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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宣传口号

时间:2018-01-02 18:05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谁送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配备的执业医师有什么规定

根据《禁毒法》第45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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