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国务 员是如何产生的
是总统提名呢,还是参议院选举产生
以美国为例,参议员和众议院别如下: 1、美国参众两院没有权利大小之分,只是权利不同而已。
2、众议院是根据公民人数组成的,众议员代表着选民的利益,所以人口多的州众议员也多,表决的优势也就多。
参议院是来自各州的,每州两人,总数一百人,参议员代表着各州的利益。
3、美国所有的政策法规提案都是由众议院起草并通过,而后提交参议院审核。
参议院只能表决通过或是不通过,但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
这样的权利分工的目的是: 任何提案都是为了公民的利益,但不能因人口多的州,而损害到人口少的州的利益。
所以众议院为了让提案在参议院能够顺利通过,在草拟提案是就必须考虑到各州的利益,一旦参议院通过,就最后交给总统批准执行。
总统则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利益,他可以有权否定提案。
以往美国有很多提案出笼,但都在参议院被挡了下来,感觉上是参议院的权利大于众议院,其实未必,因为参议院没有制定提案的权利。
4、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
参议院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复选副总统。
5、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
但弹劾案须经参议院审判。
6、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而众议院议长是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解释众议院、参议院、上议院、下议院
英国女王(国王)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议会的权力更大。
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上议院由贵族组成,没有实权。
下议院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是议会的权力中心。
参议院由各州自行选举,每州不论大小各选出两名参议员,现在参议院由100名参议员组成。
他只是主持会议,没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结果为双方相等时,他才有权将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
众议院议员总数为435名,由根据人口密度划分的国会选举区选举各自的议员,保证每位议员的选区人口总数近似,不足一个选区人口的小州,起码也要有一位众议员。
每十年经过人口普查,确定一次选区划分。
美国不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它实行的是总统制,总统的权力很大,(所以布什想打伊拉克就能打伊拉克,因为他不仅是国家的政治领袖也是海陆空军队的最高指挥,而英国女王(国王)的权力来自议会)。
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
美国众议美国国会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
美国每一州以人口为基众议院中行使代,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议员。
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定额为435名。
众议员一任两年。
众议院主席称之为发言人(the Speaker)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以及与一个较为慎重且具贵族气派的参议院,以防护集体情绪的狂乱。
宪法规定法律之通过须经两院允许。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
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公民直选的众议院的制衡机构。
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
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
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反制(counter-check)。
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
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
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与签订条约。
众议院在这两项程序中并无宪法上的作用。
所以参议院的权力较众议院为广泛。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众议院有权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总统。
第十二修正案要求众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
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
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
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
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
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
宪法规定法律之制须经两院通过。
参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
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参议院之名。
其议场座落于首都所在的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
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
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
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
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
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
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
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
(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简单说:参众两院的区别: 1、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
参议院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复选副总统。
2、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
但弹劾案须经参议院审判。
3、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而众议院议长是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是直接选举产生吗
还是有间接选举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是选民直接选出,参议员是美国各州每州各两名指标,各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众议院按人口比例分选区,由选区选民选举产生。
国会、参议院、众议院有什么区别
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立与制衡相结合的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
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
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
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
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
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
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
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
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
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
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
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
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 美国采用两党制。
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
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
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
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
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
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
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
联邦立法机构--国会 美国最高立法机关。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行使立法权。
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
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
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
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
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
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委员会分为: ①常设委员会,其数目各届国会不尽相同,任期与每届国会任期同为2年。
影响较大的有:众议院的议事规则、赋税、拨款、军事、司法、外交等委员会,参议院的外交、拨款、财政、司法、军事等委员会。
②特别调查委员会,为处理临时或专门性问题而设立。
③联席委员会,需要作出与两院共同有关的决定时成立。
④调解委员会,其任务是拟定一个能为两党接受的议案。
国会还设有总审计室、国会图书馆等附属机构。
参议院 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
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2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
现有议员100名。
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2年改选l/3,连选得连任。
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众议院 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
按1929年《议席分配法》,将众议员总数固定为435名,并根据联邦商务部统计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变动情况,重新调整各州之间的议席分配。
众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
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
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联邦行政机构 联邦行政机构,又称行政各部、内阁各部。
国务院居内阁各部之首,首脑国务卿为总统的主要外交顾问,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和管理美国对外事务,也是内阁头号成员和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
内阁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部下面设司(局)、处。
部内机构一般分属两类:业务管理机构和机关管理机构。
由于各部的历史发展和职责权限不同,各部业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差别较大。
各部机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相同,一般设有机关事务管理;人事、预算、财务和公共关系等机构,以及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受理与本部规章内事务的地方派出机构。
部内的司(局)由助理部长(局长)领导、各处由助理部长帮办领导。
国务院 国务院是联邦政府主管外交并兼管部分内政事务的行政部门。
1789年9月由外交部改组而成。
它是美国政府中成立最早的部级机关,在政府各部中居首席地位。
国务院的行政首长是国务卿,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同意)并对总统负责,是仅次于正、副总统的高级行政官员。
他还是总统外交事务的主要顾问,内阁会议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席委员。
国务院设有副国务卿、政治事务副国务卿、协调安全援助计划副国务卿,以及副国务卿帮办,助理国务卿等官员。
国务院机构庞大,设有国务卿办公室,主管非洲、欧洲、远东与太平洋、拉丁美洲、近东和南亚地区事务的地区司,主管经济与商务、情报与研究、法律顾问、公共事务的专业司;在世界各地设有许多大使馆、代表团、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驻联合国代表团。
国务院的具体职责是:主管美国在全世界的大使和领事网以及涉外官员的工作,协助总统同外国签订条约和协定,安排总统接见外国使节,就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向总统提供意见等。
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法国的参议院与众议院有什么不同,我想要言简意赅的答案,谢谢
法国议会分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国民议会由选民直接选出,参议院由选举人团选举。
理论上讲,国民议会权力大于参议院。
因为财政法案只能由国民议会提出;在两院对法案的审议发生意见分歧时,国民议会有权做最后裁决;国民议会还拥有对政府的弹劾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