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 疗休养制度
关于集团公司工会会员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办法(试行) 校工会委员会2008年7月4日会议通过 组织校工会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是学校打造凝聚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把好事做好,使疗休养活动真正起到关心人、凝聚人的作用,同时,使疗休养活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运作,让广大会员满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自2007年起,凡正常交纳会费的校工会会员(以下称会员,进校工作不满一年的除外),每6年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
会员参加疗休养名额可以累计使用,但不可转让。
第二条 会员参加疗休养,学校补贴2000元人民币,费用超出补贴部分,则由本人自理。
第三条 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可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家眷1至2名,合计费用超出补贴部分,则由本人自理。
第四条 会员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由校工会具体负责,有三种组织形式。
1.校工会直接组织的会员疗休养 校工会直接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方案须报党群工作部批准。
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由校工会为所组团队设领队一人,领队从党群工作部正副主任与校级党、工、青、妇组织正副负责人以及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中选派;同时,在休养员中聘请若干名热心为大家服务、责任心强并且有工作能力的同志
从补助力度、方式等方面谈谈工会疗休养资金补助的看法
为落实劳模的各项待遇,解决劳模的实际困难,出台《关于做好困难劳模长效帮扶工作的意见》。
即日起,困难劳模将有新的生活保障。
《意见》以政策落实、医疗救助、生活救助、住房救助以及节日慰问的“五位一体”机制对困难劳模进行长期帮扶。
《意见》规定,市总工会对工资月收入不足1242元的全国劳动模范,通过政策给予补足;市总工会每年安排100名劳模免费体检、疗休养;对市级建档的困难劳模个人进行帮扶或补助,其中对患各类癌症和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等12种大病的劳模以及患其他重病的劳模和直系供养亲属患有重病的劳模等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因企业改制、破产离岗的劳动模范,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一定幅度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对家庭发生天灾人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给予一次性补助;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的,各级工会组织帮助劳模申请廉租住房,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在重大节日期间,对困难劳模和年龄较大的劳模要进行家庭走访慰问,并给予慰问金。
如何制定基层工会职工休养所接待服务标准
浅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认识职工疗休养涉工群众切身利益,为职工群众关注点、焦点问题。
如何坚决遏制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职工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人情表、关系表、重复疗养等不正之风问题,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到位,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汇聚矿井逆势发展、转型发展的强大力量,成为新形势、新常态下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一名工会干部,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浅显的认识。
一、提高认识,履职尽责,增强责任力1、职工疗休养是《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享有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做好职工疗休养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各级工会干部有责任有义务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
2、职工疗休养是矿党政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神圣职责。
我矿《集体合同》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矿提供必要的资金,由工会组织不少于矿职工总数5%的职工康复疗养和荣誉休养。
于《集体合同》中明确赋予了工会神圣职责。
工会作为职工疗休养的组织者、实施者、执行者、落实者,能否履行好职责,依法依规把疗休养政策用好、用活、用实,用到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群众身上,真正把好事做实、实事做好
工会疗休养期间死亡是不是算工伤
你是说,问一下工会疔休养其间死亡是不是算工伤呢,这个肯定算工伤了。
因为疗养肯定是单位举办的集体疗养。
那么这个活动中,出了问题。
肯定算工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