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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好农村路口号标语

时间:2015-03-04 06:26

美丽乡村标语

1、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好乡村

2、打造宜居宜业城市,建设和村

  3、全市动员民参与,齐心协力建设洁净、文明、优美、和谐的乡村

  4、认识一致、目标一致、步调一致,切实把全市美好乡村建设抓实、抓出成效

  5、村庄有规划、环境美如画、产业特色化、生活传佳话

  6、评议完善乡规民约,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努力构建美好和谐乡村

  7、发展特色经济,突出特色产业,用产业提升农业、城镇化带动农村、工业化富裕农民

  8、因地制宜,依托当地资源,发展特色经济,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9、走科学发展之路,促循环经济发展,建乡村生态文明

  10、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统筹推进美好乡村建设

  11、培育新农民、发展新产业、树立新风尚、建设新农村

  12、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14、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美好乡村的主体作用

  15、建设美好乡村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农民群众幸福指数的一项民心工程

  16、扎实开展美好乡村建设工作,把道路建成风景线,把村庄建成景区,把庭院建成景点

  (二)  1、要想心情好,卫生先搞好

  2、共建美好乡村,共享美好生活

  3、美丽村落是我家,农村不比城里差

  4、为小家,为大家,搞好卫生人人夸

  5、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6、清扫清洁坚持做,美丽环境真不错

  7、草儿绿、花儿香,环境美,人健康

  8、黎明即起洒扫庭院,垃圾袋装投放入箱

  9、太阳起山垃圾入箱,太阳落山垃圾清光

  10、改善农村环境,提升农民素质,促进农业发展

  11、人人出力,户户参与,打造整洁秀丽美好乡村

  1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扎实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13、道路通达河塘清,改水改厕饮水净,垃圾入箱环境美,乡村美好面貌新

  (三)  1、环境美、语言美、行为美、心灵美

  2、勤劳是幸福的右手,节俭是幸福的左手

  3、邻里和睦心情舒畅,村院整洁身体健康

  4、保护乡村风情,培育特色乡村,建设美好家园

  5、热爱美好家园,创造美好生活,建设美好乡村

  6、提高幸福指数,满足幸福需求,建设美好乡村

  7、人人学雷锋,处处讲公德,家家树新风,村村更和谐

  8、心要净化,屋要亮化,路要硬化,山要绿化,村要美化

  9、崇尚科学,抑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文明新风

10、爱岗敬业劳动致富,精打细算聚财致富,遵纪守法诚信致富,家庭和睦同心致富,邻里互动共同致富

身高一米四五顺口溜

家穷人丑一米四九,小学文化农村户口,破屋三间薄田一亩,冷锅热灶老婆没有,一年四季药不离口,今日这里广征女友,革命道路并肩携手

常住人口的统计及查询的实现办法

常住统计的三种常用方法:  (一)人查按照常口概念及其具体的情况来登记调查,普查得出的人口即为本地的常住人口。

这种统计方法工作量大,所需经费多,但数据最准确。

  (二)人口测算利用相关部门的人口变动资料进行测算。

先以当年末公安局的户籍人口为基础,结合计生委的人口资料,确定人口基数,再根据公安的流入人口资料与人口普查资料确定当年的流入人口,利用公安、计生、劳务办、就业局的流出人口资料确定当年的流出人口,最后用人口基数加上流入人口减去流出人口推算当年常住人口。

这种统计方法工作量和所需经费都较少,但数据误差大。

  (三)人口抽样调查以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利用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

即以人口普查时的常住人口数为基础,每年进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取得常住人口发展速度或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比例,进而计算报告期的常住人口数。

较前两种方法而言,这种统计方法工作量及所需经费都适中,且数据比较准确。

  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具体调查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口登记为常住人口:   (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调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交通安全标语

1、贫困户精准识别标准是什么

一是严格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2016年国家脱贫标准是3026元。

二是统筹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因素,即不愁吃,口粮不愁,主食细粮有保障;不愁穿,年有换季衣服,季有换洗衣服。

义务教育,农户家庭中有子女上学负担较重,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基本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45种大病或长期慢性病,影响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经常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刚性支出较大,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住房安全,农户居住用房是C、D级危房的,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2、贫困户精准识别程序是什么

“两公示一公告”,即在农户本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四议两公开”方式,形成初选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内公告。

县扶贫办对拟录入信息系统的扶贫对象信息与行业部门进行分级比对,公告无异议后纳入贫困户信息系统。

扩展资料:贫困户精准识别方法: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推行“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议六定”工作法,“一进”:即包村干部、村级组织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对全村农户逐家进户调查走访,摸清底数;“二看”:看房子、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状况。

拥有家用轿车、大型农机具、高档家电的,不得识别或慎重识别。

三算:即按照标准逐户测算收入和支出,算出人均纯收入数,算支出大帐,找致贫原因,对贫富情况有本明白帐。

四比:即和全村左邻右舍比较生活质量,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有担任村干部的,家庭成员作为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企业的,在城镇拥有门市房、商品房的,不得识别或慎重识别。

五议:即对照标准,综合考量,逐户评议。

拟正式推荐为扶贫对象的,必须获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必须向村民公示、公告。

六定:即正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由村“两委”推荐确定,乡(镇)党委政府核定。

贫困人口退出的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有救助,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自有住房、无危房。

农村里的乡村道路那个部门有执法权

第一章 总则  第 为了本自治区域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交通运输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道路包括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

  本条例所称乡级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联接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能行驶汽车的道路。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外的农村其他道路。

  本条例中所称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是指乡村道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建设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建设、养护乡村道路。

  第五条 自治县交通部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乡道建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的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护乡村道路、道路附属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乡村道路建设  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乡村道路建设必须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种相同数量的林木或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一条 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乡村道路路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乡村道路建设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相应调整承包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在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发生土地纠纷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乡村道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时,其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道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承担乡道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乡道建设的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乡道建设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乡道建设的资金;  (四)乡道管理的各项罚没款项;  (五)乡道和乡道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自治县内乡道的新建、改造、养护和乡道附属设施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向农民固定收取,不得强行摊派。

  第十七条 乡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分别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乡道建设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乡道建设项目竣工,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村级道路的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案,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按照规划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涉。

第三章 乡村道路养护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道的养护工作,建立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

负责乡道养护的人员,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养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道遭受严重损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居民抢修;必要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对影响乡道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丫,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村级道路的管理、养护和绿化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级道路涉及几个村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决定,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村级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需要使用农村义务工的,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养护乡村道路需要在乡村道路沿线就近划定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 乡道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乡道和乡道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长时间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乡道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污染乡道和影响乡道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乡道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及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八条 在乡道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乡道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乡道桥梁、涵洞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烧荒、爆破、取土、取水、伐木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道。

  进行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乡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修建跨越乡道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乡道设置标语牌等的,必须符合乡道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造成乡道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在乡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乡道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得少于5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乡道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

  第三十三条 乡道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强行摊派集资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妨碍乡村道路建设,以及辱骂、殴打公路管理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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