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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国先复审口号

时间:2019-10-29 22:31

执业助理医师报名网上我的怎么显示是初审,我朋友的都已经是复审了,什么情况

您好,可能您那边的审核人员还没有给您确定,您去现场进行审核了吗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局。

二甲中医医院的复审标准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1127  【实施日期】 19931127  1993年1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章名】 全文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按原要求执行。

对三级甲等中医  医院我局将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不符者,将通过  复审重新判定其级别等次。

  二、关于中医医院级别问题  1.卫生部综合医院与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同步开展的省、市,应  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与同级综合医院相一致。

  2.卫生部综合医院没有开展分级管理评审的省、市,中医医院的级  别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医区域规划,  比照其他省市情况,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3.确实具备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和承担三级中医医院工作任务的地市  级中医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  进入三级,按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各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导向作用,各级甲等中医医院除总  分达到规定要求外,在第一评审周期,其门诊中医药治疗率应达到标准,  病房中医药治疗率的得分数分别不应低于应得分的75%。

凡此两项指标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院总分超过900分以上,也不能评为甲等中医医  院。

  以上要求是鉴于试评工作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标值,第二评审周期此  标值将上调。

  四、门诊、住院病案检查评分问题  按新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我司已制定了新的中医门诊、住  院病案、住院记录的检查评分办法,自93年10月起一律按新制定的“  中医医院门诊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检查评分方法”  、“中医医院住院记录检查评分方法”执行。

(见《细则》5-12、5  -13、5-14)  五、关于第一评审周期调整有关指标的说明  1.住院病案抽样方法  (1)在第一个评审周期内,只查最近一个年度的病案。

要求检查的  病案必须覆盖四个季度。

  (2)抽样的病案必须是原始记录,凡是经过重新整理加工的病案不  能入选,如检查时发现,要按有关要求扣分。

  (3)各科疾病分析登记表改为按病人出院先后顺序登记。

  (4)住院病案抽查的数量:三级医院抽查300份;二级医院抽查  200份。

调整后的各科抽查的病案数如下表:-----------  ------------  科 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  内 科 100 80  外 科 20 20  妇 科 30 20  儿 科 30 20  针灸科 30 20  骨伤科 30 20  肛肠科 20 20  眼 科 20  耳鼻喉科 20------------------  -----  总 计 300 200-----------  ------------  2.关于门诊病案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  (1)三级中医医院合同单位,疑难病症,科研观察病例和急诊留观  病例应建立并保管门诊病案。

  (2)二级中医医院上述病案可由医院或各科保管。

  (3)门诊中医药治疗率检查方法:按要求抽查病案和诊疗手册,实  现对门诊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和有关医疗质量评价。

  3.单病种管理标准值问题  凡只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的省市,第一评审周期三个单病种的标准值  可在本大区内调查统计,得出标准值,在本区内进行比较。

  4.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职称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原细则要求为“全国性专业  委员会委员”,第一评审周期内调整为“同级或上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

  六、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  1.单纯用各种剂型的中药以各种给药途径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  疗者;  2.以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3.以中医药物疗法并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  疗者;  4.符合第一至第三条中任何一条,同时采用支持疗法(补液、输血  、吸氧)者(载有对主病主证具有治疗作用西药的输液除外);  5.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  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6.符合第一至第五条中任何一条,对病人主病主证或其他疾病因作  特殊检查诊断而使用诊断性西药者;  7.符合第一至第六条因特殊疾病(如破伤风)使用国家法定用疫苗  者。

  注:(1)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  疗法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

  (2)主病主证,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证,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  为主。

  (3)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  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报考的时候是中医,毕业证是中医学,现场复审不符合,怎么办

毫无疑问 审批大例如:你起草一个文件,你的主管审核一下,看是否有什么问题,没有他就签上字,你的经理就审批,批准执行。

一般来说,很多情况下,审核和审批同一个就做了,没分得那么细

请问各位大侠,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比较详细的目录

感激感激······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  (讨论稿)  (二00二年一月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鼓励中药材产地加工中药饮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申请中药材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中药材生产企业。

尚未取得《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可以提前申请,但在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前必须取得《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五条 申请中药饮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范围应当有中药饮片。

尚未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提前申请,但在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前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六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注册申请,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申请及其补充申请。

所申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中的品种。

补充申请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申请被批准后,改变、增加和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七条 生产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所用中药材应当是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材。

使用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但其生产过程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属于专利保护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其他申请人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可以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批,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

  第九条 申报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填写《中药材注册申请表》、《中药饮片注册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报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的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30日内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及申报质量标准的复核,并将检验报告书和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在8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工作,其后40日内以《中药材注册批件》、《中药饮片注册批件》的形式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请的同时,发布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为该品种的试行标准。

生产试行标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在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转正申请。

试行标准期满未按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该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是指供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十八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也可以组织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中药材、中药饮片研究机构或生产企业协作标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品种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变更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标签内载明事项的,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影响药品质量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第二十二条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或者是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材补充申请表》或《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涉及中药材、中药饮片权属变化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变更中药饮片加工所用辅料、修改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标准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变更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中药材、中药饮片包装规格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2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人执行该补充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生产异地扩大生产规模、改变中药饮片生产地址、改变中药饮片炮制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通知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修改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应当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以《中药材补充申请批件》或《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予以注销;需要增发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二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中药材注册批件》、《中药饮片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条 再注册申请由取得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填写《中药材再注册申请表》或《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50日内完成对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审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0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申请通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再注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不予再注册。

  (1)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 未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3)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的;  (4)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5) 其他不(6) 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三十五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用术语:  (一)中药材 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二)中药饮片 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中药材经炮制加工制成的用于中药调剂、制剂的药物。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 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物养 殖、药材初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指具有一定规模,按照一定程序对中药材进行炮制、包装、贮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工作期限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注册申请研制现场考核及抽样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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