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犯行刑前为什么脖子上面围一条毛巾
你看到的报道也不一定准确。
现在的死刑执行制度已经越来越文明了,不会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
一般是枪决。
将来有走向注射执行死刑的趋势,会更加人性文明
请及时采纳为最佳答案
谢谢
请问,女犯被处决后,尸体成什么样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条 执行死刑后,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活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辩论赛: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呢
黄执中在橘皮集1-3中有详细论述。
以下节录最好自己去学。
(不知道黄执中的话百度)选一个辩题(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要同学分别就正反方提出论点,写在黑板上。
正方:1 因为死刑让犯人痛苦。
2 因为死刑有误判的可能。
3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
反方:1 因为死刑可避免再犯。
2 因为死刑可永除后患。
3 因为死刑促进社会正义。
写完后,先教同学理解「论点」的基本原则——要指出一样东西(A)的好坏时,我们往往无法直接评价,而必须透过这样东西所造成的影响(B)来理解。
因为A,会造成B(好的),所以A是好的。
因为A,会造成B(坏的),所以A是坏的。
直接评价的意思,就变成:A是好的,因为A就是A
这种说法,只有当A是上帝的时候才成立。
每个像这样的论点,都有叁种,也只有叁种反驳的路径:一、A未必造成B。
二、没有A也有B。
叁、B不重要。
理解后,请同学回头检视前述死刑论点。
一方面练习驳论,一方面藉此判断该论点的品质。
正方:1 因为死刑会造成犯人痛苦(叁种都能反驳)。
2 因为死刑有误判的可能(有两种反驳)。
3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仅一种反驳)。
反方:1 因为死刑可避免再犯(有两种反驳)。
2 因为死刑可永除后患。
3 因为死刑促进社会正义(无法判断)。
於是,便会发现反方的第叁个论点,意涵上有点问题(「促进社会正义」一词过於笼统)。
反驳时,要求语句组织如下:一、重述对方的逻辑(对方说,A会造成B)。
二、提出我方的质疑(但我方认为,A未必造成B;或除了A,很多东西都会造成B)。
叁、退一步,提出下一道质疑(况且,就算A造成B,B其实也没那麼重要)。
至此,同学大多都能在短时间内组织出有效反驳。
驳论的调整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反驳,还是照死刑未必会造成误判,不是死刑也会误判,与误判不重要这叁个方向。
有点打偏了。
仔细看:这个论点中,它的A其实是「死刑的误判」,B才是「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
故反驳时,切点应该是:一、死刑的误判,未必不可回复。
二、其他刑罚的误判,也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
叁、误判是否可回复,不重要。
实际比赛时,对方口中,往往是一长串的修辞鍊,听的时候,要学着自己抓重点。
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无法消除犯罪的原因,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的人很迟疑,因为他听不懂什麼叫「消除犯罪的原因」。
这时得提醒他们:先确认,再反驳。
私下练习,语句都是整理过的。
但实际比赛中,将有大量出於有意或无意,使内容听起来含糊不清、模拟两可的说词……所以要先问清楚,归纳成双方同意的格式后(框定),再反驳。
「您方所谓的消除犯罪原因,是指要教育犯人,好让他改过自新吗
」 「不是,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受社会影响的,要是犯人死了,我们就无法知道是什麼因素导致了他的犯这样就算你杀了一个人,以后还是会有人继续做坏事……」「嗯,也就是您方所谓的消除犯罪原因,是指要消除社会上的犯罪原因,是吧
」「可以这麼说。
」「好,那我们就从这个点进行讨论。
」有同学的论点是:因为死刑没有给犯人机会,所以死刑该废除。
台下反驳,问她:「为什麼一定要给犯人机会
」台上语塞,迟疑一阵答道:「那为什麼一定不能给犯人机会
」问的人也语塞,追问:「因为他们也没有给受害人机会啊
」想继续攻防,被我喊停了。
的确,我们真不知道为什麼一个人,即便是重刑犯,就一定该或不该给他机会。
而靠互相质疑、彼此为难来讨论这个问题,一辈子也不会有结果。
纠缠时,重点是:这个问题谁该负责解释
若不尽快釐清举证责任,前面教的推定就白学了。
一、确认论点句,找出里面的A与B。
二、确认论点中的关键词是什麼意思。
学着聆听,与对方达成共识。
叁、确认举证责任的归属,并适时解释给对手或裁判听。
每次练习,都会渐渐碰上新的难题。
即时讲解,立刻修正,慢慢会进步。
练久了,脑袋想问题时会很乾净、很清楚、很迅速。
申论的基础同学的申论有两大毛病:一是太简单。
几句话讲到结论后,接下来就不知道该讲什麼了。
「大家好。
我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要她多讲一点时,也只能重复前面那几句。
「嗯,由於人死了不能复生啊,所以死刑的误判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所以要废除死刑……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是啦,如果申论只讲论点句,那当然只有这几句。
但学过反驳后,每个同学现在应该都能自行算出对方有哪些方式来拆这个论点。
故讲完论点句后,接着就是要补推论。
补哪里
当然是补自己所认为可能的交锋点
「大家好。
我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的误判(A),会造成不可回复的后果(B)……虽然,自由刑被误判后,也无法回复曾经失去的青春,但至少我们还可以提供金钱的补偿,你还可以活着见到自己的家人,洗刷自己的名誉(为什麼不是A,就没有B)……政府万一犯错,能不能有机会回复,这点对人民而言非常重要,毕竟(为什麼B很重要)……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懂了吗
知道怎麼拆论点,就一定知道怎麼讲论点
第二种问题,是申论的太芜杂,害别人一时整理不出你的论点句。
「大家好。
死刑一旦把犯人杀了,对社会没什麼贡献,受害人的家属也不会因此得到什麼好处。
相反地,如果能透过教育,在监狱中好好理解犯人做坏事的原因,然后逐渐避免其他人走上同样的道路,不是更好吗
毕竟世界上的坏人层出不穷,永远都杀不完的,所以死刑只是一种消极手段,无法更积极地去解决问题。
我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这种申论,对方听来听去,听不出论点,质询时只好乱问……你却觉得对方想栽赃,连忙也抢答,最后搞得场面一整个鸡飞蛋打。
「您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犯无法对社会产生贡献,对吧
」「嗯……对。
」「所以您方认为废除死刑后,他们才可以在监狱中劳动,赔偿受害人,对吧
」「不对
我方是希望在教育犯人的过程中,理解他们的心态,改善社会的问题,然后……」「喔,所以您方之所以废除死刑,是为了想藉由再教育,让他们重新做人,回馈社会,对吧
」「不对
我方是希望找出他们犯罪的原因。
毕竟人性本善,每个人做坏事多少都是受到环境的影响,不改变这种环境……」「喔,所以您方之所以废除死刑,是为了负起社会责任,对吧
」「不对
」所谓说服力,是指大家都「听得懂」我的论点,「有机会」反驳我的论点,但攻防后,却「无法反驳」我的论点。
敢被打,却没被打死,才能算你赢。
相反地,如果大家是因为不确定我的论点,或听不懂我的论点,以致无从反驳我的论点。
则就算东躲西藏,避开了攻防,又哪儿谈得上胜负呢
一、申论时,开头一句话,就要明确说出论点句。
二、说完后,接着一段话,补强该论点的交锋点。
叁、推论完,才接下一个论点句。
申论的设计 一场辩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己方一辩申论稿的成立」。
学习如何设计一篇申论,其实,就是在学习怎麼去对战场做思考。
上课时,拿学妹之前比赛的一篇稿子当案例。
大家好,我方认为应该要废除死刑。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
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
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
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
但人已经死了
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
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
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
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
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
」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
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
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
」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
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我方还认为政府废除死刑,是因为要负社会责任。
死刑犯的养成,或多或少和社会大众有关系。
也许小时候,父母没有给他正常的价值观,只教他用暴力解决事情。
也许他在邻里间备受歧视,养成他灰色负面的价值观。
也许在学校里受到同学的排挤,老师的冷漠对待,让他丧失上进学习的心,进而养成他偏颇的价值观。
等他长大之后杀了人做错事,我们却不教育他,就直接杀了他
这样没负社会责任难道就是对的吗
所以我方要修改现有制度。
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可假释。
无期徒刑的部份,原则上必须服满二十年才可假释。
假释部份,须经专家辅导认证。
在服刑期间,利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使他能够重新以一个完人回归这个社会,对社会有一份贡献。
我的申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要求同学仔细看完,再个别发表意见。
注意,不是批评论点,而是谈你听完后的感觉……太复杂
太平淡
太冗长
太简短
太罗唆
太跳跃
哪些部分,觉得被说服
哪些部分,一听就不对劲
感觉,是观众的主观。
主观,意思是没有对错,所以也就没有别人同意或不同意的问题。
谈感觉时,若有理由,最好,没理由,也不要紧。
重点是「说」,是要让写的人听听,这篇言论在别人心里的反应。
说完,各种感觉都有,听众结论相当不一致。
这,就是问题
原则一:写申论,切细段,一段一论点。
这篇稿,最麻烦的就是中间那「一大团」,到底在讲什麼,一眼看得出来吗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
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
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
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
但人已经死了
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
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
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
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
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
」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
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
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
」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
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段落一拉长,写的人,很容易会忘记自己原本想表达的重点。
不必要的修辞与转折,也会趁机偷跑进段落里,让语句无谓地肥大。
切开后,肥大的部分变得清楚,才能进行分析。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
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
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
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
但人已经死了
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
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
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
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
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
」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
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
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
」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
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原则二:次判断,有哪些,对方不反驳
以第一段为例。
因为死刑的误判是无法回复的。
也许你会说其他自由刑也无法回复,但和死刑不同。
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岁月,你能还有一口气,你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但死刑的误判就不同了。
一旦执行枪决后,即使未来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无辜的。
但人已经死了
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也无法把一具尸体变回一个活人。
死刑「无法回复」,这,你觉得对方会反驳吗
会需要去解释什麼「任凭现代医学如此发达」吗
如果不反驳,那这段,能不能一句话讲完
相反地,「无法回复」是不是这麼重要
甚至,重要到死刑都可能会因此废除的地步
这,你觉得对方会同意吗
若可能不同意,为什麼反而没多讲
可改为:大家好。
我们都知道「人死不能复生」,所以死刑的误判,是最不可能回复的。
而对一个刑罚而言,能不能回复,非常重要,因为……原则叁:再判断,有哪些,我方有证据
以第二段为例。
而死刑的误判通常有检调方面资料证据的错误,以及法官的误判。
而我方认为,法官的误判是最无法被察觉的,却也是最应该被避免的。
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尔毅投书於联合报。
有段话说:「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
」这段话告诉我们,有时法官会依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误判。
手上若有证据,一轮质询,对方不得不同意……这部分,是硬碰硬、拚内力,根本不用多废话。
你要真能举证有法官承认了他在判案时的偏颇,那论点当然成立。
关键是,你的证据有多强
我判他死刑 但,废死在摇摆薛尔毅 退休法官 联合报 2010-05-05我做了几十年法官,办刑事审判的时间长,很正常,一定会碰到判死刑的案件。
当然,我也在中学时期读过欧阳修的《泷冈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
」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
不过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没有想到其他。
上面这段,是资料原文(所以其实不是「今年5月5日」)。
纵观全篇,薛尔毅的立场的确是废死,故没有断章取义的问题。
对方要拿资料,也不怕。
接着,再看资料的呈现手法。
原则四:先结论,再背景,最后抛资料。
先证据,再结论,听众容易漫无目的地听着,等说到结论时,早忘了前面证据有多强。
先结论,再证据,听众就会知道该用什麼角度,去理解接下来的证据。
而资料的力量,来自资料背景。
所以最重要的,是要让大家知道薛尔毅他「做了几十年法官,办刑事审判的时间长」。
其次,是他自己承认判死刑时,必须做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
都铺陈完后,最后抛出那句「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才会显得雷霆万钧
至於「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实在太「超过」了,都是非死不可的」云云,则因文意含糊,容应让人产生其他联想,反而该舍弃。
可改为:大家好。
由於法官在判案时,常会有主观上的偏差,以至死刑的误判,更加难以避免。
好比做了几十年法官,有长期刑事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薛尔毅,他就曾经公开表示,虽然按道理,法官应该是在「求其生而不得」的时候,才能判下死刑,但「我要发惊人之语,我写死刑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求其生的念头」。
至於第叁段,资料的引用完全错误。
还有一段话是这麼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
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
」这段话又告诉了我们,有时法官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影响,造成量刑上的误判。
譬如犯了一个介於无期徒刑到死刑之间的罪,法官会因为这些原因,判处死刑而非无期徒刑。
法官不是神 也会误判张娟芬 作家 联合报 2010-05-08这正是我在拙文「杀戮的艰难」里说的,「有时候正是因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为之付出代价,於是证据法则、无罪推定,反而松懈了。
这时候,谁被带进法庭,谁倒楣。
」 这段话,不是退休法官薛尔毅说的。
原文,来自另一个作家的文章。
要是拿去当证据,对方一借资料就穿帮。
得整段删掉。
原则五:最后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有些论点,涉及正反方的基本价值差异——这部分既不可能有证据,也不可能有共识。
我方还认为政府废除死刑,是因为要负社会责任。
死刑犯的养成,或多或少和社会大众有关系。
也许小时候,父母没有给他正常的价值观,只教他用暴力解决事情。
也许他在邻里间备受歧视,养成他灰色负面的价值观。
也许在学校里受到同学的排挤,老师的冷漠对待,让他丧失上进学习的心,进而养成他偏颇的价值观。
等他长大之后杀了人做错事,我们却不教育他,就直接杀了他
这样没负社会责任难道就是对的吗
像这样的论点,其实才是申论的核心(前面省下的时间,都要用在这里),因为你得完全藉着单方面的陈述威力,来建立或改变听众观点。
而若认为光靠几个假设,就能让大家觉得社会应该要为死刑犯负责,并为其感到义愤填膺……那,这个世界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教到这里,示范了一段剑宗会怎麼陈述社会责任,但所需能力超过小朋友目前的条件,且不提。
原则六:提制度,有改变,才需要说明。
所以我方要修改现有制度。
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可假释。
无期徒刑的部份,原则上必须服满20年才可假释。
假释部份,须经专家辅导认证。
在服刑期间,利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使他能够重新以一个完人回归这个社会,对社会有一份贡献。
上面这段,只有一句「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有意义。
其他强调什麼「有假释」、「必须服满20年才可假释」、「须经专家辅导认证」、「用无论是宗教或是其他辅导方式,矫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颇价值观」等等,皆为现状(现状假释年限是25年,我猜学妹是笔误,而非刻意改制度),都不用多废话。
改为:大家好。
所以我方主张废除死刑,由现况的无期徒刑代替。
至此,回顾重点:一、写申论,切细段,一段一论点。
二、次判断,有哪些,对方不反驳。
叁、再判断,有哪些,我方有证据。
四、先结论,再背景,最后抛资料。
五、最后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六、提制度,有改变,才需要说明。
为了上这堂课,还特地花时间挖出资料来源
听说没有死刑了,我突然想犯罪,反正抓到也不会死,抓不到就可以享受下半辈子了
.........谁说没有死刑了看你犯得是什么罪了,而且这样的心态太幼稚了你犯罪了,你以为抓到也没事,傻叉你以为监狱的日子好过
那根本就不是人过的日子管吃管喝
废话,不管的话你三天都挨不过去想试试的话你就去犯罪好了,到时候判个无期的,你想自杀都死不了
法制教育听后感300字
这周,学校开展了以“安全法制教育”为主旨的演讲活动,学校专程聘请了安全法制教育的校长,为我们讲解,让我们学会了用法制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小学生,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是我们人身健康的保障,法律法制是社会和谐的一道警戒线,做为一名守法的好公民,当我们在做一件事时,必须理智的想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犯法,并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小小的我在这个世界中迷茫,面对利益与谎言编织出的美丽幻境,明知是黑暗布下的陷阱,我们却选择了毫不理智的踏入,迷失了自己的本性,最终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做为21实际的青年,沐浴在灿烂的阳光下,我们即将踏入这个社会,以后的路还很长,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是我们的必修课,为了我们的成长,我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用法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知法就是为了创造如果,守法就是为了落实如果,用法就是为了改善如果。
在日常生活中留点心吧
也许你会发现一件小事也有快乐的原点在发光。
近年来,全社会不断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真情关注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我们青少年应当严以律己,把遵纪守法内化自己自觉的行动,真正做到“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让我们“与法同行”,真正唱响“我知法,我守法,我健康,我发展,我快乐
”的主旋律。
受贿几千万元为什么不能判死刑
法律面前什么时候能平等
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已经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让公众搞不清楚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益敏一审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3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死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只被判18年。
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
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
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死刑。
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仅就这两个案件对比,才知道法律有这么大的弹性。
我不禁要问,如果这种贪官都被轻判了,凭什么美容院女老板被判死刑
7亿和158亿哪个更大
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个口号。
如此判决显失公平,怎能服众
这样的判决无疑将群众带入一个误区:量刑标准因人而异。
如果量刑上搞双重标准,像祝均一这样的挪用158亿的贪官都不会判死刑,那其他贪官污吏还怕什么
群众自然也会问:到底贪官贪污多少钱才够判死刑
法官对腐败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
如果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真正净化社会风气。
判决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将丧失。
近几年来,尽管国家相关部门的反腐败力度加大,但腐败分子还是“前腐后继”,且贪污金额越来越大,令人震惊。
祝均一挪用158亿都能轻判,这会助长多少贪官的欲望
在他们看来,贪多贪少一个样,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他们就有翻身的机会。
如此一来,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岂不被他们蛀空
反腐工作必须来真的,不能是点到为止。
因为贪官本身就隐藏很深,这就给反腐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一些难度,抓住了一个祝均一,还有一些贪官正在拿着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享受。
如果轻判贪官,就达不到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无疑会助长贪官的嚣张气焰,也有可能会引起群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误解和质疑,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女老板集资和祝均一数罪并罚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门反思。
由此得出和结论,我国法院对量刑并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出现了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
当然,法定刑规定的笼统、对量刑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是最终导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个案间的量刑失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
笔者认为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如下: 1.不同地区量刑失衡。
量刑的地区差别是较为明显的,如同是受贿上100万元,有的地方判十二、三年,有的地方判死缓,还有的地区则判处死刑。
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执法环境、执法理念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较经济落后地区要轻;执法理念较为先进的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要较执法理念较为陈旧的地区轻缓,这在经济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2.同一地区量刑失衡。
这主要表现在: (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
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经验、性格各不相同,这就出现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产生差别。
另外,不同审判组织的量刑也会有所差别,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的判决常会有所不同。
(2)同一地区相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
(3)同一地区不同审级的案件量刑不均衡。
一般情况下,二审案件较一审案件判处的刑罚轻缓。
(4)同一地区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
如通过对抗诉案件的判决情况调查发现,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改判率要远远高于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不同时期量刑失衡。
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对刑事犯罪不定期、经常化的“严打”模式上。
在阶段性“严打”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在“从重、从快”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罚备受重视,量刑幅度较平时会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现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而发动的专项整治斗争中,由于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等因素,此类案件的量刑较平时会相对偏高。
究其原因,我国刑法规定的过于笼统的法定刑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于法律规则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所以在修改现行刑法规定来完成刑罚的重组、法定刑的优化并不现实的情况下,不断完善和细化量刑实体内容,制定出详细的量刑指南,对指导和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