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发挥律师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查对制度(一)基本要求1、护士在执行任何一项护理、治疗工作时都必须思想集中,全神贯注,认真执行操作规范和查对制度。
2、执行任何操作、治疗都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八对一注意”。
即操作前、中、后各查对一次。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时间、有效期,并注意用药前的过敏史、配伍禁忌和用药的反应。
3、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药品有否变质、混浊、沉淀、絮状物等,查看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二)医嘱查对制度1、凡用于患者的各类药品、各类检查和操作项目,医师均应下达医嘱。
护士转录医嘱必须准确、及时。
2、护士对可疑医嘱应与医生核对后再执行。
在紧急抢救患者时,护士可执行口头医嘱,但必须复述,无误后执行,并保留所用安瓿,经2人核对后弃之。
事后督促医师及时、据实补开医嘱并签名。
3、医嘱必须及时处理、核对并签署全名。
护士交接班时应检查医嘱是否处理完毕,值班期间随时查看有无新开医嘱。
医嘱转录整理后,须另一护士查对。
4、当日医嘱应执行三班查对制度并由查对者签名。
即:主班查对日间全部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大夜班查对小夜班所有长期及临时医嘱;主班查对大夜班所有长期及临时医嘱,每周进行一次全病区所有已执行的长期医嘱的总核对。
5、抢救病人时,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必须复述一遍,经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抢救用药的安瓿,经两人核对后在弃之。
抢救结束后应补开抢救医嘱,由执行者签时间、签全名。
6、紧急医嘱应在
写规范字的宣传口号
规范汉字,弘扬中华文明。
说普,写规。
书写优美汉字,传承文化。
宣汉字规范,弘中华文化。
说话要说普通话,写字要写规范字。
写好中国字,做好中国人。
书大美汉字,做大气之人
横平竖直写好字,一撇一捺学做人。
妙笔生花,秀汉字之美;泼墨挥毫,扬华夏文明 。
推广汉字书写,弘扬传统文化。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句话对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
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
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难点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
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规范地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的要求。
各地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
对于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新增服务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
乡镇卫生院要选派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参与项目的实施,发挥临床技术支撑作用。
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意见》中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详见附件)。
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0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两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
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各地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
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指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并考核。
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县(市)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精准扶贫工作中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摘要:习总书记讲话指出,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
一般来讲所谓的精准扶贫就是谁贫困就扶持谁,针对具体的贫困居民而进行的有效扶贫方式。
而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法律服务以及法律援助会更有效的在精准服贫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达到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精准;扶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精准扶贫是相对粗放扶贫的方式而言的一种有效扶贫的方式,在针对不同的贫困地区和环境、不同的贫困人群的状况下,使用这种既科学又有效的方式来精确的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一种治贫方式。
一般来讲所谓的精准扶贫就是谁贫困就扶持谁,针对具体的贫困居民而进行的有效扶贫方式。
习总书记提出“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
而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法律服务以及法律援助会更有效的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达到较好的效果。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而在贫困居民中就有因法律诉讼相关事宜而导致贫困的情况。
将精准扶贫与法律服务职能相结合,不断建立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当前贫困地区的贫困居民实际遇到的合同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就业就医纠纷等方
关于爱护公共设施的宣传标语
灭绝一种动物,人类会失去一位朋友..工资你高我也高,环保意识要提高 2.绿水青山是我家,大家不要破坏他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4.环境与人类共存,开发与保护同步 5.贯彻环保教育,宣导环保资讯 6.生产绿色产品,节约地球资源 7.全员参与改善,持续环保社区 8.落实环保责任,完善环保制度 9.推展减废运动,做好废弃管理 10.团结一条心,石头变成金 12.推动全员品质活动,提高全员工作士气 13.全员参与、强化管理;精益求精、铸造品质14.讲求实效、完善管理;提升品质,增创效益 15.预防保养按时做,生产流畅不会错 16.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究方法技术 17.老毛病、要根治,小问题、要重视 18.人人提案创新,成本自然降低 19.团队精神,是企业文化的核心 20.技术是基础,管理是动力 21.行动是成功的开始,等待是失败的源头 22.有品质才有市场,有改善才有进步 23.累积点滴改进,迈向完美品质 24.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 25.清扫清洁坚持做,亮丽环境真不错 26.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气氛融洽,工作规范;提升品质,安全保证 27.珍惜资源永续利用,绿化环境净化心灵 28.完善环保制度,落实环保责任 29.索取资源力求简单,利用资源转换完全 30.无污染旅游——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除了记忆,什么都不要带走 31.地球资源有限,尽量不用一次性消耗品 32.21世纪拒绝含铅汽油 33.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 34.废塑料的用途 35.拒食野生动物 36.我们的母亲河 37.提布袋购物是一种时尚 38.多乘公交车,少用私家车 39.请选用无磷洗衣粉 40.废旧电池随处丢弃的危害 41.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的环境安全准则 42.养殖业的环境安全准则 43.农村面源污染的危害 44.选用无氟制品,保护臭氧层 45.酸雨是地球万物的共同敌人 46.保护生物多样性 47.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48.购买尾气排放达标的汽车 49.种树种草,有利环保 50.积极推展减废运动,落实做好废弃管理; 51.建设绿色企业,坚持绿色经营; 52.索取资源力求简单,利用资源转化完全; 53.完善环保制度,落实环保责任; 54.珍惜资源永续利用,绿色环境净化心灵 55.爱护我们的地球从点点滴滴做起; 56.不要旁观,请加入环保行动者的行列; 57.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58.环境与人类共存,开发与保护同步; 59.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 60.生产绿色产品,倡导绿色生活 61.水--人类生命之源 62.增创环境新优势 再创汕头新环境 63.热爱生活 珍爱生命 保护环境 64.保护环境 抗击“非典” 65.身体要健康 环保是保障 66.珍惜水 保护水 让水造福人类 67.让蓝天白云永驻 愿绿水青山长留 68.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 加快工业污染防治 69.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 70.推行清洁生产 增强企业竞争力 71.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 从源头上预防污染 72.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有效保护生态平衡 73.保护生态环境 共建美好家园 74.企业求发展 环保须先行 7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76.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促进环境污染防治 77.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78.巩固创模成果 创建生态城市 79.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 80.加强环境监督 维护环境安全 保护环境 就是保护生产力 水-----20亿人生命之所系 既要金山银山 更要青山绿水 提倡绿色生活 实施清洁生产 树立节水意识 反对浪费水源 保护环境 抗击非典 提高环境道德水平 建设文明小康城区 保护环境 造福后代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同心共创美好家园 当环保卫士 做时代公民 让大气清新、让天空蔚蓝、让河山碧绿 企业求发展 环保须先行 别让眼泪成为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爱护我们共有家园 天蓝水清 地绿居佳 合理利用资源 保护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切实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环保宣传标语 1、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建设环保绿色家园 2、建环保模范城市 创美好幸福生活 3、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4、创模你我他 实惠在大家 5、树立科学持续发展观 全民共创环保模范城 6、保护一片绿地 撑起一片蓝天 7、让天空永远湛蓝 让绿荫拥护家园 8、保护环境 功盖千秋 破坏环境 祸及千古 9、草木无情皆愿翠 行人有情多爱惜 10、提高环保意识 建设美好家园 11、污染环境千夫指 保护环境万人颂 12、蓝天之下你我他 优美环境靠大家
非法集会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看完秒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摘取学习:相关定义(一)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二)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三)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的相关法律法规(一)《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1、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责任(一)《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普法学习对以下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2、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行或者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4、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5、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或者以信访为名非法集资的。
7、在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或者非法聚集的。
8、扰乱信访秩序、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的。
市民如有合理的诉求可选择合法途径去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