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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安全行车口号

时间:2018-03-20 09:10

如何保证行车安全

保持车距,中速行驶,在路口或则人多的提前减速慢行。

开候眼看四方,耳听八方。

车子各行其道,不要越道行车,强行超车。

交规牢记在心

路上的各种警示牌要严格遵守

控制好车速,多观察路面路况,有障碍的话提前刹车,避免紧急刹车,尽量利用发动机制动,这样就能避免轮胎锁死侧滑。

不过现在中档的车多数也都有防止侧滑的被动安全系统了。

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人们一直在优化着自己的交通工具,从坐马车、牛车到乘汽车、飞机、轮船等先进的交通工具,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制造车辆水平的提高,各种安全设备在车上的使用,许多人给安全设备寄予很高的厚望,而忘了外物还需内化,自身的安全意识不高,加之车辆的迅猛增加、交通变得拥挤,使交通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

那么,我们能为交通安全做些什么呢

好的车况、好的技术、好的安全意识是开车顺畅的保障,否则将是磕磕碰碰,注意以下问题,也许会给你行车安全带来一些帮助。

当你开车前,你习惯检查一下车吗,还是车钥匙一插,油门一加就走了,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举措。

如果你不想开车时轮子跑到了车后面,你还是在开车前花几分钟时间认真检查一下车况。

再者,开车时的人又怎么样呢,是否酒后人都快与地球平行了,嘴上还嚷着:“要开车,我能开。

”这样不出事才是怪事,比如,发生在旧城石泸二级公路至青禾段的一起事故,赵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车撞进了停在路边正在修理的汽车尾部,车上四人全部死亡,而且现场是惨不忍睹,这样的惨事在现实生活中不胜枚举。

开车也不能碰运气,像个无头苍蝇乱撞,而要凭技术,守规则。

许多人把驾驶证看着是钱的交换物,其实不然,合格的驾驶证是你行车安全的第一保障。

否则,性能再好的车到你手里也只能是遍体鳞伤。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道路交通安全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们的行车行为,再好的规则只有大家自觉去遵守了才会产生效用。

要使人们行车有条不紊,人们只有共同遵守交通规则,才可能达到共同安全,互送平安。

作为驾驶员,还要加强对车对人的责任感。

行车的时候,应该把车视为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因为在行车时候,车已经是我们身体的外延,车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密切相关,车的某部分受损我们的身体某个部分也将可能会跟着受损,因此不要给车的负担太重;大多时候,车不仅系着你一个人的生命,还系着许多人的生命,包括搭乘你的车的人以及路边的行人,如果没有责任感,必将酿成灾难性后果,再如发生在泸西县永宁乡的“3

求货车行车安全规章,驾驶员行车安全规章

你去学个道路货运资格证去

货车行车记录仪罚款条例

你好你说的是货车需要安装北斗导航吧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号起,各示范省份在用的“两客一危”车辆需要更新车载终端,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载货8吨及以上)和半挂牵引车应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与服务平台。

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 的情形,

如何做好行车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双基”工作的紧迫感 我县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复杂多变的气候状况,以及驾驶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主客观原因,致使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形势十分严峻。

究其根本原因,依然是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

因此,各乡镇和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双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抓基层、打基础做起,从重事后查处向提前防范整改转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实现“少事故、少伤亡、少损失”的目标,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双基”工作责任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和层级管理的基本原则,集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和乡道、村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国道、省道、县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及基层基础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是管理主体,县交警大队是责任主体。

县公路部门是国道、省道、县道畅通和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

县运管部门是县域内客运车辆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 1 、 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考评内容。

(2)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细化基础工作责任,建立车辆台帐和驾驶人员培训学习登记卡,签订“四方一责”责任状,排查和整改隐患,检查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对主管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评估。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4)组织交通城建环保站对集镇交通秩序进行管理,清理占道经营、乱停乱靠等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运行秩序;设置辖区乡村道路标志标牌、排查整改乡村道路危险路段;协助 清理整顿监管农村客运市场。

(5)汇总各种交通信息并录入人车信息系统;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月检查督办,研究解决本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6)组织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集镇交通秩序维护,加强对乡村道路的巡查力度和路面行车秩序的监管,严查无牌无证、无证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超速、超员、超载以及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负责一般事故(无争议的)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处理;协助辖区内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管理。

(7)组织乡镇中心学校加强校车管理,督促辖区中小学校开展校车和接送幼儿车辆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校车档案;排查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8)组织交警中队强化对国、省、县道安全监管,落实 24 小时监管责任,创新与属地管理相匹配的机制和办法。

(9)牵头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对死亡 1 人以下(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

事故调查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30 日内完成并送县安监局会签后报县政府审批。

应当追究责任的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乡镇提出建议,县安委会负责协调并监督追究到位。

2、村(居)委员会、社区工作责任 驻村乡镇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是该村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村干部重点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人车信息或台帐资料库,掌握人车增减变化情况。

(2)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制止并纠正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为。

(3)建立“红白”喜事报告制度,并到场告知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4)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和维稳工作。

3 、县直相关部门责任县公安局是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日常监管和督办落实。

一是完善以交警为主体、多警种配合并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

二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明晰交警大队、中队和各派出所以及其他警种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

三是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研究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组织公安民警到学校上一次交通安全课。

五是制定道路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死亡 1 人(含受伤)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乡镇实行责任倒查。

县交警大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加强对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每年以乡镇为单位对驾驶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培训教育,每季度会同安监局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暗访活动。

二是强化交警中队建设,建立中队接受交警大队和当地党委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属地管理措施,落实交警中队负责国、省、县道安全管理责任和中队民警指导协助乡镇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是强化机动车辆管理,委托乡镇派出所办理摩托车证照。

县运管所负责搞好“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清理、整顿、规范客运市场,每季度检查一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切实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取缔非法营运活动,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研究组建面向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每季度组织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会同交警部门对客运企业进行一次评估。

县建设局负责对城区街道危险地进行治理,清理整顿城区占道经营,拆除占道建筑,清理城区路面污染物。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全县国、省、县道安保工程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规范设置全县国、省、县道标志标牌,及时整改危险路段。

农业(农机)部门负责落实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做好农机车辆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农机的路面监控。

宣传部门负责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媒体在黄金时段播放公益广告、曝光违法行为等形式,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以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救助事故伤员的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消毒。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考核。

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和区域性、阶段性综合整治或重点治理。

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督办相关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死亡 2 人以上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

监察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倒查和追究。

其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管理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管理。

4 、交通运输客运企业职责交通运输客运企业是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一是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建立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三是建立健全本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台帐,组织所属车辆按期投保、按期年检,组织驾驶人员按期体检,与所属车辆驾驶人签定“四方一责”及其它各类安全责任书;四是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客运站场必须明确专人,每天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五是对已达报废年限的所属车辆及时联系报废公司通过交警部门进行报废;六是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提示,每月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季度对违法违规和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举办一次培训班;七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企业、站场常年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栏并及时更换内容,站场常年播放安全教育片,张贴宣传挂图,展出宣传牌;八是随时排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三、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内容(一)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台帐和相关档案 1 、建立“横向倒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台帐; 2 、交警部门建立人车信息数据库,运管部门建立 9 座以上客运车辆台帐及档案; 3 、派出所建立“四方一责”签订台帐; 4 、交警大队建立车主、驾驶员办理牌证,年检(审)催办台帐; 5 、交警大队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台帐; 6 、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登记台帐。

(二)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1 、坚持例会制度。

县综治委会同县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村(居)委会、社区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形势,完善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2 、坚持日常巡查和重点时段上路值勤制度。

负责国、省、县道的公安交警路面巡查每月不少于 25 个工作日,负责乡村道路的派出所每月上路巡查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各村(居)委会、社区干部每月不少于两次、乡镇有关责任人每月不少于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县直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督查,同时对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实行干部值勤制度。

全县推广“一个班子负责,一套机制保障,一辆专车服务,一年四季抓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模式。

3 、坚持“一票否决”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巴东县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制试行办法》(巴办发〔 2005 〕 7 号)的规定,该否决坚决否决,决不姑息迁就。

4 、坚持集中整治制度。

由县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每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不同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制定整改方案,力求收到实效。

5 、坚持明察暗访和公开曝光制度。

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明察暗访活动,检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情况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6 、坚持述职制度。

县综治委和县安委会每半年组织一次相关责任部门述职,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7 、坚持事故“说清楚”制度。

凡发生一次死亡 2 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交警中队、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负责人及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县安委会“说清楚”,反思工作不足,完善工作措施,减少事故发生。

8 、坚持违法驾驶员教育与处罚双到位制度,凡是发现机动车驾驶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组织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行系统学习。

四、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一)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黄牌警告和问责: 1 、机动车保有量在 10 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 20% 以上的; 2 、机动车保有量在 10 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3 、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 1 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死亡 1 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4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 二 ) 凡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实行问责: 1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的,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2 、乡镇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以上事故的,分别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3 、乡镇一年内本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无牌无证交通事故的,分别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 4 、本乡镇辖区内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一年内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违法载人事故的,分别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 5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停职,再接受调查处理。

( 三 ) 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建议,报县安监局审签。

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县安监局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签。

( 四 ) 凡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安监局。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县安监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五 ) 凡收到问责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须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

( 六 ) 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 七 ) 受到问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由县政府组成调查组,认定性质,划分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八 )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级调查处理责任制,凡发生死亡 1 人和受伤 3 人以下事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 2 人以上和受伤 3 人以上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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