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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口号

时间:2018-01-31 05:54

求律师事务所文化标语

1.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前一句选自李白的《登峨眉山》,此尚的意思是志愿,全句的意思是说:一生的志向就是用法制来维护大家的道义)2.尚法维德,江苏尚维(崇尚尊重用法律来维护道德。

PS:律师本来就是受人尊敬的事业,我们这句口号的表达的意思是,社会的法制最终是要维护社会的道德,我们都知道,法律很多层面其实就是从道德意义上来讲的,因为简单来说法律就是用来衡量对于错,那么大多数人心中的道德就是这个衡量的标尺,法制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德治。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口号

学律知识心得体会篇一:最近认真学习了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着,但许多侵犯我们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而我们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我们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还要用法,因为用法也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们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下面谈谈我学习《教师法》的一些浅薄的体会。

一、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二、我认识到了我们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我们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我们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我也知道了我们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

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

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

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

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总之,我们会在以后的教育教学中,多学习法律知识,用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二:通过对法律基础的学习,我首先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法律的基本概念,也了解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最重要的是,通过对一些具体法律的学习,加之穿插其中的生动的案例分析,让我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时,我也发现原来在日常生活的很多细枝末节的地方,都存在着法律。

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法》了,尽管在学习继承法,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课堂上时时刻刻都在“死人”,给人感觉有点“诡异”,但是继承法对遗产进行公平 分割的办法,的确让人我了解了不少以前完全不懂的东西,真是受益匪浅。

不过,通过对法律基础的学习,我也感受到我国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 善,很多事情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

比如,前几天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大学生结婚问题,就是因为法律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完善之处造成的。

其实在法律中对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能否在上学期间结婚做一个特殊规定完全是举手之劳,但是就因为当初立法的时候没有进行全面、周到地考虑,造成了如今的法律漏洞,以至于产生了学生不服学校“校规”,提出起诉的事情。

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例如新加坡把灭蚊、在公共场所不允许咀嚼口香糖这种“小事”都写入法律,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法规涉及面还十分狭窄,只有一些比较“大”的事情被写入了法律。

总之,通过这个学期的法律基础学习,我对我国的法律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有了一个概念上的认识。

这对我将来越来越频繁的与社会的接触将是一个极大的帮助,至少,我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进入大学以来,我也算见识了不少大学的课程,可惜的是有些课程等到将来我们走出校园以后就再也不会用到,至少我们专业的同学没人打算将来从事如今专业所学的工作,所以如今学的那些专业课,将来能用上多少,都是一个未知数,学起来有些“浪费感情”,还有些我个人比较偏激的认为完全没有用处的课程,更是给人“鸡肋”的感觉——学之无用,弃之没分。

不过,法律基础课到是为数不多的几门让我和同学们都觉得对将来进入社会后很有帮助的 “实用”课程之一。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三: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制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民族学校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

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

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

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专业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

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学校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

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民族 标语

民族标语:  1、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谱写和谐发展新篇章。

  3、传承爱国民族精神,开创科学跨越大业。

  4、创先争优助推发展,团结奋进实现跨越。

  5、促进民族团结,共建和谐水城。

  6、发展缔造水城速度,团结展现水城高度。

  7、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共建和谐小康社会。

  8、各民族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

  9、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10、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性质:公益类、行政类、企业类

求政策性准确分类

农业服务中心有卖种子的,我想应该算经营吧,兄弟我也在农业服务中心,我也是不解这个问题,我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不过没有人员安置分流的情况,复制过来你看看(  (一)事业单位的分类  对事业单位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是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

事业单位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根据公共财政的原则,对之进行明确分类后,才能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的定位。

本文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为标准,对事业单位作如下划分:  1、提供纯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  根据公共产品原理,提供纯公共产品事业单位有如下几大类:  (1)行政执法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国家多次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对行政单位、行政编制进行严格控制。

但为了确保社会事业的发展,各地先后建起了一批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些单位则转制为“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在一些地区,被称为“行政执法型事业单位”,实际上履行着行政单位的职能,因此,它提供的服务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

  (2)基础教育单位。

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国家应该向社会提供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一纯公共产品,并由财政承担其全部费用。

因此,因九年制义务教育而建立起来的公立中小学,以及为义务教育培养教师人才的师范学院也属于提供纯公共产品的范围。

  (3)基础研究单位。

如地方上的一些针对当地重点行业发展而设置的基础性研究机构,这些机构提供的研究成果是为了当地社会的发展、公众的需要,因此其服务也属于纯公共产品。

  2、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  准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来提供,也可以通过市场提供。

根据我国各地实际,按照准公共产品的公共程度,可以把这一类的事业单位分为如下几种:  (4)公益性事业单位。

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设施中,有的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管理的,如城市公路就由属于行政单位的公用事业局来管理;有的则是由事业单位来进行管理的,如:中心血库、疾病控制中心等基础医疗机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戏剧院等基础文化设施;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治理机构等等。

  (5)慈善型事业单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以慈善为宗旨的各类机构,包括各种从原来行政单位分离出来的机构,如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机构;各种公益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教育基金会等;带有宗教色彩、在传教的同时又向教民提供慈善服务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组织等等。

  (6)社会中介型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一部分是从原来政府部门分离出来,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中介单位,包括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政府各部门下属的服务机构,政府职能的衍生产品(如质量检验所、药品检验所等),因市场经济发展而新生的第三产业(如拍卖行、婚姻事务所、产权交易中心等)。

  (7)专业人才培养机构。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从事不属于义务教育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如高中、职业中学、中专、大专、大学、成教学校、专业培训中心等等。

  (8)技术服务型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围绕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为企业提供各种应用性服务的事业单位。

如:各种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各种学术性、行业性的群体团体,科技交易市场等。

在广大农村,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农机维修网络,也属于技术服务型的事业单位。

  (9)城市经营性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以管理、经营城市资源为手段,以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为目的,既重社会效益,更重经济效益,也属于事业单位的范围。

根据城市经营的产业链,这些单位可按序分为:从事土地、空间等城市资源一级交易的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产权拍卖中心等;从事城市资源初级开发(城市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指挥部、项目公司;从事已建成的城市资源管理和维修的各类事业单位,如尚未市场化的煤、气、路、水等管理单位;从事城市资源二级交易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3、提供私人产品的事业单位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分工,私人产品应全部由市场来供给。

但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加之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决定了一些尽管属于私人产品、但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还需要国家来经营,因此,存在相应的事业单位。

按所从事的业务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可将这类事业单位分为以下几类:  (10)仍需要政府扶持的事业单位。

以向广大人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为经营目标、以市场化的动作为主要手段的事业单位,其经营绩效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还需要国家扶持,包括:医疗机构,“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公交部门、城市地铁、水上渡船码头,城市设计院、建筑设计院、规划设计院等。

  (11)可以市场化但尚未市场化的事业单位。

包括:可以市场化的应用研究部门;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 “三产”单位,如各种“四技”事业,各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车队、劳动服务公司等;一些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会、协会、中心等等。

  (12)已经市场化的事业单位。

以事业单位名义存在、经营机制已市场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广播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系统等。

  (二)事业单位的定位  按照公共财政的理论,把事业单位划分为上述的三大类十二小类,根据分析可知,我国的事业单位是提供各种公共性程度完全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的统称。

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根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把这些事业单位归位到与其公共性相适应的经济组织类型之中。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经验,我们把整个社会经济组织分为五大类:政府机构、政府公立机构、非营利组织、企业和家庭。

同时借鉴这种分类方法,明确现行各类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就是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转化为当前国际通行的社会经济组织的过程。

  关于政府机构、政府公立机构、非营利组织、企业及家庭等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游戏规则,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本文的重点,放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  事业单位从目前这种状态向规范的四种经济组织形式归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度创新,进行内部改革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将涉及到事业单位以及与之相关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资源配置格局,因此,改革的难度极大。

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对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地区,很多利益集团,都是通过事业单位这一形式,来分财政的一杯羹。

因此,要使他们脱离政府的扶持,直接在市场中自求生存,阻力很大。

  从调查情况看,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认识观念转变的困难  事业单位改革,是市场化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过程,是政府部门的一场“自我革命”,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正确认识,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

调查发现,我国各地开展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事业单位改革认识上的差距,已经成为影响事业单位改革的头号因素。

我们可以把这些模糊认识罗列为如下几种:  一是消极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可以通过形式主义等做法很好地完成改革任务,又可以通过改革,实际上扩大事业单位的阵容。

  二是任务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是上级的任务,只要遵循上级的精神即可,一方面使得改革不考虑当地的实际,一味照搬中央部委的文件,另一方面改革陷入等待状态。

  三是保护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中,以保护一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为前提,才能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成功,如保护事业单位职工的既得利益、保护改革者的利益等。

而事业单位改革与以前任何一次政府内部改革不同,是一次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它必然要打破既得利益。

因此,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难以很好地推进。

  四是畏难情绪,改革可能引起下岗,使得改革中出现一批观望者,甚至出现阻挠改革的领导干部。

  五是被动情绪,被改革者对前途不明,无法谋定而后动,只能等待政府改革方案对他们命运的安排,这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主体——广大事业单位职工中很流行的想法。

  这五种认识观念上的模糊,由于目前没有一套较有说明力的宣传资料,连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纠正。

  2、人事制度改革的困难  人事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难中之难。

这些困难可以归纳为:  一是人员安置分流的困难。

这是事业单位改革中最困难的问题。

事业单位职能的转换带来的职工下岗问题,在就业机会本就不多的地区,如何安置下岗职工以及如何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与公平待遇的矛盾问题等都是改革的难点。

  二是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政治、技术待遇问题。

一方面,行政级别的取消,在一些“官本位”意识较浓的地区,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另一方面,原来属于某些事业单位的员工,可能失去评聘特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这同样会阻碍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

  三是领导干部的任免问题。

在目前“党管干部”的体制下,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都是在组织部门考察的基础上,由当地的党委或政府任免的。

改制后,事业单位要按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其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就不可能全部归党或政府,必须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四是一般职工的任免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打破事业单位终身制的用工制度,形成一种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人才流动体制,这要求逐步规范目前混乱的人事管理制度,一部分人的利益将受到影响,他们很可能成为改革的巨大阻力。

  3、职能体制改革的困难  首先,是每个事业单位的定位困难。

尽管我们在第一部分对事业单位作了12类的分类,但具体到某一个部门的定位,各地的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

如一些属于城市经营的事业单位,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早就成为企业,而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差的地区,甚至还有全额拨款的。

  其次,是每个单位内部的职能改革问题。

即使在一个单位内部,每个部门所履行的职能的公共性差别很大,如果职能划分不清,就可能影响改革的方向。

  4、分配制度的困难。

分配制度,是各利益关系调整的集中反映,也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矛盾最集中的问题。

在分配制度问题上,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困难。

  一是事业单位分配的基本原则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后如何体现“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的分配原则,是事业单位改革在分配制度上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方面,事业单位原来采取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的工资,一般按员工的工作能力 来确定的。

改制后,单纯的按劳分配势必很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辅之以其他分配方式,但这些分配方式的基础却很难界定。

另一方面,在事业单位内部,只存在着二种分配基础:一是属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二是属于国家的各种国有资产。

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诸如产权、专利权等其他可以作为分配依据的生产要素,但在改制前,这些生产要素都是国有的。

除非有私人产品参与事业单位改革,否则,事业单位的改革,在分配制度上就可能变成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调整,而个人间的分配关系,仍难以得到很好的调整。

  二是事业单位分配权问题。

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给予事业单位一定的分配自主权,但仍没有摆脱上级决定分配权的本质,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最终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事业单位个人分配制度的建立问题。

在事业单位改革后,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分配制度,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改变原来个人收入来源单一的格局,实现收入的多元化,调动积极性并避免收入的不合理差距,因此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还有待研究。

  四是事业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减震器”,在打破用工的终身制后,事业单位的员工就必须面临着社会保障问题,但事业单位在很多领域还没有和社会保障制度接轨,解决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的建立,还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

  广东省很早就在试点了,这是他们的一个文件:  (一)事业单位的分类  对事业单位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是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

事业单位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根据公共财政的原则,对之进行明确分类后,才能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的定位。

本文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为标准,对事业单位作如下划分:  1、提供纯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  根据公共产品原理,提供纯公共产品事业单位有如下几大类:  (1)行政执法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国家多次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对行政单位、行政编制进行严格控制。

但为了确保社会事业的发展,各地先后建起了一批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些单位则转制为“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在一些地区,被称为“行政执法型事业单位”,实际上履行着行政单位的职能,因此,它提供的服务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

  (2)基础教育单位。

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国家应该向社会提供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一纯公共产品,并由财政承担其全部费用。

因此,因九年制义务教育而建立起来的公立中小学,以及为义务教育培养教师人才的师范学院也属于提供纯公共产品的范围。

  (3)基础研究单位。

如地方上的一些针对当地重点行业发展而设置的基础性研究机构,这些机构提供的研究成果是为了当地社会的发展、公众的需要,因此其服务也属于纯公共产品。

  2、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  准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来提供,也可以通过市场提供。

根据我国各地实际,按照准公共产品的公共程度,可以把这一类的事业单位分为如下几种:  (4)公益性事业单位。

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设施中,有的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管理的,如城市公路就由属于行政单位的公用事业局来管理;有的则是由事业单位来进行管理的,如:中心血库、疾病控制中心等基础医疗机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戏剧院等基础文化设施;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治理机构等等。

  (5)慈善型事业单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以慈善为宗旨的各类机构,包括各种从原来行政单位分离出来的机构,如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机构;各种公益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教育基金会等;带有宗教色彩、在传教的同时又向教民提供慈善服务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组织等等。

  (6)社会中介型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一部分是从原来政府部门分离出来,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中介单位,包括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政府各部门下属的服务机构,政府职能的衍生产品(如质量检验所、药品检验所等),因市场经济发展而新生的第三产业(如拍卖行、婚姻事务所、产权交易中心等)。

  (7)专业人才培养机构。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从事不属于义务教育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如高中、职业中学、中专、大专、大学、成教学校、专业培训中心等等。

  (8)技术服务型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围绕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为企业提供各种应用性服务的事业单位。

如:各种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各种学术性、行业性的群体团体,科技交易市场等。

在广大农村,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农机维修网络,也属于技术服务型的事业单位。

  (9)城市经营性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以管理、经营城市资源为手段,以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为目的,既重社会效益,更重经济效益,也属于事业单位的范围。

根据城市经营的产业链,这些单位可按序分为:从事土地、空间等城市资源一级交易的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产权拍卖中心等;从事城市资源初级开发(城市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指挥部、项目公司;从事已建成的城市资源管理和维修的各类事业单位,如尚未市场化的煤、气、路、水等管理单位;从事城市资源二级交易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3、提供私人产品的事业单位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分工,私人产品应全部由市场来供给。

但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加之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决定了一些尽管属于私人产品、但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还需要国家来经营,因此,存在相应的事业单位。

按所从事的业务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可将这类事业单位分为以下几类:  (10)仍需要政府扶持的事业单位。

以向广大人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为经营目标、以市场化的动作为主要手段的事业单位,其经营绩效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还需要国家扶持,包括:医疗机构,“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公交部门、城市地铁、水上渡船码头,城市设计院、建筑设计院、规划设计院等。

  (11)可以市场化但尚未市场化的事业单位。

包括:可以市场化的应用研究部门;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 “三产”单位,如各种“四技”事业,各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车队、劳动服务公司等;一些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会、协会、中心等等。

  (12)已经市场化的事业单位。

以事业单位名义存在、经营机制已市场化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广播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系统等。

  (二)事业单位的定位  按照公共财政的理论,把事业单位划分为上述的三大类十二小类,根据分析可知,我国的事业单位是提供各种公共性程度完全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的统称。

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根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把这些事业单位归位到与其公共性相适应的经济组织类型之中。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经验,我们把整个社会经济组织分为五大类:政府机构、政府公立机构、非营利组织、企业和家庭。

同时借鉴这种分类方法,明确现行各类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就是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转化为当前国际通行的社会经济组织的过程。

  关于政府机构、政府公立机构、非营利组织、企业及家庭等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游戏规则,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本文的重点,放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  事业单位从目前这种状态向规范的四种经济组织形式归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度创新,进行内部改革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将涉及到事业单位以及与之相关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资源配置格局,因此,改革的难度极大。

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对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地区,很多利益集团,都是通过事业单位这一形式,来分财政的一杯羹。

因此,要使他们脱离政府的扶持,直接在市场中自求生存,阻力很大。

  从调查情况看,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认识观念转变的困难  事业单位改革,是市场化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过程,是政府部门的一场“自我革命”,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正确认识,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

调查发现,我国各地开展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事业单位改革认识上的差距,已经成为影响事业单位改革的头号因素。

我们可以把这些模糊认识罗列为如下几种:  一是消极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可以通过形式主义等做法很好地完成改革任务,又可以通过改革,实际上扩大事业单位的阵容。

  二是任务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是上级的任务,只要遵循上级的精神即可,一方面使得改革不考虑当地的实际,一味照搬中央部委的文件,另一方面改革陷入等待状态。

  三是保护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中,以保护一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为前提,才能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成功,如保护事业单位职工的既得利益、保护改革者的利益等。

而事业单位改革与以前任何一次政府内部改革不同,是一次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它必然要打破既得利益。

因此,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难以很好地推进。

  四是畏难情绪,改革可能引起下岗,使得改革中出现一批观望者,甚至出现阻挠改革的领导干部。

  五是被动情绪,被改革者对前途不明,无法谋定而后动,只能等待政府改革方案对他们命运的安排,这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主体——广大事业单位职工中很流行的想法。

  这五种认识观念上的模糊,由于目前没有一套较有说明力的宣传资料,连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纠正。

  2、人事制度改革的困难  人事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难中之难。

这些困难可以归纳为:  一是人员安置分流的困难。

这是事业单位改革中最困难的问题。

事业单位职能的转换带来的职工下岗问题,在就业机会本就不多的地区,如何安置下岗职工以及如何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与公平待遇的矛盾问题等都是改革的难点。

  二是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政治、技术待遇问题。

一方面,行政级别的取消,在一些“官本位”意识较浓的地区,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另一方面,原来属于某些事业单位的员工,可能失去评聘特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这同样会阻碍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

  三是领导干部的任免问题。

在目前“党管干部”的体制下,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都是在组织部门考察的基础上,由当地的党委或政府任免的。

改制后,事业单位要按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其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就不可能全部归党或政府,必须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四是一般职工的任免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打破事业单位终身制的用工制度,形成一种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人才流动体制,这要求逐步规范目前混乱的人事管理制度,一部分人的利益将受到影响,他们很可能成为改革的巨大阻力。

  3、职能体制改革的困难  首先,是每个事业单位的定位困难。

尽管我们在第一部分对事业单位作了12类的分类,但具体到某一个部门的定位,各地的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

如一些属于城市经营的事业单位,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早就成为企业,而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差的地区,甚至还有全额拨款的。

  其次,是每个单位内部的职能改革问题。

即使在一个单位内部,每个部门所履行的职能的公共性差别很大,如果职能划分不清,就可能影响改革的方向。

  4、分配制度的困难。

分配制度,是各利益关系调整的集中反映,也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矛盾最集中的问题。

在分配制度问题上,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困难。

  一是事业单位分配的基本原则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后如何体现“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的分配原则,是事业单位改革在分配制度上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方面,事业单位原来采取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的工资,一般按员工的工作能力 来确定的。

改制后,单纯的按劳分配势必很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辅之以其他分配方式,但这些分配方式的基础却很难界定。

另一方面,在事业单位内部,只存在着二种分配基础:一是属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二是属于国家的各种国有资产。

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诸如产权、专利权等其他可以作为分配依据的生产要素,但在改制前,这些生产要素都是国有的。

除非有私人产品参与事业单位改革,否则,事业单位的改革,在分配制度上就可能变成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调整,而个人间的分配关系,仍难以得到很好的调整。

  二是事业单位分配权问题。

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给予事业单位一定的分配自主权,但仍没有摆脱上级决定分配权的本质,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最终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事业单位个人分配制度的建立问题。

在事业单位改革后,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分配制度,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改变原来个人收入来源单一的格局,实现收入的多元化,调动积极性并避免收入的不合理差距,因此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还有待研究。

  四是事业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减震器”,在打破用工的终身制后,事业单位的员工就必须面临着社会保障问题,但事业单位在很多领域还没有和社会保障制度接轨,解决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的建立,还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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