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人民法官陪审员时的现实表现怎么写
人民陪审员一般是由人民法院聘请或单位推荐的,不是谁想做人民陪审员就能当地的。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及年龄较大、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开庭的最后陈述应该怎么说,比如尊敬的法官后面怎么说
求大家帮忙解答。
简单一点,因为我读书少。
谢谢大
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谢谢
开厅那天,法院法官的第一个问题会怎么问,开场白会怎么说
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主审法官宣布:今天 市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一(二)庭在这里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由审判员 ,是我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在宣布开庭,宣布法庭纪律,当事权利(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后陈述)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履行调解判决义务),发问: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首先进行法庭,由原告宣读起,被告进行答辩,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进行质证,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意见,被告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由原告发被告发言,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看笔录签字。
1、根据以下提供案情材料,按格式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原告王冬: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被告张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兰离婚一案,本案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冬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与张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冬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
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XXX条第X款、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王冬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张兰所有。
本案受理费XX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案件,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X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20XX年XX月XX日书 记 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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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缺陷是: 1.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错位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
这使陪审员成为“二法官”、“编外法官”有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与法官并肩而坐,在法庭上可以发问,在合议庭里行使独立表决权,俨然就是一个法官,这很容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形成“统一思想”。
这就为案件的当事人行贿法院有了可能,因为合议庭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成了“一家人”。
其实“jury”一词翻译成“陪审团”是不准确的,应该翻译成“裁决团”或“公正团”。
因为“jur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和法语“jurer”的过去分词juré,意思是“向上帝发誓公正裁决”的意思。
由于翻译的错误,所以,我国一说陪审员就认为也要和法官一样审案子。
其实“jury”是不审的,就是凭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对案件事实给予裁决,美英法系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进行独立判断,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
”12名陪审员必须对案件裁决“一致”,只要有一名陪审员与其他人的裁决不一致,则整个案件就要重审。
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当庭释放。
也就是说罪与非罪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陪审员说了算,人民说了算,这就让当事人不可能把法官当作贿赂的对象。
2. 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偏窄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推举、法院审查、人大任命,相对固定。
这势必造成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使控诉双方贿赂陪审员有了明确的目标。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何俊杰上任一年来参审 242 件案件,帮法院义务整理上诉卷 400 多宗,并在法院有阅卷办公室。
可见,这名人民陪审员已经失去了“人民”的性质,完全成了一名专业法官。
而美英法系陪审员由法院在辖区选民名单随机抽200多名陪审员,供控辩双方挑选出公正的陪审员。
在挑选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有20次否决权,否决一名陪审员不需讲出任何理由。
陪审员履行的是“公民义务”(civic duty),参加陪审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因此,在英美法系中,对陪审员贿赂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么多选民,你事先根本不知道会挑选到谁,除非你有足够的钱,贿赂所有选民。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和美国相仿。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 美国陪审员在听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保留该名陪审员的工作职位,但不发工资,由法院支付津贴,大约是每天50美元。
3. 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过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款特别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这就造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择范围过窄,有失“人民”本色。
而美英法系陪审员没有任何学历要求,只要求能看、读英文。
4.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过小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勉强达到合议庭中人数的三分之一,这就使人民陪审员成了聋子的耳朵,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因为合议庭中的大多数还是法院的法官。
这就使法院受贿徇私枉法有了可能,因为法官能够左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
所以,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的腐败和不公,避免人民法院成为被告,必须修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应该由法官制定,因为它是限制法官的权力的制度,如果由法官制定该制度,必然是拐弯抹角地保护法官的权力。
要求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不要限定学历标准,所有选民都是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
一定要做到一案一选,防止陪审员“专业化”。
严格区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责任,人民陪审员是给案件定性,法官是给案件量刑。
把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定为12人,这点可以和国际接轨。
人民法院的最主要的特质是:对一个案件,由人民定性,由法官量刑。
只有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起到审判民主、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才能使使中国的法院不愧为人民法院。
星法院法令
“星法院法令”顾名思义,是位于西敏寺的星法院所颁布的法令。
星法院(star chamber)成立于1487年,得名于其位于西敏寺一个屋顶有星型装饰的大厅。
在伊丽莎白一世时代,英国皇家对印刷出版业的控制手段又有新的发展,1570年,伊丽莎白女王把枢密院中的司法委员会专门独立出来,在星法院设立了皇家出版法庭。
它的组成人员包括议会的议长、财政大臣、掌玺大臣及主教、勋爵各一人,专门审理两种案件:一是普通民事或刑事案件,二是重大的政治案件,包括叛国煽动罪、诽谤宫廷罪等重大案件。
这种审判不经一般的司法审判辩护程序而是秘密进行的。
为使罪犯招供,可以运用各种酷刑。
“星法院”完全成为压迫新闻自由的一个丑恶象征。
1586年,为加强对出版特许制度的控制,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星法院法令”。
面对流言蜚语应该采取的态度的名言警句
流言蜚语是无所不在的,否则世界便不成其为世界,千千万万的人会闲得发慌而像苍蝇一般大批大批死去. 你又何必为了一群苍蝇的存在而介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