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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十字运动会口号

时间:2014-08-06 07:35

求运动会为运动员加油的横幅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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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欧洲国王手下的官员是如何称呼的?有些什么官?

骑士  对于中世纪骑士的传说,往往夸大着种种浪漫的遐想。

这多半来自我们对现状的不满和凭空想象:居住在古色古香的城堡中,过着贵族一般富足的生活;战胜邪恶的魔法师和巨人,保护善良但是无知的农民,凭着贵妇人或者国王的名号行侠仗义。

令唐·吉柯德颠倒沉迷的游侠小说,或普罗旺斯民谣歌手的即兴创作,充分解释了理想中骑士的行为规范。

但是,即便是现代人,也无法时时遵从自己的良知;何况是靠武力说话的过去,骑士行事也常常偏离限定的轨道。

  首先来指明骑士道的定义,以今天的标准,无外乎以下三重:  一、作为封建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三、一种个人的行为方式、荣誉观和道德准则。

  下面我们就回到那个年代,欧洲正在废墟上重新划分格局,罗马的荣光已经过去,文艺复兴的晨曦尚未到来。

  最早的蛮族动乱结束后,法兰克人、凯尔特人、汪达尔人纷纷建立各自的国家。

条顿征服席卷了整个西北欧,他们的武士几乎全是步卒,从塔西陀(Tacitus)的文集中,可以发现当时的日耳曼部落中有很隆重的成人典礼。

全族的男子聚到一起,适龄的青年由部落首领或者其父亲授予一矛一盾,正式成为战士。

在当时的高卢人中间,这种仪式很普遍。

法兰克人沿用了这些传统,从查理曼,到虔诚者路易,到大胆查理,他们在成人礼上都被授予一把佩剑。

我们可以认为,这是骑士受勋仪式的前身。

  众所周知,加洛林王朝是最早采用领地和采邑制度的国家。

查理曼一生南征北讨,但缺乏足够的资金来维持庞大的军队。

于是他将征服的土地划成小块,连同上面的农民一起,赐给众多的追随者。

这就是封建制度,拥有地产的人也拥有政权。

当然,国王和领主之间是有契约的:国王向领主提供保护,作为回报,领主们每年要上缴税收,并且定期服役。

土地还是归国王所有,领主们只有使用权罢了。

查理曼的强大足以震慑四方,但他的后人就没有维持向心力,虔诚者路易犯了极大的一个错误:将国家平均的分配给相互敌视的后裔。

于是他死后,庞大的帝国没能度过瓶颈,一分为三。

于是各地大小的封地成了相对独立的王国,贵族们的采邑变成世袭,不可剥夺。

  当时欧洲频频遭到外来民族的侵略,南有穆斯林,北有维京海盗,东有马扎尔人(匈牙利人的前身)不断寇边。

在十一世纪,洛尔河到莱茵河之间远离劳作的贵族子弟从小就要接受格斗技巧和马术的训练。

毫无疑问,最早的骑兵和骑士都是贵族和有钱人。

因为只有他们才有能力购置昂贵的装备:自己要三到四匹轮换的马,每匹马会吃掉大量的粮食,尤其在农业生产不发达的当时,是种极大的花费;盔甲都要去铁匠铺量身定做,此外还有扈从的装备。

一般说来,单个人的军事装备,要耗费大约20头公牛,亦即至少10个农民家庭犁地的牛犊。

这样的开支,平民是无法承担的。

骑在马上的武士阶层同时也是贵族阶层,出身的优越必然伴随着对低等级的蔑视,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爱好:战争。

同罗马时代类似,中世纪的贵族组成了重装骑兵,成了那个时代军队的主力。

  腓力六世时代有了这样的说法∶为了避免即将降临的灾难,人们将自己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祈祷上帝的人;第二类是经商、种田的人;第三类是为了防护前两类人使之免受不公和伤害而产生的骑士。

这是中世纪西方社会结构典型的划分方法,骑士这个词来自查理曼的Capitularies法令集,Caballarii,原意是骑师。

  1066年,征服者威廉踏上了不列颠的土地。

海斯廷斯战役的结果,相关本文主要有三点:给英伦三岛带去了相对先进的封建制度;撒尔马特式的小圆盾被淘汰了,诺曼士兵将鸢形盾(Kite Shield上圆下尖的长盾)结成一排,可以有效的抵御弓箭射击,这使得友爱互助成为十一世纪成为了骑士训练的重要部分;诺曼人独立的骑兵部队发挥了很大作用,英语中便有了Knight这个词汇,指骑在马上的战士。

十一世纪中期,骑士阶层正式形成了。

  作为一种军事动员体制,封建制度更加有利于防御而不是进攻,各地的贵族有义务随时勤王。

为此各国专门颁布了有关法令,用来惩处未能及时响应征召的骑士。

在英国,亨利二世时代开始,有了Escuage的说法,即兵役免除税。

封建领主的义务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只要上缴中央税收即可,不用亲自挥戈上阵。

在爱德华三世、亨利五世和六世的年代,战事频频,这些款项被用来支付庞大的军费开支。

这项改革在十三、四世纪缓慢的进行着,欧洲各国的军队中雇佣兵开始占越来越大的比例,军队的结构相对发生变化。

从前十字军的领地中很难掺进国王的影响--他们只受教会的领导,现在的雇佣军为了主君努力战斗,为了金钱,或是为了去东方成为新的贵族。

自然,参加十字军并成功归来的老兵可以得到更好的报酬。

  十字军东征标示着骑士文化黄金时代的到来,十字军被认为是完美的骑士。

从异教徒手中夺回圣地,保护无助的朝圣者,被看成是骑士的最高天职。

作为回报,教会纷纷将骑士团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使之成为跨国的组织。

许诺他们教会财产以及种种宗教特权,免除十字军骑士的忏悔。

教会土地上十分之一的收入被用来支付给骑士团,作为保护朝圣者去圣地的费用。

1099年,耶路撒冷被攻克,但圣地和东方的拉丁国家还是被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包围着。

成立一支常备军的需要日益迫切,于是定下了专门的军事条例,成为了所谓第四教条,即长久的与异教徒作战。

十字军的团体纷纷成立,宗教为圣殿骑士团和医院骑士团镀上了崇高的光环。

  像教规一样,骑士团规对每个成员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信念与教条将不同出身不同背景的骑士凝聚在一起,彼此友爱,拥有相同的立场与目的。

同时还规定了他们对信仰的忠诚,对领主的尊敬、对言语的谨慎,战场上的公正与宽容,以及恪守荣誉和谦恭的原则。

  于是骑士制度独立于封建制度的地方也产生了,十字军的团规与教规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

骑士精神中基督徒的种种美德,就在此时形成。

十字军的身上既有修道者的虔诚,又有贵族的气魄。

一般来讲,丧失领地的破落贵族或者没有获得继承权的世家子弟只有两条合适的出路:教士或者军人,显然后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解放圣地的狂热和教会许诺的巨大利益是无法抵挡的,不少平民变卖家产购置装备只是为了去东方。

于是这些职业军人就纷纷参加大贵族的卫队,随着国王或皇帝去东方,向往着丰厚的战利品,或者丰厚的赎金。

  这些军人穿朴素的服装,过清苦的出家人生活,用守护圣徒的名字重新命名,在大贵族的指挥下战斗,为教规所约束,因捐赠而致富。

自愿献身这项事业的骑士成了完美的典范,于是红胡子腓特烈一世,狮心王理查一世还有奥古斯都腓力二世都成了楷模,后者死后被追封成圣人,虽然在国内时他们都杀过不少教徒。

这些十字军团体就是后来英国嘉德骑士、勃艮底金羊毛骑士,萨伏伊的爱伊霞特骑士(Annuniziata),法国圣米开罗骑士和圣灵骑士的前身。

  14、15世纪,欧洲各国军队的组织方式大同小异,国王下面是总管和元帅,他们的职权时而独立时而交叉。

再下面是传令官Herald,担任副官、文书和参谋的角色,并且顾名思义的,常被派去对方营地下战书或要求停战,战后还要负责清点己方的伤亡,是个全能的职位。

下面的作战部队以中队划分,由贵族或者骑士统带。

一般来讲,骑士分成两个级别,一种叫Banneret,就称为骑士,这个名字来自于他们长方形的旗帜,是作战的主力。

见习骑士称为Bachelor,即学徒兵,组成更小的队列跟在主力后面,他们需要积累经验,掌握更多的作战技巧。

见习骑士的旗帜也是长方形的,但末端开叉成燕尾状。

等他们有了相当的功绩后,可以向司令请求升级。

于是传令官将之旗帜上的燕尾剪去,升级成骑士。

  所有这两种骑士都由他们的侍从护卫着,侍从的骑枪尖上挂着长三角形的矛旗。

这些旗帜的规格是统一的,上面绘着家族的纹章。

相应的,骑士分成两个等级,侍从也有两个等级,Squire指较为年长的侍从,随着主人参加战斗;而Page相当于勤务兵,多为接受骑士训练的孩子,当时每座城堡都是骑士学校。

这些侍从在青年时代完成训练后,经过成人礼就可以成为正式的见习骑士。

有些人无法承担骑士的高额开销而终生作为侍从,当然,有来头的王子和大贵族子弟一生下来就是骑士。

  有升级自然就有降级,但极为罕见。

截至1793年,英国共发生过三例降级事件。

1621年Francis Michell爵士被褫夺骑士头饺,在威斯敏斯特大厅举行,可见何等严重。

他的马刺被收回,剑带被割断,简直是奇耻大辱。

  与此相对比的,是骑士命名仪式,常常有两种。

第一较为简单,也较为普遍,多在战时举行:候选人单膝跪在军队首领或者有声望的骑士面前,主礼人用剑背轻触其肩部三次,赠送一段箴言谏句,整个仪式就算完成了。

这样从11到16世纪每次大的战役后都会产生一批骑士,简单的形式被更多的接受,在和平时期都广泛采用。

  当然也有更加隆重的仪式,在15世纪的英国,骑士的头饺必须由领主颁赐∶主持人用剑背轻触对方的后颈和两肩,接着以守护圣徒名义起誓(英格兰人是圣乔治,苏格兰人是圣安德鲁),起誓谨守忠诚与荣誉。

然后主礼人高唱∶Avencez,Rise Sir 某某,一般是该骑士的教名。

整个典礼结束。

之后还有不同的庆祝,比方说国王的赐宴,授予披风、盔甲和马刺;或者是教会的模式,骑士团的每个兄弟为新人祝福,赐给圣经和十字架,新加入者自己表示,要放弃人世间的尊崇与俗名,等等。

  后一种颁赐典礼渐渐地与别的重大仪式相结合,比方说,在英国,骑士的授勋常常伴随着王室的庆典。

所谓巴斯骑士就是在国王加冕礼上被册封的骑士,这种规定始于亨利四世,在查理二世加冕时巴斯骑士团才成立,这些骑士又被称为马刺骑士,因为他们被赐予金和银的马刺。

  一般而言的骑士道神髓与精华,结合了当时贵族化的气度,基督徒的美德,以及对女士的尊重。

理想的骑士不仅要孔武有力,更要求绝对的忠诚、慷慨、与宽容。

如同史诗中的英雄一般,用胳膊为善良的民众效劳,以教会的名义行侠仗义,保护去东方的朝圣者。

  十字军运动之后,骑士道渐渐失去了宗教色彩,仅仅代表着贵族阶级的荣誉感。

这种世代相传的气魄在英法两国百年战争中被广为传颂,双方的骑士都谨守古老的礼仪。

血腥的战斗之余偶尔安插枪术比赛和阅兵式,实际上这样的场合也很少。

英国从爱德华一世去世后就全面取消了枪术比赛,法国更是发生了不得了的事故:1559年7月1日,亨利二世与蒙哥马利伯爵比试时,枪头上的护套突然脱落。

正如诺查丹玛斯所预言的那样,这位国王被刺穿了大脑。

教会遂发布禁令,禁止所有的枪术比赛,长达两个世纪之久。

  不管骑士们所取得的辉煌业绩,战争总是不结果的血红色花朵。

国家机器的碰撞引起广泛的经济衰退,真正受苦的只是低等级的老百姓。

于是两国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特别在英国和战争的中心--佛兰德尔,他们有很好的理由抗议暴政与不公,全国的税收和资源都被用于贵族们的战争游戏和奢华铺张。

所以戈蒂埃坚持认为,骑士文化的黄金时代在十二世纪,毕竟打杀异教徒对欧洲人来说,更加富有传奇色彩。

  随着阿克的陷落,东方的最后一个拉丁王国被消灭,八次十字军东征终于以失败告终。

不管它给后世造成的巨大影响,骑士精神还是要延续下去。

效忠国王的动力在百年战争中消耗殆尽,双方从贵族到贫民都厌倦了反复的拉锯。

于是法国南部的吟游诗人为骑士精神上了最后一次发条--浪漫主义。

  浪漫主义文学中的爱情题材使得骑士道极大偏离了初衷,受其影响,理想的骑士应该忠诚于理想中的女性。

请注意,理想中的女性,为他深爱但又得不到。

也许只见过一面,甚至从未说过一句话,这都不重要。

用纯粹精神上的恋爱来表现自己的痴情,理想的爱人是供膜拜的圣女而不是亵玩的对象。

唐?吉柯德的故事并不可笑。

这样的偶像在现实中要有所指代,多为另一位骑士的妻子。

对贵妇人弯腰邀功的最大成就,便是确立了欧洲的一夫一妻制。

这时代的骑士不再像前辈那样注重武力,而开始培养各种高级的情趣,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蓬勃发展,他们成为了绅士阶层的原型。

  理想归理想,现实是现实。

实际情况多少有些偏颇,封建制度是骑士文化根殖的土壤,极大的局限了种种对骑士的过高要求,下面捡两个具体的例子来说。

  提到对女性的尊重,基督教的兴起多少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但如同戈蒂埃所说的,封建制度把土地和女人捆绑在一起,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被她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所出卖。

理论上讲,骑士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孤苦的寡妇和孤儿。

但也仅限于此。

实际上,这种保护是像商品一样出售的。

较小的领主常常出卖自己的女儿,以联姻来换取更大的利益。

这样的市侩合同随处可见,我们震惊于其中言语之露骨的同时,更加震惊于这种现象的普遍。

这种包办婚姻,或者说合同婚姻预示着婚后的不幸,家庭暴力屡见不鲜。

骑士们殷勤效忠的对象可不是自己的妻子。

戈蒂埃的《La Chevaleries》中记载了这样的故事∶香槟地方的骑士La Tour Landry,在大街上目睹了他的朋友痛揍妻子,回家对着女儿总结道:傲慢与无礼可不是婚约中的内容。

这种现象不仅是那个年代处处要求自律的结果,也是包办婚姻的恶果。

  上层社会的贵妇人尚且会遭拳脚,幼儿也受到畸形的待遇。

John Symth记载了Berkeley地方一个古老世家的历史,从1288年到1500年间,总共有过5例包办婚姻,新人的平均年龄只有11岁。

该家族的Thomas勋爵在1476成为骑士时只有5岁

6岁时就举行了婚礼

Mautice子爵在1338年成为骑士时只有7岁,这些都是因为父亲早死,如果由父系的亲戚来监护,毫无疑问的,会收取高额的费用,甚至是领地的吞并。

成为骑士则象征着成年,但当时的规定成为骑士的法定年龄最早是21岁。

Berkeley家族那样的大贵族窃取了荣誉来逃避孤儿监护,但年幼的孩子就得过早的承担家业。

Symth不止一次提到,这是对孤儿不人道的虐待。

  同时,经济原因造成了骑士文化中浪漫成分一定的衰退。

就以Berkeley家族而言,从13世纪中期开始,爵士们不仅是朝臣和战士,也是平凡的乡村绅士,他们出售城堡花园中出产的水果,主妇们则四处巡视收取地租。

  此外,上面我们提过Escuage免役税,佃户或贵族都不能幸免。

于是13世纪上半期,许多小领主加入军队以逃避高昂的赋税,照骑士的道德标准来看,他们原当是为了荣誉、为了表示忠诚而战的。

无论如何,这为王室提供了稳定的收入和兵源。

有钱的平民和乡绅时时觊觎着提高社会地位的机会,便自己购置了装备加入队伍,也有机会因战功而晋升为爵士,于是减少了骑士文化中的贵族色彩。

当然这些麻雀变凤凰的情节也被普罗旺斯的吟游诗人改编,成了浪漫小说的好题材。

家道中落的穷贵族成不了骑士,于是只能无奈抱怨,荣誉的大门居然对新进的暴发户敞开,丝毫不考虑自己的祖宗也不过是职业文盲而已。

  于是战场上的军事浪漫主义也渐渐褪色了,不再有堂堂正正的决斗,骑士们缩在观察哨里揣测着对手的兵力,而不像前辈那样站在突击队的前列。

百年战争带来了新的作战方式,弓箭手成了战场的主宰,一部分骑士沦为雇佣军。

  战事的急迫取消了骑兵身上多余的装饰,也取消了只准贵族参加的战前动员。

双方著名的司令官,如英军的罗伯特·诺尔斯(Robert Knolles)出身就很含糊,虽说是爵士,却是册封的Sir而不是世袭的Lord。

法军总司令盖斯林(Du Guesclin)等了很久才得到骑士的头饺,因为他出身于破产的低级贵族家庭。

爱德华三世不光挑起了这场战争,还全面禁止马上枪术比赛,法国的约翰却大力提倡,高下不久分了出来。

法国人在克雷西战役前夕给对手送去了充满骑士气概的战书(当然是在知道自己绝对优势兵力的情况下),而英国人却利用停战的间隙悄无声息的脱离了绝地,无愧他们承自海盗先人的本色。

草草收场的百年战争也宣告着骑士的时代临近尾声。

  骑士道盛行的那个年代,距离现代人如此遥远。

那种矜持与高傲,对碌碌的我们来说,带着些许刺激,几分神奇。

要把握骑士精神的本质很难,因为无法将自己溶入过去。

即使在那样伟大的岁月里,它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当时社会意识的限制。

正如希腊罗马时代的高度繁荣是以奴隶制度为基础,骑士文明提倡的忠诚、自律已经悄然褪色,因为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着不断打破限制。

实际上,最重要的精华即使在中世纪的全盛时期都未能达到顶峰;作为一种将宗教与生活结合的运动,骑士做的并不比清教徒更成功。

但是那些高贵的品质,卑谦、宽容、诚实、公正,作为一种精神遗产,经历了战火的洗礼,和平的锈蚀,经历了人类社会种种短暂无常的变化,还将一直生存下去。

红十字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历史文化遗产、环境自然资源以及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风化一类的犯罪行为。

  这一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具有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大多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结果为必要条件。

  (3)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必须是故意,少数犯罪主观方面有过失。

  (4)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其中一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刑法分则第6章规定了9小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们依次是:  ①扰乱公共秩序罪;  ②妨害司法罪;  ③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④妨害文物管理罪;  ⑤危害公共卫生罪;  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际红十字运动发起人是

是亨利 杜南,瑞士日内瓦人.1910年10月30日,一个获得首届诺贝尔和平奖章的老人在日内瓦海登永远地离开了这个喧嚣的世界,终年82岁.他就是昔日的银行家、慈善活动家、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发起人亨利·杜南(Henri Dunant).亨利·杜南于1828年5月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这个时代正是文艺复兴后人道主义盛行之期,关心人道问题的思潮深深影响着每一位善良的人.  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 人 道  人道原则是红十字所有工作的基础。

无数的人陷身于战争之中或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为了活命在苦苦挣扎,他们遭受的痛苦大多是来自“人对人的不人道”。

本运动的宗旨在于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人类的疾苦不会受到漠视。

从这个方面而言,“人道”原则并不代表一种“教义”或“哲学”,它代表的是一种休戚与共的道德精神及救助人间苦难的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

同时,它还认同人类一项共同关注的、跨越了所有界限的大事:人类的将来。

  保护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1、帮助人们避开攻击和虐待;2、阻止毁灭人或使其失踪的做法;3、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帮助人们生存和进行自我防护。

保护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取决于受害者所处的不同情况。

在和平时期,对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主要包括预防疾病、灾害和事故,以及通过拯救生命来减轻人们的疾苦和负担。

保护也意味着对一个有益于健康的安全的环境的维护。

  定义中说“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这些疾苦指的是什么呢? 从红十字运动诞生之初,本运动就逐步扩展其活动范围,以便在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救助受害者 ,它们把重点放在其他组织所不能或不愿采取行动的那些情况上,如近年来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在阿富汗、卢旺达等战乱地区所做的那样。

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开展人道工作的助手,但它们决不取代国家当局,而是根据需要做出自己独特的和不带偏向的贡献。

  至于红十字运动怎样为和平做出贡献问题,主要体现于下列三点:一是通过在战时遵守人道规则并对受害者给予保护,从而能够在中远期起到促动敌对各方恢复对话、进而和解并最终恢复和平的作用;二是发展和扩大国际人道法,确保此法的保护性规则得到遵守并扩大这些规则的范围,促进人们对生命和人身尊严的尊重;三是传播国际人道法,宣传有关保护受害者和非战斗员的基本观念和知识,推动和维护世界和平。

  人道工作是困难的,最大的障碍不是武器,也不是灾害,而是自私、冷漠和灰心。

但人类良知总是会朝着保护生命的方向发展,支持人道的基本观念。

  (二) 公 正  公正原则的第一内涵:不歧视。

不歧视,对受害者采取公平的行动,是红十字的精髓,从一开始就在日内瓦公约中得到体现。

从理论上讲,不歧视就是拒绝对属于某种具体类别的人做出有害性质的区分。

从人道准则的角度讲,不歧视则要求放弃对人的所有客观区分,以便提供的救助能够超越最剧烈的敌性对抗;在武装冲突和内部动乱中,对朋友和敌人都给予同样方式的救助,对一切处于危难中的人在任何时候都给予帮助,不论他们是谁和属于谁。

  公正原则的第二个内涵:给予苦难者与其痛苦程度相称的帮助。

不歧视,意味着对所有处于困难之中的人都应给予帮助。

但当痛苦程度相同时,救助应是相等的;当痛苦程度不相同时,救助就应相称于各种不同的痛苦程度。

否则,看似公正实际并不公正。

国际人道法规定,对某些特别易受损害类型的受保护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必须给予优先待遇;对伤者和病者给予完全平等的照顾和保护;出于紧急的治疗原因应在救治工作中做出优先安排。

  公正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排除个人偏见。

我们已知道,不歧视意味着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

而公正,从本质上讲,则要求摒弃主观区分,排除个人偏见,一视同仁。

公正原则要求努力去克服所有的偏见,排除一切个人因素的影响。

换言之,公正是指对问题的客观审视和人道工作的“非个人化”。

公正,是一种非天生的、要不断克服自身本性弱点的内在品质,是一种需要通过奋斗去达到的理想。

公正原则敦促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成员做出艰苦和长期的努力,在工作中抛开自己的好恶,去实施纯正的公正行动。

  (三) 中 立  中立原则是一种态度,本运动各成员的每一步行动都要采取这个态度,其目的是得到所有人的信任,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

本原则规定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除非涉及人道职责。

  中立可分为军事中立、意识形态中立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特殊中立三个方面:  军事中立--是指在武装冲突或动乱局势中不采取任何有可能促使有关各方加剧敌对行为的行动。

其中包括不得在挂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医院隐藏武器,使用救护车运送战斗员,不得使用绘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飞机执行侦察任务……这种中立是敌我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医务人员和医务单位的必要前提。

  意识形态的中立--是指在任何时候都避开政治争论、宗教争论或其他意识形态争论。

如偏向某一方就会失去另一方的信任,也就失去了在该地开展人道工作的权利,同时也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国际委员会的特殊中立--为履行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赋予它的职责以及在作为中立者发挥作用时行使人道首创权,国际委员会必须具有自己特殊的中立。

为此,它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组织运作形式:1、它的委员全都是瑞士籍,总部设在瑞士,瑞士的永久中立性业已得到国际承认;2、它的各项工作得到的援助来自各国政府和公众。

这样,就可使其不为政治压力、经济压力和其他任何压力所左右。

  (四) 独 立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独立原则指的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必须抵御干扰,无论这些干扰是政治性、意识形态性还是经济性的,特别是要避免和排除对实行人道、公正、中立原则的干扰,无论这些干扰属于什么性质。

  例如:对于有附带条件而违反基本原则的捐款,任何国家红会都不得接受;对公众传媒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独立原则要求对国家红会的特殊性质给予确认,国家红会不同于国内其他慈善机构,它的正式身份是本国政府在人道工作方面的助手(1949年第一日内瓦公约第26条);但与此同时,国家红会在国内必须享有真正的自主权,保证能够在任何时候都按照基本原则行事。

  今天,国家红会在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和传播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行使这些职责时,国家红会仍然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开展工作。

对国家红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自主决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

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的这一性质决不妨碍国家红会自主地选择它完全独立于政府开展的一些活动。

国家红会必须制订自己的具体组织规则与行动规则,并要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这样才能有效地抵御各种干扰而保持独立自主。

  独立原则的具体实施,从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两个国际机构来说,主要是正确处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

联合国是政府间的组织,有时会与某些国家处于对抗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人员不能去的地方,红十字会人员能去而且应该去。

  对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来说,坚持独立原则主要是正确处理与本国政府的关系。

红十字会是政府助手,但红十字会作为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中的成员,必须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从实际工作来讲,红十字会领导机构有政府官员参加,便于协调工作,但在对红十字会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时必须按照红十字会章程行事。

  (五) 志 愿 服 务  志愿服务最早是亨利·杜南先生目睹索尔弗利诺战场缺乏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想法,这个想法就是:“建立救济团体,以便由热心忠诚的和完全胜任的志愿者们来照料战争中的伤兵。

”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第6号决议实现了杜南的想法,决定将志愿医务人员“置于军队指挥部管辖之下”,并享有同军队医务人员一样的待遇。

随着时间的推移,志愿服务也在发展,如今不仅在战场上,而且在自然灾害现场和日常生活中也能看到志愿工作者的身影。

这是由于本运动历史的发展以及人道领域工作的不断开拓创新。

  志愿服务是人道的行为和象征。

它是一种无私的表现,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出于自愿的休戚与共精神。

在许多情况中,它的成员们都隐姓埋名,以人道博爱的精神为他人服务。

志愿服务的精髓是对他人服务而不索取报酬,这就是对人道原则的直接表达。

  志愿服务是国家红会独立性的体现。

国家红会为了抵御来自外界的众多压力,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按照基本原则办事,必须有众多的志愿工作者。

  同时还是对本运动的一种经济支撑。

这是由于众多的志愿工作者都不索取报酬,国家红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为社会提供服务。

  (六) 统 一  “统一”包含三个要素,也是国家红会获得本运动承认必须达到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国家红会必须是这个国家独一无二的红十字组织。

这意味着行政的统一,从内部事务的角度看,只能有一个中央机构(即总会或总部),从事全面筹划,负责分配所获得的各种资源,确定各种行动;从对外关系说,国家红会要参加国际会议,也只能由一个中央机构来代表它作为本运动的正式成员之一。

  二是一视同仁地吸收会员。

国家红会的力量来自其会员的广泛性。

因此,国家红会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在吸收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时,都不得考虑种族、性别、宗教、阶级及政治见解。

  三是工作活动遍及整个国家领土。

从原则上讲,国家红会在其国家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必然要求它的活动遍及国家领土的每一个角落。

国家红会的行动能力,应该是能够执行其章程规定的所有任务,并在国家的整个领土上执行这些任务,这就要通过建立各地分会在中央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七) 普 遍  从根源上说,普遍性是因为人类的苦难是普遍的,所以,对于苦难者的援助也应该是普遍的,这是本运动的必要条件。

另外,普遍性又反映出对于苦难者的援助超越了不同国家、不同意识形态的分歧,更体现出红十字的全球参与和活动,因此,本原则也是现实的写照。

  “普遍”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共同职责。

本运动以消除人类痛苦为使命,对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遭遇的困难都不能漠然视之。

普遍原则倡导本运动内部的集体职责。

  本运动的财富与力量存在于自身的多样性之中。

这种多样性来自于遍及世界各地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文化背景,来自于各国红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国际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使命所承担的各种职责之间的互补性。

因此,本运动要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全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二是为发展而合作。

在大规模自然灾害和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充分发挥互助合作精神,而在促进社会发展工作中更应发挥合作精神。

以现有的各种方式同贫困作斗争,是红十字运动的首要任务之一。

每一个国家红会都负有在本国加入这一斗争的职责。

但是,在贫穷国家,红会本身就缺乏资源,这时就应由富裕的和经验丰富的红会向它们提供援助,与它们一起共同承担不划分国境的职责。

  三是权利的平等。

在国际大会、代表会议以及国际联合会大会上,每个国家红会都只有一票表决权。

这就是国家红会权利平等的体现。

  基本原则的内在关系:  作为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整体,赋予了本运动具体的特征和性质。

  一般说来,前四项原则最重要,人道原则是本运动的基础,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正、中立、独立原则是保证本运动达到其目标的基本要素。

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原则是本运动组织上的取向。

根据本运动的长期实践情况,独立原则对于国家红会尤为重要,是其他各项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

不能保持独立,则公正、中立、统一和普遍甚至志愿服务都要受到制约,红十字运动所具有的优势和活力就难于充分发挥。

  总之,基本原则是红十字运动各组成部分的共同标准,是本运动理论的基石。

对基本原则的尊重是本运动赖以生存的基础。

执行基本原则是本运动每个成员的职责。

  只有当基本原则的含义得到相当程度的理解时,它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

因此,必须对基本原则及其含义作广泛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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