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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非法集资宣传月口号

时间:2020-05-24 00:07

幼儿园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总结2018

幼儿园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总结2018为了提升我园全体教师及家长对金融安全的认识,全面提高教师及家长对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我园全面开展了以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

1、召开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的工作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高度重视,并在会议后组织全体教师进行自查活动。

2.家长和教师们签订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

3、在班级群内向家长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

4、利用家园联系栏对家长进行非法集资的宣传,让家长树立安全的理财意识。

5、利用园门口电子屏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此次防范。

此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专项工作,将 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让全体教师在思想上长鸣警钟,在行动上杜绝违规,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2018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全年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2018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全年工作开展情汇报为全面深入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我镇认真贯彻执行市县打击非法集资文件精神,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目标,积极开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根据县金融办《2018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要求,我镇成立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以镇长刘胜山为组长,党委委员潘连法为副组长,镇财长所、经发办、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做出部署,突出二个重点:一是对全镇规模较大的有关企业进行有无集资情况排查,彻底摸清底子,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建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

二是加强对社会非法集资之危害性的宣传,提高认识,确保稳定发展。

各成员单位和各村按照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扩大宣传,切实增强防范意识以5月15日—6月15日宣传月活动为契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通过本次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我镇发放防范非法集资及典型案例宣传材料300余份,在主要位置悬挂横幅3幅,与镇域内金融机构相互沟通协作,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为下半年防范和打击工作打好基础。

三、突出重点,抓好清理工作镇

银行怎样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一。

集资是从企业内金,让自己下属拿出钱来入股就资。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规模扩张冲动和社会资金投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

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资金,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

上述两种冲动的相互满足除通过银行吸储贷款实现之外,还可以通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实现。

由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资者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

尽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区分标准,集资活动根据集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社会上有说法称上述两种不同的集资方式为“私募”和“公募”,但该二用语并非法律用语)。

由于特定和不特定集资对象在投资理性和影响社会稳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法律对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活动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集资人资格、严肃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集资程序、保障履约能力等方面。

如果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的话,是不能集资的,这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

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

截止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该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取缔。

法律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非法集资数额达到60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

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

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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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是以混眼熟姓名者为主题 针对保险消费者和什么

这种情况宣传防范还是非常非常有利的,对于消费者有好处

2017年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2017年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2017年非法集资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非法集资工作总结一  为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树立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镇认真扎实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动员全体参会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并熟练掌握,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将此项活动作为近期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教育。

  二、抓住重点,重拳出击  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府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广泛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欺诈法律制度、信访条例等,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避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同时,注重深入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分析受害人的特点,注意区分对象,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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