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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清扫公交车口号

时间:2015-10-25 21:55

保护环境的宣传标语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12-31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原法律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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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垃圾志愿者活动的心得体会

1:节约用水就是珍惜生命2:保护绿地标语:不要踩我啊。

我也会疼的。

5.珍惜资源永续利用,绿化环境净化心灵。

6.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建设环保绿色家园 7.8.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9.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10.建环保模范城市 创美好幸福生活 11.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12.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13.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14.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15.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16.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17.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2、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3、控制全球变暖刻不容缓4、西部开发环保先行5、家园只有一个 地球不能克隆6、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7、地球是万物生灵共同的家园,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8、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9、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10、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11、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12、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3、美好的环境来自我们每个人的珍惜和维护。

14、善待自然也便是人类自珍自重。

15、改善环境,创建美好未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怎样做好生产车间现场卫生管理

车间卫生管理规定车间卫生管理规定车间卫生管理规定车间卫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和生产流程控制,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的日常卫生清理、维护和管理工作。

3 职责:3.1各班组长负责监督车间卫生工作实施情况 3.2生产操作人员按要求做好主管区域清洁卫生工作。

3.3清洁工负责打扫区域内入口通道、洗手池、更衣室、卫生间等。

4 管理要求:4.1卫生包干制度 4.1.1车间主任负责对卫生工作进行分区承包,车间员工对自己负责区域每天进行日常清洁、整理归位,每周五进行一次彻底地清理和清洁,各班组长和办公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1.2清洁标准可参照本规定及其他专项规定。

整理按各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原料等车间定置规定摆放。

4.2现场卫生管理:4.2.1地面、墙面、固定物清洁 4.2.1.1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死角。

4.2.1.2墙壁(角)和天花板清洁、无污染、无蛛网、无死角。

(请勿在墙面留有手印脚印等印迹,发现罚款20元) 4.2.1.3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

4.2.1.4桌凳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4.2.1.5水池及地下水道清洁、排水畅通、无阻塞现象。

4.2.1.6保持楼梯消防通道畅通。

4.2.1.7车间四周责任区内清洁、无垃圾、无烟蒂。

4.2.2生产设备使用后保持清洁。

4.2.3工具、材料清洁、整理 4.2.3.1工具、搬运工具等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并保持其清洁。

4.2.3.2未用的原料、辅料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4.2.3.3各种半成品用转运箱、输送平板及垃圾箱保持清洁。

4.2.3.4产品包装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4.2.3.5卫生洁具使用前后清洗、清理,按指定位置摆放。

4.2.3.6饮用水杯保持干净,放在指定位置。

4.2.3.7在生产过程中请不要将多余的螺丝螺帽等标准件和机器零部件遗留在现场(包括地面)4.2.4废品、垃圾清理 4.2.4.1废弃物、残次品按指定地点存放整齐;不能放入垃圾箱的工业垃圾必须定时清理。

4.2.4.2工作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放入车间内的临时存放袋、箱中,每天下班前将生产区域的垃圾清理出车间。

4.3个人行为规范 4.3.1员工正确着装,衣帽整洁,工鞋保持干净 4.3.2生产人员上班前,须在更衣室换穿工作服、工作鞋 4.3.3员工外出办事在更衣室换去工作鞋,回车间时按规定穿工作服、工作鞋 4.3.4禁止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禁止在生产车间吸烟、吃零食(点心除外) 4.3.5严禁随地吐痰和唾液,严禁随地乱扔纸巾杂物 4.3.6上厕所请保持卫生间的地面干净,请勿带报纸、杂志、书籍、螺丝等进入卫生间以防止马桶、下水道堵塞 4.3.7上下班、吃饭不允许在卫生间洗手,到指定地点洗手 4.3.8不允许将饭菜带入车间食用。

若肚子饿,可以到休息区吃点饼干等点心 4.3.9禁止在厂区内攀摘花草树木 4.3.10自行车\\\\摩托车到指定的车棚、位置停放整齐 4.3.11禁止在墙壁上、门窗桌椅上乱涂乱画 4.3.12禁止在工作时间听音乐 4.4检查与考核 4.4.1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卫生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员工进行纠正,并计入个人每月的工作绩效考核。

4.4.2公司办公室每周对生产区域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公交站牌的设置归哪个部门管理

公交公司对站台只有使用和维护的权利,所有权归政府,规划权位政府规划局,管理权属城建局,现在已经划转交通局,广告经营权由政府授予某广告单位,现场管理权属于城管、交警、交通、建设等部门。

星级酒店保安管理及方法

保安部管理模式与  一、 保安部机构与工作内容  (一)保安部组构  保安部设经理1人下设主管及治安、内保、监控领班和消防员。

保安部是管理的职能保障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贯彻国家公安、安全部门和止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全面负责酒店和客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保卫工作。

其组织机构形式。

  (二)保安部的工容  1、 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酒店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酒店治安、消防、内管等、安全防范预案和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贯彻实施。

  2、 组合酒店实际,贯彻公安、安全部门和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公安、安全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与人员。

  3、 研究制定酒店安全部门各岗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与职责规范审定各部门安全管理规章与制度,报总经理审批后贯彻实施。

并检查实施结果,处理存在问题保证的贯彻落实。

  4、 研究制定酒店消防工作管理办法与措施,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培训,定期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做好消防设备、器材、监控设备管理。

对施工现场、明火作业部门,配合工程技术人员和外协施工单位做好防火、明火作业审批,签订安全合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做好酒店关键和要害部门的日常保卫工作。

并结合酒店重大活动,做好重点客人、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与防范。

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要害部位与人员安全档案,广泛惧安全信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 做好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赌博、贩毒、嫖娼**和利用高科技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

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

  二、 保安部各岗人员职责规范  (一)保安部经理  报告上级:总经理  督导下级:保安主管、消防员  联系部门:酒店各部门  职责规范:  1、 负责保安部的全面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总经理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当好总经理安全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2、 与人事培训部配合,负责本部门的人员调配和部门内部人员选拔、聘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工作。

  3、 根据“预防为主”的保卫工作方针,在酒店内开展以“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恶性事故发生)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

  4、 贯彻安全保卫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协助酒店各部门,把安全职责纳入部门管理工作日程当中。

  5、 负责重大节日、大型会议及外宾和团队的安全保卫工作。

特别是有重要首长、贵宾抵离店时,要亲自到场指挥,确保安全。

  6、 在酒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掌握酒店防火系统,制定防火规章制度与计划。

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防范火灾发生。

负责调查酒店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7、 接待有关宾客对酒店安全工作方面提出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8、 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及上级有关执法机关来酒店协查、指导各项工作。

  9、 协助酒店领导,定期进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10、 负责健立健全酒店及本部门安全方面的有关记录和档案。

  11、 定期召开部门管理例会。

  (二)保安主管  报告上级:保安部经理  督导下级:保安部各班组领班  联系部门:酒店各部门  1、 在保安部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对其负责,执行交办的各项任务和临时授权的其他职责。

  2、 协助保安部经理制定各项工作计划。

负责对领班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3、 负责保安部员工的教育、培训,抓好员工思想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使全体员工团结一致。

  4、 协助酒店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培训各部门的骨干力量。

  5、 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监控检查及收缴客人的遗留、违禁物品。

  6、 经常巡查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发现客人有借酒闹事及出现违法事件的,及时处理。

  7、 每天和前台联系,及时掌握外宾、重要客人入住楼层的有关情况,确保宾客安全。

  8、 熟悉消防业务知识,协助保安部经理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演练与培训。

  9、 熟悉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保养、使用,定期做好检查工作,使消防设施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10、 负责酒店要害部位的安全监督,确保安全。

  11、 负责检查会客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外出登记情况。

  12、 负责每天各班交接班记录的检查及存在问题的妥善处理。

  13、 每天向保安部经理汇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保安部各班组领班  报告上级:保安主管  督导下级:各班组员工  职责规范:  1、 在主管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对主管负责。

  2、 抓好班组思想建设,掌握员工思想和工作情况,团结员工相互关心,共同提高。

  3、 走动管理,随时督导、检查员工在岗期间的仪表、仪容、礼貌、礼仪、警械装备和值班工作质量。

  4、 每天上岗前要开班前会,提出要求及注意事项。

  5、 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

  6、 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好一般性的客人投诉。

  7、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消防员  报告上级:保安部经理  职责规范:  1、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认真落实上级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

  3、 负责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并对在岗员工进行防火意识教育,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4、 熟悉酒店的地理、环境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分布位置。

  5、 制定计划,购置、维修全店的消防器材。

  6、 落实防火安全大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登记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7、 配合上级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8、 审批动火许可证,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护。

  (五)治安员、内保员  报告上级:治安领班、内保领班  职责规范:  1、 在领班领导下,保卫好酒店的安全,执行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2、 负责对客房、餐饮、娱乐等区域的巡逻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处理情况。

  3、 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4、 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5、 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登记。

  6、 负责检查询问零点以后进入客房区的有关客人的钥匙牌和住房卡。

  7、 阻止无关、闲散人员进入酒店。

对流氓滋事人员及可疑人员进店,除采取控制外,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8、 制止一切实发生在酒店内的客人争吵、打架、斗殴等不良情况,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恶化。

  9、 协助财务部做好押送有关款项工作。

  10、 制止入住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进入酒店区域,发现后应将物品扣留。

  11、 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监控中心值班员  报告上级:监控领班  职责规范:  1、 认真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爱护设备,注意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2、 熟练掌握消防监控设备的操作程序。

  3、 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值班人员不准脱岗或睡岗,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 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排除。

如有故障排除困难,应及时上报,配合设备部尽快修复,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 发生火警报警,及时将报警位置报告领班,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

  6、 密切注意观察宾客在各区域的动向,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领班。

并做好录像追踪工作。

  7、 熟悉酒店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及每个火灾自动控制动报警,离子的具体位置。

  8、 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各值班岗位  职责规范:  1、 监控中心门岗。

  (1) 上岗前认真检查佩带的器材,注意在岗时的礼貌礼仪、仪容仪表,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发生。

  (2) 在岗期间,禁止吸烟、会客、聚堆聊天、与员工嬉闹、脱岗,未经领班同意不得私自换岗。

  (3) 认真填写各项登记,积极安排住宿、就餐车辆的停车位置。

停车后仔细检查车辆每个部位,发现问题,让司机确认后签字。

  (4) 在7:00—23:00之间将自动门只留两人能通过的空隙,在23:00—7:00之间则将自动门全部关闭,如有车辆进入,要仔细检查。

  (5) 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酒店,疏通门前车辆,防止车辆堵塞。

  2、 夜间大堂岗。

  (1) 上岗前仔细检查佩带的器材,在岗期间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的发生。

  (2) 禁止在岗期间吸烟、会客、聚堆聊天、脱岗、睡岗等现象出现。

  (3) 大堂是客人出入酒店的必经之地,必须时刻注意客人的一举一动,缌观察客人动身,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如:对客人的行李及其他物品,要防止他人换领或顺手牵羊,造成恶劣影响。

  (4) 维护好大堂的正常秩序,对在大堂争吵、喧哗、到处乱串的个别人员要婉言劝止。

保持大堂高雅、肃静。

  (5) 注意保护大堂设施,不准客人随意刻画、敲击和损坏,不允许在大堂休息处睡觉,不准出租车司机进入大堂。

  (6) 深夜时加倍警惕,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

  (7) 严禁与服务员嬉笑打闹、喧哗,严禁跟客人开玩笑或有不礼貌的动作。

  3、 配套楼通道岗。

  (1) 禁止聚堆聊天、吸烟、会客、与员工打闹、无故脱岗或到一边休息等现象出现。

  (2) 维护好通道区域的秩序,劝阴客人不要在此逗留时间过长。

防止衣帽不整者、精神病患者等进入酒店。

掌握好进出此门人员的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

  (3) 认真检查由此门外出的员工携带物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车辆高峰时,积极主动地疏导车辆行人,以免发生堵塞、滞留现象。

  (5) 风机,并主动关闭两道玻璃门。

  4、 铺楼岗。

  (1) 上岗前仔细检查佩带的器材,上岗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语言粗暴、态度强硬等现象。

  (2) 禁止在岗期间聚堆聊天、会客、吸烟、脱岗或到一边休息等现象发生。

  (3) 注意观察出入辅楼客人和其他人员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4) 对23:00以后入住辅楼的客人要验房卡和钥匙牌,方能上楼,没有者谢绝上楼。

  (5) 防止衣冠不整者、精神病患者等进入酒店。

  (6) 及时疏通人员、车辆,防止出现滞留、堵塞情况。

  5、 巡逻岗。

  (1) 上岗前检查佩带器材,上岗后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语言粗暴、态度强硬等现象。

  (2) 禁止聚堆聊天、吸烟、会客、脱岗或巡逻时遇到熟人就停止巡逻与其聊天等现象出现。

  (3) 巡逻时要检查酒店的每个角落和消防器材放置情况及该关的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4) 注意检查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打架闹事和影响他人消费的,应及时处理上报。

如闹事者不听众劝阻继续闹事,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进行处理。

  (5) 对重要客人、外宾和团队下榻的楼层进行重点巡视,确保安全。

  (6) 在巡逻检查各楼层及其他区域时,如发现其他部门或客人遗留物品,应及时收回交于值班经理,并填写记录。

  (7) 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情,要采取措施抢救并及时上报。

  (8) 巡逻人员要与其他岗位保持联系。

遇事要沉着冷静,积极主动,妥善处理。

  三、 保安部的管理制度与规定  (一) 办公室值班管理制度  1、 员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值勤,严格履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对于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积极圆满完成。

  2、 对办公室内的一切物品、设施负责。

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3、 必须礼貌受理来自各方的电话,重要事情的电话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受话人。

  4、 当接到其他部门报来的事故(事件)电话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5、 严禁外部人员进入部门办公室。

严禁拨打私人电话。

值班电话不得外借。

  6、 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严禁在办公室内嬉笑打闹。

  7、 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填写值班记录。

需要交下一班完成的重要事情,要详细交接清楚。

  (二) 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1、 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

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 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

下班时认真张 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 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

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 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

  6、 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三) 保安部各岗交接班制度  1、交班制度。

  (1)由在岗班组领班提前30分钟叫班。

  (2)交班人员要仔细检查所使用的警械器材,保持完好,交于接班人员。

  (3)交班班组要认真将本班值勤情况和遗留问题交代清楚。

  (4)交班领班和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接班制度。

  (1) 接班班组听到叫班后,迅速按规定着装,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2) 接班人员必须在上岗前10分钟到部门办理签字。

  (3) 接班领班要集合本班人员,召开班前会,分配值勤任务,并提出要求。

  (4) 接班班组由领班整队带至值勤岗位,与上一班交接。

  (5) 接班时,确认警械器材完好,了解上一班情况后,接班值勤。

  (四)保安部警械使用管理制度  1、 保安人员配备警械要登记造岫,由带队人同统一监督。

并建立警械保管使用手续,做到防盗、防丢失,便于使用。

  2、 各班配发的警械只供值勤时使用,非执勤或训练时不准个人携带。

  3、 严格交接班手续。

严禁将警械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换岗时只换人不换警械。

对私自将警械转借他人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警械丢失及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赔偿全部损失。

  4、 警械定期擦拭、保养,严格保管和领用手续。

  5、 严格按警械使用规定使用警械,非特殊情况下不准使用电警棍。

对违反警械使用,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6、 班组交接时由当值领班监督检查,进行交接记录,确保警械完好。

  (五)消防临近中心值班室管理制度  1、 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

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严格履行。

无关人员未经严禁入内。

  2、 当消防系统和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设备部维修,保证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3、 消防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时,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操作处理,并及时向领班或部门办公室报告。

并认真做好记录。

  4、 在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内,要密切观察监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领班或相关部位的值班保安人员处理,同时做好录像记录,以便查询。

  5、 其他各岗位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值班室。

非专业人员或本室值班人员严禁乱动消防监控中心设备。

  6、 值班人员要协同设备部做好消防、监控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7、 值班记录填写清楚、详细。

当班发现的问题,要在当班时及时处理。

对一时处理不了的,交下一班处理。

  8、 定时清扫灰尘,保持室内和设备清洁卫生。

  (六)酒店会客登记制度  1、 凡来店会客者,均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要会见人的姓名、部门,并填写会客登记单。

  2、 岗位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查验证件,并要求会客者严格按照会客单要求填写会客登记单,经核实后,主动指引客人到会见地点。

  3、 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得会客,值班人员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进行解释,劝其离去。

如会客者有要事须会见员工,值班人员主动帮助进行联系,由会见员工进行接待。

  4、 来店会客者,如与酒店有预约,可通过电话联系有关领导,经同意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并礼貌地向会客者说明“请接见者在签名处签字,会见后将会客单交于会客登记处”。

  5、 来访者会见住店人应问清姓名、会见何人及事由,经电话与住店客人联系得到允许后,访可带到客人指定地点或楼层,并通知楼层服务员 ,加强监控。

否则,未经住店客人允许,一律不得让来访者进入楼层。

  6、 外来推销人员,如没有与酒店预约,一般不予接待,如是酒店急需物品,可主动与供应部有关部门联系,经回复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在约定地点会见。

  7、 会客完毕后,值班人员主动收回会客单,看是否有接见人签字,如没有签字,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解释,让其返回签了,并特别留意离店客人所携带物品,防止酒店物品丢失。

  8、 值班人员严禁精神病者进入酒店,并严防不法分子、图谋报复者混入酒店。

  9、 晚上21:30以后来店会客者恕不接待。

  (七)保安部请销假制度  1、 保安人员为应付突发事件发生,必须集中值勤、待命,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外出必须由领导批准。

  2、 保安人员外出必须由领班逐级请假,对私自外出者,按酒店有关规定处理。

  3、 下班后因事外出2小时的须向直接领导请假,外出4小时的须向主管请假,外出4小时以上的须向部门经理请假。

  4、 晚间21:00以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

  5、 保安人员休假3日内由部门经理视情况批假,超过3日以上的按酒店请销假制度执行。

  (八)保安部卫生管理制度与规定  1、 个人卫生。

  (1) 全体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酒店卫生管理制度。

  (2) 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理发、修面、洗澡、洗衣、剪指甲。

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物。

  (3) 每天起床后将个人床铺整理干部整齐。

  2、 宿舍卫生。

  (1) 各领班兼任宿舍管理员,对房间卫生负责监督管理。

  (2) 每个宿舍设“卫生轮流值日表”,每日对房间内卫生进行清理。

  (3) 每周日全室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包括门窗、床架、衣柜等,消除死角。

  3、 岗位卫生。

  (1) 监控室;值班员下班前,将室内卫生全面清扫干净。

物品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清洁。

下班后,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

  (2) 自动门岗亭:值班员交班前,要对岗亭及周围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持清洁。

  (3) 自动门:每周三、六上午由中班全体人员对自动门进行全面擦拭、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设备部进行修理。

  (4) 自行车崩岗亭:白班值班人员要做到保持自行车摆放整齐,并将卫生清扫干净。

各岗交班前将岗亭内卫生整理好,并保持环境卫生。

  (5) 岗亭:值班人员交班前清理好岗亭内及岗区内的卫生。

  (6) 部门办公室卫生区域:由值班人员每天及时清扫,保持卫生。

  (九)保安部员工着装规定  1、 保安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根据天气变化以班组为单位统一着装。

  2、 着春秋装时,扎武装带,携橡皮警棍。

并配戴工号牌和“保安”袖标。

  3、 着夏季短袖服装时不扎武装带,将短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

配戴工事情牌和“保安”袖标,携带橡皮警棍。

  4、 因气候变化需要更换服装时,由班组领班向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着装。

  5、 上岗保安人员严禁私着便装,或不同种类服装混穿。

实习生上岗期间,应穿着整齐并配戴“实习证牌”。

  6、 上岗期间必须空酒店下发的工作皮鞋,严禁穿其他任何便鞋。

  7、 冬季要统一着风衣。

戴白手套,穿棉皮鞋,警棍统一挂于右后侧。

对讲机不用时置于右前方腰际。

  (十)保安部消防监控设备操作规定  1、 火灾报警设备报警操作规定。

  当接到火灾信号时,按“消音”键,在最短时间内查出火警发生的部位,按“复原”键。

警报消除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如果报警状态不再出现,再到现场看,是否有火灾参数。

如有火灾参数,例如有人向控测器吐烟等,属正常报警,要进行制止,并进行批评。

如没有火灾参数,属误报,可能控测器出现问题,应报设备部,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控测器的政党运行。

  (2) 如果警报状态又重新出现,应再按一次“消音”键。

然后到现场查看。

如果有许多人抽烟或是由施工等情况而引起的,属政治报警。

如有火情,属正常报警,根据现场燃烧物质以及火情的大小采取措施:火情很小,可用来火器扑救;如火情较大,先把消防控制盘的“防误动作”开关从禁止打向允许,手动启动排烟机、送风机、送风阀、排烟阀和消防泵、喷淋泵以及切断火灾区域供电电源等一毓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盘可自动进行上述一系列动作),然后通过消防广播把客人从火灾区疏散到安全区。

  2、 故障警报发出后的处理规定。

  (1) 道德按“消音”键,看看能否自动复原,如能怎么复原,属正常故障报警。

  (2) 不能自动复原,查出部位后,到现场查看,如无人动控测器,属控测器故障,应报设备部维修。

  (3) 如出现不能自动复原、乱报号或不显号时,属于机身故障,监控人员应关机,经过一段时间看能否自动复原,再做检查。

  3、 消防监控设备检查规定。

  (1) 手动检查控测器的报警情况,每周一次。

  (2) 检查供电备用电源、电泄,每两周一次。

  (3) 火灾模拟试验每年一次,由设备部负责,值班员配合。

每季度在不同区域抽查控测器报警情况。

值班期间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认真处理报警信号。

  (十一)自行车棚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1、 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酒店及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会客登记制度,监督出入厨房及员工餐厅区域人员情况,特别是外来送货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厨房部二楼。

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3、 维护工作区域及周围环境卫生,定时清扫,保持清洁。

自行车棚内的自行车要摆放整齐。

  4、 严格招待有关制度,非本店自行车严禁在自行车棚内存放。

  5、 夜间值班期间严禁睡岗,要时刻注意周围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向部办或夜值领班报告。

  6、 严格交接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十二)“监控中心监视器”停机管理有关规定  监控中心的监控设备,如长期开机,不间断运行,设备极易损坏。

根据设备部弱电技术人员的要求,制定监控中心设备停机的时间及有关规定:  1、 停机时间确定。

根据酒店的客流情况安排停机。

  2、 设备停机有关规定:  (1) 每次停机时,监控值班人员必须通知当班领班,并报告部门办公室。

  (2) 设备停机时必须交替停休,先将小显视器电源关闭。

楼层摄像机电源不关。

同时将大显视器调为自控巡检。

停机期间,录像机保持录像姿态。

  (3) 两小时后再将大显视器停机休息。

同时监控员要巡看停机期间的录像。

如有情况及时上报。

  (4) 监控录像机,应根据监控显示上的实际情况录像。

除夜班保持录像外,白班无特殊情况不用录像。

以保持设备的完好性能和正常运行。

  (5) 停机期间,部门办公室及领班要重点巡视,重点检查,以防万一。

  (十三)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 外来施工人员来店施工前,必须由用工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

  2、 办理临时出入证时每证需缴10元押金。

完成施工后到保安部办公室退证手续,退还押金。

如损坏每证赔偿5元。

  3、 使用临时出入证不得超过所限时间。

如施工工作没完成。

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

否则予以作废,不输退证手续。

  4、 施工人员在店期间,需佩戴临时出入证,在指定区域工作。

不得随便进入与之无关的区域,要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无故不戴证或持伪证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10—50元的罚款。

  5、 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禁止流动吸烟,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乱拉电源、偷盗酒店物品等。

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50—5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

用工部门必须派专要监督管理。

  7、 用工部门应承担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责任。

如因用工部门管理不善,给酒店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酒店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 凡外来施工人员带入酒店的工具、材料等物资,在离店时用工部门开具出门证明,经门卫检验方可放行。

  临时施工人员登记表  施工单位:  序号 姓名 民族 来店施工时间 身份证号码 离店时间 性别 家庭住址 备注  制表部门: 填写人姓名: 组织部门:  (十四)动用明火审批规定  为了确保酒店安全,杜绝违章用火,除固定用火之外,一切运用明火作业(运用明火、按重点部位分: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均按本规定执行。

  1、 一级动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有禁火标志的区域)。

  (2) 客房内动火作业。

  (3) 各种机房内动火作业。

  (4) 其他有可燃材料装修部位的动火作业。

  (5)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动火作业(如:配套楼顶油箱凉水塔附近)。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动火作业。

  (7) 油罐、油箱及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及其连接的锖设备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审批办法: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并签名。

根据实际情况,订出安全实施方案和防护措施,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好作业时间然后报保安部审批。

对危险性比较大的项目应提出报告,经总经理审批方可动火。

  2、 二级动火:凡在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场属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审批办法:由要求动火者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后,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动火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名,报保安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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