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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申请口号的著作权吗

时间:2018-12-13 09:33

如果把别人广告的字改一下,是否算是侵犯版权

起点白金作家和钻石作家的区别1、称呼不同一个事白金作家,一个是钻石作家。

2、等级不同相对比较下,钻石作家的等级比白金作家更高。

3、深度不同一般来说,钻石作家的作品深度更深,更容易受到读者喜欢。

航空机务是怎样工作的

著作权归作者。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注明出作者:车尔夫司机链接:来源:知乎机务维修人员(后面简称机务),在航空公司里基本说来有两种分工(有的公司会分为更多的几个不同岗位):航线维修人员和定检维修人员。

航线维修,包括了飞机每天航前、过站、航后的例行检查,以及每晚飞机落地之后的故障排除。

这个岗位可以说是机务中数一数二辛苦的,工作时间长、要上通宵夜班、出错几率大、压力也比较大,这也就是我以前的工作,后面再细说具体的每天工作。

定检维修,顾名思义,也就是飞机定期的较大规模深度检查,分为A、C、D等类别,深度不同、所需时间也不同。

由于飞机进行定检期间一般都是停场不飞的,所以工作时间相对宽裕,而且工作项目相对固定,可以有效的进行时间和任务分配,有不少工作甚至可以做到朝九晚五带双休地规律上班,当年让我们甚是羡慕。

再返回来说说航线维修吧,一般来说,乘客乘坐飞机发动机启动滑出时,站在远处向你们挥手的就是这群人(听说最近改成敬礼了,感觉有点傻逼),我以前工作时一直觉得挥手是我最有存在感的时刻。

我们的工作分为三班:早(6:00-16:00)、中(16:00-凌晨2:00至6:00不等)、晚(20:00-第二天6:00),以六天为一个循环,无视任何法定节假日,顺序为“早晚休休中休”,所以其实休息日还是不少的,当然是在你熬通宵能一个白天睡恢复过来的前提下。

早班(6:00-16:00)早上六点钟上班,意味着五点之前就得起床了,然后坐车去机场,真心是苦不堪言啊。

早班的主要工作就是飞机的航前检查,包括目视绕机检查和对上一班晚班工作的再确认等等。

因为公司规定是航前检查必须在航班运行前一个半小时开始,所以一般来说不出意外,如果你乘坐的航班是早上8:00的话,我们6:30就已经开始检查,7:15左右就搞定了。

而且,往往一个人不会只负责一架飞机的航前工作,所以时间会很紧迫,航前一旦出错,延误什么的就很有可能出现了。

一直到航班出港前,我们都要一直待在飞机所在的机位,随时应对突发情况,所以早饭自然也是没法按时吃了,有时候航班流量控制或者天气不好,一延误就是一两个小时,真是饿着肚子等啊,比旅客更苦逼,更别说大冬天或者是下大雨了。

搞定航前之后,过站的航班也陆陆续续的来了,我们需要把飞机接下来(有的机场会需要航空公司机务用指挥棒接,有些则有专门的机场人员负责),与机组交接飞机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的话,则是要考验应变能力了,因为过站的飞机往往只有一个小时多一点的时间停在机位,处理不当就会延误。

包括客舱座椅坏了、热水器坏了、马桶堵了都是我们的活,搞得定就赶紧搞,搞不定则要按照公司规章进行处置。

在飞机过站期间还要对飞机进行例行检查之类,一旦有突发情况,时间会很紧迫。

中班(16:00-凌晨2:00至6:00不等)中班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当天晚些时候的过站和航后例行检查。

飞机一天飞完,落地之后就归机务管了,我们每天都会进行规定的例行检查,以确保第二天的航班安全。

在例行检查中,航后检查是相对最严格的,很多要求都会比航前和过站要高,这也是为了保证飞机能够顺利完成第二天的飞行任务。

一个完整的航后检查(仅仅是检查发现故障部分,不包括排除故障),一般要耗时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左右。

也就是说正常说来,最后一个航班(大概凌晨一两点)落地后一个半小时,我们有望可以下班啦。

然而实际中,航班晚点每天都在发生,即使是好天气下也会有各种情况出现,更不要说台风天了,从下午四点干到第二天早上六点的超长时间工作是常有的事。

晚班(20:00-第二天6:00)晚班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公司计划性的维修任务和排除中班班组航后例行检查中发现的故障,这部分是我认为机务工作中最有意思的,因为每天每架飞机也许都会给你“惊喜”。

班组长会在上班前一两个小时拿到任务清单,短时间内根据组内人员的专业、经验、资质等条件进行任务分配,同时为了应对突发故障,往往还会预留一小部分人员备份。

排故工作的时间、强度、难度差异很大,有些问题仅仅是更换一个计算机就解决了,前后耗时不过一个小时,有些问题则要拆换大型部件,极有可能需要两三个人连续七八个小时的工作(一次我参与飞机垂尾部分的一个部件的更换,直接一口气在四米高的高空车上从晚上十一点站到太阳升起;还有一次是更换飞机发动机,工作持续了两天,总工作小时超过24个时)。

上过夜班的人都知道,熬夜工作非常摧毁意志,但是大部分工作的夜班其实更多的是值班,而机务的夜班则是真真实实的在干活,而且是在室外,强度可想而知。

更不用提冬天夜晚零下三十度的哈尔滨、沈阳,暴雨下的广州、深圳,总总恶劣因素,苦不堪言。

晚班上完通宵,下班肯定就是倒头就睡了,幸好年轻体力好,到下午就生龙活虎了。

以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机务航线维修员的工作。

我们一天的工作有时候从早上六点开始,有时候晚上八点开始,却要到第二天上午才能结束。

现在想起来虽然确实觉得很辛苦,甚至不知道自己怎么熬的,却也是宝贵的回忆。

半夜下班吃着烧烤、喝着酒、打着实况足球的场景还历历在目。

这份工作虽然辛苦,却很单纯,没有那么多尔虞我诈,技术工作,都是一板一眼。

如今我是很幸运的成为了一名飞行员,但是有更多的我的兄弟们,还在机务的岗位上辛勤的工作着,他们是幕后的英雄,人们谈到民航,往往只会想到漂亮的空姐(最近素质是有一定下滑哈)和帅气的飞行员(确实帅爆了),这群幕后的英雄,拖着满身油污回到家里,倒头睡着,唯一的希望就是自己的工作没有问题,不要有人打电话来扰我们的美梦了。

题主居然会想到要问机务的工作,让我感慨万千、心存感激,所以打下这么长一段话,谢谢各位。

——————————————————————————————另外有不少人问飞机到底是如何检修的,简单回答一下吧。

检查例行检查的方法简单粗暴——用眼睛看,黑夜里机坪的灯光不够亮,一双一眼一支手电,扫过每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

经验在这项工作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哪个部件容易出错、损坏了什么样、哪里需要重点检查、潜在的隐患会有那些症状,这些都是平日的积累。

如果不分重点,一架飞机里里外外面面俱到,那真是无法想象的工作量和无法承受的时间成本。

民航工作每一项工作都有详细的清单,我们称之为工卡,是公司根据厂家的文件和自身需要编写的,所有项目不得跳过、错漏或者改变顺序,不然就容易出错。

人是很容易走神的动物,更何况在夜里、面对着大同小异的飞机、手电扫着眼睛看着,更容易出现这个问题,有时候走了几十步,一摸头,我去,刚才想啥呢,对不起大侠请倒推三十步重新来过吧。

当然了,最近电子化比较好的空客系列飞机和新一代的波音飞机都有计算自动监控各种内部故障,航后检查时可以打印出来故障代码清单,能够很有效的帮助排除潜在隐患。

维修维修方面则说难不难、说简单又不简单了,飞机的每一项维修都是严格按照厂家的维修手册执行的,这个手册精确到,每一架飞机都有它自己对应的一本手册,一步一步严格照做不能跳跃,哦对了,手册是全英文的。

如此看来似乎有点不需要人的判断了,其实不然。

飞行员飞下来告诉你哪哪哪听着怪怪的、或者操作的时候感觉哪哪哪不对劲,这些都不可能在手册里面写到,也不可能Google,那就纯靠机务对飞机系统和部件的理解了。

找出“到底哪个东西坏了”,这个事往往是很不容易的。

而它的下一步,“赶紧把丫换了吧”,却很有可能更痛苦,有些部件安装位置堪称坑爹,需要拆拆拆一路拆进去才能够着它,换完之后还得一路装装装才能收工,这里面的施工技巧到我离开机务岗位时还依然没摸着啥门路…同样一个工作,有的人也许需要七八个小时,有个人却只需要两三个小时,差距很大。

而期间没处理好也许就会喷你一脸的强腐蚀液压油、有毒润滑油甚至飞机污水箱里储存的旅客屎尿更得处处小心,真有同事被旅客排泄物淋一身的…啥也不说了都是泪转自航空机务是怎样工作的

说说最有效的微信推广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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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总理

这是我的百度空间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

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商务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  绪 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

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

[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

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

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

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

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

[3](P724)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

[4](P227) 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

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

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

[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

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

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

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

《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

”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  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

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

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

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

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

《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

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

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

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

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

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

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

《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

[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

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

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

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

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

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

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 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

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

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

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形式传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

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

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

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

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

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

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

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

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相对人丧失磋商的机会。

[8](P26)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

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

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 ,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

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 则,是为隐私权。

”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

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

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

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

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

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

[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

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

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

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

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

[10](P40)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

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

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

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 。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

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

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

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

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

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6]杨坚争:《计算机与网络法》[M]。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2]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J]。

法学,2002。

(12)。

  [3]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5]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0。

  [7]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

华东政法学报,2003。

(2)。

  [8]余立力:《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J]。

法学评论,2002。

(6)。

  [9][11]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徐学鹿、梁鹏:《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

法学评论。

2002。

(3)。

起点作家言大人详细资料,谁有

唐家三少唐家三少是最具号召力的网络作家之一,也是最为成功的职业网络作家之一。

唐家三少自2003年在起点进行创作以来,已在起点连载了《天珠变》、《斗罗大陆》、《琴帝》等多部作品,他的《斗罗大陆》仅在起点中文网上就超过5500万点击量,并已被改编成网页游戏和漫画。

2011年,唐家三少与余华、刘震云、贾平凹等百余名传统作家一道当选为中国作家协会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成为第一位当选作协委员的网络作家。

在2011年12月《人民文学》主办的“未来大家”评选中,唐家三少与张悦然、蔡骏等作家一起入围20强。

2012年5月初,唐家三少以连续100个月“不断更”、总阅读人次达2.6亿的惊人数字申请了吉尼斯世界纪录。

唐家三少也是起点中文网年收入过千万的顶尖作家之一。

[2] 新书《绝世唐门》正在创作中。

血红血红,苗族,哲学硕士。

2003年起,血红开始从事网络小说的创作,数年下来,先后写了《龙战星野》、《升龙道》等多部小说。

作为第二代网络原创文学的开山名家,血红几乎以一人之力重新掀起了网络文学阅读风潮,在其代表作《升龙道》连载期间,连续创造了多项网络文学数据纪录。

新书《三界血歌》已开始连载。

跳舞起点中文网白金级作家,中国作协会员、最具号召力的网络作家之一,也是最为成功的网络职业作家之一。

自2004年创作《嬉皮笑脸》以来,跳舞已完成了《恶魔法则》等七部作品,作品网络总点击量超过一亿,作品简繁体出版,多部作品完成网络游戏跨平台改编。

相关网络搜索量高居各大排行榜前列。

读者遍布全球华语文化圈。

[3] 骷髅精灵骷髅精灵,原创文学名家,科幻、网络游戏题材小说代表作家,著有《机动风暴》、《武装风暴》、《雄霸天下》、《猛龙过江》等多部小说,小说《圣堂》已完本,骷髅精灵的作品在起点中文网点击累计超过7000万,更连续数年保持着台湾幻想小说出版界连续数年销量冠军地位,在两岸三地均有极强的人气号召力。

骷髅精灵作品激情洋溢,以想象力超群,风格热血著称。

新书《星战风暴》已开始连载。

我吃西红柿我吃西红柿,原名朱洪志,起点专栏作家,原是苏州大学数学系05级学生,在校两年多时间发表了600多万字的网络小说,大三上学期退学从事专职写作,已出版1000多万字的小说,仅一年的收入就超过100万元。

2011年5月1日与网络作家九穗禾结婚。

从高中时代起就在起点中文网著有《星峰传说》。

我吃西红柿自《星辰变》起,分别打破了起点中文网的收藏、点击、订阅等记录,而在订阅这项起点最重要的记录上,更是达到了4万人次订阅。

随后,我吃西红柿创作的《盘龙》打破了自已《星辰变》所创下的记录。

《盘龙》在13个月内创造了超过8000万点击数,是起点常规经典网络小说点击数的8倍。

收藏数量最高峰时曾达到40万人次。

《星辰变》、《盘龙》均由盛大游戏买断版权,改编成网络游戏。

《星辰变》是网络文学界第一部进入百度热门搜索前十的网络小说,《盘龙》是网络文学界第一部成为百度十大热词榜榜首的网络小说。

《九鼎记》是我吃西红柿的第五部长篇网络连载小说,该作在起点中文网拥有超过5500万次总点击数。

于2011年9月《九鼎记》确定由著名漫画家穆逢春改编成漫画。

《吞噬星空》是我吃西红柿的第六部长篇网络连载小说。

于2012年8月完结。

点击率为7700万次。

《莽荒纪》是我吃西红柿的第七部长篇网络连载小说。

于2012年12月16号开始连载。

辰东辰东辰东,出生于1982年,崛起于网络文学青铜时代,是当前网络文学界最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作者之一。

辰东以《神墓》一文扬名,开创了玄幻悬念流这一山门,在日渐泛白化的网文中绽放出一抹亮色,《神墓》在起点中文网拥有近5000万总点击数。

辰东的想象力超群,行文如天马行空,超脱不羁,能最大程度为读者添加代入感、满足读者的心理欲求,其文既庄重又诙谐,纤秾合度的笔法也使读者们欲罢不能。

主要代表作有《不死不灭》、《神墓》、《长生界》、《遮天》《完美世界》等,新书《完美世界》正在在起点中文网火热连载中[4] 鱼人二代鱼人二代,黑龙江人,2006年11月开始从事网络小说创作,起点中文网白金作家,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畅销名家,鱼人的第一本小说名为《重生追美记》(现已更名为《很纯很暧昧前传》)非常优秀,也是他在起点打下一定名声的处子作。

08年又开了本新书名为《很纯很暧昧》,此书火红了很长的一段时间,曾一度在起点都市榜名列前几。

而且文笔也成熟了不少,情节也很不错,很受好评

11年4月,鱼人的新书《校花的贴身高手》发布,成绩优异,已经超越了他的上一部著作《很纯很暧昧》。

14年3月,鱼人的新书《极品修真强少》发布,成绩优异。

月关月关,网络原创小说名家,中国作协会员。

2007年,月关凭借处女作《回到明朝当王爷》横扫网络,囊括多项年终大奖,其后《一路彩虹》、《步步生莲》等多部作品均有出色表现,作品总点击近9000万,堪称网络架空历史小说的代表作家。

除网络畅销外,月关的多部作品在两岸均有出版,拥有极大的号召力。

在台湾公共图书馆最常被借阅的书Top20排行榜中,月关有3本书入榜。

2011年至20年,在完全由用户票选决定的起点“金键盘奖”评选中,月关连续两届分别获得年度作家和年度作品两项冠军。

猫腻猫腻自2007年开始在起点中文网连载《庆余年》,引起巨大反响,迄今为止,《庆余年》在起点中文网上累积获得超过2000万点击量。

猫腻的文字风格细腻,架构有序,情节跌宕,内涵深刻。

猫腻的作品总点击量近6000万,在两岸均有出版。

其中,《朱雀记》摘得第四届原创文学大赛奇幻武侠奖金奖,《间客》荣膺起点首届“金键盘奖”年度作品。

在起点中文网第二届“金键盘奖”评选中,猫腻凭借《将夜》一举夺得起点中文网年度作家桂冠。

这部作品是猫腻的心血之作,在网络上受到广大读者的热烈推崇,网络点击量早已超越2500万人次。

现在将夜已完本。

忘语忘语,原名丁凌滔,江苏省徐州市人。

毕业于无锡机械制造学校,后自学完成大学法律专业,现为起点白金作家之一。

曾在徐州某企业供职,现已辞职,专职网络小说创作。

人物塑造成功(代入感强)、情节跌宕起伏。

忘语兴趣较多,喜欢看书、听音乐、乒乓球等诸多爱好。

白金作家之一。

个人处女作《凡人修仙传》,广受欢迎网络仙侠小说代表名家之一。

2008年开始创作仙侠巨作《凡人修仙传》,忘语以其独特的风格开创了同名小说模式“凡人流”,《凡人修仙传》连续两年成为最受欢迎仙侠小说之一,忘语也因此一举跻身一线名家之列。

第二部小说《魔天记》[5] 已开始创作。

《凡人修仙传》总点击已超过九千万,并于2010年成为起点中文网首部“百盟书”作品。

(注:在起点中文网为作品打赏10万起点币,合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读者才能成为该作品的“盟主”,有一百位“盟主”的小说称为“百盟书”)天蚕土豆天蚕土豆,真名叫李虎,是起点白金写手,新生代网络写手代表人物,2008年凭借处女作《魔兽剑圣异界纵横》一举折桂新人王,跻身人气顶尖网络写手之列,2009年创作的《斗破苍穹》[6] 更是获得在起点中文网高达1亿四千多万的点击率,土豆也因此奠定了在网络原创界难以动摇的人气顶级写手地位。

2012年创作了《武动乾坤》,2013年的新作品《大主宰》已在起点连载。

2014年,担任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

天蚕土豆于起点中文网最新连载的作品《武动乾坤》现位居百度搜索排行榜小说榜榜首。

2012年3月,《武动乾坤》在大陆、台湾、东南亚、日、韩地区内的网页游戏改编权和发行权已正式售出。

于2013年5月16号完结。

《武动乾坤》在起点中文网的点击量已经超过6200万人次。

天蚕土豆第四本小说《大主宰》于2013年7月1号正式上传。

风凌天下风凌天下,山东莱芜人,起点作者,退役军人,在起点上很多人叫他风凌mm,伪娘等,其实只是个玩笑。

他说话很有磁性,他唱军歌很有感觉,应该和他当兵经历有关。

口头禅是 “那啥”。

他的书中含有许多顺口溜,水平强于萧鼎,得到读者好评,这也是他的书的一个亮点。

写书勤奋,以读者为重,曾放出过“不爆发绝不开单章拉票”的豪言。

代表作有《凌天传说》《异世邪君》《傲世九重天》《梦舞风云》。

耳根耳根喜爱中国古典神话故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网络小说的创作。

作者现已成为起点仙侠类小说的一面旗帜。

耳根所著三本书中,《仙逆》以其独特的情节构思在仙侠类型中独树一帜,为起点第一本三百盟书,单月月票记录保持者至今。

尤其是化神阶段先化凡这一情节,受人称赞

其语句极为优美,在网络小说中极为显眼,例如1、记忆是掌心的水,不论你摊开还是握紧,终究还是会从指缝中一滴一滴流淌干净。

只是,那水的凉意。

却是可以让人始终无法忘记。

2、法术的仙意遮盖不住你千年的痴迷。

3、爱情就像是一条河 左岸是明灭千年的欢笑 右岸是烛光下永恒的沉默 中间流淌的 是岁岁年年淡淡的寂寞。

4、我颠覆了整个天地,只为了摆正你的倒影

我逆转了整个苍穹,只为了那天,遮不住你要睁开的双眼

我轰开了无穷虚无,只为了打开一条路……。

等等。

《求魔》以其宏大的架构与严密的故事情节,给人展现了一个无情的修真世界。

比起《仙逆》此书没有着重于情感而是在描绘主人公孤独的人生之路,唯心主义与凄惨现实的碰撞。

整个故事很难看懂,但细细推敲却会有焕然之感。

需要认真阅读才能知道其意思,这也看出耳根在创作方面与起点其他作家的风格有很大不同。

《我欲封天》是耳根第四本书,2014年3月1日开始连载起点中文网。

“封天”简介为:我若要有,天不可无。

我若要无,天不许有

  这是一个起始于第八山与第九山之间的故事,一个“我命如妖欲封天”的世界

鹅考作品有:大明星爱上我》,《被爱包围》,《女神保护人》,正在更新的作品为《老师有枪》打眼作品已完结《黄金瞳》,《天才相师》,《宝鉴》持续更新中格子里的夜晚作品《数字生命》、《时光之心》、《数字风暴》等傲无常擅长都市风格,作品《女娲界》、《暧昧法则》等,新作《花都十二钗》黯然销魂作品《诸天十道》《神策》《横行霸刀》《超级玩家II》《超级玩家》《惟武独尊》《新喜剧之王》《赌神传说》《大亨传说》《谍变》《星际间谍》《小亨传说》、《超升》等全部完本,现更新作品《寂灭万乘》断刃天涯作品《变天》、《扶摇》等,现作《民国枭雄》撒冷作品《天擎》为起点第一本黑客小说,除此外还有《诸神的黄昏》等,现作《纨绔》,不过因为身体原因已经好久没更新了纷舞妖姬纷舞妖姬,中国军事小说作家,起点白金作家、大神之光,网络顶级人气名家。

本名董群,又称口号男。

自我介绍:人生一世,草木一春,当得轰轰烈烈,方能不枉此生

成王也好,败寇也罢,在热血中方能铸就男儿的一片天。

写作风格张扬热血,作品风格阳刚震撼,文笔犀利锋锐,必将能引领开创一个“新军事创作时代”。

国内书迷们对他的评价很高,有书迷称:通俗小说有两种,一种是好看的,一种是能让人一看再看的——纷舞妖姬的小说属于后者

纷舞妖姬是当今国内军事小说作家中的中流砥柱。

作品著有《第五部队之海盗王》《生存法则》《诡刺》《星痕》《第五部队》等超级畅销书。

个人作品在起点中文网总点击率破3000万。

纷舞妖姬与刘猛、都梁并称为当今军事、传奇类小说界的三驾马车。

我是新手想给超市供货大家告我该怎么办

在确定是否要进入超市之前,最好想一想自己的实力与可能遇到的风险。

为什么

有些代理商不顾自己的管理实力、资金实力、商品实力等严重不足就盲目进入超市,结果兴高采烈的进,灰溜溜的走。

  这种事情我看的太多。

一种是商品销售竞争的自然淘汰,而另一种就是完全被超市玩死。

因为你的管理能力跟不上超市的要求;因为你对超市各项流程的不熟悉;因为你的业务员,甚至包括你的业务能力不强;因为你的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承受超市巨大的压款压力;因为你的商品选择不当,销售排名连续排后;因为你正常的客情关系维护不到位(以后我会讲一讲一些超市的非正常客情维护)等等,这些都是你被超市自然淘汰的原因。

  不管外资还是内资超市,代理商的死亡绝大部分都因为自身的原因倒闭,涉及到超市的人为因素相对较少。

但也有因为超市的原因而倒闭的。

被超市玩死的事情太多太多,一种是超市老板卷款逃跑,近几年这些例子不少了,像福建的一个超市、像诺玛特等等。

供应商多的有几百万的货款无法收回,少的也有几万。

我原来有个供应商,诺玛特倒闭的时候有20万的货款到现在都无法收回,成为死帐难帐。

他供应的是什么

调味品系列,调味品的单品价值低,一件也就不过60元。

20万什么概念。

打个比方,3300多件货,最少要两个车皮。

就这样没了~~~所以,进超市之前,一定要从侧面了解这个超市的经营情况,历史的结款情况。

最好从已经退出超市的其他供应商了解为什么会选择退出,如果是因为结款的原因,劝你,不要进了。

你卖的再多,结不了款,你就喝西北风去吧

  当然,这个老板卷款逃跑的事情谁也预计不了。

而超市最大的黑洞就在采购、营运、财务、仓储、信息这几个环节。

和采购关系不好

大沓的罚款单、大笔的费用、无情的淘汰你就等着吧;和营运关系僵硬

订单不给你下、排面不给你弄好、取消你的促销员资格,这些直接影响销售的后果你会知道;和财务协调不好

这个月的款你还结不结

忽视了仓储

你的货就等着压仓,等着过期也上不了货架。

信息部关系不好

那你想要的数据等吧,你的新品,也等吧

因此,不要以为你的商品好,一切就会很顺利。

错了,和这些部门的关系不好,表面上不会动你,其实都在等你出错误,抓到了,对不起,一切按公司规矩办理。

看着自己手上的罚单,看看自己被缩小的商品陈列面,悔不当初啊

更何况,商品的好坏,采购与营运的眼光比很多代理商更能看的出。

  所以,在进入超市之前,必须对超市的运行流程有比较深的了解,渠道可以去网上查,也可以找已经进入或已经退出的供应商了解。

而特别要了解清楚的是,在进入超市前(或已经进入后)什么事情找什么部门,找谁处理,不然你就等着变成皮球吧

这个其实也能体现出一个代理商的学习能力。

  OK,现在说说资质。

超市除开联营、租赁、部分生鲜等很特殊的商品可以选择和个人合作,绝大部分的包装食品、粮油副食、酒饮、日化、家居等都只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合作。

为什么

这里涉及到国税中的增值税。

税率大概有3种,农产品大概免税,粮油13%,其他17%。

取得资格要求好象是公司年销售金额达到300万以上。

大型超市都要求提供增值税票,如果你不具备的话,建议不要进入超市,否则你的商品价格无形之中就要比同类具有增值税的商品高17%。

如果你的商品很有特色,超市也愿意销售,有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让你代理商品的生产厂家提供税票,但缺点是回款不是你公司的帐户,而是开具税票的公司帐户,那你的资金压力就很大了。

二是让超市代交代扣,一般情况下,不是特别优秀的商品,超市是不会选择的。

原因

不值得嘛

  所以在资质这里,如果你要长期在超市经营,一定要以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形式出现在超市采购面前。

否则,你可能只能等到一句“免谈”。

这里我要区别,通过超市收银机销售的商品,都需要税票,而且和超市签定销售合同,结款一律通过超市财务;如果是在超市的外围以租赁的方式进行销售,则不同,不需要你提供税票。

就好比你在某个地方租个铺面一样,只付租金,收支自己掌握,和超市签定一个场地租赁合同而已。

超市为保护收银机以内的商品销售,是不允许在场外出现有类似的商品销售,你可以看看,在大型超市的外场销售的东西,多半内场找不到

  短期的特例只有中秋的月饼和春节的腌蜡制品。

不过同样,进内场销售的,增值税票是少不了的。

  没有增值税票

难啊

  做场外租赁,可以,那你的商品是否和场内的商品有雷同勒

如果有,多半没希望

  而且从超市角度考虑,采取什么方式和你合作,一般情况下要根据季节、商品性质、场地空间等。

不是你想做哪种就做哪种。

进超市,除非有很强的品牌知名度、很好的客情维护可得到超市的优惠,那其他的商品,身家性命都交给超市控制了。

  在解决了资质后,我来谈谈具体的进场谈判情况。

  注明一点,像制品短期经营的如月饼、粽子、腌蜡,进场的费用是非常高的。

沃尔玛首单全免,但扣率高

其他的超市一般都以费用为主,这个费用

从几千到几万不等,而且还不包括扣率

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倒霉的都是消费者。

因此每年的月饼、腌腊顾客不晓得为超市付出了多少。

  2、谈判  当采购确定了你可以进场的资质后,别以为就万事OK了。

别急

你是以商品进场还是进场之后再代理商品

按行规,超市没有销售的商品叫新品,没有进场销售过的供应商叫新供应商。

如果你属于两新一类,恭喜你,中了麻烦大奖

在我当采购时,很多被拒之门外的多属于两新类,新的供应商带新商品。

也正如此,有很多人说超市门难进。

这里我按照正常的程序讲讲与采购谈判的内容

与超市谈判的内容无非以下:经营方式、结算方式、费用赞助、扣率、销售奖励、促销、价格、其他约定等等。

  经营方式:有联营、成本代销、购买(国内称为经销)。

一般外资都采取购买,也就是说以到货金额结算。

货送到超市后,就等着结款吧

至于买没买出去,并不影响结款。

代销是国内超市普遍采用的,以销售结算。

为什么,没风险嘛。

比如,你1月1日送货10万元,到月底只买出去2万元,OK,超市就只结这2万给你啦。

剩余的8万库存

要么继续买,要么就等着你退货或换货

而且,关键是,这8万到你盘点时还有8万吗

呵呵~~~~到时候你就知道了。

联营,一般多针对生鲜、文具、服装、皮具等,代交代扣比较多。

不熟~~~就不多讲。

经营方式肯定是采购(经销)好,但问题你的商品有资本成为这类商品吗

外资我就不多说了。

如果是内资超市,你的商品不是大品牌就免谈,不是有很深的背景(多半是什么工商、税务等政府背景)也免谈。

如果即便你侥幸得到采购待遇,那结款期给你安排个60天、90天,你的资金周转能承担吗

很多国内超市喜欢用代销方式与供应商合作,因为超市总要把风险转嫁给供应商,另外则体现一个超市是否具有很好的经营水平。

  对号入座:超市会对品牌性的商品采用采购合同,如茅台酒、宝洁、伊力、双汇、德芙、金龙鱼……而且结算的天数因超市而异,长的不过45天,短的15天。

  结算方式:月结**天、现款、货到后**天、月销实结**天(天数有15、30、45、60、90)。

说实话,到现在我都不太清楚这个结算时间怎么算法。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天数越少越好

  费用赞助:新供应商开户、新品牌进场、节日费(春节、五一、中秋、十一、元旦、店庆)、单品费、新开店费、退场费、商品转户费、促销员费、堆头费、端架费、DM费、货架买断费等等(总之,你想的到的有,你想不到的名目也有)。

费用方面,看超市看采购而定

为什么

有些超市对采购的监管严格,采购没办法在这块做手脚,一句“公司要求”给你回过去,容不得你商量半点,其实你也别怨,采购也没法,除非你有后台;但碰到超市监管不力的采购,这些费用,都是可以慢慢谈的嘛。

他开1万,你还3千,这些情形和你在菜市场和小贩讨价还价没什么区别。

至于以后谈的结果

那当然是超市的费用有了,采购的灰色收入也有了,你的商品也进了,三方皆大欢喜

举个例子,不过是其他超市的一个采购,一供应商想进场,采购开价7000大洋,结果如何

上缴超市3000,其余的和采购经理二一添作五了,供应商报给厂家的发票上赫然写着7000

具体其中的奥妙如何,我就不多说了,全揭了,要遭报应的。

嘿嘿

现在国家也在规范超市对各项费用的收取,但是这个基本上很难。

  扣率:也叫月返利。

为什么会有这个东东,老实说,我也不知道。

例子,供应商以1元进入超市,超市售价1.3元,超市的商品销售利润是0.3元。

但在合同中规定扣率为4%(按行规,叫4个点。

在商业中,“%”这个符号以点来代替),也就是说,供应商在结款时结的不是1元,而是0.96元。

4分钱就是提给超市的另一种利润。

当然,羊毛嘛~~~供应商也会水涨船高。

你超市要几个点,我就在进价上加几个点。

有些超市可以先和你把这个固定的扣率固定下来,不管你做什么产品都统一成一个扣率;而有些超市则认为商品不同而扣率也应不同,不同性质的商品有不同的扣率。

这个方面,供应商与超市都有利有弊。

关键在于灵活运用。

  销售奖励:也叫年返利,是双方约定,当供应商年销售额达到多少时,再给予超市多少个点的返利。

比如年销售超过100万,固定扣率由4%增加到5%,也就是说,当销售低于100万,供应商只付4%,超过了就付5%。

这里要注意哦,是销售超过100万,而不是结款超过100万。

供应商的销售是远远大于结款的~~~嘿嘿,不多说了

  促销:一般很少硬性规定必须做什么,用什么商品做,做多大的力度等等。

但超市会强烈要求在节日,特别是店庆上供应商给予最优惠的支持

当然是什么特价、惊爆价、店庆价一类的啦

如果不做

采购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说个自己的例子,原来一个供应商其实和我的关系也不错,他做的商品其实销的也不好,不过我也懒得去理会他的商品。

有次我们搞店庆我让他搞搞比较低的特价活动,他可能认为与我平时关系好,对我的意见没在意,后来象征性的做做

哈~~~店庆一结束,对不起,一张清场单开给营运~~~~理由么,没有支持,没有配合,而且销售很差

反正一堆理由

(罪过罪过~~~~~)  价格:超市是很看重价格的。

不然超市的市调不是白干了

超市所谓的平价不是空喊的口号

好的采购会把商品的成本构成算的一清二楚,让你报不了高价或者以次充好。

当然也有采购看走眼的时候。

采购忽视价格多半因为一是功力确实不够,识别不了商品的成本;二是因为商品确实好,急于引进而忽视价格;三是因为,哈哈,人情

价格中,我要讲两个概念,一个是价格的顺加,一个是价格的倒扣。

可能理论上我不能做很好的说明,只能简单介绍。

采购讲的价格都是指倒扣,一定要注意

比如,采购说,这个商品的市场售价必须是2元,我要20个点的毛利。

也就是说你提供的成本价应该是1.6元。

因为(2-1.6)\\\/2=20%,这就叫倒扣。

顺加则是(2-1.6)\\\/1.6=25%。

其实也就是分母不同而已。

很多供应商习惯用顺加,因为如果同样要求20%的毛利率,则两者的毛利额差别很大。

以上面的2元为例,倒扣20%的毛利为4毛,而顺加20%的毛利才3毛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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