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谁知道,如果当兵5年退伍后有什么待遇,会有工作分配吗什么样的工作
一保”稳发展。
主动县委县政府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工作,落实本局疫情防间“助企十条”,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年报等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延长相关检定、证书有效周期,发挥民个协党组织引领帮扶作用,有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二是“保质量”稳安全。
编制《市场监管系统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业经营规范汇编》,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及相关产品、药械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管,对标督促行业主体全面落实行业规范。
三是“保价格”稳民生。
重点加强口罩等防疫物资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粮油菜肉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鼓励经营单位开展“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承诺公示,严厉打击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是“保供应”稳市场。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为转产、增产防疫物资企业资质审批、质量管控等提供“一对一”指导服务。
主动了解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集中供餐单位、零售药店等重点单位物资供应情况,确保市场物资供应充足。
五是“保权益”稳秩序。
全力保障企业非法权益,加强涉企违规价费检查,监督涉企降本减负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限制;加强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为合法企业“良币驱除劣币”构建更优竞争环境。
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快调快处妥善处置疫情相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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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县级产业园区环境相关办法:(一)园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入园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39%,容积率控制在0.6以上,绿地率控制在20%以下,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7%以下;入园企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控制在100万元\\\/亩以上,产出密度亩均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
(二)采取腾笼换鸟的办法,加强园区闲置土地、使用效率低和无效益土地的整顿盘活,重点清理高升公司、保良生物、瑞洁卫生材料、茂源建材、兴达建材、樱和木业、杭莲生态农业等七家企业闲置土地。
(三)千方百计用足国家政策,争取多方面支持,尽早报批园区已征收的土地,确保引进的项目有地可用和及时供地。
(四)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入园协议》操作,对超占土地及时收回,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规建筑坚决拆除,对停建的在建工程必须尽快复工,对规划内尚未动工的土建工程督促其尽快动工建设,对企业内部分土地撂荒限期增加投资补火。
(五)办好园区创业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乡镇及县直单位参与创业园标准厂房建设。
对达不到供地条件的高新科技项目,在场地和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和激励其在创业园进行孵化成长。
(六)鼓励企业“零增地”扩张。
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利用厂内存量土地改(扩)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
对园区企业采取“零增地”方式新增《入园协议》之外的项目,视项目节约用地量予以相应奖励。
第八条 强化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制度。
园区周边相关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上述建设时,琴亭镇或升坊镇要先报园区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土、住建等部门予以审批。
第九条 实行园区企业转让申报制度。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
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统一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十条 实行园区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度。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园区供电、供水协议制度。
供电、供水部门必须与园区重点企业签订供用电、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强化服务意识,明确服务承诺:停电停水必须无条件在第一时间通知园区企业,确保园区企业正常安排生产;同时每年计划停电停水不能超过6次(新增用户接入电网或园区网络改造停电除外),每超过一次无条件补偿与之签订相关协议企业各1000元的损失;非正常停电停水不得超过3次(自然灾害引发停电除外),每超过一次无条件补偿与之签订相关协议企业各2000元的损失。
第十二条 强化园区治安管理。
公安部门必须加强园区治安管理,对强揽工程、无理取闹、强行阻碍园区企业正常生产和施工的事件,园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及时调查取证,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园区封闭管理制度。
县(市)直部门及有关条管部门(税务、消防、环保部门除外)须领取县园区管委会开出的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收费、检查等工作。
村及村民与企业的一切事务,原则上均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办理,村及村民不得与企业发生直接关系。
提倡联合执法、预约执法、集中执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对未经园区管委会许可,擅自进入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有权拒之厂外或强制带离厂区。
第十四条 完善客商保护制度。
县委、县政府向入园投资企业业主、高级管理及高级技术人员颁发客商证,对持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
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持证人求助信息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全力以赴给予无私帮助;持证人若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在对其有关行为进行处理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需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先必须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园区企业办证代理服务制度。
对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实行全程代理。
第十六条 实行园区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
县(市)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房管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等)须按照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企业所有的收费项目实行“一企一卡”制,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优惠幅度等内容制成卡片并加盖县政府公章,直接发给园区企业主。
第十七条 实行园区企业投诉必查制。
对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服务差等情况,企业可直接向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举报或由企业派人或以书面、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坚决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
第十八条 实行联审联批管理制度。
对新入园项目由县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入园的立项、环评、规划、用地、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用电、用水等问题。
第十九条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负责制。
为解决好入园项目建设和入园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负责制,建立“一个项目,一个县领导,一套人马”的帮扶机制,实行领导高位推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难题。
第二十条 实行银企对接会议制度。
为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难问题,每季度由县分管领导在县工业园综合服务大楼召开一次银企洽谈会,积极实施政银企合作,实现银行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难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用工投保制度。
为解决企业用工风险,引导和鼓励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服务园区工作推广制度。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和服务工业园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员分工有体现,在经费列支上有落实,在政策对接上有举措。
使我县工业园区在扩大开放、体制创新、功能开发、产业集聚等方面,尽早发挥出应有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实现县域经济超常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