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格言
检察院格言检察院格言1、无私奉献做党的忠诚卫士,廉洁自律当群众的贴心人。
2、廉洁善长久,贪欲罪加身。
3、监督是良医,从政人不可讳疾忌医;批评为良药,决策者当听逆耳忠言。
4、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5、讲学习不作庸官,讲政治不做昏官,讲正气不做贪官,讲务实不做浮官,讲创新不做懒官。
6、常修为政之德,常听百姓之声。
7、廉洁自守能提升生命价值,放纵私欲是自毁锦绣人生。
8、为检清正廉洁,应看名利淡如水;执法公正严明,当视人民为父母。
9、一身正气办事,两袖清风做人。
10、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11、为官当自律,甘心清贫,不触“高压线”;做人须正己,诚信守法,勿打“擦边球”。
12、清风扶正气,廉字值千金。
13、群众来找我,实际上是来找党和政府。
14、为官一任不清廉,辱没人格万人嫌。
15、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16、群众信任我,实质上是信赖党和政府。
17、劲松立险处,正气显人格。
18、世上万物皆有度,无度则乱;天下百姓都盼廉,廉则利民。
19、清廉是进步的阶梯,腐败是灭亡的快车。
20、位不在高,廉洁则名;权不在重,为民则通。
21、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22、鱼为诱饵吞钩,人因贪婪囹圄。
23、用权好比双刃剑,为人民则福,图私利则祸;立身当如自洁莲,出淤泥不染,濯清涟不妖。
24、勤廉为民,心廉自安,持廉守正。
25、劝君为官一身清,留得身后政声明。
26、人人廉政,腐败必亡;人人自律,党风自强。
27、冰炭不能同器,水火不能相容,廉腐不能共存。
28、群众检察心连心共建平安好社区。
29、不贪不沾,一生平安。
30、慎交友,勤务政,笃诚信,去虚妄。
31、廉不慕贵,勤不攀利,松柏气节,云海胸怀。
32、酒色财气四堵墙,魑魅魍魉里边藏;清贫廉洁真自在,奉公守法乐逍遥。
33、秉公执法威自显,善听民言检更廉。
34、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35、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36、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
37、民心似海,应珍惜点滴之水;权重如山,勿滥用半捧之土。
38、清水肥水,拿薪水都要廉洁从政;大官小官,凡做官就应清白为民。
39、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40、莲因洁而尊,人因莲而正。
41、执政守住清贫,为官以勤为先。
42、给花园扎上栅栏,可以防侵扰;给良心扎上栅栏,可以拒腐蚀。
43、讲勤公忠廉,养浩然正气。
44、珍爱现在,拒腐防变。
45、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46、别做晚上睡不着觉的事情,那样会伤神折寿,得不偿失。
47、律己廉为首,立世德在先。
48、立志言为本,修身行为先。
49、做人诚信为本,从检勤廉为先。
50、守受一时之寂寞,毋取万古之凄凉。
51、依法办案,攀得起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守得住清贫寂寞。
52、廉则年如一日,好过;贪则日似一年,难熬。
53、不为权势之压摧眉折腰,不为非分之念流于污浊,不为庸俗之情有悖原则,不为得失之果丧失追求。
54、勤政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政从一分一厘拒之。
55、以廉为矛,可破人情网,以正为盾,可过金钱关。
56、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57、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58、两袖清风,不沾肥田三分露;一身正气,更喜悬崖百丈冰。
59、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
60、知愧柞,恤民思清廉。
61、养廉贵在自律,立德贵在践行,执法贵在从严,为民贵在忠诚。
62、廉乃做官之本,律为作人之道。
63、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64、廉洁从政两袖清风昭后世,贪图钱财一朝失足愧对今生。
65、管住口是前提,管住手是关键,管住心是根本。
66、如果你失去了金钱,则失之甚少;如果你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
67、从检当立公仆志,执法应怀爱民心。
68、贪不遏,必害人害己;欲不止,必迷心毁身。
69、蚁穴失察必崩大堤,小贿不拒定成巨贪。
70、慎初以防吃喝,慎独远离玩乐,慎交以保身正,慎微永保清廉。
71、手莫长,心莫贪,尽职尽责做好官。
72、一身正气、光明磊落,风吹浪打何所惧;两袖清风,廉洁无私,半夜敲门心不惊。
73、无偏袒,无私心,只认一个公理;不欺下,不媚上,唯凭一片丹心。
74、履行职责公平正义,淡泊名利清正廉洁。
75、廉者靠勤劳智慧倡树丰碑,贪者用金钱权力自掘坟墓。
76、法眼明察秋毫,莫贪点滴分文;利剑断是非,勿存半点侥幸。
77、做人要堂堂正正,从政要清清白白,工作要勤勤恳恳。
78、廉政事业重如山,个人名利淡如水。
79、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80、立检以公为本,倡廉以慎为要。
81、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
82、毛毛细雨湿衣裳,点点私心毁名节。
83、清风凉自林谷出,句子大全廉洁源从自律来。
84、廉洁奉公,家事国事皆为心头之事;贪污受贿,风声雨声尽是警笛之声。
85、守忠诚,素心傲骨,一生清廉亦得百世流芳;忘原则,贪权逐利,飞蛾扑火徒留千古骂名。
86、欲壑难平,谨记知足常乐;奢侈无度,务必艰苦奋斗。
87、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情,情则无进。
88、人生最大的财富不是腰缠万贯,也不是拥有国姿天香,而是拥有一个身心健康的体魄。
89、公正执法,持之以恒;履行监督,一丝不苟。
90、廉者,思无邪勤者,事有成。
91、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
92、志存高远,功业全凭实干。
心守清廉,名誉尤重小节。
93、一句“您好”,一句“请坐”,是我与群众零距离沟通的开始。
94、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95、慎始勿被蝇头小利所惑,慎终,勿让正气名节不保。
96、守得住清贫胜似福,耐得住寂寞持亮节,抗得住诱惑保平安。
97、事权财权人权,贪权是腐败之源;公开公正公平,公心乃廉政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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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既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应当在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科学分析当前犯罪态势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构成要件,厘清其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形式的界限。
我们认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客观要件上应注意其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主体要件上应注意其组织严密性和成员众多性,其构成人数至少应当3倍于一般犯罪集团成员底数;主观要件上应当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
在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总体战略中,对其 “圈”得不宜过大,“稳、准、狠”的方针中,关键在“准”。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 黑社会组织 \\\/ 犯罪集团 \\\/ 有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 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但是,迄今为止,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并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
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1、 最广义定义。
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实施某些犯罪为目的而形成的结伙、帮派、集团或组织。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
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A、敲诈集团;B、非法行业;C、盗窃集团;D、帮派;E、恐怖组织。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广义定义。
认为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
如墨西哥联邦及联邦特区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下的定义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某项法律限定的罪行。
” 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一种或多种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与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
3、狭义定义。
认为有组织犯罪即为黑社会犯罪。
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机构在文件中,通常将有组织犯罪视为黑社会。
许多学者也持此种看法。
如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
” 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
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
” 日本学者菊田幸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2)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3)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4)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6)为顺利实现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
” 世界著名刑法学者、犯罪学家,国际刑法协会会长M.巴西奥尼先生则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归结为以下几点: 1犯罪成员被认为或多或少是以从事犯罪活动作为支撑点而结伙的; 2其首要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 3都是以威胁和暴力为手段实现其目的,不论是集团内的目的,还是集团外的目的; 4贿赂官方人士和其他人是其伎俩的组成部分; 5通过骗税、垄断、掠夺性商业活动,并使用腐败影响来渗透和破坏合法的商业活动以牟取利益; 6通过洗钱来盈利增值; 7可能有跨国分支机构或跨国活动,但主要还是在一国范围内活动频繁; 8凡是通过威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社会利益的方式行动时,该集团的出现和活动就会消极地对社会造成冲击; 9其成员经常地但不是一成不变地在高层单个头目为首的等级结构中被纠集和组织起来的; 10下级成员对组织要忠诚,而且要通过严格的纪律包括因失败、背叛、不忠而死的方式来加以约束; 11成员是以测试忠诚、残暴、犯罪技巧为基础挑选的,在兄弟会中秘密行动相伴左右; 12、保密是其印记之一。
我们认为,界定有组织犯罪应揭示其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
其一,有组织犯罪不是单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3人以上)犯罪;其二,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其三,多个人有组织的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
因此,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以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的而结合起来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犯罪不同于2人以上的一般共同犯罪,如结伙犯罪。
根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法律规定,有组织犯罪应包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犯罪。
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这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形态 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它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相同的一面,即都是一种犯罪组织。
但二者在组织规模、程度上,尤其在是否具有“黑社会”性上有所不同。
因此,不能把犯罪集团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混为一谈。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本质相同,即都具有“黑社会”性。
黑社会,由英文词组“Underworld Society”转译而来,原意为地下社会、下流社会等。
黑者,非法、秘密之意,故黑社会即是反社会之地下组织。
之所以称之为社会,表明它已不同于一般有组织犯罪,比之犯罪集团更为严重,形成了“小社会” 的程度。
也有的资料称黑社会为犯罪辛迪加(crime syndicate),意即犯罪联合体。
黑手党在意大利语中称为“马菲亚”(MAFIA),是盗窃、放火、放毒(Muzzini Autorizza Furti,Incendi,Avvell enamenti)三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可见,黑社会本身的含义中即表明这一社会群体从事活动的内容具有违法犯罪的特点。
在汉语中,“黑心”、“黑手”、“黑信”、“黑钱”、“黑店”等词汇也表达了强烈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黑,即有不正当、不道德之意。
“黑社会”的核心词当然是“社会”,英语中称为“society”,法语中称为“societ”,均源于拉丁语“socius” 一词,意为伙伴,多人纠集在一起,由此又引申出团体、组织之意。
在古罗马语中社会(sicietas)是指相对自然人格的自由契约关系;德语中的社会(ge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间的伙伴,之后用来表示人与人结合的关系;俄语中社会一词“общество”的词根“обще”是全部、整体、公共、在一起的意思。
在日本,社会一词是在明治维新期间作为英语“society”的译名出现的,我国留日学者在转译社会学著作时,借用了这一词汇。
但是,日文中的汉词“社会”又是源于中国的古籍文献,如“村闾社会”、“乡民社会”等。
在我国古籍中,“社”是指土神或祭祀土神的地方、日子、和祭礼,同时有标示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意义;“会”则指集会。
社会一词联用约始于唐朝,指节日里在某个地方举行游艺集会、祭祀神灵的活动。
可见,不同语种的“社会”一词却有相同的含义,即都表示一定区域内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共同活动。
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特性: 1地下社会性 黑社会组织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会。
这是黑社会组织的最本质特性。
黑社会组织是存在一种隐秘的亚文化群体 ,许多人之所以是越轨者并非由于其弱势,而是由于他们是具有不同标准和价值观的群体。
即使是遵从,当它是产生于对越轨文化的参与时,也可能导致越轨。
这种文化的规范是同更大的社会的规范相背离的。
2组织严密性 黑社会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
其内部又有细致的犯罪分工,纪律森严、处罚残酷,其成员数量也较为庞大。
3行为暴力性 这是黑社会组织一个鲜明的行为特征。
其行为一般达到了其他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等。
有些黑社会组织即使表面上不使用暴力,但亦是以暴力作为后盾的,一旦其他方式达不到目的,即暴露出本来的狰狞面目。
4经济敛财性。
这既是黑社会组织得以生存的基础,又是其行为的主要目标指向之一。
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敛财,然后再使用这些钱财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5政治腐蚀性 官匪勾结、沆瀣一气,是黑社会组织的一大特色。
从古今中外的历史考察,黑社会组织若想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
拉拢腐蚀政府官员,甚至直接发展其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是黑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
6地方称霸性 即黑社会组织盘踞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妄图实现其控制社会的畸形人生“价值”、所谓“理想”,以攫取政治资本。
如西西里岛之于意大利黑手党、台湾之于竹联邦、香港之于三合会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当前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指某些犯罪集团已经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性质和主要特征,但在组织规模和程度上又未完全达到黑社会组织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中间形态。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学界一般认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组织。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大体每10年为一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特点是在大量犯罪团伙出现和不断增加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二阶段从1990年至2000年,其特点是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急速转化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加速自身成熟化和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第三阶段是2000年后的10年,其特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成熟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
即出现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者并存,同时向更高一级转化的局面。
此外,还认为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勾结合流,或迟或早必将发展成为跨国犯罪组织。
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只是发展阶段上的低级与高级之分,在本质上并无二致。
从当前揭露出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分析,其构成要件应当是: 1、 客观要件 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蚀性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三大行为特征,它们共同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
黑社会性质组织崇尚暴力,恃强凌弱,表现出浓重的血腥味 ;也正是凭借着暴力淫威,进而大肆从事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拿硬要等系列侵财性不法活动;同时,亦在不断腐蚀政府官员、扩大影响、寻求保护伞。
(1)暴力性 主要表现为:其一,寻衅滋事,杀伤无辜。
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由劣迹斑斑的不法之徒组成,其低劣的品性使得其动辄流氓滋事、伤及无辜,以此来满足其变异而失衡的心态。
如辽宁营口段氏犯罪组织持械伤害群众120多人;湖北麻城的韩学兵犯罪组织在短短两年内就犯下流氓伤害案114起。
2001年3月广州发生了一件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被害人湖南省衡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驻广州湖天客运站办事处主任的王君明,因拒绝向黑帮上交“保护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遭报复,左手被砍27刀、右手被砍6刀、10个手指被砍掉(其中5个被拿走),两只脚的脚筋被挑断
而制造此惨祸的元凶竟然是他的同乡——郭华,一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斧头帮的帮主 。
其二,玩弄女性,疯狂奸淫。
肆意玩弄女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罪恶之一,几乎所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都暴露了其疯狂兽性的一面。
江苏盐城吴家珍犯罪组织在两年时间内即强奸、奸淫妇女数十人。
(2)敛财性 主要表现为:其一,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最常见方式之一,几乎成为其标签性的特征,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迹莫不以此为营生途径。
如湖北宜昌李发全犯罪组织由100多名社会不法之徒纠合而成,内部划分为菜帮、鱼帮、水果帮、服装帮、客运帮等团伙,设立了铳枪队、片刀队、手枪队等,还装备了先进的通讯和交通工具,先后在城区路段和码头拦截车船、大肆敲诈,每年收取“保护费”竟达40多万元。
其二,欺行霸市,强拿恶要。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一“谋生”手段。
如黑龙江齐齐哈尔的潘家长犯罪组织曾控制了全市蔬菜、水果、钢材三大市场,利用打手队在市场中持枪威胁、强取豪夺。
辽宁营口段氏犯罪集团主犯段洪喜和其“马仔”张宝安,以所豢养的狼狗要吃猪肺子为名,强行让肉摊主“进贡”,两年时间累计强要2500多斤。
其三,从事走私业、色情业、赌博业、借贷业、讨债业等不法活动。
涉足多种非法行业,进行多种“经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性膨胀的重要因素。
如山西侯马的侯林山犯罪组织就是主要从事盗窃、走私文物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作恶达十余年,并且与境外文物犯罪分子相勾结,在西安、广州等地建立固定的销赃地址。
同时,还利用非法所得在侯马、广州、澳门等地成立所谓“经济实体”,大肆敛财。
案发后,缴获文物1000多件及汽车、枪支、警用装备、通讯摄像设备等大量财物,价值竟达830万元之多。
设立赌场、组织卖淫、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传统行当。
(3)腐蚀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如此猖狂,与其竭力营造“关系网”、寻求“保护伞”有直接关系,这也是世界各国黑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
有些甚至已经发展为官匪一家,共同欺压百姓;还有些政府官员本身已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或成员。
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1999年的报告,1998年在俄罗斯共破获384件由内务机构人员实施的结伙犯罪,260件集团犯罪是由内务机构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完成的。
近年来,在我国沈阳、石家庄等地发生的案件也有证据表明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密切关系。
2、主体要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其成员有众多性,内部组织结构具有严密性。
(1) 成员众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第1项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规定:“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那么,人数较多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司法实践中有的比照犯罪集团人数的底线“3人”为限。
我们认为这样欠妥。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比犯罪集团更高一级的犯罪组织,对其的认定必须更加严格,不能把“圈”划得太大,否则,不但混淆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也不利于有效地遏制和打击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作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成员数量起码应在9人以上,即最低标准宜为3倍于一般犯罪集团的人数底线。
实际上,大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均为十几人、几十人,有的甚至达百人以上。
(2) 组织严密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其基本骨干成员固定,又较为严格的内部纪律约束。
而且有些成员已呈犯罪职业化,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唯一职业和生存手段,该类成员具有很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值得注意的是,时下有些农村地区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带有很强的宗族化色彩,“辈份最高”的族长往往就是此组织的“大哥大”,残酷森严的族规家法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会约。
族权本身带有很强的封建宗法意识和家族观念,虽然并不必然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若与狭隘的地方意识和观念相结合,为了本族本乡的利益,极易在暴力的基础上排斥外族外乡人,一旦再与犯罪欲望联姻,即会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私设民团,公然拥兵自重,实行封建庄主式的统治,发展到与地方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抗的地步。
必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能姑息养奸。
3、主观要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占据一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
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存活和膨胀的前提和基础。
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在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谋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垄断地位,且又是以暴力作为后盾。
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妄图控制某一地区的政治、文化等领域,充当“第二政府”的角色。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某些重要骨干成员通常具有犯罪人格的。
人格 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根据心理学的通说,它是指个人稳定而独特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这些特征决定人的外显行为和内在心理,并使它们与别人有稳定的区别。
在此的犯罪人格,是指行为人所具有一种内在的、相对稳定的、主观恶性很深的、区别于正常人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心理特征,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
我们认为,在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应加强对其成员,特别是首要分子的犯罪人格分析。
这有助于我们把握其犯罪的脉络和轨迹、探究其严重犯罪的深层原因、找到防范与遏制其的有效途径。
总之,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上述3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本质上就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当然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形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之间应是从属关系,即有组织犯罪包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又区别何在呢
1、 与结伙犯罪的界限 结伙犯罪是指2人以上结帮成伙,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但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其特征为临时纠合在一起的合伙性犯罪,通常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即散伙。
所以,它是一种“松散形”的共同犯罪,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也不固定,往往三五成群;犯罪活动目标不很明确,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团伙犯罪一词,学界有不同理解,实践中运用比较混乱。
从严格意义上讲,团伙犯罪不是法律术语,一般认为它既有结伙犯罪的特征,又有集团犯罪的特征,是前者向后者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
结伙犯罪与团伙犯罪均属于有组织犯罪中的较低级形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差别较大。
2、 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了多次实施某一种或数种犯罪而紧密纠集起来的犯罪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特征为:(1)犯罪人数众多(在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5)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极易混淆,一般对于所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称为某某集团,二者也确有一定的相似性,成员众多、从事多种犯罪的一般犯罪集团有可能上升为更高的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
但黑社会性质组织比一般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如前者危害了公共安全,后者则不一定;前者的犯罪行为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前者的组织结构更加严密、成员构成底数多于后者;前者在主观方面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称霸一方的目的,后者则没有此要件等等。
3、与法人犯罪的界限 法人犯罪亦称为企业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称为单位犯罪。
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它是指法人为了获得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罗马法中有一项重要原则“社团不能进行犯罪”,即认为法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可罚性,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这一理论一直为各国刑事法所接受。
直至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逐步扩大,法人危害社会的营业活动相应增加,人们才否定了上述原则,将法人列为犯罪主体。
各国学者对法人犯罪有多种理解,美国学者罗纳德·克雷默认为,法人犯罪是指法人董事根据其组织的业务目标所故意作出的决定所导致的非法的或危害社会的行为。
日本学者麻生利胜则认为,法人犯罪是与企业活动相关而发生的全部犯罪,包括从业人员犯罪、管理者犯罪和法人组织犯罪。
我国学者也有不同认识。
但各国学者均认为法人犯罪应当具备下列四个特征:(1)行为目的是为法人谋利益;(2)行为以法人的名义作出;(3)行为的实施经法人决策机构以正常决策程序批准、授权或委托;(4)行为结果危害了社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人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有合法身份的团体,虽然与犯罪有染,但它仍在履行自身的社会职责或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后者本身即是非法的,并且完全以实施犯罪活动为其存在的基础。
4、与恐怖组织犯罪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恐怖组织犯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国际恐怖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欧洲、中东和南美相继出现的集团犯罪,他们主要从事劫持航空器、绑架人质、制造爆炸事件等暴力活动,一度使西方世界惊恐不安。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开展国际合作,来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活动,并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个别地区已经出现了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开始威胁到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外国刑法典大多将有组织犯罪与恐怖组织犯罪规定在同一章节。
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相似之处,即二者都具有暴力性,其行为均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但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的政治目的所实施的暴力活动可以是针对国家或政治组织的领导人,也可以是针对不特定的广大群众或者通过毁损公共设施、公共财产来达到其恐怖活动的目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带有反对一个国家政治目的,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5、与非法武装团体的界限 如上所述,外国刑法典大都将非法武装团体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规定于同一章节。
我国刑法中没有出现非法武装团体这一词汇,但在分则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第104条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罪,接近于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本罪的区别类似于和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区别,非法武装团体一般均具有政治目的,有些甚至是以推翻现政府为目的,并通过一定规模的武装暴力公开显现;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以掠夺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不带有反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如何提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
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
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
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
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的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
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
3、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其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印广告、喊口号,个人采取跪喊,静坐,堵车、堵门,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
4、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有毒腐蚀液体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
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到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后勤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
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法警员额严重不足,是法院的普遍现象,以商洛市法院系统为例,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7%,占法警编制不到40%。
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不够强。
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术、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
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
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
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不够。
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少,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交流总结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审、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的需要。
因此,要重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
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
一是建立应急预案。
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进行细致制定,优化操作,涵盖全方位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
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
三要灵活。
在面临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性运用,在处突实战和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与公安、信访机关等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
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警部门报告,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
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理念,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培养干警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警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
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每次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
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
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紧贴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
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用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
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
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
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基层法院的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
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
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大局,以安全防范为重点,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以履行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有哪些规定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的共同上一级。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或者严重破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事新闻
1. 新闻: 四川汉源大渡河堰塞湖险情解除 8月6日深夜至7日凌晨,四川雅安市汉源县顺河乡猴子岩发生大面积山体跨塌,一度阻断大渡河河水,形成大渡河上罕见的堰塞湖地质灾害。
这次灾害已造成2人死亡,18人受伤(9人重伤)。
灾难发生后,四川省政府应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和专家组紧急赶往现场。
2. 杭州飙车案
曾经产生强烈社会反响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下午2时结束。
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被告人胡斌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各界人士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最后还是西湖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庭控辩双方没有就这一罪名有异议,很是惊讶,这样的闹市飙车,还不能算是危害公共安全
被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交通肇事罪”。
然而,胡斌驾驶非法改装车辆、飙车、严重超速,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从重处罚。
理由看上去,好冠冕堂皇,好一个罪行法定,就这个罪行法定一下,就从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成了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
前者如果没有发生逃逸,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如果发生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11月11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中南海紫光阁会见了由野田毅、池田澄江率领的“日本遗孤感谢中国人民养育之恩访华团”。
图为日本遗孤为温家宝演唱改编歌曲“说句心里话”描述过往经历。
4. 马英九智囊表态显两岸政治对话有望? [两岸学者研讨政治议题试水温] [二轨交流为谈判做准备] 这是首次在岛内就政治等议题进行综合性探讨,我们是否有足够智慧与忍耐,创造下一个甲子的否极泰来
5. :暴雪袭击中国华北大部地区 6.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11月14日至15日,APEC第17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新加坡举行… 7. 中国内地甲流死亡病例增至36例 中国国家卫生部通报,截至11月11日,中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累计报告62871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已治愈47077例。
重症病例累计285例,已治愈54例,死亡36例 8. 荆州救人大学生溺水风波调查:捞尸人称走错这步棋2009年11月12日 07 主动承担起江边救援责任的老年冬泳队,高价打捞尸体的、被视为冷血的捞尸人,陷于道德讨伐的江边渔民,声言“无能为力”的相关公职人员……未及走出对三位因救人而溺亡的大一学生的感动,舆论开始聚焦于事件背后的善与恶、冷与暖、罪与罚。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深入事发地,带回了许多第一手的、独家的采访 9. 国产抗甲流口罩已被查封 企业属无证非法生产 颜江瑛在发布会上表示,近日网上报道的“国产抗甲流口罩”的研制与生产企业均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该口罩产品也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目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天津市明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生产企业追回已销售的防流感杀菌美容口罩,并主动删除企业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对于现场查封的产品,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依法予以处理。
10. 中国留澳学生失学调查:我们就像被抛弃的孩子 2009年11月12日 在位于莫瑞迪安国际教育集团旗下的悉尼校区,听说学校倒闭的学生们聚焦在一起,警察也赶来维持学校秩序。
11. 中新网里面好多,我每次写时评都从里面找,里面也有很多知名人士写的时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