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依法对哪些人员进行监察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
这是一项重的宪法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第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
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例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对罪犯执行某些刑罚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
互相配合要求把三机关的工作看成一个整体,经过各自工作而完成共同的打击刑事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任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
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
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
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跪求 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口号,例如 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行科、预防科,急
民行科: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展现社会公平正义。
侦监科: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1、对象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权利不同。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
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3、法律依据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