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拓展训练个人心得体会
拓展训练,这个概念开始在头脑中很陌生,很生疏期日,带着好奇、带着锻练和收获的希望。
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在园长的带领下驱车2小时来到了梦寐的目的地——天目湖拓展训练基地。
经过开典的教练训导和严格的要求及活动的安排部署,我成了“奥运红队”队中的一员,我们制定了队徽、队歌、口号。
在穿越雷阵的游戏中,教练把我们分成两队,因为刚开始两队没有形成合力和统一目标来完成这个项目,大家都存在非常的小团队意识,缺乏他团队意识而屡战屡败,后来,终于运用我们集体的高智商侥幸通过了雷阵,取得了胜利,在这当中我充分体会到了计划的重要、资源的重要、集体智慧的重要。
争时间、夺胜利,真是对每个人的一种无声的考验让我感悟太深,集体的默契太重要,日常我们工作的成功难道不正是大家那种补台默契共同努力取得的成功吗,一个好的团体,一个有成就的集体有这样的心语太重要了。
使我感受最深的是“空中抓杆”当我爬上去站在上面的时候,由于高空的恐惧心理和对环境的不适应,两条腿就开始发抖,带动整个结构就颤颤巍巍的晃动,虽然背上系着安全绳,但是还是有一不小心就会摔下去的感觉,这时,队友在下面为我高呼加油,从内心深处一股从没有过的热血激情我一下子就迸发了出来,我战胜了自己,战胜了自己内心的恐惧。
队友在下面为我高兴为我欢呼雀跃,我也因为自己的勇敢而由衷的感到自豪。
“我真的很不错”一下子从内心呼喊出来,对自己的肯定,对自己的信任,对别人的信赖,对别人为自己加油而深深的感谢着他们,骄傲、自豪、团队是我们的团队。
每个人都为这种经历,信心、勇气和思索,引起了心灵的强烈震撼和共鸣
接下来的“信任背摔”和“毕业墙”整个团队的团结协作和处理问题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高空项目的体验,让每位精英都有一种超越自我的感觉,增强了个人的自信。
集体项目的完成,更让每个人都感受到了团队的力量。
活动加强了相互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让我体会到:没有完美的个人,但是可以有完美的团队;人的潜力是无尽的,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
在工作中,只要我们继续保持拓展训练中的那种激情和协作精神,服从领导、信任伙伴、努力进取;然后,给想干事的人以舞台,给干成事的人以地位。
我们的事业一定会蒸蒸日上
2019云南红河教师资考试教育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自从2000多年前,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竞技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兴起,它就成为古代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
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体育竞技的范畴,它成为全人类的文化盛会和文明遗产,它的丰富内涵和它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
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
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
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奥林匹克是一种生活态度。
奥林匹克精神强调人通过自我锻炼、自我参与而拥有健康的体魄、乐观的精神和对美好生活的热爱与追求。
这种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是我们拥有完全自信和战胜一切挑战强大动力。
奥林匹克是一种人生哲学。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主义是将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起来,并使之得到提高的一种人生哲学。
”奥林匹克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为一体,使人们身体与心灵,精神与品质得到完满的和谐,使人类的潜能与美德得到充分的开发,它是迄今为止人类最优良、最完善的生活哲学。
奥林匹克是一种和谐,自由,健康,积极的现代伦理。
奥林匹克主义所要建立的生活方式是以奋斗中体验到的乐趣、优秀榜样的教育价值和对一般伦理的基本推崇为基础的。
奥林匹克精神中的伦理价值是对人的潜能与自由创造、人类的文明与优良秩序的最大尊重与倡导,是对人类一切优良道德价值与伦理规范的继承与发扬。
它引导人们追求一种最为优化的生存与发展的伦理观念,这种伦理观念是人类与环境协调共处、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种人类文明的共同遗产。
热烈兴奋的比赛、青年志愿者的培训、体育场馆的兴建、城市规划的构思、精彩纷呈的艺术表演、覆盖全球的赛事转播与收看都成为宝贵的奥运遗产。
在全球化时代,奥林匹克运动已成为各国文明与文化共同进行精神创造的盛会。
今天,奥林匹克已经成为全人类的一种共同的愿望、一种共同的期待,一种共同的祝愿。
它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丰富,不断增添新的内涵,成为人类不断创新、不断增长的宝贵精神文化遗产。
【奥林匹克精神的历史发展】 奥林匹克精神的源头是古代希腊文明,古代希腊对人的体格力量与健康的崇尚是奥林匹克运动竞技比赛的基础。
古代奥运中对人的体能、技巧的挑战体现着古希腊人竞争与开拓意识。
古代奥林匹克神圣休战既是对和平的渴望,也体现出希腊人对神和自然的敬畏。
在古代奥运会文化背景中,有一种坚定的信念,那就是极其重视个人价值,捍卫个人的独立性。
古代希腊奥林匹克运动的这些价值观念都已成为现代奥运的核心价值。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复兴以来,奥林匹克精神经历了从挑战自我、追求人的身心协调和全面发展到追求运动竞技的人性化、人类文化的多元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的历史演变。
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历史上,曾经有“永远争取第一,永远超过别人”的口号。
今天,许多有识之士认为仅仅提倡“更快、更高、更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提倡一种更为人性化的,更为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
用190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主教主持讲道时的一句话来说,那就是:“参与比获胜更重要”。
现代奥林匹克兴起之时,也正是人类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之时。
一个多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天翻地覆的变革,也从各个方面深刻影响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演变,为奥林匹克精神注入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方面,西方文化中民主、自由、竞争、拼搏、开拓、进取、重视个体、尊重科学等要素构成了现代奥林匹克精神的灵魂与核心,这使奥林匹克运动染上了浓重的西方文化色彩。
另一方面,随着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全球的开展和奥林匹克精神的普及,奥林匹克运动已成为各国文明与文化集萃、对话与交往的论坛,成为全球文化多样性与差异性互补共存的平台,尤其是成为东西方文明交融与互动的平台。
在当代科技、人文,生态伦理的交互影响下,奥林匹克运动的这种文化多样性与文化对话主义已经成为全球化时代人类文化发展的重要表征之一。
从奥林匹克文化的生产与消费情况来看,奥林匹克运动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超国家、超文化、超等级、超地域的百姓的巨型狂欢节,成为一种由国家主义、消费主义、商业主义共同主宰的泛文化。
当前奥林匹克运动中出现了过度商业化、滥用兴奋剂、职业性腐败等问题。
黑分、黑哨、假体育、假比赛、假球,使奥林匹克运动失去魅力和价值,危及了奥林匹克理想,玷污了崇高的奥林匹克精神。
这些都与作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核心价值的西方理性中心主义文化有着根本的内在联系。
奥林匹克运动中出现的问题无法仅靠西方文化去解决,需要从其它文化形态,特别是东方文化中寻求有益的启示。
人才培养需要什么样的素质教育
一、从结构上看,我们需要的素质教育是一种全时空的立体教育。
当前人们对素质教育的视线多集中在学校教育活动上,似乎素质教育就是一种学校活动、一种对所谓以应试升学为中心的教学活动的纠偏。
这没有错,但却失之片面。
我们既然期望素质教育能带来人才结构的大调整、能为社会发展输送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全面发展的人才、能全面提高全民族的素质,那么素质教育自身就必然超越课堂,也超越学校,结构上成为一种大教育,一种包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立体教育。
在这个意义上,真正普及9年义务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分流、突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也即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切教育活动,本身都是素质教育的体现,或者说,素质教育之大厦必然由这一系列教育砖石所构成。
很难想象一个地方有大量文盲和失学儿童的存在,却说素质教育办得如何如何好。
从这一意义上,我国教育体制许多方面本身就是一种素质教育,譬如说:我们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坚决行为,从制度上看就是全面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教育,也即一种宏观的素质教育。
二、从过程看,我们需要的素质教育是一种多途径的整体教育。
所谓多途径的整体教育,这里主要指一切显性的和隐性的教育、学科的和非学科的教育、课内的和课外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显性方面指一切正式的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劳动、课外活动、班会活动等。
只要体现素质教育特色,那么一切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有目的有意识来展开的活动,都应看作显性的素质教育。
显性的素质教育自然具有最重要最普遍最有保证作用的意义,因而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素质教育设计的重点就在显性方面。
显性的素质教育固然重要,但若没有恰当的隐性成分配合,或者隐性教育还在干扰与对抗显性素质教育,那么,要想取得预期成功是很不容易的。
三、从性质上看,我们需要的素质教育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为基础的主体教育。
创立一个美好的社会是重要的,塑造完美的人是同等重要的。
是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或者知识本位,一直是教育界未能解决的难题,尤其是人本位与社会本位,更是不易整合,这有其漫长的渊源。
早在希腊奴隶社会,古雅典以培养和谐发展的人为重点的教育和斯巴达以强大的国家安全为重点的教育,形成鲜明对比。
两种典范的教育发展变化,逐渐形成不同重心的教育模式:一种以培养人格和谐发展的人为主,人的发展个体的完善是最重要的,人是第一的,人为中心;一种以培养服从国家需要的人为主,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个人为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可以牺牲自己的发展,国家是第一的,国家为中心。
前者在当今英美资本主义国家较典型,后者在当今中国及前苏联这种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较突出。
前者的极端可能导致个人本位、个人至上,后者的极端则可能导致民族中心主义。
如何认识柏拉图早期的人治观念和晚期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 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
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同样,柏拉图对于正义的阐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柏拉图早期的正义观体现在《理想国》中,此时他对正义的论述与晚期在《法律篇》中对待正义的观点有相当大的不同,早期的正义观是精确、可具体计量的,有确切的定义,甚至是可以反证的,是一种实体正义的思想;而晚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思想。
(一) 《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理想国》的副标题为论正义,可以从一个角度上说,《理想国》通篇都是对正义的探讨,《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
从什么不是正义到论述什么是正义,从正义本身是什么到论述正义的结果及正义将带来的利益,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对正义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理想国》的开篇,苏格拉底在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中引出对正义是什么的探讨,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仅仅有话就说,有债照还不能算是正义,而“玻勒马霍斯插话说:这就是正义的定义,如果我们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的话。
” 柏拉图接着摆了几种欠债就还不是正义的情况,此外,柏拉图还驳斥了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适如其分的报答;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益这几种正义观。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自视为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在说明给社会生活制定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体现正义的,并且这一正义是有实体的判断标准的。
他否认了那些通常的正义的定义,并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
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
他从国家整体目标的视角出发,提出正义不仅是个人的德性,而且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国家的要求。
由此开始了他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追求。
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
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 。
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
。
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
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
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
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
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
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
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
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
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
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接着,柏拉图对照城邦正义论述了个人正义。
他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和肉体两部分,而人的灵魂有三种品质。
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这三种品质又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对应。
个体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内,从而求得各不同部分的和谐统一。
在这三种品质中,理性居于领导地位。
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始终贯穿着对法律的论述,柏拉图似乎也自命为就是一位立法者。
他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
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
此外,他还在《理想国》中阐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维护对国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保持勇敢这种美德的重要作用,他还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国者、辅助者治国的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是重视法律的价值的,只不过他重视的是人们心中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与理性所认可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和理性的实体标准所体现的那些价值,至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并不重要的。
虽然此时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义,但不能由此否认他此时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此时对正义的阐述和对法律的态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
它成书于柏拉图三赴西西里岛上的叙古拉城邦之后。
柏拉图为实现自己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试图在叙古拉实现自己哲学治国的理想,但无情的现实深深的打击了他。
尝试的失败使得柏拉图更加现实的考虑治理国家之道,由此,法治观念成熟起来。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法学著作,它处处显示出法律的至上性。
在此,先关注一下它对正义的阐述。
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
他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虑其他的见解。
而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忠诚”,人们也称其为“彻底的正义”。
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
” 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说,正义就是“善”,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
人性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对当时流行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法律篇》中从法律理念的层面上继续了这种讨论,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
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
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
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应该是至上的。
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
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
此外,柏拉图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个原则。
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图非常重视程序正义。
他对程序正义的主张体现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决策和选举程序方面。
这些都充分凸显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从《理想国》中的重视实体正义到《法律篇》中的重视程序正义,正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从萌芽探索到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从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之治到明确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的发展过程。
其政体观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种政体发展到最终的混合政体观念。
所有这些,都可以验证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所设想的乌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主张国家是通过“哲学王”进行统治的。
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则具有至高无上性,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
由此,便有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篇》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成型阶段。
《理想国》中“哲学王的政治意义并不可能在于哲学王从话语变为现实 ……哲学和权力结合的政治针对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变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势,而哲学王对城邦的统治其实就是法治”。
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
《理想国》中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展开是沿着哲学、哲学家、哲学王一步步推进的,洞喻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线索。
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太阳、洞穴、囚徒等都被赋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图也以一种迫切而隐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学统领一切的开始。
他认为,哲学是对自在自为的真理和正义的意识,是对国家的普遍目的及对这种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识。
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至高的“善”。
当然这种完美的善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准备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因而柏拉图对现实中哲学家的培养和成长做出了进一步规划,即每一位哲学家都必须经历从体育到音乐,从算术到几何、天文学,再到辩证法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
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的成长过程是艰辛的,这正体现了他对哲学至上性、神圣性的论断;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的某种隔阂。
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的政治主张。
他认为哲学王要进行理性立法,必须具有真知,通过自身努力来追求至高的“善”。
同时,他又在《理想国》中明确说明,如果哲学王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无法进行最真实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了。
由上述可知,在此时柏拉图的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
只不过这时的法律依托于理性,是从理性角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的,坚持至上的理念。
到《法律篇》时,这种抽象的理念开始转化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逐渐勾画了一个有机的法治体系。
柏拉图的《法律篇》在简单地论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城邦和立法的产生之后,便开始认认真真地为我们描述一个“第二好的国家”——新理想国在这个新理想国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为治理城邦的依据。
他在突出强调法律的作用的同时,也时时刻刻地提醒着关于美德智识哲学等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地位。
他在《法律篇》中依然强调要使一个国家尽快并有效的建立起最能让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统治者除拥有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等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与生俱来的崇高品格。
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柏拉图这种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从他的理念说中找到论证。
理念说渊源于古希腊思想中对本源问题的思考,可以追溯至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理念,有命运、必然性、尺度等规定,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以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为基本含义的理性范畴。
柏拉图思想体系中的理念说认为世界分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
现实世界虽能被感知,但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不能被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而理念世界虽不能被感知,但却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
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理念世界。
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
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
反映到柏拉图的政治制度设计中,这只不过是其思想关注点的变化而已,是对政治制度设计的一种探索,一种逐步走向现实的探索。
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柏拉图政体观念的发展 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柏拉图对这四种政体分别给以了批判。
第一个是斯巴达政体,这是一个军人掌权的国家,他们争强好胜,贪慕虚荣。
第二种是寡头政体,从荣誉政治中产生,在社会采取财产私有制后出现,是一种根据财产标准确定资格的制度。
政治权力掌握在富人手里穷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
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崇拜财富,贪欲之心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
在这样的国家里,统治者的奢靡使得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党争、内战很容易爆发。
第三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他们打着人人平等的口号,不加区别的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而不管他们是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者。
这种极端化的自由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最终导致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
第四是僭主政体,这个应该说是从民主政体发展而来,民主制下极端的放任和自由使人民不屑于任何的约束,不管是个人还是法律,最终走向了极端的奴役。
那些起初扮演穷人保护者的人民领袖利用民众的力量获得政权后便开始鱼肉人民,当人民发现他们培养和拥护的人的真实面目时,“他已经足够强大,他们已经没有办法把他赶出去了”。
这就是僭主政治。
柏拉图详细的评述了四种政体,并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但并没有接着给我们一个可以替换这四种政体的理想政体。
到他的《法律篇》,在他的新理想国里,柏拉图认为存在着两种国家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其他政体形式均由此演绎而来。
“一切其他政制实际上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
因此,如果要选择自由与法律的密切结合,在一个国家中就要有具备这两种因素的政体。
所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在法治的大框架下,设计了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混合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制”。
这是一种在节制、平等、自由以及智慧等法治伦理基础上建构而成的政治模式。
他认为只有在在这种“ 混合政治”中,自由、和平以及智慧等政治精神才能真正的生根、成长并获得很好的发展。
在这种政治观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中他曾经批判的四种政体都不是一种体制,而只不过是一些体制的主导性成分, 只有这种“ 混合政治”才是现实的最优体制,才是各种善理念的现实的体制根基。
对于君主制和民主制,柏拉图曾说“一个是极端的服从,一个是极端的不服从,那么其结果在两个社会都不能令人满意。
” 可以看出,柏拉图在此揭示了极端君主制的极权法则与极端民主制的自由原则,这两类权力原则由于违反权力的制约原则而在现实中无法取得理想的结果。
柏拉图主张以法治为核心内涵的混合政体, 在法律统治下的“混合政治”才是一个真正有效的政治模式,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之所以说柏拉图的混合政体观念是建立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是因为混合政体中的君主原则,是在强调统治者必须以法律为准则进行统治,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这实质上展现的是柏拉图政治思想中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同时,混合政体保留民主制的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进行的,是希望公民能在法律的统治中实现自己的各种权利。
泰勒曾在其《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一书中说:“《法律篇》比柏拉图的任何其作品,更直接涉及写成它的时代的政治生活,而且是预定满足一种紧迫感的需要的。
” 结语: 至此,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在《法律篇》中基本展现出来。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对法治作了论述。
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极大的,每个人始终应该与它合作。
” 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
” 而且,这种法律也必须是受到民众欢迎和拥护的。
柏拉图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具体内涵,,即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和民众的遵守法律。
即守法包括立法者守法和老百姓守法。
城邦的稳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柏拉图号召公民遵守法律,但他所号召的遵守是对人有益的自愿遵守。
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因为它是有益的,而不仅仅因为它是法律。
为了使城邦的法治能够更好地实现,柏拉图还提出了分权的思想。
他认为如果权力分配不当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立法者立法时应该注意权力的分配。
柏拉图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
虽然这种分权思想还比较原始和简单,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已经认识到必须限制王权,否则法律将无法获得执行。
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人的政治腐败现象的理由是,他们过度地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进极权政治,以致他们破坏了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
这与现代法学的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的法治理论几乎完全吻合。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说《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了。
虽然其中的很多理论还不够完备,但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正如罗素所说: “一切的开端总归是粗糙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便忽视它们的创造性。
柏拉图所说的话哪怕是加以一切必要的改正之后,其中仍然有某些东西是要保存下来的。
” 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其师柏拉图的基础上创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
综上所述,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首先从法治的基石“正义”开始论述探索,从《理想国》中强调实体正义,经过发展,到《法律篇》时,现实的挫败使他转向强调程序正义,从而展现了他的法律至上思想,强调依法而治,并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构建了混合政体这一全新的政制制度。
这个过程,是柏拉图法治思想从初步探索到最终成型的发展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