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或湖北省1980年至1982年所适用的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有哪些
你可能要补充下你自己的具体情况!如果你想知道那个时间的政策法规,我建议你去档案馆看看.至少现在的计划生育部门我没发现有那么早期的东西存下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80年代以后实现计划生育的地区是哪些
计划生育政策当然是全国推行啊,只不过各地实际情况不一样,所以政策的执行效果也不同。
建议楼主看看下面这个网址:
如何使用湖北省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系统村居在线服务平台
进入湖北省人口计生全员平台,进入后有四个方块其中就有村居在线服务平台,然后再点村居在线平台,把你的用户名和密码填进后再点确定就出现信息表,再按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每户有几人就填几次,最后点保存,就OK。
各地雷人的计划生育宣传口号
湖南某地的“超生就扎!”,好一个干脆决绝的极左口号。
但比起云南楚雄某农村的“一人超生,全村结扎!”就算不了什么了。
山东的国道上有条绝对经典:“一人结扎,全家光荣”,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幕: 放鞭炮、骑大马、戴红花,逢人便趾高气昂地宣布:“俺结扎啦!快来俺家喝酒吧!。
” 四川某乡路边的农舍上用白漆刷着:“该扎不扎,见了就抓。
” 某地倒有点重女轻男:“女扎要得病,男扎还能行!” 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小村庄:“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这说明那里的主要障碍在男方。
在江西婺原见到的:“见证怀孕,持证生育!” 山东某农村计划生育口号:“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 旁边还有一条:“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
” 山东菏泽的计划生育:“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 安徽某县:“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
” 江苏农村多处可见:“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 湖南某县的生育计划标语:“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 四川某山村:“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 广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有条更狠:“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 在四川更有邪门的,叫做:“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 足见那里的计生工作之艰难。
某地估计计划生育阻力较大,有关部门便刷了条标语:“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
” 湖北阳新地区的计划生育标语也很形象很彪悍:“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 安徽某地:“坚决打击流产女婴!”好一条中国特色的标语 贵州倒是婉转温柔:“朋友,你计划生育了吗?。
” 北京某远郊区:“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
” 在山西看到的版本是:“山区人民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
” 最绝的是东三省版本:“农村想不穷,少生孩子养狗熊。
” 湖南某乡政府:“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 湖北某火葬场门口:“经济搞上去,人口降下来。
”
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城镇独生子女夫妻可生二胎 农村二孩政策有所调整 再婚夫妇生育条件放宽半边户执行城镇生育政策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计生手术 社会抚养费取代计划外生育费 建立计划生育专项奖励资金独生子女证退出历史舞台 具体政策可以上湖北计划生育望看 总的就是这几方面
湖北省委,省政府是什么时间印发《计划生育意见》
可以很肯定地说,湖北省委省政府从来没有印发过《计划生育意见》。
不仅仅是湖北,全国各地也没有印发过《计划生育意见》。
但涉及计划生育“意见”的文件很多,比如2005年7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过《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2006年9月,印发过《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2012年3月,印发过《关于加强和完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7 11条第五款
应该不能吧。
要不就问问当局的~实在想要个男孩子传宗接代 就躲着去外地生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全文是什么呀 相当重要 谢谢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 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
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优生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
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
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
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章 节制生育第十七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 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条 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 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
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三条 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四条 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
(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适当奖金,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
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并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对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十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以及伪造、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六)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的机关以及征收的机关。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和征收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以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
1997年3月28日
写两条标语,分别不能超过二十字 (1)宁可血流成河,不能超生一个—计划生育标语,必须运用拟人的修...
计划生育的宣传标语湖南某地的“超生就扎
”,好一个干脆决绝的极左宣传标语。
但比起云南楚雄某农村的“一人超生,全村结扎
”就算不了什么了。
山东的国道上有条宣传标语绝对经典:“一人结扎,全家光荣”,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幕:放鞭炮、骑大马、戴红花,逢人便趾高气昂地宣布:“俺结扎
快来俺家喝酒吧
。
”重庆某乡路边的农舍上用白漆刷着:“该扎不扎,见了就抓。
”某地倒有点重女轻男:“女扎要得病,男扎还能行
” 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小村庄:“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这说明那里的主要障碍在男方。
计划生育的宣传标语在江西婺原见到的的宣传标语:“见证怀孕,持证生育
”山东某农村计划生育宣传标语:“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旁边还有一条:“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
”山东菏泽的计划生育:“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安徽某县:“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
”江苏农村多处可见的宣传标语:“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湖南某县的生育计划标语:“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计划生育的宣传标语四川某山村:“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
刮
刮
”广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有条更狠:“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
”在河南的宣传标语更有邪门的,叫做:“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足见那里的计生工作之艰难。
某地估计计划生育阻力较大,有关部门便刷了条标语:“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
”湖北阳新地区的计划生育标语也很形象很彪悍:“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
” 安徽某地:“坚决打击流产女婴
”好一条中国特色的标语。
贵州的宣传标语倒是婉转温柔:“朋友,你计划生育了吗
。
”北京某远郊区:“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
。
”计划生育的宣传标语在山西看到的版本是:“山区人民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
”最绝的是东三省的宣传标语:“农村想不穷,少生孩子养狗熊。
”湖南某乡政府的宣传标语:“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湖北某火葬场门口:“经济搞上去,人口降下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