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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口号

时间:2019-06-07 06:31

化妆品属于政府什么部门监管

化妆品的日常运营,是在工政管理、质量与技术监卫督、食品与药品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

  (一)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监督(局)  这两个部门对化妆品的管理均是依据同一套法例进行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是广东、上海、北京三地职责的实施放在食品与药品监督(局)。

  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批制,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监管部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工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并发出《卫生许可证》。

其次是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实施审批,审批合格后才能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国家还制定了若干个标准来规范审批后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为。

如《化妆品卫生标准》用于规范化妆品的成份、卫生学等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用于规范化妆品的包装标注及说明书。

  这两个部门是化妆品行业的主管部门,它们的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其监管有如下几个可能的趋势:  1、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即化妆品产品及其生产厂商无需审批,自愿注册,厂家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国家规定部分禁用物质。

  2、生产厂家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

  3、修改标签规范,强令成份公开、加入警示标识。

  在这些趋势中以第3项为最快可能实施,新的标签标准已修定,正在审批程序中。

  属于这些部门管理执行的还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但有了《广告法》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就较少在这些方面作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  该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管理,我们较常接触应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经营者的一些行为,如禁止假冒伪劣、地方保护、虚假宣传等。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禁止虚假宣传、表示有功效时需有科学证明、不能使用绝对化语言、要有适当的警示是工商对我们行业内的重点监管的项目,也是这几个法律的共性。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  该机构是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条例》规定,化妆品厂设立时,需要经过工厂审查,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

  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产品,这些标准可能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这些标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个,为了统一证实产品的性状,对产品的检验还需按公允的方法进行,这里包括使用的仪器、器具合符标准、检验方法合符标准。

执行的是《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会不定期地上门抽检,在流通领域内也会进行抽检。

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化妆品监管什么

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一、组织协调、监督监察有关部门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食品标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法定标准,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质量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七、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全县中药材种植和经营行为。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依法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

十、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化妆品监管;化妆品注册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1.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卫生监督机构 提出申请2.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者应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是卫生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也是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对外的统一窗口,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

目前,监督中心已承办8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1、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评审;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受理、评审;3、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受理、评审;4、化妆品新原料受理、评审;5、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相关事项;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

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审批适合哪些性格气质的人

企业相对好监管一些,每年两次对企业进行检查,一次例行检查,一次飞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原料、包材、成品)、化验室、各种记录(批记录、生产辅助记录、仓储记录、检验记录、供应商档案、人员档案、健康证等)、看检查细致还是不细致,如果企业比较规范,检查可以粗略一些。

药店等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相对还好监管,重点可以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贴牌产品,药店超市等购货渠道是否正规,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有随货检验报告单,销售人员是否有健康证等。

农村的小集市和现场的一些小店就难管了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检查现场要检查哪些

主要检查有没有分类陈列,还要检查是否留存了供应商的三证一照,供应商的销售清单和同批次厂检报告。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样本)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掌握与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

三、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工作,在采购产品时,应从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供货合同,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一)从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时,应索取并留存该企业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报告。

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不得采购。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化妆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购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五)采购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

(六)采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

四、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

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单位、数量、零售单价、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质量状况等内容。

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

七、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八、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九、销售化妆品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的销售记录,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四)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1990年1月1日起实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化妆品不合格食药监管说看态度处罚

合理食药局担负着产、流通、餐饮主要三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抽哪哪环节受处罚终问题导向产块拿食药局处罚报告通知厂家让厂家承担损失般酒厂都承认否则站消费者角度起诉酒厂产违伪劣产品并且食药局合格报告证据酒厂损失更提复议要求复检能产品重新判合格合格要承担相应检测费用总尽量按照麻烦化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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