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宣传标语口号
1、依法行政设法治政府 2、弘扬宪法精神,和谐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9、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10、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1、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6、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2、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4、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6、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前提; 7、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9、严把农产品质量关; 10、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11、营造农产品安全氛围,创造农产品安全环境; 12、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13、质量安全警钟长鸣一,健康生活和谐馨; 14、生产优质农产品为荣,销售劣质农产品为耻; 15、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16、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17、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18、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9、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20、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加强第七个“12
新旧三民主义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第一次公开提出民民主专政”概念的著作是:革命进行到底》(1949年的新年贺词)。
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全国性政权即将建立的时刻,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而写的一篇论文《论人民民主专政》标志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完全形成。
后来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说,「人民民主专政」即「人民民主独裁」。
这个词汇是不把「专政」当作贬义词使用的片语,中国政府视之为适合中国特殊国情的政治架构形式。
按照列宁的说法,专政是「不受限制的、凭藉暴力而不是凭藉法律的政权。
」(《列宁全集》第10卷第186页)
一口东来气太骄,是什么意思
一二 无土有主 小小天罡 垂拱而治 颂曰 一口东来气太骄 脚下无履首无毛木子冰霜涣 生我者猴死我:一二叁四,很难理解,大家的分歧也很大。
一说,一二叁四指的是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只有四位总统,蒋家父子、**、**,所以在大选前人们就预言连宋不可能当选。
另一解,建国初的中国分为四块,大陆、台湾、香港、澳门。
无土有主,如第一句按第一种解释,那这句应是指民国虽然丢了国土,但还宣称是这些国土的主人。
按第二种解释,如果将一二三四理解为大陆、台湾、香港、澳门,这句话的意思是,中国终将收回失去的土地。
还有一解是说大陆土改,没有土地的人有人给他们做主了。
小小天罡,垂拱而治,指的是逃到台湾的国民党小朝廷把小小台湾治理的还是很繁荣。
一口东来气太骄,很明显是暗示我们伟大领袖?的名字,(还有人说来字也暗示了周恩来),联想主席的诗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是够骄的,他把中华民国赶出了大陆。
脚下无履首无毛,工农红军不就是没有鞋子,没有帽子,一穷二白,小米加步枪打的天下,同时,也暗示首领是姓毛。
另一解,蒋介石是光头,这一句是暗示他狼狈逃台的情景。
若逢木子冰霜涣,生我者猴死我雕,此句至为关键,玄机很深,他暗示了民国诞生和民国的灭亡。
若逢木子冰霜涣,木子,李也--**,冰霜涣,水变--水扁也,一个姓李的,一个叫水扁的是使中华民国灭亡的关键人物。
真乃千古绝佳字谜。
生我者猴死我雕,这句显然暗示民国的诞生与灭亡。
猴,狲也--孙中山,雕--美国国鸟也。
明白了吧,是姓孙的人建立的民国,让国鸟为雕的(另解,名字与雕字有关的人,有人提出是马英九,雕者,鹰鹫也,即英九)灭亡了。
推测不是美国许可水扁废民国宪法改国号,就是美国出卖了台湾逼台与大陆统一。
如何培养公民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
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效果。
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是人们关于宪法方面的有明确观念的思想体系,也可以是人们关于宪法方面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心理感觉和态度、评价。
宪法意识涉及到社会各阶层有关宪法的价值观念,所以它可以是多层次的、多元化的。
相对于成文宪法典而言,宪法意识可以说是一种观念上的宪法,对于制宪、行宪以及宪政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在上一个世纪,中国人花了一百年的时间在追求宪政的理想。
如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颁布了《重大信条十九条》;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时至今日,宪政追求已历百年之久,但仍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宪政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仍存在矛盾与冲突。
其原因何在,值得人们深思。
应该说,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也有观念层面的。
民众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而在社会基础方面,我们看到了中国近代立宪的悲剧因素。
梁启超曾谓:“然立宪之动机起自政府而不起自人民,则其结果必无可观者,此不可不熟查也。
”孙中山先生在回顾制定《临时约法》时的政治局面与思想潮流的状况时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指出:一国之趋势,为万众之心理所造成;若其势已成,则断非一二因利乘便之人之智力可转移也。
他认为我国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这是中国缺恨之点。
故改造中国,就必须把民主共和国精神明确地用法律固定下来,才能使帝统为之斩绝,专制为之推翻。
辛亥革命以后,北洋军阀层出不穷的毁法事件,使他认识到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
一个社会可以有宪法典而可能无良好的宪法实施环境。
但任何宪政活动的背后,必然以深厚的宪法意识作为基础,真正的宪政活动在一个社会出现,是以宪法意识的充分存在为先决条件的。
制定1954宪法时,由于历史与文化方面的原因,多数中国公民虽了解宪法的基本知识,但还不能全面地理解宪法的价值和基本理念。
当时的宪法宣传主要围绕制宪意义、新中国的成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意义,对宪法、宪政的含义、内容、价值等基本问题却很少涉及。
1954年宪法的全民大讨论虽然很成功,但起到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整体上培养起公民的宪法意识,更没有形成全社会普遍的宪法意志。
立宪、行宪没有转化为公众内在的迫切要求与行为准则,宪法的实施更没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实施效果的不理想。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行,利益的分化,以及文化教育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日渐高涨,宪法问题、涉宪案件频频出现,人民的宪法意识也逐步提高。
由此,宪法也日渐受到重视和尊重,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到普通民众都或多或少地感觉到了宪法的实在价值。
(二) 宪法意识应该如何培养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宪法意识是谁的宪法意识。
我们不能仅仅强调公民的宪法意识,还应该强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各种宪法主体对宪法的体认和感悟。
仅仅公民有宪法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机关在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树立宪法意识,切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
国家权力是最难以驯服的,也是最应该首先要有宪法意识的。
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的宪法意识。
公民有了良好的宪法意识,国家机关也就不敢任意妄为,胡乱执法。
从世界的宪政发展史看,法治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一些国家专门设有宪法节,有的国家把宪法的颁布日作为纪念日,有的国家定期举办纪念活动。
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宪法是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最有力的武器。
现在我国每年的12月4日被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
其中,宣传的重点就是宪法。
但笔者认为这还是不够的,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节,把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节日”,进行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与理念,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三) 要培养宪法意识,就必须要普及宪法知识,让所有的公民对宪法都有所了解。
如何普及宪法呢
基本的宪法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在普及宪法知识中,不能过多强调国家政权与政治制度等问题,不能把宪法教育等同于形势政治教育,不能把宪法知识的普及变成“顺民”、“良民”教育。
普及宪法的重点是权利普法,公民意识普法。
什么是公民,公民享有哪些基本的宪法权利,他们如何行使这些基本的宪法权利,这些才是真正需要加强的宪法教育。
基本的宪法规范虽然是宣传的基础,但是,宣传的目的不在于让公民记住某个具体的宪法条文,而是尽力使其具有一种宪法的意识,一种为自己的宪法权利作斗争的精神。
宪法知识只是形成宪法意识的一个基础,稳定的宪法意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宪法应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宪法规范的存在与实际利益。
为此,宪法需要走进公民的生活之中,为民众所熟悉、掌握、运用。
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宪法到底能为他们带来什么,给他们多大的实惠,人们才会对宪法有所诉求,才会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实现宪法的精义。
宪法需要社会化和生活化。
这当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宪法要走进诉讼领域,让宪法在说最后一句话的地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正所谓“有为才能有威”,权威是打出来的,而不是喊口号喊出来的。
在培养国家机关的宪法意识和保障公民的宪法意识方面,国家权力机关首当其冲。
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宪政立法,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自身宪法意识的培养,也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注意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不要违反宪法,努力把握自身权力的宪法界限而不可逾越。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立法还是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总体上还相对滞后,还有不少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予以保障和限制的。
行政法规不能等同于全国人大的法律,需要尽快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全国人大的立法,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还需要法院在其中发挥保障的作用。
没有司法的有效保障,宪法意识可能也只是空口白话,不能真正发挥其潜在的功能。
一方面法院要为保障宪法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法院自身也要树立宪法意识,在审判活动中真正贯彻宪法规范和精神的要求。
宪法通过一定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活动的基础,不仅宪法原则可以制约司法活动,而且宪法具体条文也要成为司法判断的基本准则。
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首先在现有的宪政体制的框架内发挥已有制度的功能,确实保证宪法原则与精神在审判实际中的落实。
为此,大力提高法官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司法适用的基本途径。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首先面对的法律是宪法,即如何对宪法负责,如何履行遵守和执行宪法义务。
法官要善于发现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问题中的宪法问题,如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或法规,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可以说,宪政与宪法意识荣辱与共,息息相关。
宪政需要宪法意识的基石作支撑,宪法意识也需要宪政的具体保障。
宪法贵在实践,宪法的生命力在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实现其价值,使宪法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实际感受到的生活规范和行为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