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的发展历史
深圳简介深圳市位于省中南沿海地区,珠江口之东临大鹏湾接珠江口,北靠东莞、惠州两市,南邻香港,与香港新界一河之隔。
全市面积2020平方公里,而深圳经济特区是从深圳市划出的六分之一的狭长地带,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是除海南省外最大的经济特区。
深圳的气候特征适合常年开展旅游,属于亚热带气候,风清宜人,降水丰富。
深圳历史悠久,文化发达,文物古迹丰富,风景名胜为数不少,如晋、隋时代的古庙,唐代的海光寺、灵渡寺等。
深圳成为经济特区后,旅游业发展十分迅猛。
除历史悠久的古迹外,新建的旅游景点及设施也独具魅力。
如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主题公园锦绣中华和民俗文化村,以回归自然为特色的野生动物园,具有南中国海独特魅力的大、小梅沙度假区……各类各色,异彩纷呈。
深圳这个昔日的边陲小镇,如今已经成为屹立在中国南海之滨的一颗明珠。
深圳是现代中国的一个奇迹,许多人涌到深圳来,不光是为了游玩,而是来看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神话。
20年前来过深圳的人旧地重游,面对高楼林立、花园广布的现代化城市,怎么也难以将当年尘土飞扬充斥着低矮破旧民居的渔村小镇与眼前的景象联系起来。
诈骗罪的法律条款全文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
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
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国际收支申报要填什么东西
中国组织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全国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央政治局常委是党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可参考党章.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中央政治局,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全会闭会期间,代行中央委员会职责。
中央政治局是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领导机构的组成部分。
1927年4月党的五大开始设立。
五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举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
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
党的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十二大以来的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政治局要定期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实行集体领导原则,中央政治局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
中央政治局必须忠实地贯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有关中央领导机构人员变动和作出的有关党内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中央委员会全会予以追认。
资产阶级,中产阶级,无产阶级是怎样定义的
有钱就是资产阶级吗
中产阶级: 他们大多从事脑力劳动,主要靠工资及薪金谋生,一般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能力及相应的家庭消费能力;有一定的闲暇,追求生活质量,对其劳动、工作对象一般也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支配权。
同时,他们大多具有良好的公民、公德意识及相应修养。
换言之,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文化地位上看,他们均居于现阶段社会的中间水平——这是一个貌似明晰,实则含混的定义。
就是这样含混的定义,也仍旧有人表示不同意。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职业(职务)和经济收入,而作家王朔就说,“中产阶级不见得要从经济收入上划分,安于现状的,尊重既有社会等级和道德规范的都可在观念上列入中产阶级。
”对王朔的定义,当然同意的人就更少。
按王朔的说法,中国最大数量的中产阶级应该出现在10来亿安分守己的农民中间,众所周知,中国农民中的大多数,现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中产”,而是温饱和小康。
自十六大报告提出未来若干年在我国要大力发展中等收入阶层,一些政治嗅觉灵敏的经济学人就将中等收入阶层与时髦的中产阶级划上了等号。
这样的倡论,其作秀成分多过严肃的学术探讨。
【一篇文章提出中产阶级的十大标志】 ·1、年收入20万元以上。
·2、持有已经上市的股票或者期权,至少有希望于近期内上市。
·3、有度假小屋或别墅以及一辆看上去不错的车,跟人合买的也算。
·4、有丰富的夜生活,不一定是去夜总会或者打麻将,通常是商务谈判或者听音乐会。
·5、有外国身份或者至少在外国呆过三年以上。
·6、对一些时髦的文化,如MP3或者彩信均不感兴趣,但对于古老文化非常感兴趣,对各个国家的古文明有一定知识,特别是有古玩方面的知识。
·7、知道各种礼仪,风格是美式的,但心里崇拜欧洲。
·8、知道最新上演的歌剧和芭蕾舞剧。
·9、谈话中经常夹杂外语单词,听众不懂再用中文解释。
·10、着装随便,但不是普通的随便,而是一种非常刻意的随便。
这几年中产阶级吵得很热闹,但究竟什么是中产阶级
哪些人属于中产阶级
至今没有几个人能够清楚定论。
社科院专家陆学艺和他领导的研究小组在农历马年底发表《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研究报告》,“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当代中国划分为10大社会阶层。
在这份听名字极容易令人联想起写于1926年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陆学艺及其研究小组基本没有提到“中产阶级”这个词,似乎有些讳言。
编辑本段【中产阶级的划分标准 】 中产阶级的划分标准通常有两个,一是职业,二是人均或家庭收入。
以职业区分中产阶级,存在较多争议,如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局长、处长与一般科员、办事员显然就难以相提并论,“重要”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局、税务局工作人员,与“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如地震局、档案局、老干部局工作人员,在收入与社会地位上的差距,恐怕亦不可同日而语。
同为IT技术人员,一些人可能住别墅开洋车,一些人则只能天天吃泡面挤公共汽车。
更多的人,包括经济学家在内,倾向以收入作为中产阶级划分的惟一标准或主要标准。
但即使大家都以经济收入为标准区分谁是中产阶级,谁不是中产阶级,也仍旧存在着众多的不确定性和定量上的混淆。
比如在美国,有人认为凡年均收入在3万美元至10万美元的人群都属于中产阶级,以此标准衡量,美国95%以上的人都应该属于中产阶级。
另一些人则认为,美国中产阶级的人年均收入标准应该在2.5万美元至10万美元,凡人年均收入在此区间的,都可以算是中产阶级。
以此标准而论,美国中产阶级大约占总人口的80%。
在号称中产阶级大本营的美国,区分中产阶级的标准尚如此混淆,世界其他地区就更不用提了。
拿印度来说,按印度“政策研究中心”的说法,印度现有中产阶级约3亿人。
印度“国家应用经济研究理事会”是印度中产阶级标准的制订和发布者,其发布的印度中产阶级标准是:凡年均税后收入在3.375万卢比到15万卢比(约合700-3000美元,目前美元对卢比的比价为1∶48.5左右)的家庭均可算是中产阶级家庭。
按此计算,2001年,印度有6000万个家庭已经跃升为中产阶级家庭。
以一家5口计算,印度目前有中产阶级3亿人。
以此看来,一个国家的中产阶级,是你说有多少就可以有多少的,因为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非常大。
以印度中产阶级的标准而论,倘若户年均收入700美元就可算为中产阶级家庭,700美元按现在我国的外汇比价,也就相当于6000元人民币左右,分摊到一家5口,年人均大约只有1200元人民币左右,平均每人每月100元人民币。
这样的收入水平,在中国的许多地方恐怕连吃口饱饭都成问题,就别提什么“中产”不“中产”了。
美国商业部在宣布印度是目前世界上十大新崛起市场之一的时候说,印度目前的中产阶级已经达到了1.75亿人左右(比印度有关机构的估计几乎少了一半),在未来,这些印度中产阶级每人至少还要购买一台电视机、一台录音机、一个压力锅、一个吊扇、一辆自行车、一块手表;他们中2/3的人还要购买一辆轻便摩托车、一台彩电、一个电熨斗、一个食品搅拌器和一台缝纫机;一半以下的人要买一台冰箱……“这将是多么大的一个消费市场
”在旁人看来,这更像是美国式的黑色幽默。
另外,有数字说,新加坡300万人口中约90%以上属于中产阶级,新加坡家庭年均收入普遍在2万美元以上;韩国人均年收入约1万美元,都可算是中产阶级,但在韩国,很多人没有房子,且韩国工人人均负债1万美元以上;马来西亚自己估计,马来西亚的中产阶级大约占总人口的60%,约1800万人左右,这部分人人均年收入约在1万美元左右。
可见标准都不一样。
可资比较的是,2001年美国研究顾问公司曾进行过一项中产阶级生活费调查,以住房费、交通费及娱乐费等作为基准,依据一个年薪10万美元的3人美国家庭在美国底特律的生活开支,比较了全球22个城市的生活指数。
一个3人的美国底特律家庭,年收入10万美元,人均3.3万多美元,这样的收入水平,在美国只是一个中产阶级的起步水平,也就是说顶多只能算是一个美国的下中产,但要在北京达到美国底特律下中产家庭的生活水平,则一年需要78万港币,也就是约80万人民币。
这是许多中国家庭一辈子也不敢梦想的一个数字。
可见彼也中产,此也中产,彼中产与此中产不可相提并论。
所以,包括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青连斌在内,有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现阶段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中产阶级。
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有中产,而无“阶级”。
另外一些学者则对中国中产阶级的标准莫衷一是。
有学者主张,在中国年均收入达到1万至4万人民币的,就可归入中产阶级。
年均收入1万元人民币,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大概只够勉强糊口,想买房买车绝无可能,而拥有私人的住房、汽车是中产阶级的两项硬指标。
以北京现有的房价水平,年收入1万元,在北京四环旁边买套建筑面积在100平米左右的房子,不吃不喝大概需要50年。
确认一个国家的中产阶级标准不能脱离这个国家的实际发展水平,但也不能随心所欲,为获得一个较好的外部形象,或为了讨领导欢心,随意将标准拔高或降低。
中国近20年来,在经济上和社会文化上确实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世界上总体还处于一个较为落后的水平。
根据国外有关机构的研究,一直到2000年,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尚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3\\\/5,只有世界高收入水平国家的14%强。
依中国实际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一些专家认为,比较合理的有关国内中产阶级的界定,应该是人均年收入在1万至5万美元左右,也就是8万至40万人民币左右。
只有具备这样的收入水平,中国的中产阶级或许才能够具有“相应的家庭消费能力”,才能够去追求一定的“生活质量”,才能够符合有关中产阶级的一条条硬性或软性的定义,否则的话,中产阶级就只能是“脱贫”或“温饱”的另一个代名词。
不是有钱就叫做资产阶级, 资产阶级(Bourgeoisie) 资产阶级(又称布尔乔亚)是根据一些西方经济学思想学派,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为资本主义社会所做的阶级划分当中的富有阶级之一。
资产阶级辞源 资产阶级的英语“bourgeoisie”来自法语,源于意大利语的“borghesia”,而后者又是源于从希腊语“pyrgos”演化而来的“borgo”,意思是村庄。
因此“borghese”就是指在村庄中心拥有房子的自由人。
资产阶级出现在中古时期的意大利,那时住在村庄中的居民开始变得比住在附近乡间的人还要富有。
因此他们可以获得相对上较多的权力和影响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说力,越来越接近统治阶级和神职人员,同时逐渐远离平民阶级。
这种中古时期的资产阶级原型就是磨坊拥有者,他们能够快速地对当地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力,以至于可以对统治者表达否决权。
资本主义萌芽首先在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出现,原因是意大利同欧洲的两个商业世界联系密切。
意大利不仅从地中海贸易中得到好处,而且是西欧,北欧同东方各国贸易的中间商,从中得到了利益。
在商品和贸易活动的哺育下,意大利的一些城镇商品经济繁荣起来,为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条件。
在此之后,资产阶级这一新兴阶级陆续在中欧,西欧兴起,逐渐形成一独立阶级。
在接下来的世纪里,资产阶级这个名词则较适合用来指称最初的银行家,以及那些从事新兴活动如贸易和金融的人。
19世纪之前,这个词大部分情况下指的就是低于贵族、高于农奴和无产阶级的广大人群。
马克思主义中的资产阶级 在马克思主义里,资产阶级被定义为在生产商品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拥有生产工具的阶级,和“资本家”实际上是相同的意思。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赚取薪资者)与资产阶级在本质上是互相敌对的,比如说,劳工自然都希望薪资能够越高越好,然而资本家却希望薪资(即成本)能够越低越好。
换句话说,资本家会剥削劳工。
在最激进的共产党的话语中,“资产阶级”是一种侮辱;那些被认为与资产阶级合作的人通常被称作资产阶级的走狗。
如果将“拥有生产工具”定义为一个人对某个特定的生产工具拥有完全的控制,那么在21世纪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已经剩下非常少的资产阶级者了。
在当代的马克思主义用语中,资产阶级是指那些控制了公司机构的人,控制的方法有透过对公司大多数股份的掌握、选择权、信托、基金、中介或关于市场业务的公开发言。
因此“资本家”是指财富主要透过投资得来的人,而他们不须要工作以求生。
在现代非马克思主义的中文用法里,资产阶级(或布尔乔亚)和普罗大众(普罗是从无产阶级Proletarian的头音而来)时常被用来指称富人与穷人,而不一定是指拥有或不拥有生产工具的人。
阶级并非一个同质的完整实体,许多分析家会对资产阶级进行更细腻的划分。
这些划分有: ★上层资产阶级(high bourgeoisie):由最富有的人所组成,包括了企业家、贸易家等等。
★中层资产阶级(middle bourgeoisie):那些拥有固定继承财产或收入的人,他们比起上层资产阶级较不富有。
★小资产阶级或小布尔乔亚、小资阶级(petite bourgeoisie。
):以小笔资金独立创业的人,他们可能雇佣少许的员工。
对某些人来说,小资产阶级还包括了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这个词则是指那些剩下来最下层阶级的人(贫穷的劳工)。
这个定义完全忽视了拥有生产工具这项条件,而且并不是非常普遍的用法。
资产阶级的价值观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宣传中,资本家被描绘为: ★奉从主义者(conformism) ★保守主义者 ★庸俗主义者(philistinism) ★个人主义者 ★对于个人财产过度关注 ★对宗教的虚伪信仰 ★资产民族主义者(Bourgeois nationalism) 而在真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下,资本家主要信奉自由主义,所以上述宣传与描绘是不全面的,因为也会有资本家信奉共产主义(比如红色资本家)、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
无产阶级: 在马克思主义术语中,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两个主要阶级之一(另一个是资产阶级)。
无产阶级指被剥夺生产资料而不得不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求生存的工人和其他低收入集团。
这一术语来源于拉丁文。
在古罗马,它表示除子女外一无所有的阶级(无产者)。
虽然在英语中这一术语早在1663年就已出现,但它的现代含义却是马克思1844年在《德法年鉴》中首次确定的。
被压迫的无产阶级是一个国际性的阶级,因为无论在哪个国家无产阶级都具有同样的利益(无产阶级国际主义)。
由于无产阶级的人数众多、组织性和战斗性强,经典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认为它是真正的革命阶级,肩负着使人类进入理想社会的历史使命。
无产阶级过去曾音译为“普罗列塔利亚”,在西方国家文字中普遍写成proletariat,源于拉丁文,意为“无产者”。
最早是指古罗马帝国时代自由民中的没有任何财产靠国家养活的阶层。
但他们不是近现代意义的“无产阶级”。
因为他们虽然不是富人和奴隶主,但也不是奴隶;虽然一无所有,但也不参加劳动,而且视劳动为可耻的事,靠奴隶主国家养活着,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实际上也参加对当时的社会劳动者——奴隶的剥削。
到了资本主义兴起以后的近代初期(14、15世纪以后),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等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
这些人也被称为proletariat。
但他们已与古罗马时代的proletariat有着根本的不同。
最大的不同是:他们不是社会的寄生者,而是社会的劳动者;不是剥削者,而是被剥削者;不是社会的负担和累赘,而是新生产力新生产关系的代表。
但他们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
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的文献中,当为了强调他们受压迫受剥削时,往往使用“无产者、无产阶级”的字眼,而当为了强调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未来新社会的建立者史就更多地使用“工人阶级”(working class)一词。
到了现代,世界上出现了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主要生产资料已经收归代表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
这时,至少社会上的绝大部分人已无私人的生产资料了。
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普通劳动者,都靠工资生活,但却不能说这些人仍然是“无产者”或“无产阶级”,因为在法律上,他们也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和“股东”。
因此, 在包括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已不再称工薪阶层为“无产者”或“无产阶级”。
中国无产阶级的产生在19世纪四五十年代,外国商人在中国通商口岸开办了一批船坞和工厂。
这些外商企业,利用中国廉价的原料和劳动力,剥削中国广大劳动人民。
这样,中国无产阶级就先于中国资产阶级在外商企业里诞生了。
19世纪40年代,英国商人在香港创办了阿白丁船坞。
英国商人在上海创办了墨海书馆。
美国长老会在澳门设立花华圣经书房。
这些外商企业的工人,都是从中国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里雇来的,他们成为中国第一批工业无产者。
随后,在洋务派和民族资产阶级创办的厂矿里,也产生了中国无产阶级,到1894年约有10万多人。
中国无产阶级人数虽然不多,但是比较集中,除矿工外,基本上集中于沿海和长江流域各通商口岸。
上海最多,其次是广州及其附近地区。
工人集中于大城市与大中型企业,对于宣传、组织工人进行斗争是有利的。
中国无产阶级主要来源于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它是中国新生产力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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