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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销毁口号

时间:2018-11-02 02:49

虎门销烟的故事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09-5-15 8: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   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货票保管5年。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4总账15包括日记账5明细账15 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银行对账单5年

会计档案怎么销毁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3.15怎么应付记者的提问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帐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帐簿类4总帐15年包括日记总帐5明细帐15年6日记帐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帐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帐单5年会计账簿保管期限最长,分两种情况,定期保管最长是25年。

若是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永久保管的。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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