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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公开课广告词

时间:2020-08-22 13:39

谁能解释一下“做好”和“作好”的不同用法

你看一下“作”和“做”的 ,我就想你应该知道这案了.在时怎样区别“作”与“做”呢

20世纪80年代,吕叔湘先生提出:“区别的办法基本上还是用‘文’和‘白’做标准,但不是绝对的。

那么怎么办呢

我说,遇到没有把握的词,宁可写‘作’不写‘做’。

”到了20世纪90年代,吕先生在中,对“作”、“做”的用法补充如下:“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言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吕叔湘先生的论述,点明了区分“作”、“做”用法的一般规律。

在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中,“作”、“做”既沿袭了历史上的习惯用法,又有所规范。

“作”、“做”的用法大致如下。

(一)从语体色彩来看:区分“作”、“做”用法的基本标准是“文”与“白”。

“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特别是文言词语均用“作”,成语几乎全用“作”;“做”则多用于具有口语色彩的词语。

这种情况与“作”出于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于北方白话,起源很晚有关。

前者如:作成(成全)、作罢、作别、作答、作伐、作废、作古、作践、作结(收尾)、作乱、作孽、作陪、作祟、作态、作息、作谢、作业、作揖、作俑、作战、操作、创作、动作、耕作、工作、劳作、写作、制作。

成语一般用“作”。

例如:当牛作马、敢作敢当、敢作敢为、故作高深、胡作非为、矫揉造作、苦中作乐、弄虚作假、述而不作、无恶不作、为非作歹、为虎作伥、为人作嫁、惺惺作态、寻欢作乐、以身作则、自作聪明、自作多情、自作自受、作恶多端、作法自毙、作壁上观、作奸犯科、作茧自缚、作如是观、作善降祥、作威作福。

后者如:做鬼、做媒、做梦、做买卖、做眉眼(使眼色)、做圈套、做人家、做人情、做生活、做生意、做手脚。

(二)从语义内容来看:“作”表示的动作性不强,意义比较抽象、泛化;“做”表示的动作性强,意义比较具体、实在。

前者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恶、作风、作梗、作价、作脸、作数、作速、作为、作伪、作用、作证、作准(作数)、炒作、合作、协作、运作、恶作剧。

后者如:做饭、做菜、做鬼脸、做家务、做手势、做姿势、做游戏、做针线。

(三)从语法特征来看:宾语是双音节动词,多用“作”,在这种情况下,宾语成为名物化的动名词,“作”的动词性已经虚化;宾语是双音节名词,多用“做”,表示做某件事或某方面的事。

前者如:作报告、作测试、作比较、作补充、作变动、作处理、作点拨、作调查、作斗争、作分析、作贡献、作回应、作介绍、作解释、作决定、作努力、作判断、作思考、作说明、作调整、作妥协、作牺牲、作修正、作演讲、作咨询。

其中的“作”,现在也用“做”,但依过去惯例一般用“作”。

后者如:做工程、做功课、做记号、做家务、做课题、做事情、做事业、做物业、做项目、做学问、做业务。

至于常用的“作出”一语,用法与前者大体相同。

一般带双音节动词,如“作决定”、“作努力”,也可以说成“作出决定”、“作出努力”;少数情况带双音节名词,如“作出成绩”、“作出结论”等。

“作出”与“做出”,可以通用,但用“作出”更合乎书面语的特点和使用习惯。

另外,作单音节动词而不带宾语,一般用“做”。

例如:做好、做成、做实(将事情做得扎实、落实)、做完、做得好、做大做强、做到老(学到老)。

此外,与后面带“作”的词语搭配,一般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如:做作、做作业、做动作、做工作、做作文、做小动作。

(四)从词义分别来看:各有适用范围,又有交叉重叠。

1.只用“作”或多用“作” (1)“起(起身、兴起、出现、发作等)”之义,只用“作”。

例如:日出而作、兴风作浪、枪声大作、振作,以及作怪、作呕、作响、隐隐作痛、勃然作色等。

至于“作声”与“做声”,只收“做声”,但“默”字条的用例有“默不作声”;只收“作声”;以“作声”为正条兼收“做声”;二者均收且释义相同。

因此,二者通用,并可优先选用“作声”。

(2)“写作、创作”之义,“作”、“做”习惯用法有别。

作家、作者、作画、作曲、作文(写文章)、作序、作传(写传记)等,依惯例用“作”。

作诗,依惯例多用“作”,但用“做”也无不可,“做”字条就以“做诗”为用例。

后面是或多音节短语,常用“做”。

例如:做文章(写文章)、做小说、做一张画、做一篇序、做几首诗、做两支曲子等。

做文章、大做文章,比喻抓住一件事加以炒作或借题发挥,均用“做”。

“书写”之义,只用“作”。

例如:“仓促,也作仓猝。

” “作品、文章”之义,只用“作”。

例如:作文(学生作为练习所写的文章)、大作、仿作、佳作、杰作、力作、拟作、伪作、习作、原作、著作、拙作、诗作、剧作、处女作、代表作做饭等。

(3)“当成、作为”之义,多用“作”。

例如: 成语“过期作废”、“认贼作父”、“作死马医”(俗语为“死马当活马医”),均用“作”。

这与“作”很早就有“当成、作为”之义有关。

例如,中就有“朴作教刑(以木条抽打作为学校的刑罚)”之语。

据此,“以理论作指南”等,一般用“作”。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前面引用的吕叔湘先生的话:“区别的办法基本上还是用‘文’和‘白’做标准……” “作为”不论是表示行为,还是表示作出成绩或可做的事;也不论用于“当成”之义,还是用于“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而言”之义:都只用“作”。

出版物上时有将“作为”误为“做为”的情况。

“作为”绝不能写成“做为”,所作所为、有所作为、无所作为、大有作为,均用“作”。

2.只用“做”或多用“做” (1)“制作、制造”之义,除保留的成语和其他书面词语外,现在通行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如:做家具、做软件、做衣服。

(2)“当、充任、担任”之义,现在多用“做”。

例如:做官、做榜样、做恶人、做好人、做母亲、做奴隶、做职员、做商人、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

“做伴”、“做客”、“做贼心虚”,又分别写成“作伴”、“作客”、“作贼心虚”,两种词形可通用。

选取前一种词形,而选取后一种词形,则两种词形均收。

“作伴”、“做伴”均未收;只收“作客”、“作贼心虚”,而未收“做客”、“做贼心虚”。

(3)“结成某种关系”之义,“举行、举办”之义,均用“做”。

前者如:做亲、做夫妻、做搭挡、做对头、做邻居、做朋友。

后者如:做寿、做礼拜、做满月、做弥撒、做生日、做筵席。

3.“作”、“做”有大致分工 (1)“从事某种活动”之义,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

“作”多用于一般性的活动,且动作性不强,其用法与“进行”相当,意义很虚。

例如:作安排、作采访、作承诺、作冲刺、作沟通、作构思、作观察、作扩展、作检讨、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作提示、作修改、作要求、作引导、作注释、作指示等。

其中的“作”,现在也常用“做”。

“做”多用于具体性的事务或职业性、专业性的工作。

例如:做工、做课(举行示范性或实验性的公开课)、做活儿、做题、做药(从事药物推销工作)、做账、做保险、做慈善(做慈善事业)、做广告、做卡片、做建材(做建材生意)、做IT、做楼盘、做手术、做网页、做珠宝(做珠宝生意)、做房地产,以及做保养、做交易、做实验、做营销、做运动等。

“做事”一词,现在只用“做”。

“做主”与“作主”,两种词形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采用的是“做主”,而以“作主”为正条兼收“做主”,则不分正、副条兼收“作主”、“做主”。

“处理事情或制作物品的方法”之义,现在通行用“做法”,而不用“作法”。

但“作文或作画的方法”与“施展法术”两义,只用“作法”,而不用“做法”。

出自的成语“作法自毙”,意为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也不能用“做”。

“作派”与“做派”,用法有别。

作派,指派头即故作的姿态、架势,又指作风或做法。

做派,即做功,指戏曲表演中演员的动作和表情。

做功,或指戏曲表演中演员的动作和表情,或指物理学上力使物体在力的方向上发生移动,只能用“做”。

(2)“假装、做作”之义,多用“作”。

如前面所举的“装模作样”、“装聋作哑”、“装腔作势”,现在通行用“作”,而不用“做”。

造作、作态、故作姿态、强作笑颜,只用“作”。

作开心状、作痛苦状之类,因具有书面语色彩而多用“做”,但用“做”也不是绝对不行,《现代汉语词典》“做”字条就有“做痛苦状”的用例。

做样子、做姿态,则用 “做”。

“表演”之义,有“做戏”一词,用“做”;成语“逢场作戏”,用“作”。

来自港台的半意译半音译词“作秀(put on a show)”,也可写为“做秀”。

4.“作”、“做”可以通用 (1)“用做”之义,“作”、“做”一般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第6版)将“做”字条的义项⑥释为“当做”,并举例:“树皮可以~造纸的原料|这篇文章可以~教材。

”用的是“做”。

而“满江红”词条:“植物名……全草可作鱼类和家畜的饲料……”用的是“作”。

做抵押、做纪念等,也可用“作”。

但“副词作状语”之类,依惯例,用“作”而不用“做”。

(2)“成、为”之义,“作”、“做”通用。

其用法是附在其他动词之后构成动补结构,后面带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表示行为或动作的结果。

这种用法出于北方白话,因此用“做”字有更强的理据性。

《汉语大词典》就以“当做”为正条,而以“当作”为副条,这是有词源根据的。

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一义项用“作”反而更为普遍,因此“作”、“做”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其1996年第3版、2002年第4版均将“看”字条下的“看做”词条释为“当做”,而将“作”字条的义项⑥释为“当作;作为”,在“作”、“做”用法的处理上并不统一(《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6版已作修改)。

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在“看”字条下收“看作”为正条,释义为“看成、当作”,并在“看做”词条后注明:“现在一般写作‘看作’”;“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将“作”字条的义项⑤释义为“当作;作为”。

其实比做、变做、当做、叫做、看做、视做、算做、写做、用做、装做等,其中的“做”,都可以换成“作”,甚至可以优先选用“作”,因为这有词频统计的可靠依据。

以1995年至2000年约3亿字的全部文本为基础语料进行统计,结果是:当作 2240(数字表示词频。

下同),当做 500;看作 1073,看做 199……前一种词形的使用频度远远高于后一种词形(见国家语委“八五”规划重点项目子项目《现代汉语异形词规范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

因此“当作”等不仅与“当做”等通用,而且更切合语言文字应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现代汉语词典》对“作”、“做”用法的规范 《现代汉语词典》是我国目前颇具权威性、颇有影响力的一部现代汉语辞书,为现代汉语的词汇规范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们对它保持应有的尊重,但不必处处拘泥。

这涉及如何看待《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规范问题。

对词语(就整体而言即为词汇)进行规范是语言词典的任务和基本功能。

现代汉语的词语规范要靠相关的国家语言文字标准,而更大量的词语规范工作(如确定应收录的词语,确定每一词语的形、音、义及用法)须靠词典来完成。

各种现代汉语词典,均须遵从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标准和社会约定俗成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并与之高度一致,因而它们中的多数词语规范具有唯一性;但对其中的少数词语规范来说,则只是一种可供选择和参考的词典标准,并不具有唯一性。

《现代汉语词典》对某些通用性很强而又用法不一、颇有争议的词语的处理,与其他词典有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一定采用《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标准,未必不可以采用其他词典的词语标准;当然,也不必排斥《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标准。

因为各种词典之间的这类分歧,并不涉及孰对孰错的问题,往往具有互补作用,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作”、“做”用法的不同词典标准,也可作如是观。

《现代汉语词典》对“作”“做”用法的处理是倡导性的词典标准,因而无可厚非。

倒是词典的使用者须留意,对于个别词语,不要将只是一家之言的词典标准,当成非如此不可的绝对标准。

语言文字现象很复杂,并有其灵活性。

少数用法分歧、颇有争议的异形词语,只要未列入国家语言文字标准且不违背社会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就不妨自由选用,给使用者保留一点儿个人的习惯和偏好,而不必强求一律。

当然,行文时,除引用原文之外,使用的词形应保持一致。

现代汉语的词汇规范不能全凭一部《现代汉语词典》,更不能一切以其为标准来论是非,当然,对其他词典来说也是如此。

不仅《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词典》等现代汉语词典,就是《汉语大词典》一类的古今汉语词典,或者《中国成语大辞典》一类的成语辞典,以至《辞海》一类的百科兼语言辞书,都有对现代汉语词汇进行规范的任务和功能,都可以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作为人们选用词语的一定依据。

据此,我们可以既更准确也更灵活地选用词语。

我们的结论是:“做”源于“作”,“做”承担了“作”的一部分语义;二者既有不同的语义分工和习惯用法,又有一定语义范围的通用关系。

因此,对“作”、“做”用法分明有别的,绝不可混淆;但“作”、“做”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通用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

教育培训机构比较好的短信内容。

就是什么类似于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发给家长的。

最难忘的,是我小学时候老师蔡老师。

现在回想起她那时只有十八九岁,是一个温丽的人。

她从来不打骂我们。

仅仅有一次,她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我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石板边上,大伙笑了,她也笑了。

我用儿童的狡猾的眼光察觉,她爱我们,并没有真正要打的意思。

孩子们是多么善于观察这一点啊

在课外的时候,她教我们跳舞,我现在还记得她把我打扮成女孩子表演跳舞的情景。

在假日里,她把我们带到她的家里和女朋友的家里。

在她的女朋友的园子里,她还让我们观察蜜蜂;也是在那时候,我认识了蜂王,并且平生第一次吃了蜂蜜。

她爱诗,并且爱教我们读诗。

直到现在我还记得她教我们读诗的情景,还能背诵她教我们的诗: 圆天盖着大海, 黑水托着孤舟, 远看不见山, 那天边只有云头, 也看不见树, 那水上只有海鸥…… 今天想来,她对我的接近文学和爱好文学,是有着多么有益的影响

像这样的老师,我们怎么会不喜欢她,怎么会不愿意和她接近呢

我们见了她不由得就围上去。

即使她写字的时候,我们也默默地看着她,连她握笔的姿势都急于模仿。

每逢放假的时候,我们就更不愿离开她。

我还记得,放假前我默默地站在她的身边,看她收拾这样那样东西的情景。

蔡老师

我不知道您当时是不是察觉,一个孩子站在那里,对你是多么的依恋

至于暑假,对于一个喜欢她的老师的孩子来说,又是多么漫长

记得在一个夏季的夜里,席子铺在屋里地上,旁边点着香,我睡熟了。

不知道睡了多久,也不知道是夜里的什么时候,我忽然爬起来,迷迷糊糊地往外就走。

母亲喊住我:“你要去干什么

” “找蔡老师……” 我模模糊糊地回答。

“不是放暑假了么

” 哦,我才醒了。

看看那块席子,我已经走出六七尺远。

母亲把我拉回来,劝了一会儿,我才睡熟了。

我是多么想念我的蔡老师啊

至今回想起来,我还觉得这是我记忆中的珍宝之一。

一个孩子的纯真的心,就是那些在热恋中的人们也难比啊

什么时候,我能再见一见我的蔡老师呢

应该是这个吧

江汉大学的各个分校区是什么专业

院系设置 江汉大学校门  学校设有商学院、政法学院、人文学院、艺术学院、现代艺术学院、机电与建筑工程学院、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医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卫生技术学院和高尔夫学院等18个学院。

现有3个硕士学位授予点,53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等10大学科门类。

全校现有专任教师近千人,其中正、副教授5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16000人。

编辑本段学院介绍商学院  商学院于2002年6月成立。

建院以来,坚持以人为本,以本科教学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重点,以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立足武汉,面向省内外,不断探索一条“教学立院、科研强院、服务兴院”的有特色的建设与发展道路,推动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努力使学院成为地方经管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基地,成为探索解决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问题的研究基地。

校园环境(15张)  学院下设五系、一中心、三所、三办。

五系:经济学系、工商管理系、会计学系、旅游管理系、信息管理系;一中心: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下设6个专业实验室:经济与管理科学实验室、会计模拟实验室、ERP实验室、信息管理基础实验室、旅游管理模拟实验室和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

三所:江汉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江汉大学旅游管理与发展研究所、武汉市制造业战略与发展研究所(武汉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三办: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院现有教职员工132人,其中专任教师107人。

专任教师中,有教授8人,副教授37人,讲师56人,助教6人,教授、副教授所占比例为42.1%。

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者8人,具有硕士学位者66人,二者所占比例为70.1%;另有在读博士17人,在读硕士6人,他们将在三年内完成学业,届时学院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可达88人,所占比例将达82.2%。

专任教师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共43人,所占比例为40.2%。

学院有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享受武汉市政府津贴专家2人、市级学科带头人7人、武汉市优秀青年教师3人,部分教师有在国外学习的经历,并在全国性学术机构兼职的教师25人,逐步形成了由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组成的人才梯队。

学院正在形成一支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逐渐合理的师资队伍。

  学院现开设有八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与管理学两大学科门类。

它们分别是经济类的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管理类的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在校学生1400多人。

学院于2002年开始举办湖北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验班——工商管理类试验班,该班是江汉大学五个试验班之一(湖北省五所高校取得举办资格)。

学院的“企业管理”学科被列为市级重点学科,同时被列为湖北省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会计学科列为江汉大学重点学科。

旅游管理专业和会计学专业被列为江汉大学品牌专业。

学院有校级精品课程2门:《金融学》、 《管理信息系统》 ,校级立项精品课程6门:《会计学原理》、《市场营销》、《国际贸易》、 《旅游学概论》 、《微观经济学》、《财务管理》。

已有4位教授与武汉科技大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学院着力营造“严谨治学,从严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良好氛围,先后有43名教师获得校级教学质量奖,8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建院以来,商学院的科研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连续三年圆满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2006年被评为校级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建院以来,院教师公开发表论文701篇,其中权威及核心期刊218篇,ISTP收录2篇,EI收录2篇。

主编出版著作、规划教材18本(含2本实验教学教材),参编规划教材22本,主持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65项(含实验教学课题23项),有21名教师的18项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其中,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湖北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1项,湖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武汉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武汉市社会科学成果奖8项。

政法学院  政法学院学科较多,涉及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4个一级学科。

现有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法学、社会工作4个本科专业和涉外秘书、国际经济法、电子政务3个助学本科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创办近30年,师资力量雄厚,学生每年报考研究生录取率在全校名列前茅。

法学专业由法律专科专业发展而来,是湖北省高校创办最早的三个法学专业之一(另两个为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行政管理专业创办于1997年,适应面广,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社会工作专业是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于2003年创办的新专业,起点高,特色鲜明,发展前景广阔。

秘书专业为市属高校重点专业,是全国最早设立的秘书专业之一,对全国秘书专业的创建和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校级重点学科和湖北省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

学院还承担着全校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任务。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06人,专任教师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都比较合理。

专任教师中有教授5人(平均年龄48岁)、副教授44人(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的46%)、博士研究生7人(含博士后2人),另有13人博士在读。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教师70人,占专任教师的66%。

35岁以下的教师40人,占专任教师的57.6%。

相当一部分教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名牌大学。

  学院有武汉市学科带头人6人,享受政府专项津贴者6人,3位青年教师先后入选武汉市“213人才工程”,多人被评为全国和湖北省优秀教师,1人被评为江汉大学“教学名师”,1人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聘为兼职教授和硕士生导师。

2人分别被学校聘为学科责任教授、学科骨干教师。

学院还聘请了北京大学原副校长、博士生导师梁柱教授,武汉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黄进教授,武汉市委副书记程康彦同志等全国著名学者和知名人士为兼职教授。

  学院设有地方法治与社会工作研究所、秘书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发展研究所等3个研究所,建有模拟法庭、电子政务实训室、秘书实训室等多个实训室。

  近5年来,全院教师共发表论文600余篇,60余篇被转载或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出版专著和教材20余部,参与国家级课题5项,主持省市级课题30余项;9门课程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1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学院现有本科专业学生740余人。

学生学风端正,表现优异,曾有两个班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班集体并有多名学生在参加省、市、国家、世界级大型活动中的志愿服务而被评为优秀志愿者。

如2005级社会工作专业的杨钱同学、2006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王晓龙同学和2006级行政管理专业的王小倩同学被评为2007女足世界杯武汉站优秀志愿者、中国第六界全国城市运动会优秀志愿者、湖北省第三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优秀志愿者、2008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武汉站志愿者领队、2008北京残奥会火炬传递武汉站志愿者领队等优秀称号

近年每届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均超过90%。

教育学院  教育学院是以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课程与教学论等学科专业组成的教育科学学院。

设有教育学系、心理学系、教育技术学系及课程与教学论研究所,有教育技术学实验室和心理学实验室, 现有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及教育学三个本科专业,并设有教师教育研究所和课程与教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和江汉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全院教职工有43人,学生424人。

  师资队伍建设学院拥有一支平均年龄仅38岁的专任教师队伍,在编教师31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3人,讲师8人,助教 9人,获硕士学位者11人,在读博士2人,在读硕士10人。

教师政治合格,业务素质较高,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有数人次获得“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武汉市新长征突击手”、“武汉市优秀青年教师”、校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质量奖等奖励。

有多名教师在武汉市教育学会、湖北省心理学会、湖北省教育技术学学会、湖北省心理卫生协会、中国教育学会等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几年来,共发表论文近百篇,公开出版专著、教材5部,完成科研课题6项。

学院在研课题16项,省级以上课题6项,市级课题8项。

学院教师主持的课题《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培训模式的研究》获2003年武汉市科学进步二等奖;论文《中美师资培养的比较研究》获武汉市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论文《教师教育发展趋势与结构调整的比较研究》获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基础教育工作委员会第六届优秀成果一等奖等。

学院初步形成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较为合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师资队伍。

  学科专业建设学院在教师教育方面具有独特的综合优势和明显的学科专业特色,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专业具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湖北省武汉地区有较强的实力。

在不断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前提下,重新制定和修订了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放在首位,努力实现“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理念。

  课程建设承担有省级优质课程1门, 《教育学》 。

校级精品课程4门,《教育学》、《心理学》、《多媒体技术与应   用》和《心理测量学》。

以课程改革为突破口加大课程研究力度,优化课程结构,不断更新教师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模式、方法,搞好知识更新、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衔接。

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大基础课和专业课程的份量,扩大知识面,在专业课程设计中,提高专业课程的比例,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课程模块。

  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学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提高教学质量保障系统。

不断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教学常规管理。

规范备、教、改、导、考等教学过程,通过评估评价加强量化与目标管理,建立教与学的激励机制,加强与完善计算机教学管理,使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

认真做到:⑴不断规范与加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体系、试题库及其教学管理规章等教学文件建设;⑵确立教学工作职责,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量化管理,以促进其规范化与科学化;⑶建立完善教学及教学管理评价体系,如课程评价体系、教师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教学成果评价体系等;⑷实现教学信息的网络化。

  近年来,学生在各项竞赛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三等奖2项,全国数学建模比赛,获省二等奖1项,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活动,获省优秀奖1项,湖北省大学生DV竞赛,获一等奖3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湖北省大学生科技成果,获三等奖1项,湖北省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优秀个人1项。

培养入党积极分子260余人,发展学生党员26人,有9名学生被评为武汉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1人获校十佳青年,5人获校园之星,有3名毕业生被组织部门选调。

学生毕业论文中获得湖北省大学生优秀论文,获二等奖1项,三等奖4项,一次性就业率为92.11%。

外国语学院  外国语学院是在原江汉大学外语系、华中理工大学汉口分校外语部、武汉教育学院外语系和武汉职工医学院外语教研室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学院下设英语系、法语系、日语系和大学英语部。

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现有教职工113人,英语、法语、日语、德语等语种专职教师共102人,其中,外籍教师8人,教授1人、副教授38人、讲师46人,教师中在读博士6人。

英语、法语、日语三个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700余人。

  学院现有现代化语言实验室27个,其中多媒体语言实验室13个、英语自主学习中心1个、网络语言实验室4个、情景语言实验室2个、同声传译语言实验室1个,设备总价值近千万。

  学院一贯注重优化专业结构,调整课程设置,突出素质培养;在教学及科研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大学生专业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保持在75%以上,其平均成绩均超出同类院校。

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近年来,学院教师承担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20余项,主编和参编的著作46部,教材14部,译著2部,发表在省级以上刊物的学术论文380多篇。

人文学院  人文学院是在原江汉大学中文系、政法系历史学专业,原武汉教育学院中文系、政史系历史学专业,原华中理工大学 汉口分校社科部的基础上于2000年组建而成。

学院设有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新闻传播学、文化产业系4个系,并设有党政综合、教学管理、学生工作三个办公室和《学语文报》报社和普通话测评中心等五个机构。

学院现有教职工95人,其中专任教师71人。

  人文学院现有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影视文化)、历史学、文化产业经营管理、广告学五个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并有新闻学、广告学两个专科专业。

建院以来,人文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以文载道”为办学兴院理念,以把人文学院办成“江大一流,武汉著名,湖北有地位,全国有影响”的教学科研强院为奋斗目标。

经过几年的努力,人文学院形成了以下特色:   1.科研力量雄厚,学术梯队合理。

  人文学院教师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术水平等在江汉大学处于领先地位。

学院现有教授4人、副教授36人,高级职称者占到教师总人数的58%。

学院还拥有一批有相当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他们的科研实力强,并获得包括各类政府津贴在内的多项奖励与肯定。

其中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2人,武汉市管优秀专家3人,武汉市政府专项津贴获得者4人,曾宪梓教育基金奖获得者4人,武汉市“213人才”1人,等等。

他们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已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人文学院积极鼓励中青年教师的进修学习,并提供相应的物质与精神支持,年轻教师迅速成长,拥有较为合理的学术和学科梯队。

学院40岁以下的年轻副教授已占学院副教授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且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科研的骨干力量。

学院有博士后1人,博士4人,硕士30人,中青年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占绝大多数,学院的科研后劲足。

  2.学科优势明显,科研成果丰硕。

  人文学院的传统专业办学历史悠久,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学科和专业。

中文系教授多,各学科都有其独到之处。

其中汉语言文学为武汉市品牌专业立项建设专业,文艺学为武汉市重点学科、湖北省硕士学位点建设立项学科,语言学为校重点学科、省硕士学位点建设立项学科。

历史系和新闻系则以教师年轻、博士和硕士多而具有强劲的发展势头。

学院还设置有生态文艺学研究所、社会语言学研究所、黄兴研究所等研究机构。

学院主办的《学语文报》是全省发行量最大的专业性报纸。

  人文学院以科研立项多、论著多、获奖多、质量高而著称。

近年来,学院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1项,文化部科研项目1项,省级科研项目15项,市、校级科研项目21项;出版专著、教材6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500多篇。

已有成果中,有7项获得省部级奖励,有16项获得市级奖励。

《新华文摘》 、《语言文字应用》、《文学评论》、《鲁迅研究月刊》、《史学理论研究》、《拉丁美洲研究》等国家级刊物经常可以见到人文学院教师发表的论文。

  3.教研风气浓厚,教师学有所长。

  “九五”期间,人文学院教师人均发表论文在5篇以上。

学院的教学科研奖励机制促进了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积极性的普遍调动提高了学院教学科研的整体氛围。

学院教师竞相使用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积极申报各类科研立项。

学院的“现代汉语”为湖北省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立项课程,“中国文化概论”、“世界现代化进程”、“文艺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广告学概论”为学校精品课程建设立项课程。

  学院教师在长期的教学与科研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自的科研方向,构造了独特而出色的研究领域。

如中文系周建民教授的广告语言学研究、皇甫积庆教授的鲁迅研究、王立教授的社会语言学研究、刘超班教授的中国敬语研究、王仁铭教授的《红楼梦》后四十回研究、吴艳副教授的文学评论、吕幼安副教授的文学创作、彭松乔副教授的生态文艺学研究等在学术界都有较大影响;历史系邓正兵教授的民国时期地方主义研究、宋传银博士的历史地理研究、程洪副教授的拉美史研究、赵炎才副教授的中国近代伦理研究、张克兰副教授的史学理论研究等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

新闻系阮卫副教授等人的广告艺术研究还吸引了传媒的注意。

  4.学生思维活跃,素质及成材率高。

  人文学院着力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不断进行教学课程体系和授课模式的改革。

汉语言文学和历史专业实行3+1模式,即前3学年学习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第4学年根据社会需求和个人志愿,再分流设置师范专业培养方向,学习高等师范教育必备的专业课程。

各专业注重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

学院还开办了“人文大讲堂”等第二课堂,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学术和文体活动。

学院在校生思维敏捷,勤奋好学,勇于开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并获多种奖项。

  人文学院现有学生近1200人,两年来不断有韩国、泰国留学生前来就学。

多年来,人文学院的学生以知识面广、理论性强、敬业奉献等素质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好评。

学院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在学校居于前列。

新闻系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在90%以上。

  5.教师奋发努力,前景更为光明。

  学院现有在读博士18人,在读硕士6人,教师均在积极为提高学历、职称层次和学术水平而努力。

学院也在大力加强学科和专业建设,大力加强本科教育,巩固优势专业,积极申办新兴专业,不断寻找新的专业增长点。

同时,积极申报硕士学位点。

现代艺术学院  现代艺术学院是江汉大学新开设的一所学院。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开设有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三个专业和七个专业方向:绘画、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规划与设计、工业产品造型设计、动画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营销、通俗音乐。

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突出艺术设计的专业特色。

学院预计到2007年在校生规模达到2000人左右。

人才。

  在湖北省化学研究院并入江汉大学后,部分专业招收本校物信学院学生。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设有化学系、化学工程系、环境工程系和实验与分析测试中心, 开设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等4个本科专业。

现代信息交流方式会不会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理解(辩论正方反正观点如何写

作者说的是,现代信\\\/不会增进人与人间的理解。

(正方反方观点写)。

你们说的都是不会增进。

我发的是接合别人的观点的。

(不是原创)我把一些信息采纳起来结合起来。

你们就不用找来找去的。

开始喽

现代信息交流方式会\\\/不会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理解。

正方:我方认为现代信息交流方式会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理解。

为什么呢

我方观点如下。

1、现代信息交流方式比以前更快更方便容易沟通。

有什么事打开手机立马就能进行交流,不用跑来跑去的。

2、胆子小的人不敢正面交流,在网上就不同了,可以认识到许多新朋友在网上进行交流,更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理解。

反方:我方反对正方的观点。

我方认为不会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理解。

我方观点如下。

1、只有人与人在一起吃饭聊天,面对面的交流,这样更温馨才能产生感情。

2、信息交流不知道对方的真面目,这样交流很陌生。

3、如果对方是坏人,对你有所企图,给你钱跟你关系好了之后,会在你身上骗取一些信息,这也不是没有的事。

从工程伦理学来看,一名工程师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工程师最重要的伦理责任就是对社会负有的责任。

虽然工程活动在实施之前经过了周密的论证,做了详尽的策划和安排,但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工程师社会实验”,对于这种社会规模的实验,工程师一定要审慎,也就是要对社会负责,这一点至关重要。

当然,工程师们对社会所负的责任能力也是有限的,但是工程师们还是有理由来负这个责任的:第一:虽然工程师们对于不可预测的工程实践和研究结果难以负责,但是他们对于可预测的结果应当负责; 第二:工程师也是社会的一份子,对于他人具有道德义务,像造福社会、不作恶,以及有效用;第三:工程师门有职业上的责任,增进福祉,避免伤害。

作为专业人士,人们期待工程师能产生对社会有价值的产品以及服务,并赋予工程师以权威、责任及信任。

社会责任肯定并推崇公众的信任。

最后,社会责任借由增加公众对于工程的支持,推动了公众对工程事业的支持和对工程职业的信赖,借由服务社会,树立工程师们的正面形象。

早在19世纪中叶的英格兰和20世纪早期的美国就出现了伦理章程。

早期的章程关注于诸如限制职业广告,保护小型企业,为企业投标提供咨询,以及工程师对客户和雇主所承担的首要义务这样的问题。

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大多数的工程伦理章程认为,工程师的首要义务是对客户或雇主的忠诚,而很少提到对公众所承担的义务。

1974年,美国职业发展工程理事会(Engineering Council o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ECPD)采用了一项新的伦理章程,该章程认为,工程师的最高义务是公众的健康、福祉与安全。

现在,几乎所有的章程都把这一观点视为工程师的首要义务,而不是工程师对客户和雇主所承担的义务。

然而,首要条款要求工程师做些什么,对此几乎没有什么讨论。

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当工程师发现首要条款被违反时,举报在道德上是否是必需的,或至少是允许的[8]。

举报问题最早是从一些经典案例中引伸出来的。

虽然这些案例很重要,但它们只涉及到工程师对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所负有的责任的一个方面。

举报仅仅出现在某些灾难或不道德行为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的时候。

当前,工程社团的章程很少提到工程师在问题失控之前预测和解决问题的努力。

这种缺失也同样地也反映在当前的工程伦理学的文献之中,它们趋向于关注过错和防范过错,而不是为了促进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而应该采取的措施。

利益冲突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话题。

职业中的利益冲突指的是下述这种情况:某些职业利益会威胁到一个人的职业判断,使其判断因此变得不可靠(与人们所期待的相比)。

有关这个话题讨论参见戴维斯主编的文选《职业中的利益冲突》一书[9]。

保密性通常是与公共政策例外原则结合在一起讨论的。

虽然工程章程都有工程师通常应为客户担承保密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支持这些例外情景的原则便是公共政策例外原则。

以上四个话题更多地是从个体工程师实践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

如果从职业的角度出发,那么还有二个话题是值得一提的,即职业自治和职业责任问题。

限于篇幅,这里仅略述职业责任问题。

当讨论到职业责任时,有两个趋势,一是作为职业的工程师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我们将由此所引发的问题归入下一个话题中讨论;另一个趋势是讨论工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

在后者中,有两点是值得关注的:1)对责任概念的扩展与细化,2)对个体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相关关系的分析。

店铺招牌用明星照片算不算侵权

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构成侵权的。

但是说句实话,现在大街上小店铺很多都是明星的招牌,人家懒得理你,起诉你的话也赔偿不了几块钱。

  官方回答的话 是这样:  贵店的这种行为是明确构成侵权的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

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我国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

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

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

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

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

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

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

例如,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

2000年7月5日,经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

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

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

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

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

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

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而使用公民肖像。

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

(如作品的命名等。

)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

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

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

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

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

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

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

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

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

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

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

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

(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

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

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

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

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

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

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

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

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

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新闻照片)。

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

”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

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

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

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

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

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

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

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

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培训班如何做宣传单吸引家长

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儿是孩子的加油站,是学习的助推器。

若满意,望采纳

大学里,科研项目是不是很赚钱

有人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有人说:自重者也会尊重别人; 有人说:尊人者,人尊之。

请以“尊重”题作文,文体自选(诗歌除外),不少于800字。

(一) 尊重 尊重,是脸上一抹真诚的微笑;尊重,是在他人发表不同意见时的倾听;尊重,是为别人付出的努力而鼓掌。

尊重看上去,好像只是奉献给身边的人。

我们从小都受到过“孔融让梨”的教育,也都知道要在公车上给老人让座,不能嘲笑讽刺残疾人。

这样的理论有时候粗看上去是很不近情理的,为什么年纪小便要吃小的梨呢

为什么一定要让座如果我也已经很累了

为什么不可以直接说出心中所想到的一切

其实真正的道理在这儿: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有句话叫“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意思是说别人送我木桃,我便用琼瑶做为回报。

所谓礼尚往来,在人类的社会中,你付出一分便会有一分的回报,不会多不会少,总有一天一定实现。

这是规则。

规则在大多数时候对大多数人都是平等的,所以你对他人的尊重礼貌会在他人心中留下美好印象,随后他们亦会如你所做般对待你。

不是没有这样的反例吧,试问哪见过一个愤世嫉俗目中无人的狂小子会赢得别人发自内心的尊重呢

最多是用自身的“叛逆”及“与众不同”来吸引大众好奇的目光罢了。

尊重是一种大智慧,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尊重旁人与己的相同之处不难,得遇知音的兴奋雀跃足够掩住“尊重”那平实些微的光芒。

难的是尊重旁人与己的相异之处。

你认为吸烟有害健康且污染环境他却将其视作一种调剂,他说人生要积极进取鲜活浓烈而你只求平淡安祥恬然舒适一辈子,每个人都不尽相同差异何止千千万,尊重便是守着自己的人生信条而从客观的角度用以欣赏的目光去看对方,并不苛求相同,而是正视相异。

所以,懂得尊重旁人的人都参悟明了了人生的大智慧。

所以姿态优雅举止从容,因为有足够的自信支撑自己也有足够的宽容去审视旁人。

所以会为旁人所尊重,因其身上所散发出的高贵又平和的气息实在是让人向往予人吸引。

尊重会让人心情愉悦呼吸平顺,尊重可以改变陌生或尖锐的关系,若是有对彼此足够的尊重,战争都不是不可避免。

古人云爱人者人恒爱之,重人者人恒重之。

尊重,并不只是做给别人看的。

(二) 懂得尊重 没有哪个人不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可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明白尊重别人。

殊不知,只有懂得尊重别人,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有一位当上经理的成功女性这样讲述她的故事:若干年前,她只是某家企业的临时工,工资收入很低,可是她的儿子却要求为其买一个足球与朋友玩耍。

这位母亲为向儿子解释自己金钱短缺的困难费尽苦心。

不久她的上司得知此事,亲手送给母亲一个崭新的足球,并对她说:“虽然我们不能付给你更高的报酬,但你能明白你在我们心目中的位置很重要。

”这位女性为这番充满了尊重的话而感动,从此把自己的全部聪明才智奉献给了这家企业,并最终当上了经理。

是的,任何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从松下幸之助到张瑞敏,永远都是把尊重员工,尊重属下当成立业之本的人,他们十分清楚,老板给予属下多少尊重,那么属下也就给予老板多少尊重。

同样的道理,不仅仅适用于办企业,也适用于每一个人与人交往的每一件事。

你对别人表示了尊重,别人就会觉得你的心中有他的位置,他对于你很重要。

而这样的话,除了极少数卑鄙小人,又有谁不为此感激,不把他当作可以信赖的朋友呢

父母尊重孩子的选择,孩子也就能理解父母的苦心;学生尊重老师的劳动,老师也就真心实意地授以学生全部知识;商家尊重消费者的挑剔,消费者也就对商家抱有真正的信赖。

尊重别人一分,获得十分回报。

有些人不懂得尊重别人,把他人为其所做的一切都当成理所应当的事情。

对于这些人,也许只有失去了别人对其的尊重,他才懂得尊重别人的可贵。

去年南方某市政府部门做出决定:全体环卫工人放假两天。

结果该市平日清洁的市容不见了,到处是成堆、成片的垃圾。

两天后,市民中随手乱扔垃圾的数量明显减少,他们都说:平时没有尊重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现在终于知道尊重的可贵。

是的,不懂得对别人的尊重,自己也就无法获得别人的尊重,最后只能寸步难行。

当我们付出租车费的时候,多说一声谢谢;当我们听完演出的时候,多给一点掌声;当宾馆门卫为我们开门的时候,多报以一个微笑……学会尊重吧

当我们每个人都懂得尊重别人的时候,我们的生活必将更加和谐。

(三) 上帝的礼物 春日正好,上帝的花园里正是鸟语花香。

上帝从空中俯瞰着自己的子民,不由心生奇想,“何不赐予这凡人们一些礼物,以示我上帝的恩惠呢

” 很快,上帝从人间选出三人:一个是流离失所、正在路边行乞的乞者,一个是自幼生病、终日与床为伴的残者,最后一位则是身处白宫、语出而天下动的布什总统。

三人被唤到上帝面前,上帝说:“我,仁慈的上帝,将会赐予你们每人一个礼物,使你们得到凡人的尊重……好,就由你开始选择礼物吧

说出你最想要的东西。

”上帝手指向衣衫破烂的乞者。

乞者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但一句话已经下意识地从口中脱出:“钱……好多好多钱

”上帝立即满足了他的愿望。

上帝在云端看着这个百万富翁的背影很快融入了灯红酒绿的奢靡之中,在一群溜须拍马的小丑簇拥下得意忘形。

群小们进贡的毒品很快将他的万贯家财散尽,群小们也作鸟兽散了。

骨瘦如柴的乞者蹲在原来行乞的“地盘”边上,嘟嘟囔囔地抱怨着上帝的礼物并不灵验。

上帝无奈地摇摇头,“唉,真诚的尊重胜过黄金,哪里是金钱所能买到。

” 上帝心中暗暗期待着下一位会为自己选一个好礼物,“该你了

”上帝一抬头看见了虚弱的残者。

残者忙说:“我从小残疾,看我这副鬼模样,周围的人都视我为异类

我要一副健全的身躯

”上帝满心欢喜,大手一挥,残者欢蹦乱跳地跑进人群。

他终于扬眉吐气了,仗着自己虎背熊腰、人高马大,他横冲直撞,颐指气使,称王称霸。

结果,被愤怒的人群掀翻在地,要宣布他死刑……仁慈的上帝又给了他一次生的机会。

残者沉思良久,用健全的身躯换了无比坚韧的毅力,消失在人群中…… 这时,布什早已不耐烦了,拍拍屁股要回去。

上帝忙问:“你没有什么想要的吗

”布什不屑地说:“我是美国的船长,世界的警长,世人眼中的英雄,难道还会有人不尊重我吗

我什么也不缺

”“那你就随便拿一件作为纪念品吧。

”上帝指了指眼前的一堆盒子。

布什随意拿起一个盒子,上写“伊拉克人民的记忆”,布什脸上掠过一丝得意。

布什一打开,顿时眼前是一片片声讨自己的人群,耳边是一阵阵咒骂自己的声音,“还我亲人

”“还我国家

”他被这排山倒海的愤怒冲倒,站立不稳,跌下云去。

上帝正要细看究竟,只见残者遥遥地向他祷告。

残者说,他已不再鄙视自己,也不再怀疑自己,他用自己顽强苦学的医术,解除了无数人的痛苦,同时他也赢得了无数人的尊敬。

残者说:“面对上帝,我应当感激,凭着坚毅我学会了真诚的生活:爱己,爱人。

因为我自尊所以自强,因为我爱人所以人爱。

现在,我要把这份生之尊严、爱之博大与您分享。

” 上帝会心地笑了。

(四) 谈尊重 《诗经》中说:“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

”这自古以来的礼尚往来中体现出了人与人之间应有的尊重。

当然,尊重不仅仅指在礼物的馈赠上,一句话语,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是能够体现我们对别人的尊重之情的。

应该说,互相的尊重是人与人正常交往的基础,是人们应具有的基本素质之一,尊重不分长幼,不分贵贱贫富,人人都享有被尊重的权力,那个宁死不食嗟来之食的乞丐,不正说明尊重对一个人来说有多么重要吗

同样的故事,发生在不同的时代,由于人们给予了不同的尊重,而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有一个老乞丐,向一个中年人乞讨,这个中年人找遍全身也没有找到一点零钱,他感到很内疚,紧紧地握住老乞丐的手说:“老哥,我实在没有多余的钱,对不起啊。

”此时此刻,泪水已模糊了老丐的双眼,从这双紧握的手和亲切的称呼中他感到了从未有过的理解与尊重,人和人都是一样的,不要用势力的眼光看待事物,我们应时刻牢记,尊重他人是一种美德。

如同力学里力的相互作用一样,尊重也是相互的,尊重别人也就是尊重自己,你的言行举止是你内涵修养的体现。

当你对待别人时表现出应有的尊重,你的良好素质与形象也就随之展现在人们面前,别人当然也会给予你同样的尊重,这一点在工作中尤其重要。

作为一个老板,留住员工最好的方法除了加薪以外,就是一视同仁,给予你的员工应有的尊重,这样他们在你的公司里工作才不会感到压力,才能安心的工作,刘邦不就是因为对韩信的傲慢无礼才差点丢失这千载难逢的良将吗

相反,刘备三顾茅庐拜诸葛为相,换来的是诸葛亮为兴复汉室竭尽毕生之力,留下了“出师未捷身先死”的佳语,而刘备也因能礼贤下士受到世人的敬仰。

可见尊重对于一个人乃至一个国家来说有多么的重要。

尊重别人,善待别人,才是你在社会上立足的根本。

尊重是相互的,只有你尊重了别人,别人才会同样尊重你。

(五) 如何得到别人的尊重 人生在世,除了个别孤僻或者性格古怪的人外,都期望得到他人的承认。

而承认的更高一个层次,就是尊重了。

从默默无闻到人人尊重是一个奇妙的过程。

有人费尽心机,百折千转而又不可得人却在不经意间就获得了别人的尊重。

其实尊重并非可遇而不可求,只是有些人追求尊重的方法不对罢了。

前些日子我听到某日本公司为其新车所做的广告,其中一句令我印象颇深,“霸道,你不得不尊重。

”我想,这种车大概是拥有强大的马力和优越的性能,能够横行路面,其他车纷纷退避三舍,才会有这样一句广告语吧。

在现实社会中这样的人似乎也不在少数。

或有权有势,作威作福,或仗着哥们多,朋友广,横行一方。

看到人们害怕了,退缩了,不敢出声了,这些人便洋洋得意起来了,自以为已经得到了尊重。

其实他们才是人们最深恶痛绝,最无法得到人们承认的人。

君不见,一朝“霸道”牌汽车抛锚停在路边,作威作福之人被公安查办甚至锒铛入狱,周围的人是何其开心。

想用这种办法来获取尊重的人,最终会被人们所唾弃。

除此之外,我们当中似乎也不乏另一种人。

他们天天满脸堆笑,逢人便奉承讨好,有时更不惜哗众取宠。

或者打肿脸充胖子,似乎万事皆懂,万般皆通,总喜欢四处显摆。

可是,他们在人群中的评价似乎也不高。

他们和前面“霸道”之人一样,曲解了尊重的本义。

人们真正尊重的,是有真才实学,具有一技之长的人。

只有人们感受到你真正在某方面做得出色,在哪些地方比他们强,比他们更优秀时,他们才会尊重你。

可以获得人们尊重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

我们尊重一名补鞋匠,可以是因为他高超的技艺,也可以是因为他热情的服务态度,还可以是因为他乐于助人的精神;我们尊重一位学者,可以是因为他渊博的知识,也可以是因为他出色的口才,甚至可以是因为他出色的交际能力。

受人尊重的有权的高官,彬彬有礼的招待生,见多识广的旅人比比皆是。

只要你不拿自己的长处来炫耀,甚至欺压别人,而只是怀着一颗平常心,直面你自己,做好一个普通人应做的工作。

那么不用多久,你就会感受到身边所有人尊敬的目光。

(六) 尊重的文章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千百年文化的积淀。

对于“尊”的讲究,自然也有很多。

父兄师长为尊,右为尊,上为尊。

请客吃饭时也讲究尊位,主次分明。

甚至走路时被奉为尊贵的也要走在前头,后面的人都点头哈腰地跟着。

“尊”的习俗,太多了。

凡事都讲究适度原则,一旦过了,就让人难以接受了。

“尊”亦是如此,虽说中国千百年的风俗讲究礼让尊重,可做得过了,就把尊重的原意扭曲了。

有这样一件事,一人被提升当市长助理,众人对其尊重有加,直呼其市长,此人受用起来并不舒服,可又不好驳人家面子,就这么叫吧。

还有让人难办的,每次出门办事,一大群人乘车,非要你推我让,都是您请您请,客气非凡,十分浪费时间,当然最后还是尊者先上。

中国人表现尊重他人,似乎就是通过这两个字--客气。

客气是用语言行动表达出来了,内心呢

是真正的尊重吗

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许多时候表面的尊重是做出来的,实际内心正妒火中烧。

这也就不难理解那些落井下石,口蜜腹剑的人了。

人们用尊重做成面具,使他人麻痹,于是就在面具后偷笑,发暗箭,暗算别人。

于是单位里总是分成几派,人人都打着个小算盘,领导经常换(匿名信闹的),有事没事窝里反。

单位一片死水,无法开展生产,每况愈下,可表面还是和和气气的,如此下来,没几日,都成了下岗工人。

这套表面尊你为上宾,背地里骂你的工夫,有些人可说已练到炉火纯青了,而这样的做法,到底有何用

谁受益了,谁吃亏了

头脑清醒的人一看便知。

关于尊重,我只想说别总在表面上做文章,许多中国人给外国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好客、热情。

可相处久了,不少外国人会发出中国人并不是想得那么好的感叹。

怎么回事呢

就是表里不一。

尊重,中国人表面上做得很多了,那么内心呢

也应该统一起来吧

尊重,不要再满足于每天叫一声老师好,每次做事时说句您请您请,不要每回夸别人时自己都想找个塑料袋。

真心地体谅别人,看到别人的优点,特别是发自内心地尊重你身边的平凡的人,因为他们自有他们的伟大之处,是值得尊重的。

请真心地尊重身边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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