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濒危珍稀野生植物有哪些?
中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律法规: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规,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中国还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组织,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等还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规。
野生动植物既是自然资源,更是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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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野生的动植物破坏了人类生态系统应有什么
野生动植物的对人类有很大的人的影响,及到我们圈中的生物多样性的问题,生物多样值包括了直接和间接的使用价值。
其中直接使用价值体现在为人类提供了食物、纤维、药物等,间接实用价值则是对环境和生命维持系统的调节功能。
比如水土平衡,空气成分的平衡。
每种生物都有自己的生活权利的。
但数百年来,物种、种群以及自然环境的丧失过程很明显的加速。
特别是一些环境条件很好的地域,认为的介入导致一些珍稀物种的灭绝。
这直接的后果就是使得其居住的环境迅速恶化。
没有了这些物种的存在,环境的协调能力变差,最终导致大范围的环境变化。
\ 另外,野生动植物的特性与人工培养的动植物的特性不尽相同。
这对我们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进一步了解有很大的作用。
其中包括了对其生长、变异等方面都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对我们以后治理环境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如何既不破坏环境又能使野生植物商业化利用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具体量刑要结合案件情节由法院依法判决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可以砍伐?为什么?
是小树还是大树
能否收集野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成熟种子
应该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二章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