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年人总是控制不住的自言自语。
是什么病啊,有办法治吗
一、老人患上了老年痴呆二、老人心理孤独
对老年人群进行健康教育有什么意义
年人群的健康教育,十键和必要
因为现在我国的老龄化日峻,全民健康素养6%。
我国每年用于疾病上的花费数目惊人,有很多慢性病可以通过改善饮食习惯,增加健康意识和正确的保健手段,能够避免和预防。
在这方面,国外很多国家已经走在了前面。
如果推广的好,可以极大减少因病致穷,因病致残,因病返穷的窘困。
为国家节约大量的医疗资源和人力物力资源。
患有心脏病的老人要注意什么
老年人的体检项目一般就是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加潜血,还有凝血全项、肝功、肾功、血糖、血脂、电解质,这是血尿便常规检查的项目。
其他的可以查心电图、胸部CT。
另外,如果有头晕、头痛,这样的病人可以查头颅CT或者核磁,看患者的症状。
如果有新发的肢体乏力,一般会查头颅核磁平扫加弥散。
如果是高血压、糖尿病,这样的病人一般可能会加查颈部的血管彩超和心脏的彩超。
如果是心脏病的病人,要查心电图、心脏彩超,根据症状,如果怀疑有心绞痛或心肌梗死,要查心肌酶谱和肌钙蛋白,这些都是常规的检查。
什么是老年人健康管理的宗旨
日本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典型模式\ 作者:李茂夫 来源:《当代世界》 2010-05-19 14:16:41\ \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群疾病谱发生了改变,慢性病护理的需求量增加;人们在重视身心健康的同时,对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意识也不断增强,社区医疗保健工作面临着难得的机遇。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更加大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力度。
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英国、澳大利亚以及亚洲部分国家和我国香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 \ 日本 日本的社区保健是根据《地域保健法》、《保健疗法》的规定,至1994年各都道府县,特别行政区都设立了保健所,保健中心,全国共有保健所848所,市街村保健中心1241所,各类保健机构中保健护士达到2万余人,为日本国民健康实施全民保健工作。
同时日本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为促进社区保健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椐厚生省人口问题研究所推算,到2000年日本老年人口比例将占总人口数的15.6%。
针对此种情况,日本的社区护理发展也较快,其中老人保健与母子保健是日本社区保健工作的中心,老龄化社会推进了日本老人保健事业的发展。
据厚生省统计, 1994年9月,日本各类老人保健设施就已达到1003个,入所老人8.5万余人,日本老人保健制度的宗旨是保持健康、确保医疗。
为此,在社区人员进入40岁即开始建立“健康手册”,开展基本的健康教育、健康诊查等。
老人保健医疗的层次可分为:医院老人病房、疗养院、老人保健中心、康复机构、特别养护老人之家、托老所、家庭护理援助机构等。
1993年日本颁布了《老人保健法》,对家庭访问护理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由医院,诊疗所的护士给在家疗养者、精神康复病人提供援助。
概椐《母子健康法》和《儿童福利法》的规定,日本保健所保健中心对结婚、妊娠、分娩、围产期妇女和出生婴儿,直至学龄前幼儿给予各种健康诊查、保健指导和医疗援助。
\ \ 老年保健(elderly care)---最初起源于美国,随着人们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等知识的不断积累,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开始采取以社区为中心的社区老年保健服务等办法,在欧洲、美洲和亚洲的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近年来不断为老年人扩大保健设施及福利设施等社会服务。
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一般集中在支持性的、帮助保护性的、改进生理和社会功能、为个人成就提供机会等活动上。
\ \ \ 一、美国老年人保健措施\ \ \ (一)对居家的体弱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家庭保健、送饭上门、定期探望、电话确认、紧急呼救系统等服务。
\ \ 1. 家政服务:由受过训练的妇女来完成。
\ \ 2. 家庭保健服务\ \ 3. 送餐上门\ \ 4. 定期探望\ \ 5. 电话确认服务\ \ 6. 应急响应系统\ \ \ (二)为健康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计划\ \ 为那些相对健康及能自己旅行的老年人提供个人或集体服务。
\ \ 1. 交通或陪伴服务\ \ 2. 老年食堂:\ \ 3. 法律服务\ \ 4. 就业服务\ \ (三)专门服务\ \ 1. 老年人日托中心----不能在家独立居住,又不愿去养老机构的。
\ \ 2. 咨询服务----节决个人和家庭矛盾。
\ \ 3. 保护服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 \ 二、日本老年人保健措施\ \ \ (一)健康老年人\ \ 1. 建立“生机勃勃”的推进中心:促进老年人“自立、参与、自护、自我充实、尊严”为原则。
\ \ 2. 建立“银色人才”中心:为就业提供机会。
\ \ 3. 提供专用的“银色交通工具”: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
\ \ (二)独居与虚弱的老年人\ \ 1. 建立完善的急救情报系统\ \ 2. 建立市镇村老年人福利推进事业中心----确保安全、解除孤独、帮助日常生活、促进健康。
\ \ (三)长期卧床老年人\ \ 1. 设置老年热服务总站\ \ 2. 建立家庭护理支持中心\ \ 3. 设置家庭护理中心\ \ 4. 设立福利器械综合中心\ \ (四)痴呆老年人\ \ 1. 设置痴呆老年人日间护理站\ \ 2. 建立痴呆老年人综合护理联合体系\ \ (五)建立协力员小组\ \ \ 三、我国老年人保健措施\ \ 2000年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群体。
\ \ (一)我国城市社区老年人养老的体制主要有三种情况:\ \ 1. 所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大部分其他所有制成份的企业都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 \ 2.大部分事业、行政单位仍然沿袭原有的退休金制度。
\ \ 3.没有正式工作或没有工作的老年人未加入社会健康保险,生活主要依靠配偶的工资或子女抚养。
\ \ (二)我国政府对老年人工作十分关注\ \ 加强领导、人力配备、政策指引、机构发展、国内外交流、人才培养等发面给予了关心和支持。
\ \ (三)1977年我国护理体系的发展过程\ \ 1. 医院的老年护理\ \ 2.老年病专科医院的设立\ \ 3.老年护理医院的成立\ \ 4.街道成立护理中心\ \ 5.养老院、老年公寓。
\ \ \ 第三节 社区老年人的保健与护理\ \ \ 一、联合国老年人保健原则\ \ 1991年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老年人保健原则》。
强调老年人的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和尊严。
原则如下:\ \ (一)独立\ \ 1. 老年人应能通过提供收入、家庭和社会支持以及自助,享有足够的食物、水、住房、衣着和保健。
\ \ 2.老年人应有工作机会或其他创造收入的机会。
\ \ 3.老年人应能参与决定退出劳动力队伍的时间。
\ \ 4.老年人应能参与适当的教育和培训。
\ \ 5.老年人应能生活在安全且适合个人选择和能力变化的环境。
\ \ 6.老年人应能尽可能长期在家居住。
\ \ (二)参与\ \ 1. 老年人应始终融于社会,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直接影响其福祉的政策,并将其知识和技能传给子孙后代。
\ \ 2.老年人应能寻求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应以志愿工作者身份担任与其兴趣很相称的职务。
\ \ 3.老年人应能组织老年人运动或协会。
\ \ (三)照顾\ \ 1. 老年人因按照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享有家庭和社区的照顾和保护。
\ \ 2. 应享有保健服务,帮助他们保持或恢复到身体、智利和情绪的最佳水平并预防或延缓疾病的发生。
\ \ 3. 应享有各种社会和法律服务,以提高其自主能力并使他们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照顾。
\ \ 4. 居住在任何住所、安养院或治疗所时,均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 \ (四)自我充实\ \ 1. 以能寻求充分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 \ 2. 应能享用社会的教育、文艺、精神和文娱资源。
\ \ (五)尊严\ \ 1. 生活应有尊严、有保障、且不受剥削和身心虐待。
\ \ 2. 不论其年龄和性别、种族或族裔背景、残疾或其它状况,均应受到公平对待,不论其经济贡献大小均应受到尊重。
\ \ \ 二、老年人的健身与娱乐活动\ \ (一)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老年人健身的五项指导原则\ \ 1、应特别重视有助于心血管健康的运动。
\ \ 2、应重视重量训练。
\ \ 3、注意维持体内运动的“平衡”。
\ \ 4、高龄老年人和体质衰弱者应参加运动。
\ \ 5、关注与锻炼相关的心理因素。
\ \ (二)老年人的运动\ \ (三)老年人坚持适度锻炼的注意事项\ \ 1、行走不宜过快\ \ 2、转头活动不宜过快\ \ 3、运动量不宜过大\ \ 4、运动时间 一天不超过2小时\ \ 5、自我检测运动强度\ \ \ 三、老年人的饮食照顾\ \ (一)饮食搭配合理,营养平衡\ \ (二)合理的烹调 软烂\ \ (三)一日三餐合理安排,养成良好的进食习惯\ \ (四)注意饮食卫生\ \ (五)恰当的进餐方式\ \ \ 四、老年人的休息与睡眠\ \ (一)休息\ \ (二)睡眠\ \ \ 五、老年人的安全防护\ \ (一)跌倒的防护 防滑设施\ \ (二)防呛防噎\ \ (三)防止坠床\ \ (四)注意用药安全\ \ (五)防止交叉感染\ \ \ 第四节 老年人常见的社会心理健康问题和预防\ \ \ 一、离退休综合征\ \ 二、老年抑郁症 自杀倾向\ \ 三、老年疑病症 特征\ \ 四、丧偶\ \ \ 小结: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影响老年人健康的因素,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的评估,社区老年人常见的健康问,掌握不同健康状况老年人的社区护理措施和健康指导;理解老年人、人口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概念,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以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特殊问题,老年人健康评估的主要内容,老年人的患病特点与常见疾病的护理要点;了解全球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与趋势,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变化。
什么叫老年人权益
老年人权益的定义是什么
老年人权益就是老年人依法享受的法律保护体系范围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看中老年病人送什么好
1、看望老年病人一般可以带一些奶粉,带些水果,其他的食物看不清病人是什么病最好也不带;2、送个红包讨吉利,相对而言,钱也比较实用;3、鲜花赏心悦目,不过最好先知道病人是不是对花粉过敏;4、病人窝在病床上很无聊,送几本病人爱看的书,帮助打发时间。
老年病科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老年病科管理者加强老年病科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在老年病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老年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老年病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老年病科门诊,可开设专病门诊。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开设病房,具备提供老年病科急诊诊疗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座椅、诊室、检查室、治疗室(含中医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能够保护患者隐私。
三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根据专科特色设置配套的诊断设施、治疗室。
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病房应设置检查室和中医治疗室,中医治疗室可开展针灸、火罐、音疗、、中药熏洗、中药外治疗法、理疗等。
第九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可配备中药超声导入治疗设备、针灸设备、经络治疗设备、中医磁疗设备、中药泡洗设备等有助于提高疗效的中医诊疗设备。
设备和相关功能检查室应全院共享。
第十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本科室特色疗法开展情况,建立针灸、耳穴治疗、音疗、穴位注射、穴位贴敷、中药外敷、中药熏洗、中药灌肠等老年病科常用诊疗设备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医师应接受过中医老年病专业系统培训,掌握中医老年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应熟练掌握急危重症监护和抢救的技能。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老年病科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2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老年病科常用诊疗技术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丰富的诊疗经验,具备常见老年病科急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中医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疑难、危重老年病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的转科培训后,在老年病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老年病的诊断标准、本科主要病种的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技能、老年病中医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及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进修、跟师学习、参加学习班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新技术新方法等,了解老年病防治新进展,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老年专病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级以上医师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老年疑难、急危重症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掌握老年病科防治新进展。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主任应由从事中医老年病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系统接受过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2年以上)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
二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老年病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老年病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老年病专业学习和工作20年以上,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
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老年病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老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中医老年病学科防治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3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护士应熟悉中医药诊疗常见老年病的基本知识,掌握老年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本科疾病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能为病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护士长是老年病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老年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三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老年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要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
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比例、急危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老年病中医诊疗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具备常见、多发老年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开展郁证、不寐、骨痹、消渴、淋证、便秘、胃脘痛、汗证、胸痹、眩晕、中风等老年常见病诊疗的能力。
三级中医医院应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具备开展呆病、颤证、心悸、喘证、水肿等老年疑难、急危重症诊疗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鼓励门诊和病房使用中药饮片,在辨证论治原则指导下,合理应用中成药和医院中药制剂。
开展中药外敷、中药灌肠、针灸、耳穴治疗、足浴、穴位贴敷、脐疗、拔罐等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穴位注射、穴位埋线、砭石等服务项目,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的相关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结合本科室临床实际,形成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并应用于临床,定期对本科室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及疗效水平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第二十七条 强化中医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
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内容要体现中医辨证论治思想,做到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充分发挥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中医诊疗的指导作用;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急危重症、疑难病的中医诊治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环境形象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展板布置等形式,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老年病的科普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老年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防治老年病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依据病种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老年病专业历史人物和本科室名医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宣传形式。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老年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族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老年人选择用药的原则有哪些
老年人用药基本原则: 一、选用合适药物。
诊断一经确立先权衡治疗药物的利不仅要考虑到即时的治疗效果,也要考虑持续用药可能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此外,在多药合用时,更应想到可能会发生药物有害的相互作用。
二、掌握最佳的用药剂量。
一般要求是:从50岁开始,每增加1岁应减少成人用量的1%;60岁以上,用成人剂量的1\\\/3; 70岁以上,用1\\\/4; 80岁以上,用1\\\/5。
从小剂量开始,逐步增加到最佳剂量,加强血药浓度监测。
三、避免不适用药老年人由于机体功能衰退,抗病与承受药物的能力俱下降,故在使用药物时,应当非常慎重,努力避免不适用药物。
四、警惕合用药物的不良反应。
颈肩腰腿痛病人常用的非甾体药与解热镇痛药,若合用会引起不少反应。
如阿司匹林与香豆素类口服抗凝药合用,可使抗凝作用增强,引起溃疡出血;阿司匹林与皮质类固醇合用,更会致溃疡出血;阿司匹林与氨甲蝶呤合用,可使后者的骨髓抑制作用加重;阿司匹林与口服降糖药合用≯可加剧低血糖反应等。
由于老人慢性病多,合用多种药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因而必须警惕合用药物的不良反应。
五、控制特别慎用的药物。
一些颈肩腰腿痛老人,常伴肝血流量减少,且有不同程度的肾功能减退,因而在用药后可使某些药物的排泄延缓,清除率下降,造成药物在血中的浓度升高,进而使药物在体内积蓄中毒。
因此,在对腰腿痛伴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疾病的患者用药时,应特别谨慎。
男性老人还多患有前列腺增生症,如使用了抗胆碱能药物,如阿托品、山莨菪碱等,就会使已有的排尿不畅更加重。
利尿剂常可导致老年人低血容量、低血钾、低血压和血管栓塞。
过强的利尿作用,也可使前列腺增生的老年腰腿痛病人产生尿潴留。
老年人免疫功能减退,当合并严重感染时,即使致病菌体外药敏试验敏感,也有可能出现抗菌药物治疗失败的情况,此时,有必要并用两种抗菌药,以增强抗菌能力。
还有安眠药、抗焦虑抑郁药和补品等,均应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