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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助人口号

时间:2015-12-31 06:22

关于民政局的救助金额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1.救助对主要包括类自然灾害导致住房以及口粮、取暖、饮水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要把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作为救助重点。

  2.救助标准:⑴因灾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困难群众,根据受灾困难群众家庭现剩余粮食数量及现居住在当地家庭人口(不含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人员)状况进行评估,救助时段为3-6个月,按人均15公斤\\\/月粮食的标准计算,发放口粮补助;⑵因灾造成受灾困难群众需取暖救助的,棉衣被救助按一人(1床·件),按家庭人口每人一次性给予400元救助;⑶因灾造成受灾困难群众需饮水救助的,按家庭人口每人一次性给予300元的救助;⑷因发生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的救助。

  3.救助程序:受灾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照个人申请、组评议、村(社区)初评并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建档立卷等程序严格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

《凤冈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凤冈县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凤民发〔2013〕18号)  (二)2014年度合作医疗保险资助: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这三类人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2014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全额资助,确保全县这三类人员人人参合。

《凤冈县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及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2014年度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通知》(凤民通〔2013〕118号)  (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条件及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四)农村敬老院供养:  1.供养对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2.供养条件: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程序: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  (六)城乡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⑴农村五保对象;⑵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无抚养、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称城市“三无”人员);⑶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⑷城乡低保对象;⑸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即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⑺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⑴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分娩、美容保健以及卖淫嫖娼、吸毒引起的性病和其它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⑶超出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用。

⑷未按规定参保参合的人员不予救助。

  2.救助方式和标准:⑴资助参保参合: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其余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和本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存情况予以适当资助参合。

  ⑵门诊医疗救助: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救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5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③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优抚对象门诊救助规定实行年度一次性补助。

患有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⑶住院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封顶线内实行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30000元。

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实行全额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30000元。

③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20000元。

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按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10000元。

  ⑷临时医疗救助:对患有非重大疾病、但无力支付先期医疗费的急诊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和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救助证件,按照医疗救助申请程序,通过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30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金,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⑸农村儿童两病救助: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参合儿童两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后,医疗费用的20%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偿。

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县合医办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额支付,县民政局每季度将应支付的20%医疗救助费用拨付县合医办。

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岗位职责是什么

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职责是:组织、双拥工作;农村养老和残疾人工作;救济救灾和老区扶贫工作;做好低保救济工作;婚姻登记工作等。

具体如下:一、按时发放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义务兵优待金。

二、抓好城乡“低保”的申请、调查、审核工作。

三、切实做好灾情的申报、调查、核实工作。

四、做好困难救助工作。

五、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

六、及时发放救灾款、物。

七、规范民政业务档案的管理。

八、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九、做好民政事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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