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想道德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人手,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公民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要依据《纲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中央文明委、中央宣传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负责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情况向中央报告。
中共中央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人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人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
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规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当引起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道德建设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研究解决。
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4.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 198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
6.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使公民道德建设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7.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
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 1982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8.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
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
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9.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
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10.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
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
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11.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12.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它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
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
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
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形成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道德风尚。
13.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使集体主义成为调节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
要把集体主义精神渗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人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
14.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必须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
要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15.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
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16.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
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
17.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四、大力加强基层公民道德教育。
18.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矗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注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19'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
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人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
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
20.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
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纪校风建设。
要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21.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道德教育。
要把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从业人员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
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22.社会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大课堂。
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基本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和必要礼仪,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积极开发优秀民族道德教育资源,利用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历史和革命传统教育。
要不断充实富有时代特色的道德教育内容,推广群众易于接受的各种教育方式。
各类市民学校、职工学校、民工学校、农民夜校、家政学校等,要通过编写和运用通俗易懂的简明教材,对公民进行道德教 1987育。
23.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各有侧重、各有特点,是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
必须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要突出加强社会教育,巩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的成果,促进公民道德教育的深化。
五、深人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24.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是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每个公民既是道德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也是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要坚持在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使人们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25.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的创先争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等公益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
要在各项创建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明确具体标准,制定落实措施,力求取得实效。
26.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
要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善于发现和运用先进典型,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道德楷模,让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使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27.各种重要节日、纪念日,蕴藏着宝贵的道德教育资源。
要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革命节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以及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等,举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庆祝、纪念活动,使人们在集体聚会、合家团圆的同时,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陶冶道德情操。
28.开展必要的礼仪、礼节、礼貌活动,对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有着重要的作用。
要提倡在重要场所和重大活动中升国旗、唱国歌,开展入队、入团、入党宣誓、成人仪式以及各种形式的重礼节、讲礼貌、告别不文明言行等活动,引导公民增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29.各种道德实践活动源于基层、扎根群众,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要因势利导,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骨干作用、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的带动作用、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稳步向 1989前发展。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30.大众传媒、文学艺术以及体育活动,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
31.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
要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栏目,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
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
要发动群众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展开讨论。
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
要加大网上正面宣传和管理工作的力度,鼓励发布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防止反动、迷信、淫秽、庸俗等不良内容通过网络传播。
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
32.电影、电视剧、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等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要积极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火热生活,热情讴歌人民群众的开拓进取精神和良好道德风貌,以其独特形式和艺术魅力,给人以鼓舞、启迪和美的享受。
要在各种文艺评论、评介、评奖中,把是否合乎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要加强对人们审美观念的引导,提倡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
要坚决制止出版、播映、演出格调低下的作品和节目,依法打击反动、淫秽及各种非法出版物,让健康的文化产品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各种类型的商业性广告,要注意文化艺术品位,不得出现有损道德、有伤风化的内容。
要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广告,净化人们心灵,优化人文环境。
各种类型的体育活动,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吸引群众参与,以健康向上、团结拼搏的氛围,激发人们的团队精神和爱国热情。
七、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33.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3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35.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对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行为有着直接影响。
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要注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
既要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又要提倡和奖励多为他人和社会作奉献、道德高尚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因具体政策的不当或失误给社会带来消极后果,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
36.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基层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要充分体现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具体要求。
要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种行政规章以及道德守则和公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八、切实加强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
37.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提供有利条件,下决心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情抓起。
38.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
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盛自警、自励。
要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要教育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用良好的道德形象取信于民,带动广大群众进一步做好工作。
39.推进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科技、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党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把道德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40.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担负着指导、协调、组织的具体职责。
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探索道德建设规律,改进方式方法,指导面上工作。
要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抓好若干社会影响大、示范作用强、受群众欢迎的实事,促进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
哪几个职业可雇用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着力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教育培养、激励保障、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村党支部书记队伍,使他们成为农村小康领路人、产业带头人、科技明白人和群众贴心人,为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 二、村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 根据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和当前农村实际,村党支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推动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二)带领农民致富。
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普及农业技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致富项目,为农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搞好生产服务和资源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 (三)密切联系群众。
经常深入到村民群众中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听取群众对村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组织党员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好困难群众帮扶工作。
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村民群众有序参与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四)维护农村稳定。
加强村民群众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集体观念。
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人民调解、计划生育和农村社会保障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和文明村、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
\ (五)加强村党支部建设。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带头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村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组织开展“五个好”村党支部创建活动。
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增强党员主体意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
负责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抓好对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 三、健全完善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机制\ (一)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改革和创新选拔任用制度。
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由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村情,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镇、街道党(工)委委派等方式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一好双强”型优秀人才选进村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配强村党支部书记。
思想政治素质好,就是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较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带富能力强,就是有知识、有见识,思路宽、点子多,懂经营、会管理,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协调能力强,就是热爱农村、对农民有感情,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大力推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 (二)拓宽选人用人渠道。
注重从本村优秀现任村干部、致富能手、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的农民党员中选拔村党支部书记和其他村级领导班子成员。
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原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
本村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也可以从区直部门和镇办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
积极探索村党支部书记跨村任职,采用强村带弱村、大村带小村的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从中择优选拔村党支部书记。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贫困村、工作薄弱村任职。
\ (三)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加强跟踪培养,严格日常管理,帮助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尽快成长成才,优秀的要及时通过推荐和参加选举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要把发展党员、选拔后备干部、培养实用人才和村级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注重在优秀青年和致富能手中培养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不断为农村党组织注入新鲜力量。
\ 四、健全完善村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机制\ (一)整合培训资源。
由组织部门牵头,统筹民政、农业、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涉农部门培训力量,对涉农培训资金“打包整合”,形成培训工作合力。
发挥区、镇(办)党校主阵地作用,运用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党校等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和资源。
积极探索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短期实践培训基地,广泛开展村党支部书记培训。
\ (二)丰富培训内容。
组织村党支部书记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现代农业、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实用技术以及民主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
\ (三)改进培训方式。
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和手段,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作用,开展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巡回宣讲活动,组织村党支部书记到先进村实地学习考察,进行短期实践培训。
鼓励村党支部书记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层次。
\ (四)落实培训措施。
把村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纳入大规模培训干部总体规划,及时制定村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组织实施,每年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区委每年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培训经费按每人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列入区财政预算。
其他村干部由镇、街道党(工)委每年组织培训一次。
\ 五、完善村党支部书记工作报酬保障制度\ 加大财政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保证村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村干部工作报酬随着村级经济实力增强逐步提高。
逐步达到村党支部书记工作报酬不低于我区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村委会主任工作报酬比照村党支部书记工作报酬标准实施,其他村“两委”干部工作报酬不低于我区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的60%。
\ 建立报酬结构补贴制度。
村党支部书记报酬结构补贴由基本补贴、绩效补贴、奖励补贴三部分构成。
基本补贴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600元,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到各镇、街道村干部工资专户,按月发放到人。
绩效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由各镇、街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发放。
奖励补贴由各镇、街道依据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和“双述双评”结果,按照村党支部书记总数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推荐上报区委组织部,经审核把关后,提交区财政局备案,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村党支部书记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励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 村干部的职数配备,本着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以行政村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配备,一般配备3至5名。
\ 六、建立村党支部书记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在自愿参保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逐步为在职村党支部书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从2010年1月起,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9年以上18年(含18年)以下的,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18年以上的,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补贴。
\ 具体审批程序为:1、个人申报。
先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任村党支部书记起止时间(要求准确到月份)、证明人等。
2、村党组织初审。
根据个人申报,村党组织查阅有关资料后运用“4+2”工作法研究确定名单并上报镇、街道党(工)委。
3、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镇、街道党(工)委组织专门人员,对村党组织上报人员情况逐一进行调查审核。
审核时,要征求纪检、综治部门的意见,对程序不规范、条件认定有异议、原始材料档案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暂缓或不予审批。
审核完毕后,镇、街道党(工)委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4、上报名单。
镇、街道党(工)委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劳局。
5、补贴发放。
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发放至每一位符合条件人员手中。
\ 七、健全村党支部书记关爱帮扶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农村基层干部,对他们要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多一些帮助,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定期体检制度,每两年由区委统一组织为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一次体检,所需费用由区、镇(办)两级财政承担。
建立生活困难村干部慰问帮扶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村干部,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走访慰问,在生产生活上予以帮助。
建立村党支部书记谈话谈心制度,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定期与村党支部书记谈话谈心,沟通思想,疏导情绪,及时发现、帮助解决问题。
\ 八、拓展党支部书记成长空间\ 总结完善从优秀村党支部书记中招录镇办公务员的做法,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镇办公务员、镇办事业编制人员力度。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建立健全定期表彰村党支部书记制度,结合农村党建“三级联创”和“三定三创”表彰活动,定期对优秀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表彰和奖励。
注重树立村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九、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岗位目标责任制\ 由镇、街道党(工)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各村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因素,科学设置各村党支部书记年度岗位目标和年度办实事项目,向本村党员群众公开作出承诺,年初建立岗位目标台账,年中加强督促检查,年终由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开展“三票评议”,召开村级“两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组织村党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述职,从群众、党员、组织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价,量化为相应的星级。
评议结果作为落实村党支部书记激励保障措施的主要依据,严格兑现奖惩。
\ 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村党支部议事规则,明确村党支部书记决策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推行“4+2”工作法和家庭联户代表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强化村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述职、任前廉政谈话、诫免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保证村党支部书记始终处于有效监督。
同时,积极推进党务、村务公开。
村党支部的工作事项要向党员和群众公开,重点公开支部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民主评议党员、补助贫困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等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
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群众有反映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整改;对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作风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形成发现、调整不合格村党支部书记的机制。
\ 十一、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
镇、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经常对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和村级班子现状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立完善区、镇(办)党员领导干部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点制度,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 (二)完善工作机制。
要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纪委、宣传、农经、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共青团、妇联、扶贫开发等部门密切配合,把教育培训、集中整顿、激励保障等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坚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村开展“结对共建”活动,积极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支持,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要在全区村级组织推广“4+2”工作法和家庭联户代表制度,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不断提高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水平。
\ (三)加强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村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村干部工作报酬、离任村党支部书记生活补贴所需费用按规定渠道和标准发放,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并监督镇、街道财政统一发放到村干部个人账户。
\ (四)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在作出决策和部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
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精减会议文件,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实实在在为村党支部书记减负,让他们集中精力为群众办实事。
要推动村党支部书记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本领。
镇办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工作的具体指导,支持村党支部书记大胆开展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注意总结推广村党支部书记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
要大力宣传、弘扬村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树立村党支部书记的良好形象,努力营造关心、尊重、支持、爱护村党支部书记的社会环境。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我国现在已经有专门的《就业促进法》(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创建卫生城市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应当具备资格或者资格。
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的; (二)受,自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普法宣传语主题:弘扬宪法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推动全名普法,让法制理念深入人心,标语、警句。
内容
1、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2、祖国在我心中,法律伴我成长。
3、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4、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6、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7、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8、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9、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10、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1条 11、知法铭心智,懂法正言行,守法创和谐。
12、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13、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 14、人人学法用法,个个依法办事 15、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6、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7、依法保障食品安全营造放心饮食环境 18、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期望 19、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联和谐稳定出处:,转载请保留。
20、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21、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 22、送子孙高楼大厦,不如教其守法用法 23、立身德为首,处事法是先。
24、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25、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26、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27、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28、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29、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真正的朋友是什么) 30、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31、加强法制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32、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3、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 34、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5、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36、坚持依法行政,发奋建设法治政府; 37、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38、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礼貌,事事用法维权益; 39、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40、完善残疾人保障机制落实平等参与共享精神 4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营造安全祥和的生存环境 42、日忙夜忙,学法不忘。
43、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44、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科学发展 45、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表达爱的句子) 47、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48、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49、尊重宪法,崇尚法治 50、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51、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52、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53、以人为本营造和谐,以法为准彰显公正 5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55、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56、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57、一切有理解教育潜质的公民都应当理解法制宣传教育 58、心中遵法,自主学法,办事依法,维权用法,诚信守法,和谐有法; 59、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60、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6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62、与法同行,成长有保障。
63、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64、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65、大事小事依法办事,大节小节守廉为节。
66、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爆笑谷聊天记录) 67、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68、用心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 69、用心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 70、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7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2、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73、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只有撑好桨,才会不翻船。
74、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75、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掀起全民学法用法热潮 7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77、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78、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 79、知法守法你我他,愉悦平安千万家 80、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1、扩大基础民主搞好村民自治 82、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83、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84、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85、做人以和为贵,做事以法为本 86、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87、一言一行遵纪守法,生命一世清正做人! 88、知法守法用法,和平和美和谐 89、知法明礼,用法维善,护法除恶,守法心安。
90、法律是生产建设的有力保证。
91、切实加强监管依法保护环境 92、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93、深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难题 94、人人都是弘扬法制的宣传员,处处都是和谐**的风景线 95、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96、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97、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98、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99、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00、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守法最好 101、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102、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103、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104、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05、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10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7、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108、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109、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110、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11、学法让人生更完美,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112、健康发展,依法经营,与时俱进,步步为赢。
113、完善残疾人保障机制落实平等参与共享精神 114、和谐与礼貌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115、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116、假日出游依法维权 117、加强法制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118、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是真理。
119、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120、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121、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122、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 12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124、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125、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126、关注性命关注安全 127、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128、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129、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130、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 131、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132、遵章守法事事顺,违法犯规时时难。
133、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34、忽视法制吃苦头,依法经营有甜头! 135、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136、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137、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138、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139、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140、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141、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42、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143、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144、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145、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46、普法情系千万家平安惠及你我他 147、关注交通保护性命 148、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149、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150、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151、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152、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53、正确行使宪法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