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关系方面论,没联性。
但是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可以法律的公正执行(即舆论监督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如果都能公平、公正执法了,那也就不存在舆论监督执法的具体行为了,不公正执法被监督纠正的实例近期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此就不作列举。
其他还有人民监督(即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行使)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法律执法具体行为的方面。
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您好,可以从以下几面着手: 一、 通过立法规范新闻,使新闻监督法治首先,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
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
其次,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除了新闻立法,还应从外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二、 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我国的司法独立也正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
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民心不可违
是舆论的胜利还是司法的妥协
舆论对司法有影响,但至于是好响还是坏的影响,不能统一而得具体具体分析。
老百姓的思维和法律思维并不一样,这就决定了舆论并不能和司法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必须接受舆论的监督,但舆论不能左右司法的公正,司法也要做到依法行事,不偏不倚,不受舆论的影响来独立行使司法权。
现实社会的任何人物、事件、问题、现象等都可以成为人们议论的对象,从而引起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
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或意见。
往往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其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
其现象外观是议论形态。
往往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某一公共问题作公开的评价。
其形成的因素为:(1)存在某个涉及人们共同利益的问题或事件;(2)有许多个人对这个问题或事件发表意见;(3)在这些意见中,必有一种具有共同倾向性的意见;(4)这种共同的意见会直接地或间接地对社会产生影响。
其形成可来自群众的自发;也可来自通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大众传播工具(报刊、广播、电视等)的有目的的引导。
当然在现在中国社会舆论监督有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完善阳光工程,借助社会力量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加强了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官的素质,完善民主法制建设。
同时,也更能充分地实现社会正义,它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
大家对于舆论影响司法怎么看的?
1、长远来说,法律就必须听舆论的。
因为,法律本身就表达了整个社会的人对自己生活环境的某种期望:比如,不希望被杀,所以要求杀人抵命;不希望被强X;不希望被抢劫;不希望被冤枉……等等。
所以,如果司法判决总是和舆论相悖,那么就说明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导致法律和多数人的意见冲突。
当然,如果舆论被某些人控制,那么显然不能适用这条。
因为此时的舆论是虚假的;甚至相应的立法也是非法的,因为投票者可能受到虚假舆论的误导。
2、短期来说,舆论不得干预司法。
因为司法是对规矩的执行过程,它无权修改\\\/推翻已有的法律。
要改规矩,只能是先立法,后执行。
否则,就成了舆论督促法庭枉法了。
希望采纳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
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
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
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
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
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
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
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
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
舆论应不应该影响司法
舆论与司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者关系辩证,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也可以反过来有利于舆论监督更好的实现,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将舆论监督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程度上。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的关系是对立又统一的,舆论监督如果离开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的意义便荡然无存;而司法独立如果无舆论监督,司法独立肯定是很难实现的,或者说司法独立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
妄想统治者自己设计一套程序将自己关起来,那简直是痴心妄想,这一点,在很早的时候已经由霍布斯论证过了。
所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依赖于一定限度的合理的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反映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司法判决的观点,代表一定的公意性,也体现了人民心中对于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对于中国的司法领域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如果社会舆论过多干涉司法活动,又会太过于限制司法活动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而丧失司法独立性,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也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于舆论监督的程度,司法领域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有其自身的专业素养,处理案件时需要依靠法律的专业性知识,而不是盲目地凭借道德规范来断案,人民即便是对基本的大是大非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是却并不能代替法律上的正义,因此司法独立是法律必须保证的,舆论监督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且是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法官在断案时只能够参考社会舆论的意见,而不能被舆论的观点所完全束缚,以社会舆论的意见来断案更是大错特错,其实社会舆论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督法律的实施,其本身并不能代替法律,所以法官判案只能主要依据法律,社会舆论只能起参考作用。
从具体层面上讲,社会舆论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层面加评判,应该尽量少的去干涉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只有保证法官充分地自由去判案和定罪量刑,才算得上司法独立,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的过错应当主要交由检察院来进行监督。
唯有如此才能够将人民思想中的普遍的正义和法律上的正义有机结合,控制好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幅度,才能够化解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其实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只是必须把握好一个尺度,让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达到一个动态合理的平衡状态,舆论监督不断约束司法活动中不好的地方,积极促进司法独立;反过来,司法独立又保障合理有效的舆论监督,使人民心中的正义能够更好的在司法领域有所体现,最终实现一个在合理舆论监督下的司法独立的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