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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名:审部口号:审时度势 步步为赢 除了审计 缺谁不行
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职责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审计机关以下五类基本职责: ——对法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受本级政府委托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主要行使哪些职权?
第三章 机关职责 第十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审计机关的权限有那些
《中华人和国审》对“ 审计机关权限”做了如下: 一、提报资料“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二、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三、调查、查询权。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四、制止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五、建议权。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六、通报、公告权。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七、提请协助权。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哪些权限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审计局机关党委都有哪些日常工作
一、以理论武装为先导,进一步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1.为党组中心组学习做好服务工作。
积极协助局党组制定中心组全年学习计划,将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的学习作为重中之重,同时做好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审计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2.组织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
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开展“书香重庆”建设的有关精神,努力打造“书香机关”,开展“好书伴我行”读书活动。
各党支部制定读书计划,规定党员干部“日读一小时、月读一本书”,在全局掀起“多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读书热潮,营造“人人爱读书”的浓厚氛围。
协助局党组组织市管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读原著”活动,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个人自学、研读原文为主,深刻把握原著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理论素养。
组织开展以“学政治、学经济、学法规、学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系列讲座”。
继续为全体职工征订并发放《读点经典》丛书。
组织好干部职工集中培训期间的相关活动。
丰富机关阅览室读物,为干部职工购买学习书籍,配合搞好网络培训。
二、以机关党建工作为核心,进一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3.加强思想建设。
根据中央及市委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暨“提高践行民生导向发展之路执行力”和“献礼十八大(四代会)、带头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有关要求,着力破解基层组织建设难题,积极创建“服务型党组织”,要围绕中心、推动工作,提高践行民生导向发展之路执行力,全面完成2012年度审计工作任务。
继续深入开展以“树正气、提素质、促工作”为目标的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开展“一讲二评三公示”,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要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并公开承诺事项,党支部每月组织党员干部召开讲评会,局6月底结合“七一”建党节开展以“评工作态度、评工作进度、评工作质量、评工作成效”为主要内容的讲评活动。
各党支部讲述评比结果通过局门户网站、12371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媒介予以公示,机关党委办公室将进行检查。
4.加强组织建设。
严格按照“三项工作”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党组织生活制度。
各党支部制定组织生活计划,探索创新组织生活形式。
机关党委定期对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月份开展“五个好”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并结合开展党员民主评议。
及时调整、充实党支部班子队伍,为党支部建设注入生机活力。
严格按程序发展党员,做好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
积极选派党务干部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相关专题培训,适时进行党务干部“应知应会”网上培训。
抓好12371党建信息平台建设,党支部及时维护党员个人信息,每月更新党支部平台动态消息。
协助开好局党组年度民主生活会,并抓好整改落实。
适时进行机关党委换届选举。
5.加强作风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活动”。
组织干部职工到城口县等地开展为期一周的“三进三同”活动,走进基层、走进乡村、走进农家,与农户同吃、同住、同劳动。
继续开展“结穷亲”活动,并建立看望慰问长效机制,每逢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组织党员干部到农村看望“穷亲”。
各党支部要按要求上报“三进三同”计划安排,并撰写党支部调研报告、党员干部职工党性分析报告和心得体会文章。
结合审计工作开展“大下访”活动,倾听民情,了解民忧。
结合审计项目开展“千人大调研”活动,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
继续深化“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落实“实、高、新、严、细”的工作作风要求,坚持文明审计,切实把爱岗敬业、务实奉献的精神体现到各项工作中,积极营造全心投入、尽职尽责、争创一流的良好工作氛围。
6.加强廉政建设。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审计干部岗位廉政教育和职工道德教育,按照党务公开目录实行党务公开,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深化和巩固“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成果,积极开展廉政教育,组织收看警示教育片,进行警示教育参观。
会同监察室加强廉政纪律、特别是审计纪律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按照审计准则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务必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以审计文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7.开展以审计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加强审计文化建设,进一步树立和践行“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文化品位高的审计干部队伍,营造一个专业、文明、廉洁、和谐、严格、奉献、奋进、包容的事业发展氛围,努力提高干部职工“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审计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8.开展“弘扬雷锋精神,争当雷锋传人”主题实践活动,鼓励审计人弘扬“爱党爱国,忠诚坚定;服务人民,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言行一致,知行合一;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脚踏实地,平凡不凡”的雷锋精神,挖掘身边感人事迹和典型事例,讲述身边“审计人的故事”。
继续开展“唱读讲传”活动,利用局域网OA系统设置“传箴言”活动窗口,刊载职工原创箴言,积极组织参加全市箴言创作活动,提高网络舆论对审计文化的引导力。
9.开展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创建活动。
巩固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启动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创建工作,努力营造“行政文明、行为文明、环境文明、语言文明”的机关文明氛围,规范整洁办公环境,争取两年内创建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继续开展“文明处室标兵”和“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处室定期开展文明处室评比考核。
完成荣誉室的更新工作,时时更新局宣传橱窗,在机关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加大对区县审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
四、以群团工作为纽带,进一步增强审计机关凝聚力和向心力10.做好群团组织换届工作。
严格按照群团组织相关选举办法,广泛宣传,精心准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会、共青团换届选举和妇委会改选工作,努力开创群团组织工作新局面,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1.工会要积极了解和帮助解决职工生活困难。
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兴趣活动,成立羽毛球、乒乓球、网球、瑜伽、游泳、摄影等兴趣小组。
组织职工坚持做好工间操。
组织职工观看电影。
积极参与看望生病住院职工,组织慰问生育妇女。
组织筹办春节联欢会。
12.团委要积极组织开展“纪念建团九十周年、喜迎党的十八大”五四主题活动。
参加全市“展青春风采、争做优秀公务员”活动。
组织青年积极参加全国审计系统青年论坛、全市“青年人才论坛”等活动。
继续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巩固“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
13.妇委会要继续巩固“巾帼文明岗”创建成果,并按照市妇联和市直机关妇工委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开展“三八”节专题活动。
开展“三八红旗手”评比表彰活动。
做好女职工培训和体检等工作。
五、以高标准为要求,进一步做好局党组交办工作14.协调组织对口扶贫工作。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扶贫集团要求,落实好对城口县2012年对口扶贫计划。
15.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各种“献爱心”捐赠以及救灾活动。
16.努力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审计机关设置可以分为哪几种
国家审计的设置模式有以下几1、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
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
英美两国比较典型,是国会名副其实的“牧羊犬”。
美国除了国会设有审计机构外,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还另设有监察长办公室,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审查所在部门的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的合法性。
2、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
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
因而,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
法国、意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它们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
审计人员多为法官,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财政。
同时,负责管理财政部派出的公共会计。
3、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
以德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了联邦审计院,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
这种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实际上它更偏重服务于立法部门。
4、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从发展趋势看,它也越来越多地在为立法部门服务。
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数国家。
5、审计和监察职能合一。
如韩国、蒙古等。
韩国设立了独立于政府的审计监查院,受总统直接领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6、主计审计长模式。
如印度等国,设立了独立的主计审计公署,负责财政决算编制、国家财政审计。
在上下级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方面,各国也有较大区别。
印度、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只设一级审计机关,地方不设相应的审计机关,对地方的审计工作由其派出机构负责。
在分级设立审计机关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业务指导关系,两者完全平等。
韩国审计监查院与地方自治团体监查机关之间是业务指导与合作关系。
法国的审计法院可以接受对地方审计法庭判决不服的上诉,并作出终审判决。
菲律宾的最高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