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优秀学生的实际介绍
优秀学生的实际介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写最好,这里给你几文,你参看:篇一:优秀学生事迹材料 该同学同学品学兼优,是一名优秀的共青团员,一直担任班级的学习委员。
其主要事迹如下。
一、综合素质高,学习状态好,学习成绩拔尖 作为班级的学习委员,xxxx同学个人综合素质突出
该生全面发展、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学校、班级的事务,积极参与党、团组织的活动。
平时能以身作则,若发现自己的不足,能及时改正,与同学们共同进步。
xxxx同学始终有清醒的人生规划,学习务实奋进,锐意进取。
因此,他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厚积而薄发,时刻准备着,注意培育科学的思维方式并加强知识理念的把握,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习效率。
他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一丝不苟的学习态度,不仅仅满足于知识的表面,而是努力向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发展自己。
他博学多才,参加了物理、数学、天文等学科的学科竞赛,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在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过程中,他的毅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面对繁重的学习任务,他始终不畏艰苦,迎难而上,科学安排时间,在竞赛和日常高中课程学习两方面中取得平衡,十次期中、期末考中七次取得年级﹙18个教学班﹚第一。
xxxx同学是一名理科生,但这丝毫不减他对文科的热爱。
学业水平测试中他历史、政治、地理三科都达到95分以上。
对文科的热爱拓展了他的视野,让他思想更为成熟,使他多了一丝人文气息。
从高一到高三,xxxx同学始终以他的毅力站在年级的前列。
鉴于他的出色表现,学校连续两年授予他一等奖学金。
二、社会责任感强,公民意识好,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热心积极参与 作为班级的学习委员和学习积极分子,xxxx同学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同学、班级服务。
他热心为同学解决学习上的疑难,有助于在班级上形成良好的学习气氛。
他还积极参与学校的科技文化活动,与班里的同学一起参加“水火箭”比赛和建筑模型设计等。
xxxx同学不仅是一名学习拔尖的学生,而且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始终不忘作为一名共青团员应尽的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他利用假期到xxxx图书馆当志愿者,为图书馆的维护工作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他还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xxxx年响应团支部的号召,到xxxx地铁公园前站为“迎亚运”提供志愿服务;现在他已经向党支部提交了入党申请书,时刻等待着党的考验。
鉴于其热心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学校多次授予他“三好学生标兵”光荣称号,xxxx市教育局和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分别授予他“xxxx市三好学生”称号和“xxxx届广东省宋庆龄奖学金”。
篇二:优秀学生事迹材料 姜欣仪同学是德清县实验学校401班学生。
自入学以来一直品学兼优、多才多艺、能力突出,每学期均被评为校五星少年、全优生,一直担任班级中队长职务。
在学校、老师的关心、教育和帮助下,在父母支持和自身的努力下,姜欣仪同学一直都很优秀。
她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能严格地要求自己,激励自己,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进步,并在许多方面都取得显著的成绩。
一、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姜欣仪同学在老师的教育和父母的关心下,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专心,勤学善思,不懂就问,常主动与老师同学交流学习心得,从中获得了很多的进步。
在老师的鼓励和熏陶下,对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十分热爱,她养成了爱好阅读的好习惯,较早便广泛阅读了历史类、传记类、名著类和其他多种题材的作品,有效拓展了知识面,并注重学有所用和学习创新,勇于实践,不断进行写作锻炼。
其中撰写的作文习作《回报》发表在了《小作家》杂志上,平常经常有习作发布在班级博客《实验春晖》上。
经过辛勤的努力,姜欣仪同学的学习成绩始终名列班级前列,每个学期都被评为全优生,在校数学竞赛中也多次获得佳绩。
二、待人热情,尊敬师长 姜欣仪从小就立志读好书,做好人,回报社会,回报父母,她也一直在行动中不断实践着自己的理想,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好评,曾被评为德清县“行为规范小标兵”。
姜欣仪发自内心地尊重与敬爱老师,是她们给予了她知识,帮助她成长,没有老师的辛勤付出,就没有她的健康成长和进步。
姜欣仪能真诚的对待每一位同学,对学习和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同学,她总是能及时地伸出援助之手,尽自己所能地帮助他们。
她以一颗真诚的赤子之心,换来了同学们的信任和支持,每一学年她都被同学推选为班级的中队长。
特别是在今年的“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她不仅关心着灾区受难的人民,为他们伤心流泪,而且拿出了自己积攒许久的零用钱,捐献给灾区,表达了自己的一份爱心。
三、能力突出,工作出色 姜欣仪同学从一年级开始一直担任班级中队长工作。
对于学校大队部布置的各项任务,她总是积极认真地去完成,力求快而好。
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她组织了多次中队活动,如跳蚤市尝交通安全教育、税法知识竞赛等有意义的活动,不仅活跃和丰富了班级的文化生活,而且提高了班级的凝聚力。
另外她积极出谋划策,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能力,奉献社会。
四、爱好广泛,素质全面 姜欣仪不仅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素质都很突出。
在每一年的校田径运动会上,都能看到她矫健的身影,在跳跃、在奔跑、在拼博,为班级争取荣誉。
经过勤学苦练,她写得一手端正秀气的好字,每次出班级的黑板报时,她都积极画报花、写字,并且在县写字比赛中荣获四年组三等奖。
姜欣仪爱好音乐,乐感好,坚持利用课余时间练习电子琴。
此外还参加了校合唱队,其中小合唱《萤火虫》还参加浙江少儿频道《炫舞春天》的节目录制。
姜欣仪同学开朗自信,乐于助人,成绩优异,工作出色,综合素质高,不愧为一名优秀的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好学生干部,不愧为一名优秀的21世纪的好少年。
这个范文写的很厉害,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修改就好,主要就是几个方面写,思想品德上,学习上,生活上,课余中。
篇三:优秀学生事迹材料 她是一名优秀的学生,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课余时间读一些有意义的课外书,丰富头脑,开拓视野。
她对所有的科目都非常重视,认真地去学每一科,取得了优秀的成绩,被学校评为全优少年。
无论课上还是课下,她都遵守纪律。
上课的时候不说话,不搞小动作,课间不打闹,而是跟朋友们做一些有意义的游戏。
她每天都按时上学,不迟到。
有事不能上学就向班主任请假。
请了假,她才放心地在家养病。
她很有集体荣誉感,从来不去做破坏班集体荣誉的事。
她积极地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认真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值日时绝不偷懒,同时搞好个人卫生,勤洗头、剪指甲,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在学校她尊敬老师,和同学们相处得很好。
她还很爱帮助人,同学有困难时主动帮助他们。
有时,她的同学遇到难题,不知道怎样做了,她就热心地过去仔细地讲解起来,一边讲一边用手比划着,直到那位同学弄明白了。
在家她孝敬父母,经常帮爸爸、妈妈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家务,如:扫地、拖地、擦桌子等等,减轻他们的负担。
有时,她还给爸爸、妈妈唱歌、讲故事,逗他们开心。
她的爱好很广泛,如:画画、读书、下棋、跳舞、集邮等等。
空闲时,她才去做这些喜欢的事,绝不耽误学习。
篇四:优秀学生事迹材料 吕同泽,男,九岁,xxx实验小学三年级四班的一名学生,担任班长、学校大队委委员、语文课代表、升旗手。
我勤奋好学、品学兼优、乐观向上、爱好广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做事执着、有毅力、是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我有一颗善良真诚的心灵。
有人说,金子是最纯美的,但比金子更美的是人的心灵。
我有一颗洁白无暇、善良真诚的心灵,我心地善良、追求纯真、无私无邪。
在家里,对待亲人,关注亲人的冷暖,经常帮助爸爸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打扫卫生,让亲情其乐融融。
在学校,我有一颗真诚的爱心。
对于困难同学,我总是乐于伸出援助的小手,助人为乐,真诚奉献,对于学习上的后进生,我也是及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
我有一股执着向上的追求。
我追求思想向上。
从呀呀学语到接受家庭启蒙和幼儿、小学教育,初谙世事的我就一直在追求着思想的向上:“做个好孩子,做个好学生”。
我遵守校规校纪、对人讲礼貌、自觉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深得老师、家长和同学们的好评。
我追求学习向上。
对待学习,我一丝不苟,并有一股可贵的钻劲儿和韧劲儿;我遇事好问个为什么,喜欢和老师、同学讨论问题,善于表现自己,展示自我。
课堂上有时为了一个问题或一种解题方法和老师、同学展开辩论,老师看在眼里,喜在心里。
我的语文、数学、英语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每一学期都被评为“三好学生”。
我追求全面发展,兴趣广泛,除认真学习课本知识外,我还特别喜欢看书、绘画、唱歌和弹琴。
闲暇时,我总是挤出时间来看书,我喜欢看的书有《十万个为什么》、《中国青少年百科全书》、《纸上天文馆》、《格林童话》、《小学生科学知识故事》……开卷有益”、“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正是由于我养成了良好的看书习惯,促进了我写作水平的提高,我的作文多次作为范文在班级交流,在XX年5月全市“新华杯”小学生习作竞赛中我荣获“二等奖”。
另外我从四岁半开始弹电子琴,已经坚持了五个年头,去年八月已顺利通过了八级考试,今年正在十级学习中。
我有一腔勇于负责的精神。
在学校里我是老师的得力小助手,同学们的好服务员。
我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当选为班长,自当上班长那一天起,我就用稚嫩的肩膀承担起了一份责任。
在各项活动中我总是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为班级赢得了很多的荣誉。
因为我是班长,劳动时我总是抢着干最脏最重的活儿,从不偷懒,也不会拿出班长的架子只指挥别人干,下课后同学们休息我却还在忙着收发作业本。
有同学不守纪律了,我会及时给同学们指出来。
有同学遇到不懂的问题了我会耐心辅导,连放学后还有同学甚至是家长找我问这问那。
对于这些,我从没有半句怨言。
我爱学习、爱思考、勤于实践,坚持努力学好各门功课,并且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了解社会,有一定的实践能力。
我善于观察,勤学好问,根据自己的想象,经常在家制作一些小东西,种植一些小植物,实践让我吸取了甘甜,拥有了丰润,丰满了羽翼。
这就是我——吕同泽,一个既有爱心、责任心和恒心,又多才多艺的优秀少年。
篇五:优秀学生事迹材料 XXX,男,1993年8月出生,xx市第六中学高三年级0804班学生,担任学校学生会副主席兼学习部长。
2008年秋,XXX同学以中考949分进入xx市六中学习,入校伊始,XXX同学就以其超凡的人格魅力、超强的学习能力、出类拔萃的学习成绩和组织能力成了全校师生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学校和老师重点培养的对象。
一、品德高尚,自立自强,自觉提高个人修养。
XXX同学政治思想表现好,诚实守信,谦恭有礼,性格内敛,沉稳干练。
入学不久就向学校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其后参加了学校党支部举办的第十五期党(团)校培训班的学习。
学习期间,XXX同学勤做笔记,勤写心得,还勇于同培训班的教师交流自己对党的认识,畅谈对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看法,视角独到,见解深刻,深受支部一班人的好评,被确定为学校党支部的重点培养对象。
XXX同学是教师子女,成绩又特别优秀,但从没在同学面前显示出一种优越感。
他富有爱心,待人诚恳热情,对学习和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同学,总能及时地伸出援助之手,尽己所能帮助他们。
班主任熊老师考虑到他学有余力,又乐于助人,编座位时,有意安排一些学习上或上课表现方面欠佳的同学跟他做同桌。
他总是乐于接收,跟他同桌过的同学也都能从他那里有收获。
或在精神上深受感染,或在学习上倍受教益。
张旺同学就是一个在他的影响下奋发学习成绩突飞猛进的典型。
张旺生长在单亲家庭,家庭条件比较差,加上学习上底子薄,缺乏自信心,曾经一度出现过自暴自弃的迹象。
2010年上学期,熊老师安排他们同桌,XXX同学一方面经常给他鼓劲,课余还带他到家里吃饭,一起散步,一起打羽毛球;一方面又在学习上不遗余力地帮助他。
张旺同学的心情日见开朗,同时重拾信心,学习干劲越来越足,学习成绩迅速上升。
进高三第一次月考,张旺同学一跃进入年级前12名,现在基本上稳定在年级前十五名以内。
谈起这段往事,张旺总是动情的说:“我永远不会忘记我的这位同桌,要不是他的鼓励,我也许至今还未走出阴影,现在还在不在读书都说不定。
是XXX坚定了我学习的信心,让我重新找回了自我。
” XXX同学的母亲是学校的一名普通老师,多年执教高三毕业班,工作任务繁重。
父亲在海事部门工作,长期在外,一家人一年难得有几天团聚的日子。
作为独生子女的他,比同龄人更自主自立。
生活上他坚持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从不惹父母生气,不跟他们提过分的要求,尽可能减轻父母的负担。
从小他就学会了做饭、炒菜、洗碗、擦地板、洗衣服等,家里的活,样样拿得起,放得下。
有些粗活重活,他有时还抢在母亲前面去做。
在90后独生子女中,许多都是泡在父母的宠爱中,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甚至把这种享受当成了理所当然。
因此,不熟悉XXX同学的人,根本不会想到他在家里还是这样一个孝顺父母的孩子。
二、能力出众,爱好广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XXX同学志向远大,知识面广,关心时事,关注社会热点。
作为理科生,课余时间他跟同学讨论时事,针砭时弊,从不附和人家的观点,理性而不偏激。
进入高二,XXX同学通过竞聘担任了学校学生会副主席兼学习部部长,他工作认真踏实,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学习部在他的带领下,各项工作开展得风生水起。
每天公布迟到学生名单;每月对各班学习园地进行检查评比;组织开展学习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各班学习委员进行教师课堂教学情况登记。
工作安排得井井有条,周前有布置,天天有检查登记,周末有总结,俨然成了学校的第二教务处。
XXX同学同时又是班上的学习委员,在他的影响下,班级学风浓厚,同学之间竞争意识强,师生关系民主和谐。
学生干部工作的经历,对提高他的自主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合作沟通能力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促进,同时对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做出了他应有的贡献。
由于其突出表现,XXX同学多次被评为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2009年5月被授予资阳区“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2009年7月中旬到8月上旬,XXX同学参加了“英孚”国际游学机构组织的游学活动,在英国爱丁堡的Leith Academic与当地师生一起学习了三周,参观了伦敦、爱丁堡和格拉斯哥等城市。
这次英国之行丰富了他的阅历,锻炼了他的交际能力,提高了英语会话水平,当然更重要的是,发达国家经济和科技上的进步更激发了他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发读书的豪情壮志。
XXX同学兴趣广泛,知识面广,注重社会实践。
学习之余,运动场、图书阅览室经常可以看到他的身影。
生在学校、长在校园的他,不仅热爱篮球、乒乓球等体育活动,更与书本结下了不解之缘,文学、历史、哲学都是他涉猎的对象。
辩论赛上他能侃侃而谈;班会、家长会上他可以即兴演讲。
他是学校春晖文学社的会员,常有作品在校刊《涌泉学刊》上发表。
他喜欢独立思考,对许多事情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跟同学一样,他也喜欢上网,不过更多时间是用在关注时事社会热点,查找相关学习资料,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高中阶段,他与同学们在xx城区古道街、汽车北站、秀峰公园等地方多次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卫生打扫,进行环保宣传;他去过市儿童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看望孤残儿童、孤寡老人,给他们带吃的,搞卫生,讲故事,连福利院的工作人员也认识了这位举止文雅、礼貌热情的优秀青年;他与一伴志趣相投的同学对资江水质进行过调查,组织开展保护母亲河——资江的环保行动;在学校团委组织下,他与同学们走进社区,到大水坪调查“五五”普法在基层的落实情况。
XXX同学在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中,了解了社会现状,丰富了人生阅历,锻炼了人际沟通能力,学会了同学之间彼此分享,相互尊重与合作,还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本领。
三、学习刻苦,品学兼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在学习上,XXX同学的最大特点是各科均衡发展,而且科科优秀。
他的成绩不是“死读书,读死书”得来的。
XXX同学好学会学,课堂上勤于动手动脑,他的学习笔记并不是照抄老师在黑板上的板书,更多的是老师在讲解时的一些看似不经意的分析方法、解题思路,他所注重的是方法的学习。
XXX同学有很强的理解能力、分析和推理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能力,这些能力在学习物理中被他表现得淋漓尽致。
进入高三后的每次月考中,总有一些题目难度很大,对学生能力要求很高,而往往只有XXX同学能以其缜密的思维、清晰的条理得出最佳的答案。
两年半的高中学习,每次考试均以绝对优势稳居年级(共17个班)第一名,期期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与“学习标兵”,获一等奖学金。
2010年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XXX同学以887分再次名列全校第一。
他参加区级以上各科知识竞赛屡创佳绩:2008年11月,获资阳区高中政治小论文竞赛一等奖;2009年10月,获资阳区国庆60周年征文一等奖;2009年获“叶圣陶杯”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三等奖; 2010年获生物学竞赛全国三等奖,数学竞赛获市一等奖,化学竞赛获市一等奖。
总之,在XXX同学身上,充分展示了一个当代中学生的蓬勃生机与热烈色彩。
今天的他,自信、稳重,更有思想,更具活力,可以相信,在新的人生征途上,XXX同学将走得更远,飞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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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劳动局和卫生局分别管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盲道设计要求: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注意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设置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1: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力残疾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树穴、窨井盖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3:行进盲道宜设在距人行道外侧围墙、花台、绿地带250~600mm处;4:行进盲道可设在距人行道内侧树穴250~600mm处;道上如无树穴,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500mm;5: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6:沿人行道和分隔带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其宽度应为300~600mm,距路缘石边宜为250~500mm;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施行)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司里的宣传部工作是什么
公司里面的宣传部工作一般都是为公司进行产品等进行宣传。
宣传部的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公司党委的宣传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2、统筹公司宣传文化舆-论阵地的管理工作。
3、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工作重点,用正确的舆-论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氛围。
4、做好公司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的宣传布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对内外宣传报道网络,组织对外宣传报道。
6、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和上级新闻单位来院采访的管理接待工作。
7、负责企业内部报刊编辑和出版工作,做好相关上报资料工作。
8、做好各种文字、图片资料、声像资料的分类归档工作。
9、负责公司文化的建设工作。
宣传部部长岗位职责:1、组织全部人员学习,做好全部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2、组织制定本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职责范围内的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办法等文稿。
3、主持召开部务会,提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会议,决定本部重大问题;布置工作、总结经验,检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4、负责制定协会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5、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加强管理。
6、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会员思想状况和宣传思想工作动态。
7、抓好工作计划的检查、督促、落实,定期召开部务会,总结、交流工作信息,研究、部署工作任务。
8、完成协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副部长岗位职责:全面协助部长制定和实施宣传部工作计划,推动宣传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宣传干事岗位职责:1、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分析会员的思想动态,提出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协助部长制定协会理论学习计划,安排理论辅导讲座。
2、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检查、评估和研讨,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活动,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3、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