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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口号

时间:2020-04-19 23:04

请问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送锦旗怎么写标语

1、执法为民、主持公道2、人民公仆、恩暖民心3、依法保障劳动者、精心呵护农民工

劳动合同法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还是可依不可依的口号

劳动法归根到底是民法,民不举官不究。

双方依据合同办事儿,不同于其他合同的地方是劳动合同法把劳动合同从一般意义的经济合同中独立出来 ,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更清晰的界定,也归拢了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办法。

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展开监察工作,但劳动监察部门不是大内密探……呵呵 ,仍然是根据企业的台帐…档案来展开工作的,所以假如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中若有违法行为,但提供给劳动监察的书面资料描述又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反证劳动监察部门也就需要采信企业的资料………所以需要员工自己提供证据。

就像别

施工单位无欠薪证明怎么写

这个证明应该由劳动监察部门出。

经查某某施工单位,未出现过拖欠工人工资现象。

特此证明。

某某劳动局(章)扩展延伸讨薪路慢慢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

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

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有“拦车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讨薪”的场等等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讨薪花样百出也是逼出来的无奈。

农民工并不是呆子,并不是不知道玩这些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伤害(轻则误工,重则挨打被抓坐牢损命)。

然而“恶其眼前疮,剜却心头肉”(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

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

我愿君王心,化作光明烛。

不照绮罗筵,只照逃亡屋。

化其诗而得之句)。

不得不为也。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

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有“拦车讨薪”等等,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

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善意讨薪是指什么

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钱,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钱,也不能在马路上找老板要钱,还不能集体去找老板要钱,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钱呢

有关部门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是只能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打官司要钱,而且还要带齐各种证据,如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本等等,少一样都不行。

重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讨薪都属于'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重庆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

回答者评论:政府的措施治标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讨薪自然就消失了,讨薪消失了,那些“集体下跪讨薪”的,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

“跳楼讨薪的”、“爬塔吊讨薪”的,“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割腕讨薪”的,“杀包工头讨薪”的,“自杀讨薪”的,“喝农药讨薪”的,“拦车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讨薪”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的都通通随着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恶意讨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继续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击,恶意讨薪仍会不断。

拖欠几百几千元钱,对于富人来说,无所谓,没有必要去冒险涉难,对于贫穷的农民工来说,那是他“一家老幼”靠这吃饭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护,哪怕冒难涉险也在所不辞,哪怕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为讨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

从过往的过激讨薪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处罚“恶意讨薪”政策条款是很难阻当他行动的步伐,雪上加霜的农民工可能会做更出格的事来,要加强安全防卫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够残,大唐的法律够酷,大明朝的法律够严,尚没有阻止身份如当今“农民工”的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的脚步。

导致大秦帝国风雨飘摇,大唐王朝剧烈动荡,大明朝崇祯皇帝吊死梅山树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

古人曹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唐人李牧赋云:“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欠薪讨薪”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敲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时代是没有“欠薪讨薪”的,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个领域会遇到许多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打压,无疑会使情况更糟糕,我们应当合理引导,将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事物助力于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就是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

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

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

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

”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

何至于此

要工资给你就是了”。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

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

以上是最佳方案,没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认倒霉透顶了。

时至今日,“讨薪难、难讨薪”依旧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如果从法律健全与完善角度看,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已是“无障碍”,但残酷的现实是,恶意欠薪是普遍的,恶意欠薪入罪是“个例的”。

据悉,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有80余名企业主被依法入刑追责。

法律“很丰满”,执法“很骨感”;欠薪“很丰满”,讨薪“很骨感”。

有相关人士指出,取证困难、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难的主要原因。

很多工程被层层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后,不好追究主体。

此外,繁琐复杂的程序和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维权门槛无疑太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脚步很难迈入。

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无限大,尤其是遭遇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以及“执行难”等之后,法律的正义力量就会削减,恶意欠薪反而又会猖獗起来。

正如相关专家曾建议的,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民生的最大”,从改善民生角度上讲,政府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利益,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等欠薪成为事实,必须事先介入监管,消灭于萌芽状态,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决欠薪问题农民工如果能通过有关部门讨得到薪酬,就不会如此折腾。

综上所述,要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首先要治理劳动监察部门坐等欠薪成为事实的问题,对不作为的政府部门责任人进行追责,对老板恶意欠薪的违法案件作出了严厉的惩罚,没有欠薪成为事实,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就全面解决了。

【征集】劳动保障中心,服务品牌标语

一、挥动激情、放飞梦想,团结拼搏、争创佳绩01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Q03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Q06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Q07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人人学会保护自己。

Q08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工作安全。

Q09与其事后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Q10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Q11安全生产莫侥幸,违章操作要人命。

Q12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Q13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

Q1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Q15求快不求好,事故常来找。

◆安全宣传标语Q2-01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Q2-02安全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Q2-03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Q2-05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为先。

Q2-06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Q2-07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Q2-08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Q2-09危险物品,隔离放置;标识清晰,注意防火。

Q2-10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Q2-11按章操作机械设备,时刻注意效益安全。

Q2-12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你我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标语大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重在预防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我

95后员工拒绝无偿加班,被老板开除,该如何为维权

2002年7月1日发布的全生产第3条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人们经过无数伤亡事故的血泪教训,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过程中,与时俱进总结出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有企业都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可是,有些单位偏要别出心裁,另树“杏黄旗”,提出五花八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比如“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第三”,“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等,所以有必要搞清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由来和内涵。

  早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毛主席在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上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根据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

也就是说,针对当时在工业生产中实施增产节约的时候有人错误地“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即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而制定“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强调的是生产与安全的统一,要安全地生产。

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这在当时是进步;但是,其根本目的是生产,安全仅仅是手段;“目的”与“手段”相比,当然是“目的”第一,“手段”第二。

所以,当时实质的指导思想是生产第一、安全其次。

这在当时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是可以理解的。

如此一来,违章冒险作业、盲目蛮干现象时有发生,产生了不少“事故英雄”。

  “大跃进”期间,片面追求产量、速度,忽视甚至排斥安全工作的错误造成伤亡事故高峰。

1963年3月30 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开宗明义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

”可见,当时就应该提“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了。

但是,由于思想界极左思潮的影响,对“安全为了生产”这一提法,没有人提出非议,许多单位至今仍然“情有独钟”。

发生“7.17”特大透水事故又隐瞒不报的广西南丹矿,有一幅醒目的大标语:“安全为了生产”,依笔者所见,它就是该矿必然发生特大事故的“理论根据”。

  实际工作中,当生产与安全对立时,一句“安全为了生产”,就把安全置之脑后了,能不出事

在错误思想指导下,一些违章蛮干工伤者成了歌颂对象,“工伤光荣”。

  十年动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伤亡事故再次大幅度上升,形成建国以来第二个事故高峰。

  1978年10 月,《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

“  1980年8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严肃处理“渤海二号”翻沉事故,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

”  1981年3月,国家经委、劳动总局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中提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同时要求“预防为主”。

  1983年4月20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  1983年5月18日,在国发85号文《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提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  到了1987年,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此后的表述一般为:在安全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90年以来,政府文件或权威文章都说: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2年7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表述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种提法,是广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与时俱进,艰难探索的成果,十分精练,十分科学,具有十分深刻的内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正确地阐明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关系;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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