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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医托都 是雇佣的,他们都是为这家在做宣传,当你发现被 骗又找不到医托时,你可以找这家为你开药的,你可以像他们要回你的赔偿,如果不给,你可以致问这家,做非法宣传
少先队活动课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体验教育、“手拉手助活动、雏鹰争章、民族精神代代传、少年军校、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中华少年小甲A足球活动、中国少年科学院:少先队的八大品牌项活动。
1.体验教育体验教育是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总结50多年来少先队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少先队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
体验教育的内涵,是组织和引导少年儿童在亲身实践中,把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内化为健康的心理品格,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的过程。
这是一个道德认知的过程、道德情感升华的过程、道德实践的过程和人的社会化过程。
在实践中的体验,以不同层次的内涵伴随在少年儿童道德认知的不同阶段和全过程,伴随在少年儿童道德内化的知、情、意、行的不同阶段和全过程,伴随在少年儿童道德养成的不同阶段和全过程,伴随在少年儿童道德形成的不同阶段和逐步社会化的全过程。
体验教育的实施,以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四个方面的关系中提炼出的少年儿童应当养成的良好行为习惯为内容,以自己的身份和视角、以他人的身份和视角或进入设定的实践和情境中去体验为形式,达到使教育内容触动少年儿童的心灵,进入少年儿童的内心,最终外化为少年儿童的实际行动的目标,从而为少年儿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奠定基础。
2.“手拉手”互助活动“手拉手”互助活动开始于90年代初,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发起,旨在倡导城市和农村、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健康的和有残疾的以及不同民族的少年儿童之间相互通信交往,互帮互助,共受教益的一项实践教育活动。
“手拉手”互助活动的宗旨是:通过少先队员和队组织之间的交流、互助、服务,引导少年儿童了解国情,认知社会,从小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培养乐于助人、团结友爱的健全人格。
开展“手拉手”互助活动的方针是:以城市为主导,辐射广大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强调互助互学,共同进步,防止单纯的救助行为;提倡就近就便,量力而行。
每一位参加“手拉手”互助活动的少先队员都要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步:“手拉手找朋友”。
基层少先队组织提供贫困地区或有困难的少年儿童的名单,并组织队员填写“手拉手友情卡”,找到需要帮助的小伙伴。
第二步:“手拉手交朋友”。
参加活动的队员要做到“五个一”:交一个手拉手好朋友,写一封手拉手交友信,给小伙伴寄一本好书(或一份报纸、一件文具),为小伙伴做一件好事,向小伙伴学一种新知识(或新本领)。
第三步:“手拉手看朋友”。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利用寒暑假组织队员就近就便看望手拉手小伙伴,共同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体验生活。
3.“雏鹰争章”活动“雏鹰争章”活动是1993年启动的“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同志“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题词精神,全国少工委从少年儿童的年龄特征出发,把对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化为若干枚“雏鹰奖章”,鼓励少年儿童从日常生活及学习的具体环节入手,通过定章、争章、考章、颁章、护章,不断为自己确立新的目标,发现自己的潜能,看到自己的进步,证明自己的成功。
“雏鹰争章”活动面向全体少年儿童,人人可为,天天可为,打破了传统的单纯靠分数评价优劣的模式,成为衡量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
各种奖章如同一根根纽带,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把校内和校外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为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素质教育提供了有效的载体。
4.“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亿万少年儿童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2003年10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在全国少年儿童中共同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
此项活动以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为主题,以丰富多彩的体验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以少先队中队、小队的组织形式,开展以“中国了不起、中国人了不起、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了不起”系列活动,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了解民族精神的丰富内涵,感受民族精神的伟大力量,逐步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从小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
5.少年军校活动少年军校是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积极参与和热情支持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面向全体少年儿童开展的国防教育形式。
自创办以来,少年军校的活动内容不断丰富,活动方式不断创新,活动阵地不断设立,已经成为对少年儿童进行国防教育和提高他们多方面素质的重要载体,被写入了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少年军校活动是目前在广大少年儿童中进行的爱国、爱党、爱军教育的重要活动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已有各级各类少年军校13000所,在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6.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是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于2000年4月共同开展的“少年儿童平安回家”活动的深化和拓展,是一项引导全社会都来关注和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公益活动,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教育、公安部门为主导,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少年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全社会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的良好氛围。
7.中华少年小甲A足球活动“中华少年小甲A足球活动”旨在贯彻落实同志“足球从娃娃抓起”的指示,促进和发展我国少年儿童足球事业,2000年初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发起并联合中国足球协会、中央电视台共同主办,每年一届,是迄今为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参与人数最多的全国性少年足球活动。
小甲A足球活动的基本理念是“体验足球,快乐成长”,它引导少年儿童在活动中体验“用心出智慧、配合有力量、顽强能进步”(小甲A足球队的口号)的道理,领悟“激情欣赏,文明表达”(小甲A啦啦队的口号)和“积极参与,热情服务”小甲A志愿者服务队的口号)中蕴涵的民族精神和道德要求。
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动员和组织少先队员结合自身实际,在学校和社区自主选择参加足球游戏活动、足球文化活动和足球竞技活动。
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依托学校少先队组织或社区少先队活动阵地,因地制宜地建立形式多样的基层“小甲A红领巾足球俱乐部”,按照“免费入会、自愿参加、自由组合、定期交流、集中展示、共同进步”的原则,自主组建“小甲A足球队”、“小甲A啦啦队”和“小甲A志愿者服务队”等活动队,开展经常性的小甲A足球活动。
8.中国少年科学院“中国少年科学院”是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于1999年创建的以6-16岁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少年儿童校外教育阵地为依托,以培养少年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提高少年儿童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为目标的实践教育活动。
中国少年科学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科技培训、科技实践、科技竞赛和科技争章活动向全国少年儿童普及科技知识,发现和培养优秀少年科技人才,建设科技教育培训和科学体验阵地,开展少年儿童校外科技教育理论研究,举办国内外少年儿童科技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科学体验活动指导队伍。
几年来,中国少年科学院活动在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年儿童校外教育领域产生广泛影响。
中国少年科学院“小院士”评选、全国“青少年走进科学世界”科普活动、“争当小实验家”全国少年儿童科学体验活动、“走进美妙的数学花园”中国少年数学论坛、“科技之星”全国少年儿童科普竞赛、少年科学院科技创新论坛等一系列科技教育实践活动,得到了少年儿童和少年儿童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高度认可,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关注。
中国少年科学院活动按照社会化的工作思路,积极争取科技场馆、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中小学、校外教育机构、社区活动场所的支持和参与。
截至目前,共命名了63个“全国青少年走进科学世界科技活动示范基地”、300余个“中国少年科学院科普基地”、“全国少年儿童科学体验活动基地”、“全国青少年数学培训基地”。
朋友们有什么好方法可以告诉我被医托骗了怎么追回
如果金额不是太大,那么自己只有有时间的时候就跟着他,如果他忽悠人的时候就去给他录视频并和他忽悠的人说自己的经历,用不断扰乱他的生意来追回自己的钱(最好有朋友陪着,就在一边看着,到时候帮着报警并且拉拉偏架就行,到警察局不要说那么认识这样作证才能可信),如果他采取暴力你直接报警,骗和暴力是不同的这种接警快,会严重处理,如果他在你录视频的时候抢你的手机就更好了,你直接喊抢劫并以抢劫报警,这样的量刑就很重了。
如果只是以骗钱报警追回自己的钱并且抓的这个人渣的机会并不大。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