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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口号

时间:2015-08-20 07:05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

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民间环保“执法”者如何实行

第一,可以去广电总局投诉,但是难第二,法院不管,没有法,这更多的属于道德的范畴吧。

他们品位低俗不归法律管,只要在一定界限内。

第三,没有可以主张的,只能把您的意见表达出来第四,至于说性向问题,是个生理和心理学问题,要是把这也归结到媒体。

你太瞧得起媒体了

如何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面对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社会公正的价值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

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犹如空气对于人一样,都是一种必需品,须臾不可离开。

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没有社会公正的引领,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公益品的增长、贫困人口的减少、公共服务的均等、社会福利的共享等,反而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

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

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

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党的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要按照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

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

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实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体现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建立健全,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解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救助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根本保障。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程序,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要坚持公民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

必须加紧构建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要完善和发展有关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加强司法的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第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分成办法,加大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各级政权建设的需要。

第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

努力缓解和遏制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通过正当的渠道予以表达,为政府了解世情、整合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

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条件让个人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权。

要畅通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完善人大和政协的职责监督和任用制度,让人大和政协更好地发挥职能。

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以此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式,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二是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

政府要扮演好“公正裁判”的角色,着力解决好各类企业中工会机构缺位、职能弱化的问题,要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企业和工会组成的谈判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本质上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只有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秩序才有稳固的基础。

首先,要打破市场分割,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建立机会平等、参与平等、权利平等的利益诉求机制,这就需要一方面在政策的制定上,应保障所涉及所有的利益主体有参与权、发言权和竞争权,使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

另一方面,要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建议采纳制度。

最后,不断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利益分配的主轴,也是保证收入分配社会主义性质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会形成收入差距,就回归到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更不能无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要创新劳动者增加收入的分配方式,要在收入分配上形成合理的报酬差距,并优化差异的激励作用。

六.形成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合力。

我们强调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目的就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

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其中,应突出三个重点,这就是认识到位、举措得力、形成合力。

第一,认识到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

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不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极端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发展的中断。

第三,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动力作用。

公正与效率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

持续的高效率必定要以社会公正为基础。

当一个社会只注重效率而导致公正缺失时,贫富的悬殊、规则的不公、社会的动荡等使得高效率也不可能长久维持。

这时,必须通过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来提升效率,让社会公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和效率如同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着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该根据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合理安排,以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强动力。

举措得力。

实现社会公正,需要采取切中肯綮的举措。

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不断做大蛋糕,努力分好蛋糕。

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是由屁股决定脑袋:当自己属于社会不公中受损的一方时就愤愤不平、希望马上改变;而一旦自己属于受益的一方时则沾沾自喜,阻挠变革,那么,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必将变得漫长而坎坷。

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公正之心,为实现社会公正不懈努力,才能让社会公正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公示方式有什么不同

依法治税:“新”在观念 “常”在落实 “依法治税”是随着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确立的,其标志是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客观地说,这一方针虽然提出已久,但一些领域和部分机关仍然没有对其形成准确认识,在实践中未能全面有效贯彻,呈现税收法律供给明显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和执行状况不佳的状况,甚至局部产生按指标征税而非依法征税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下,应当着力打造依法治税的新常态。

新常态之“新”在于观念。

过去,社会上有一种观念认为,依法治税就是征税机关要按照法律来征税,税法是政府用来管理纳税人的法律。

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税法变成用来授予、规范和监督政府征税权的法律。

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税收来源于纳税人,最终服务于纳税人,也经由法律体现纳税人的意志。

对此,全会公报专门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这启示我们,人民群众不再是依法治税的被动受体,而是权利主体和最终归宿。

申言之,依法治税观念之“新”,就在于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管理到法治,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

新常态之“常”在于落实。

有人认为,现在的核心任务是加快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税收法治是第二位的。

对此应看到,依法治税不能只停留于观念和口号,而应当成为税收活动实际奉行的日常准则。

推进依法治税和深化税制改革并不矛盾,二者应当是协同推进、一体两面的统一过程。

一方面,依法治税是改革要实现的目标。

相比服务于经济市场化的1994年税制改革,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治理现代化,因而完善法治自然是改革的题中之义。

另一方面,改革要在依法治税的框架下进行。

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这表明“改革突破法律”的做法将告终结,法治将成为税收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常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提依法治税,虽然语词未变,但却在立场、内涵、范围和要求上都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法谚有云:“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全会公报也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依法治税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让税收法治成为信仰,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同。

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消解纳税人的对抗情绪与税收焦虑,内在地提升其税法遵从,营造合作、互动的税收文化。

重点突破:加快立法、规范征管、强化救济协同推进 全会公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做出整体部署,虽然没有直接论及财税问题,但所提出的一系列要求,无疑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未来,应当按照“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要求,在以下几方面协同发力,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一是加快税收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全会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结合此前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任务来看,税收立法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法、环境税法等单行税法有望加速推进;同时,要求“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对下一阶段税收立法在提高法律实质正当性、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或许将为税收法定入宪提供有利的契机。

二是规范税收征管。

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求,对于财税机关而言,落实的关键和难点都在于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

作为本次全会一大亮点的“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应在税收执法领域加以探索和推行,对于违法违规征税、用税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

同时,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牵引,如何完善税收征纳程序、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和普遍建立税收总法律顾问等方面都值得关注。

此外,应在推进纳税服务方面更进一步,在原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举措的基础上,对取消审批事项、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程序负担和缩短办结时限等提出新要求。

三是强化税收救济。

全会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在依法治税方面,这应主要表现为完善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获得救济,特别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改变追求“零纠纷”的维稳思维,强调通过法治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通过个案来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遵从与法治信仰。

此外,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诉讼、消费者保护诉讼已经逐步开展的背景下,待时机成熟时,纳税人诉讼或有望试水。

四是培养税法意识。

根据全会“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要求,应当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税法的力度。

按照“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其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规范和加强注册税务师、税务律师的队伍建设。

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用税的权力是事关生存和发展的权力。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支柱性组成部分。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我们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而发挥税法对于规范理财、强国富民的应有功用,使之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作用辩证法知识分析说明国家把鼓励创业摆到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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