政治热情,永远铭刻着群众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历史,鼓舞着群众为更加美好的未来而不懈奋斗,为人类的彻底解放而英勇战斗。

3、五月一日,国际劳动节。

五月三日,一九二八年五月三日,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济南,屠杀我国军民五千余人,史称济南惨案,也叫五三惨案。

五月四日,五四运动纪念日,中国青年节。

五月五日,一九二一年五月五日,广州成立革命政府,孙中山就任非常大总统,准备北伐。

五月二十日,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日,南京各校学生与沪、杭等地学生,为反内战,在南京举行联合游行,惨遭国民党反动政府军警的镇压,这就是五·二?大血案。

五月二十一日,一九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继蒋介石在上海发?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许克祥在湖南叛变革命,捕杀***人及革命群众百余人。

因这天的电报代号是马,故名马日事变。

五月三十日,一九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上海日本纱厂资本家枪杀工人顾正红(中共党员)。

这即是有名的五卅惨案,由此而引起了全国性的反帝斗争。

整个五月,布满了斗争流血的日子,故称红五月。

保险公司的激励口号

恭喜发财访员破零开好张服务回访辞,全绩贺新春恭喜发财多拜访,全员破零开好张服务回访辞旧岁,全力举绩贺新春双脚踏出亿万金,推销要拼才会赢心中有梦不认命,全员实动一条心人人心中有目标,失败成功我都要心中有梦要讨动,全力以赴向前冲春光乍现,拜访争先,客户服务,情义无限用心专业,身先神显,季度达标,奋再向前招后买马,有风来仪。

人员倍增,士气倍增从业有缘,借福感恩,坚定信念;行销一生旅游是奖励,大家来争取,你能我也能,万元抢先机红五月里拜访忙,业绩过半心不慌新单续保并肩上,业绩倍增创辉煌全员实动,本周破零加大拜访,业绩攀新追求卓越,挑战自我全力以赴,目标达成全员实动,八周破零加大拜访,业绩攀新稳定市场,重在回访精心打理,休养生息长期经营,积累客户充分准备,伺机而行稳定市场,重在回访精心打理,休养生息长期经营,积累客户充分准备,伺机而行

作为一个国企工厂的员工,想写一篇关于提高工作质量的文章,请高手帮忙一下 ,急用

一九年  一月十二日团中国家林业总局发出《关于青年迅速投设北京“绿色万里长城”的通知》。

  一月十九日至二十二日全国青联第四届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和全国学联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筹备会议在北京举行。

  二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团中央在北京召开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会议。

  二月二十七日中共北京市委、团中央作也决定,为原团北京市委彻底平反。

  三月一日团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青年中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决定》。

  三月二日至五日团中央、国家林业总局在延安召开全国青年造林大会。

  三月六日至九日团中央在延安召开共青团全国农村青年工作座谈会。

  三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在北京举行全体会议,决定加强保卫儿童的工作,并积极支持联合国关于一九七九年国际儿童年的决议。

  四月六日至十四日团中央召开的共青团全国青工工作座谈会先后在沈阳和北京举行。

会议着重研究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问题。

  五月三日至十日全国青联第五届委员会和全国学联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五月十四日团中央发出《关于为项南同志平反的通报》。

中共中央批准撤销一九五八年《关于项南错误的决议》及原处分的决定。

  六月十二日至十七日团中央召开12个城市团市委负责人和教育、公安、文化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青少年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座谈会(第一次道德教育座谈会)。

  六月二十九日至七月四日团中央邀集南方13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人在福建省龙海县讨论如何开展农村青年科学实验的问题。

  八月一日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学会在旅顺口成立。

  九月十九日团中央召开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命名表彰大会。

命名表彰了10面新长征突击队红旗、155个新长征突击手(队)标兵和万名新长征突击手。

  十月三日至二十三日中国科协、教育部、国家体委、团中央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全国青少年科技作品展览。

  十月十日团中央举行命名表彰全国优秀少先辅导员大会。

  十月十日至十九日团中央召开第六次全国少先队工作会议。

  十二月六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清华大学工程化学系七二班团支部提出了“干社会主义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口号。

那时候是包产到户,首先干包产到户的是南方的,安徽凤阳的农民

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内容

【发文号】 〔1978〕104号  【正文】  关于国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  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地试点的情况、经  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  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附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

这  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  业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  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规律。

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  也是光荣的。

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  实际困难。

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  安排。

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  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  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  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  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

安排  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  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

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  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  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  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  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  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  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  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  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  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  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  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  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  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退  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

在大城市工作的,  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  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

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  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

对于其他  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  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  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  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

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  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  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  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  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  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  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  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

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  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

党委的组织部门  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  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  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

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  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  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  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  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  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退休  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  不再重新安排。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  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附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  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  献。

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为了做好这  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  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  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  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  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  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  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  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  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  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  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  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  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必须严加控制。

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  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  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  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他们到城镇街道、农  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  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  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  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  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

对应  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退休、退  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  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  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  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  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关于童年、情感的名家散文

爸爸的鸽子 林清玄  我在老家的起居室,找到一个被尘封的箱子,里面有许多爸爸晚年领过的奖牌,其  中数量最多的是赛鸽的锦旗、奖杯和奖牌。

  看着这些奖牌,使我想到从前和爸爸一起放鸽子的时光。

  爸爸中年以后迷上赛鸽,与一大群朋友组成“鸽友会”,几乎每个星期都会举行鸽  子的飞行比赛。

  这种赛鸽在台湾乡间曾经风靡过一阵子,鸽友们每次赛鸽,交少许的钱给鸽会,并  且把鸽子套上脚环,也交给鸽会,由鸽诲统一载到远地施放,依照飞回来的名次发给奖  金和奖牌,奖金非常的高,有时一只得到冠军的鸽子,一次的奖金超过主人全年的耕田  所得。

  由于交的钱少,奖金却很高,再加上乡间缺乏娱乐,使赛鸽成为乡下最刺激的事。

  每次赛鸽的日子,我们就会全家总动员,如临大敌。

年纪小的孩子站成一排,趴在  顶楼的围墙上,把视线凝聚在远方的天空。

  爸爸看见我们的样子,都会大笑:“憨囡仔,这次听说载到野柳去放,至少也要两  小时以后才会到呀

”  我们才不管爸爸怎么说咧,万一有一只神鸽,飞得比飞机还快,飞回来了我们都不  知道,不是要损失一笔很大的奖金吗

  我们一动也不动的看着远方的天空,天空开阔而广大,群山一层一层好像没有尽头,  白云一团团浮在山头上。

然后我会失神的想:鸽子是有什么超能力呢

它可以不食不饮,  飞过高山和田地,准确的回家,是什么带领着它呢

是风

是云

还是太阳呢

有许多  小鸽子从未出过远门,怎么可以第一次就认路回家呢

鸽子那么小的头到底装了什么,  怎么会如此有智慧呢

  每次我的心神游到天空的时候,突然会看见远方浮起小小的黑点,我们就会大叫:  “爸,粉鸟回来了

”  爸爸抬头一看,说:“这一次,可能是喔

”然后开始给我们分派任务,叫哥哥穿  好鞋子在门口等着,叫我抓了鸽子从楼上冲下去交给哥哥。

  鸽子以一种不可思议的速度,快速的往眼前移动,一眨眼,就飞到我们头顶,眼尖  的弟弟大叫:“那只是阿里,那只是阿国仔

”  果然是脖子滚了黑毛的阿里,还有叫声最响的阿国仔

  阿里和阿国毫不迟疑的,以一种优美无比的姿势凌空而降,落在平时降落的木板平  台,一窜,就进了鸽舍。

  爸爸迅即将它们装进小笼子,拍我的头说:“紧

”  我提着鸽笼,吸一口气,一气狂奔到楼下交给哥哥,哥哥就像百公尺接力的姿势,  箭一样的往鸽会射去

我也不放心的跟在后面跑,一边叫着:“哥

加油

紧啦

紧  啦

”  从小就很会赛跑的哥哥,果然是最先到达的,鸽会的阿伯把阿里和阿国的脚环拿下,  打进鸽钟,钟上显示出飞回来的名次和时间,阿伯笑着对哥哥说:“阿河

你爸爸这次  赚到了,可能有八千元的奖金。

”  我和哥哥双手高举,在鸽会前又叫又跳的,提着阿里阿国回家,跑的速度与去鸽会  一样快,把得奖的消息告诉爸爸,爸爸很高兴的摸我们的头,然后充满感情的看着他的  鸽子,他看鸽子的眼光那种欣赏和慈爱,有时比看我们还温柔。

  在厨房里忙的妈妈探出头来:“粉鸟赚八千元,是有影无

”  爸爸说:“真的啦

你免煮了,晚上来一江山庆祝

”  妈妈虽然笑得很开心,嘴里还是忍不住叨念:“钱都还没领到,就要去大吃,八千  元

不知是真的,还是假的

”  一江山饭店是我们小镇里最好的饭店,爸爸每次赢了赛鸽,就会带我们去大吃一顿,  平时反对赛鸽的妈妈,也会热烈的和我们讨论鸽子的事,那么温馨热烈的气氛就好像是  过年一样。

  爸爸过世以后,妈妈决定把鸽子放生,可是不管怎么放,它们总是飞回来,最后只  好把鸽舍拆了,但是那些爸爸从小养大的鸽子,还不时的飞回来,经过好几年,楼顶的  平台上,还常有鸽子回来。

  像鸽子这么聪明的众生,不知道能不能理解到它们的主人,魂魄已经飞越了天空

  在天际线之间,是不是找得到回家的路

  如今,鸽子飞远了,爸爸也不在了,只留下这些奖牌记忆了一些欢乐的时光。

  我仿佛看见童年的我趴在围墙上想着:是什么带领鸽于回家呢

是风

是云

还是  太阳呢……

请问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是怎么一回事

去人才市场报到时必须出示毕业证原件,不用上交毕业证的。

毕业证由自己保管,人才市场不代为管理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

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

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

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你的人事档案。

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

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

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

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

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

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

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石家庄市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除本市企业外,在与外省市企业签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应注意以下事宜: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

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

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石家庄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后都享有哪些服务

(一) 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二) 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三) 档案工资的晋级;(四) 职称晋升申报;(五) 办理落户手续;(六) 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七) 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真正能证明你学习经历的就是你的档案。

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你的党团材料。

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

根据经验,最好将档案转递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因为他们是管理档案的专门机构。

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即安全又方便。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档案转递时要注意几点:1、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

我们经常碰到一些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在接收档案,个别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2、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

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3、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

因为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

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关于毕业生就业程序的问题1、毕业生就业程序a、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发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将材料发给毕业生,毕业生每人一份。

b、毕业生收集需求信息,阅读《河北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报》及相关书刊。

c、毕业生自我推荐、面试(根据需求信息向有意向的单位寄送个人推荐材料或直接参加校园招聘会和各地举办的供需见面会、网上招聘会)。

d、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院各留一份。

e、五月底开始进入毕业鉴定及派遣阶段。

①各院系组织毕业生座谈、毕业纪念活动、毕业教育动员会、学习有关文件、安排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等。

②各院系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档案袋》、《档案转寄通知单》和《毕业生登记表》。

③毕业生做毕业鉴定。

④各院上报就业建议方案⑤按河北省人事厅的日程安排,学生处到河北省人事厅办理毕业生报到证。

f、6月中下旬毕业生参加学校毕业典礼,到各学院领取《报到证》。

2、定向生如何就业定向生原则上不予推荐。

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荐的,应持有本人的改派申请(详细阐明改派原因),原定向单位(地区)出具的同意调整改派的公函,研究生还须经校招生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按原国家计委、教育部的有关政策,向培养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3、对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有何奖励为了鼓励应届毕业生自愿服务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开拓创业、锻炼成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配套奖励办法4、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学校有何奖励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学校给予指导和帮助。

毕业一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开展人才交流,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和。

人事代理的好处:1、 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有很多工作由代理方承担了下来,借此契机,委托代理的毕业生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上;2、 人事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对被代理对象来讲,个人选择了代理项目,就意味着与代理机构建立了具有法律保证的权益;3、 人事代理制有助于形成人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4、 人事代理把原来的“单位人才所有”变成了“社会人才所有”,使人事管理工作向社会化方向大大迈进,同时更有利于人才个体的自主发展。

它代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管理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

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以保存人事档案关系为主的人事代理,包括档案管理、婚育管理、出具人事证明等;二、以社会保险为主的代理,主要包括为单位和个人代办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等保险。

三、为毕业生办理党员转正、职称评定等手续四、办理出国手续五、毕业生可以随时流动,省内改变单位,出省就业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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