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这24个字是什么意思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
富强即国富民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
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
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文化建设的应有状态,是对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生动局面。
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是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
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
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
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
爱国是基于个人对自己祖国依赖关系的深厚情感,也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行为准则。
它同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要求人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
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精神。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
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
有关于尊重平等的名言警句
事一:已故美国总统林肯有一次外出,路边有一个身穿破衣烂衫的黑人老乞丐对其行鞠躬礼。
林肯总统一丝不苟地脱帽对其回礼。
随员对总统的举止表示不解。
林肯总统说:“即使是一个乞丐,我也不愿意他认为我是一个不懂礼貌的人。
”故事二:世界著名的文学家萧伯纳一次到苏联访问,在街头遇见一位聪明伶俐的小姑娘,就和她一起玩耍。
离别时对小姑娘说:“回去告诉你妈妈,今天和你玩的是世界著名的萧伯纳。
”不料那位小姑娘竟学着萧伯纳的语气说:“你回去告诉你妈妈,今天和你玩的是苏联小姑娘卡嘉。
”这件事给萧伯纳很大的震动,他感慨地说:“一个人无论他有多大的成就,他在人格上和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故事三:俄国作家屠格涅夫有一次在街上散步,一乞丐跪倒在地求道:“先生,给我一点食物吧。
”屠格涅夫寻遍全身无一点可充饥之物。
只好说:“兄弟啊
对不起
我没带吃的
”这时,那乞丐站起身,脸上挂着泪花,紧握作家的手说:“谢谢你
我本已走投无路,打算讨点吃的后就离开这个世界。
您的一声‘兄弟’让我感到这世间还有真情在,它给了我活下去的勇气。
”英国的一个小故事,《女王与妻子》一次,女王维多利亚忙于接见王公,却把她的丈夫阿尔倍托冷落在一边。
丈夫很生气,就悄悄回到卧室。
不久有人敲门,丈夫问:“谁
”回答:“我是女王。
”门没有开,女王又敲门。
房内又问:“谁
”女王和气地说:“维多利亚
”可是门依然紧闭。
女王气极,想想还是要回去,于是再敲门,并婉和地回答:“你的妻子。
”丈夫边笑边打开了房门。
故事说出一个道理:只要你平等待人,别人才会尊重你,无论你是谁。
政治问题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中国民主宪政和人权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对于促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和人权发展、树立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人权入宪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革命要实现人本身的解放、人类的解放,是真正提高到“人的高度的革命”,“只能求助于人权”。
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单行本第73 页),是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样的、合乎人所应有的发展”(《马恩选集》第2卷第276页)。
“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 (《马恩选集》第1卷第273页)马克思还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马恩全集》第21卷第570页)列宁也说:“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
不宣布这些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
”(《列宁全集》第 23卷第69页)可见,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是为实现真正人权而奋斗的人民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从经济上说就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政治上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
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人权入宪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
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并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着手实行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民民主宪政。
人民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真的实施。
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权内容的施政纲领,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权利被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四部宪法均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各项人权。
虽然发生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错误和曲折,但是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方针没有变。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总结历史经验,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实现人权的目标。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重申要在“政治建设”中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次修宪将党和国家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方针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三、人权入宪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执政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大胆创新,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强化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提出了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建议,采取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减轻民负、实行民主上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内外树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
此次在宪法中将这一在实践中取得的重要认识和基本观点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现实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人权入宪完善了中国人权的宪法保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和统摄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与原则,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对宪法的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导向性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及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局限性。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应有地位,反映了当前国家建设、社会文明、民族进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国人民进一步提高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愿望的一致,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
五、人权入宪反映了时代进步潮流和国际人权发展的主流,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人权的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权口号起初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继而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向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一面斗争旗帜,进而成为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战斗武器,如今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步潮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的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异常活跃,已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国际交流和合作的一个重要的领域。
我国作为一个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大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先后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人权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为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和观点的了解,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出于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偏见,无视客观事实,攻击我国“集权”、“专制”、“大规模侵犯人权”,蓄意丑化我国的国际形象。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符合我国的客观现实和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原则立场,不仅为我们与西方敌对势力在人权领域的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而且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们与各国在人权方面增进了解、消除误解、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也有利于树立我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和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是谁签订了21不平等条约
袁世凯 二十一条简介】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
1915年 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二十一条历史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
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
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
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时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已经平定了二次革命,并把临时约法修改为大总统一人独大。
同时,袁世凯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显示出他企图把总统职位世袭。
日本政府见机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内阁议定二十一条,并得到元老的谅解。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
1至4月,袁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
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份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
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
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
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
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
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大事记】 1914年8月1日,德俄宣战;3日,德法宣战;4日,英德宜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德国向北京政府表示,愿将1898年租借中国的胶州湾租借地交还中国。
日本警告中国不得接受德国建议,并要求划山东黄河以南为日本对德作战区域,撤退胶济铁路沿线中国军队;但日本并未得到北京政府同意,即于8月底至9月初,在龙口登陆占领胶州湾地区并。
9月3日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声明山东半岛潍县以东地区为日德交战区,以西为中立区。
同时并照会各交战国保护中国人民财产,但日军未予理睬,照旧掠夺虐待中国居民,毁坏庄稼,并在山东省发行纸币。
9月21日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交战国驻京公使,胶济铁路除潍县以东为交战区外,自潍县至济南段由中国暂行管理;但日本政府声称因军事需要,日军将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并由日本经营管理之。
与此同时,英国军队也在崂山湾登陆,与日军协同作战。
10月1日 北京政府驻日公使陆宗舆就日军侵占胶济铁路会见日本外交大臣,要求日军撤退;但日本声称胶济铁路为德财产,应予占领,随即令日军继续由潍县西犯,并于10月6日占领济南车站。
至此,胶济铁路全线完全被日军占领。
袁世凯命令驻胶济线中国军队撤离。
10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为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向日本驻北京公使提出抗议,要求日军迅速撤离。
10月16日 各省将军因日军占领胶济铁路全线致电袁世凯,指出日本有非分企图,我国应采取防备措施。
袁世凯复电称,“日本素敦睦谊,谅亦不致有意外之举”,应“静观以待,不必稍形惊扰,致碍外交前途。
” 10月23日 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后,北京政府虽提出抗议,日军不予撤退,本日又在济南设立领事馆。
11月7日 日本及英国军队在胶州湾及胶济铁路沿钱向德军发动总攻击,本日,德军向日英军队投降。
11月20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山东交涉员暂由济南道尹陈懋鼎兼任,不久由罗昌接任。
12月6日 山东绅民组织“东亚和平维持会”,推选代表去北京请愿,要求北京政府取消山东军事区域,撤走胶济铁路沿线日军,并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1915年1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英日两国驻中国公使,要求正式取消山东交战区,两国在该区域内的军队一律撤退。
日本不予理睬。
1月18日 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北京政府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特权。
2月26日 日本军队在淄川修筑的金岭镇至铁山的铁路竣工,并开始挖掘铁矿,当地人民群起反对,并至省城济南呈诉。
3月10日 日本内阁决定向中国东北、京津及山东派兵。
本月共向山东等地派兵3万余人。
5月9日 袁世凯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接受了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全国各地掀起抵制日货的高潮。
全国教育联合会将5月9日定为国耻纪念日。
12月12日 袁世凯宣布恢复帝制,改次年为“洪宪”元年。
全国人民群起反对。
本月蔡锷等在云南发动讨袁护国战争。
日本对青岛和胶济铁路实行军事占领达7年之久,直到1922年2月4日才被迫同意从山东撤兵,但仍保有在山东的许多权益。
【二十一条主要内容】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
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
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
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
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
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
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
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
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
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
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
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
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
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节录: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
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如何理解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
指的就是民族平等的三个原则。
三个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①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②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③各民族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又是民族平等和团结的物质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