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公安民警常用规范用语
《看守所民警执勤规(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看守所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执勤行为,培养优良警风,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执勤行为,是指看守所民警执行职务时言行举止的总称。
第三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做到: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清正廉洁,纪律严明; (三)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第五条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放在押人员; (二)玩忽职守; (三)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员提供劳务; (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 (八)将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警 容 第六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佩带执勤证,需携带警械装备的按规定携带,保持警容严整。
第七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仪容整洁。
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男性民警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举止庄重,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看守所环境、卫生和办公秩序,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内务规范,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第四章 礼节、接待 第十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遵守下列礼节: (一)遇见领导视察、检查时,看守所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执勤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二)遇见本所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十一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办案人员、律师时,应当主动致意,热情服务,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
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明确告之并耐心解释。
第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在押人员亲友时,应当主动致意,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并主动介绍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情况,同时征求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会见、送物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对不能安排的要明确说明理由,严禁冷、硬、横、推。
第十三条 看守所民警对外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章 勤 务 第十四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工作规范、文明。
不得酒后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聊天、饮酒、吃零食、娱乐或者从事其他有碍勤务的活动。
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区,巡视或者进入监室时不得吸烟。
不得随意在监区内放置警服、警械、文件、工作证件、钥匙等。
第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接班民警应当提前到岗,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
交接班时要交接清监内在押人员人数,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已办完与未办完的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值班物品。
第十六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进入监区开展管理、教育工作,对在押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直接负责在押人员的铺位安排、内务管理等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
男性民警不得单独进入女监区、女监室,不得单独和女性在押人员谈话。
第十七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掌握所分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敦促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主动坦白、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看守所民警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文明管理。
(一)及时告知并切实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处罚在押人员时,应当说明被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二)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少数民族、外国籍在押人员的生活习惯。
对在押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必须称呼姓名或者编号,不得叫绰号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歧视性的语言。
认真回应在押人员的问好。
(三)充分调动在押人员接受监管和认罪服法的积极性,工作力求深入、细致,因人施管、施教,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真心挽救,真情感化,杜绝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四)关心在押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认真解答在押人员提出的问题,解决在押人员的困难,对不符合规定或者看守所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和生活照顾。
第十九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严格遵守24小时双人以上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严密监视,严把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关,严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处置各类事故、事件的预案,积极参加演练。
发生事故、事件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做到机智果敢、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第二十一条 除处置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况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携带武器进入监区。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不是调整民警执法执勤行为的规范,是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而制定的。
主要规定了如何处理人民警察的方式和方法,是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时不可逾越的红线啊
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第 为了规范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保障道路安全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年检合格标记,或者违反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的; (三)车辆违章超员、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 (四)车辆超速行驶、逆行,违章超车、会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占道行驶,不按规定避让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和其他特种车的,或者违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六)车辆行驶中有曲线、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机动车驾驶员有可能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的; (七)有其他明显交通违章行为的; (八)需要查缉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发现与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第四条 交通民警需要检查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
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第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各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第三条及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相应处罚种类、幅度规定的轻微违章(单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并当场改正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不予处罚;需要对严重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必须严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应当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予以罚款后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
但对同一违章超载行为,当日不得重复罚款。
第六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交通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交通民警不得对处以罚款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复核其交通违章行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第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上无号牌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与驾驶证上姓名、单位名称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以及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当场处罚,由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一)加高车厢拦板,安装车(厢)篷的; (二)擅自安装防护装置(未超宽的)或者应当安装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三)安装副油箱、滴水箱、驾驶室挡阳棚,加装钢板弹簧的; (四)未携带灭火器但当时没有发生火灾的; (五)未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但当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对外地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并需在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
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由交通民警开据暂扣凭证;处以超过五十元罚款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交通民警开据的暂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机动车驾驶员缴款后,应当立即发还所扣证件。
其他情况不得随意采用暂扣机动车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或者滞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 (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年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得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述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四)故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二)参与洗车场、修车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和各种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时,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立即停车,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坚决查处交通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0年发布的《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 (中央法规)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内容简介派出所,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机关,是各项公业工作的基础,担负着预防飞打法犯罪活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第一线战斗任务.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今年3月,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的结晶,具有全面性,概括性,实战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特点,是全面强化公安派出所实战能力,提高派出所整体工作效率,应对当前治安复杂形势,保一方平安的纲领性文件.在比较深入,反复地学习了《规范》之后,我们感受很深.一致认为有必要将个人对文件学习的理解和体会结合长期从事公安工作实践的体验,逐条撰写成文,整理成册,与广大公安民警交流,切磋,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为促进学习《规范》精神,正确贯彻《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和服务水平献出一份微薄之力.本书除逐条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内容的解说与运用进行阐述外,还通过附录的形式收录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由于篇幅所限,对不能收进书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书在附录中通过索引的方式给广大民警提供了一个查找的索引.本书有全面性,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可以作为培训民警的教材.
浅谈一线高速交警如何做到规范执勤执法
(中国高速 王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决定了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有更新更高的标准。
近年来,全区公安交警部门以构建爱民、亲民、便民、利民四民和谐警民关系,持续开展了一系列执法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大一线交警在执法形象和理念上有了很大的提升。
然而当前在一线高速交警身上仍然还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矛盾激化现象也时有发生。
面对当前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做到如何严格执法,又要做到让群众满意,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突出问题。
如何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执法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怎样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讲究执法艺术是摆在交警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下面本人结合长期立足一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对当前一线高速交警执法环境及执法难成因的分析(一)当前执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制理念也日益增强,高速交警不断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任。
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一线交警的执法环境不尽人意,很多交警在执行公务时自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执法权威和自身执法权益也受到影响。
甚至部分交通违法者阻碍交警执法、辱骂交警、恶性袭警。
不可否认,现在很多高速交警在规范执勤执法、自我防护意识、防范能力等方面尚有不足:首先是民警自我保护的意识和防范意识能力不强。
由于高速交警没有受过专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的技能训练,对一些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缺乏应有的警惕和预见。
其次是执勤执法行为不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对交通违法者歧视的态度,以管理者自居,大声训斥,等不良行为,应该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以管理为服务的思想去纠违。
再次是执勤执法不文明,有的民警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不给群众解释的权利,不听群众的申辩,这些都容易引起群众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进而引发冲突和矛盾。
再者还有一些群众对交警管理和服务的认识上也存在偏差。
目前的现象是人为地将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放到对立面上去。
群众看到高速交通秩序混乱,给自己的出行和安全带来不利时,非常希望高速交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尽快改善交通环境;但交警一旦严格执法起来,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有些人就会感到不能适应了,所以这种心态的普遍存在对改善执法环境十分不利。
(二)成因分析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高速公路上的车辆也日渐增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来自五湖四海,由于高速交警执法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人群,给交警执法带来了严峻考验。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群众法律观念不适应。
在阻碍执法、侮辱谩骂交警行为人中,大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素质差,没有将法律内化为潜意识的行为准则,未形成维护法律秩序的自觉性,遇事往往狭隘地从私利出发,只愿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当交警正常执法,不能满足自己的想法和愿望时,容易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甚至错误使用暴力来维护自己所谓的权利。
二是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适应。
目前影响执法环境的因素很多,但交警队伍自身的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交警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艺术、工作水平等自身素质欠缺,执法不够规范、不够文明、不够理性,时常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或者无原则的迁就妥协,让部分群众认为越闹越有理,这严重的损害了高速交警执法的权威和人民警察的尊严。
另外,一些交警同志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确、现场处置能力不强,办事不严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执法冲突增多。
(一)转变民警思想观念,解决好自我认识的问题首先,交通执法要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我们交警执法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任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的执法活动面对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其目的也是为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所有的执法活动必须要立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这就要求一线高速交警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的问题。
1、切实树立群众意识。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托和力量源泉。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交通管理工作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解决执法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和谐警民关系。
2、切实树立执法为民意识。
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就要增强交警在交通管理执法中的执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人权意识和法制意识,将服从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忠于法律的观念入脑入心,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3、切实树立责任意识。
从微观上讲,要强化执法过错就会被追究的责任意识,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和民警身上,确保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激发广大高速交警的执勤执法热情,强化责任感。
使每一位民警都能认识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是塑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形象的有力保证,也是加强我们交警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
(二)加强民警自身修养学习,解决好工作能力的问题俗话说:工善欲其事,必先利其器。
因此,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是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基础。
民警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效果和评判执法质量的标准,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对交警的理解与支持。
因而,作为高速交警特别是一线的高速交警,要具有良好的修养,扎实的基本功。
首先要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善于着眼政治,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洞察社会舆情,分析处理敏感问题。
其次,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对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要能够背熟和运用。
这是讲究执法艺术的前提。
再次是知识面要宽、广,除了精通有关法律外,还要博览群书,有针对性的学习管理学、行为学、心理学等科学原理,拓宽知识面,为艺术执法增添艺术细胞。
四是要具有善于观察和发现问题的预见能力,掌握执法的主动权。
五是要练就能言善辩的口才,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明规范的用语,使受罚者无把柄可抓。
六是要有稳定心理素质,遇变不惊,处乱不慌,临危不乱,在复杂的场合里保持沉着冷静。
做到怒不变容,喜不失节,辱不冲动,修身养性,内正其心,外正其容,热情但不失威严,灵活且不失庄重,耐心则不失果断,坚定中不失柔韧,干练中不失细腻,言谈举止得体有风度。
(三)坚持人性执法,解决好理念的问题高速交警在路面值勤执法时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因此,民警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树立正面标兵,坚决克服违纪违法现象,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交通管理工作的舆论平台,使每个民警时刻谨记为群众谋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的工作理念,把服务意识贯穿到执法和管理的每个环节,体现到每个岗位、每项工作和工作的每个环节中。
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理解群众、体谅群众、考虑群众、关心群众。
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掌握好处罚得对不对、妥不妥、严不严的问题。
作为一线高速交警在值勤执法中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处罚权,除了需要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了解违法者的心态:第一,执法者与受罚者都是人。
绝大多数违法者主观愿望上不想违法,更不愿受到处罚和指责。
第二,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多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调解消化处理的。
所以,我们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合法、适度、量情的原则。
对于交通违法初犯者和情节轻微者一般以警告教育为主,不施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教育和处罚并举的方法,要让他们罚得心服口服,使得广大交通民警以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当好人民的公仆。
(四)讲究艺术,解决好执法方法的问题高速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是管理者,受处罚者是被管理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一对矛盾体。
交警执法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运动的转化过程,管理也是服务,如果处理得好,矛盾可以化解或缓解。
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就有可能激化。
在不降低执法力度的前提下,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取得被纠处者的理解和配合,巧妙运用的语言技巧,委婉的向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使执法平稳有序,这是每个基层交通民警每天都要面临并回答的颇具难度的现实问题。
综上所述,高速交警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道路安全法--路面执勤执法规范》实施,把握以上几个原则,执法态度要谦和。
在执法中多用平和话语、少用刺激语言,多用关怀口吻、少用训斥语气,做到待人有阳光笑脸、办事有阳光操作、助人有阳光温暖、问题用微笑解决,让违法者内心有所震捍,让自己的人生价值有所体现,让高速交警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推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
检查站如何严密安全防范,规范执法执勤,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统筹安排部署日常勤
一、增强民警自我保护和危险意识。
由于一些公民法制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恶化、民警执法权威不强、少数人怨气怒气躁气增多,使得民警在执法过程受到伤害的危险进一步增加。
因此,每个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执勤民警,必须清醒认识当前的执法环境、必须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处警、执法办案乃至调处纠纷、救助群众过程中,都要保持强烈的危险意识,始终严密注视所面对对象的行为动态。
二、规范执勤执法,强化民警现场安全防范。
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必须认真做好现场的自我安全防护工作,在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执勤执法活动。
即必须做到六个合理:合理设定执勤点,合理使用安全防护器具,合理停放警车,合理运用执法技巧,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合理使用取证设备。
三、适时开展防护技能培训。
民警的主观能动性是搞好安全防护的决定因素,除通过教育引导不断强化民警安全防护观念外,积极培训单警装备使用、事故现场站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方法、车辆查控安全技巧,暴雨、夜间等恶劣条件下执勤执法操作方法等提高民警的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执勤装备作用的发挥到位。
在课堂理论讲解的基础上,通过模拟路面执法、夜查、事故处理现场,贴近实战演练警车的安全停放、警示标志正确使用、车辆及违法人员查控等内容,使民警对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操作规范和要求有更直观的了解和掌握。
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确保交通民警身心健康。
当前警力匮乏的现状暂时还很难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对一线民警的优待善待是整合警力资源、保障民警健康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公安警务保障机制,将从优待警工作做细、做扎实、做到位。
五、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通过各种手段,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使驾驶员树立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形成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
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把宣传工作带上路,在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时进行交通法规宣传,要指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视。
还要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扩大交通安全宣传面和影响力,让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时刻萦绕在广大群众的身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