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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企业广告词

时间:2017-04-11 16:30

兽药营销如何做好兽药网络营销

多兽药公司根本没有专业的营销部门,甚至把销售部门认为是营销部们,作为一个企业绝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销售和营销不能混为一谈,关于什么是销售,什么是营销,建议缺乏营销知识的企业好好补习一下这方面的功课。

  兽药行业常用的营销手段似乎只有上门推销、礼品促销、返利销售,营销创新显然不足。

看日化行业、看食品行业、看建材行业,他们的品牌做的铺天盖地、人人皆知,他们的品牌做的风生水起,波澜壮阔。

再看看兽药行业的品牌,别说是养殖行业外的人士,就是行业内的人士也说不出几个好品牌,更别说什么经典的营销。

笔者曾问过几家兽药企业的负责人,问他们为何不做广告宣传,他们有的回答说:国家有关部门不让做;有的回答说:这个行业不适合做广告;有的回答说:大家都不做,估计没效果。

笔者听后真是无语。

在他们的意识当中,广告就是电视广告,广告就是单纯的吹嘘疗效,殊不知广告的表现手法有成百上千种。

  在这个营销制胜的时代里,电视和报媒上却很难看到兽药行业的踪影,专业的行业报刊广告位也是少人问津,一位国内知名畜牧杂志的业务人员向我感叹:兽药企业都不愿意广告投入。

事实却是如此,他们很可能愿意花一大笔钱去吃喝玩乐,也不愿意花些小钱做广告宣传。

  兽药网络营销  伴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民数量越来越多,互联网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消费、合作方式。

网络时代已经来临,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具有很多优势的兽药网络营销也将成为主流的兽药营销趋势。

兽药企业对兽药网络营销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

  1、太不现实,据而远之。

很多企业的负责人,谈到兽药网络营销,连连摇头,他们说:业务员下去面对面的交流都开不到客户,通过网络能联系到客户,简直天方夜谈。

  2、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虽然知道兽药网络营销,但觉得自己现在做的挺好,懒得去尝试新的营销方式,觉得网络营销是别人做的事,和自己没什么关系,自然也很少去关心兽药行业的网络营销。

  3、随便尝试,浅尝辄止。

有的兽药企业听说其他行业的网络营销做的非常成功,就想试试兽药网络营销,于是让公司内勤在较多空余时间里在qq群和养殖论坛里发帖,坚持不多久,就渐渐放弃了。

  4、只有订单,才有效果。

参与兽药网络营销的企业大都有这样的一种观念:做网络营销就得有订单,没有订单就是没效果,却不考虑其他的问题,比如:品牌形象是否得到了提升;没订单是不是产品看上去不够有魅力;宣传广告语是不是不够吸引人;客服人员的解释是不是不到位等等。

  5、不去学习,缺乏探索。

兽药网络营销显然处在发展的初期,缺少经验是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很多企业认识到兽药网络营销的重要性,并已经参与,可是由于很少去主动的学习和探索,导致兽药网络营销水平停滞不前,兽药网络营销的效果当然也不会太明显。

  这些态度很显然是消极的态度,对于竞争激烈的兽药行业企业来讲是绝对不该拥有的态度,因为这种态度,会使他们与兽药网络营销越来越远。

我非常赞同议园养殖兽药网上的一句话:只要你认为中国网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只要你认为养殖行业的网民数量会越来越多,就请参与网络营销吧,因为有人的地方就有市场。

电脑几乎成了兽药经销商、大型养殖场的必备工具,养殖行业的网络营销成为养殖行业内主流的营销方式,与兽药网络营销背道而驰的兽药企业岂不是渐渐远离了前进的轨道,如果这些企业不去改变自己对网络营销的态度,不去参与网络营销,公司的运营会更加艰难。

  态度决定一切

只要对兽药网络营销报积极、主动、乐观、创新的态度,一定能够发现兽药网络营销的巨大优势,获得自己意想不到的良好成绩。

  有很多兽药企业也想参与兽药网络营销,但不知道从何做起,不知难度有多大

  其实,兽药网络营销做起来并不难,从自己知道的做起就可以了,在做的过程当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探索。

  最后,提醒大家:兽药营销与兽药网络营销决定企业命运,别让态度毁掉美好的前程。

  来源:兽药吧

要10个搞笑的广告语!

、××急支糖浆   这个广告大家都看过吧

最猛的时候一次连续播三遍,全篇内容是一个老虎凶神恶煞地追逐一个全身只穿着内衣披块白沙就跑到森林里的傻妞,傻妞一边跑还一边大叫:为什么追我

结果老虎更绝,张嘴来了一句:我要××急支糖浆……   我倒,看到这里才明白,原来这××急支糖浆是兽药啊

还亏我前两天咳嗽刚喝了一瓶,喝了兽药不会有什么副作用吧

赶快吐一吐啊

     2、名兰人参霜      一会儿是一家三口出来,一会儿是李湘那大饼子脸充美女占领整个屏幕,一张嘴全是这个调:名兰人参霜,全家“搽”香香,越“搽”越漂亮~   搽搽搽,搽你个头啊

把大家都恶心吐了可不成,赶快回家把舌头熨平了再来做广告

     3、黄金搭档   脑白金不怎么太得瑟了,后台老总看叫得再欢大家也不上当,把这个白痴品牌一转手,又开发出这么个新品牌,其实说白了也就是点山楂皮子兑水,加点维生素粒,还送爸爸、送妈妈、送爷爷、送奶奶、送小弟、送小妹、送阿姨、送老师……   天天送,我克,这广告创意搞的,咱给它续上:送小姐、送鸭弟、送流氓、送小偷、送白痴……有请接着续下去。

     至于网友一致讨伐的脑白金,已经作古了,听着这三个字都恶心,连评一评广告的心情都没有。

     4、周杰伦的××方便面广告   敢说周杰伦这小子俺也不讨厌,尤其听了他的“东风破”以后更是觉得这小子,中

可为了几个银子硬生生的被毁了,一大碗方便面下去,傻乎乎的笑,嘴角还恶心吧啦的留了点花花绿绿的汤水,最绝的是上面还粘了几根残破的方便面面条,看得那个让人倒胃口啊,谁还敢吃这个方便面

我克

  要是广告就做到这里,以证明方便面好吃的让周杰伦都不顾形象了,那也成,没啥,结果一个女的就“噌”一下蹦到他跟前,添了添嘴角,就像狗看见了冒着热气的屎那么兴奋,用她的手指头抹着周杰伦嘴唇边的残汁剩面,抹下来就往自己的嘴里送……噢,恶~~东北有句古话:宁看拉的,不看吐的。

啥意思

自己理解去吧。

  这广告看完不吐算你心理素质超强。

     5、田七牙膏      一家子老老小小坐在一起,对着照相镜头齐声憋足了劲儿喊:“田七~”   我克,看过喊茄子的,喊柿子的,就没看过喊田七的,喊就喊吧,这广告前两遍刚看的时候,怎么听怎么说的是:田鸡~   也对,这一家子喊完这俩字,露出一排排渗人的白牙,再加上那个坐相,整个一个青蛙家族

     6、朴雪口服液   一个70年代打扮的女记者用咋咋呼呼的声音访问一群老太太:你们老年人怎么身体这么好啊

老太太门脸红扑扑的,笑的比梅超风还吓人:我们啊,天天都用朴雪口服液。

  得了吧您呐,那群老太太的脸蛋被化妆师化的那叫一个红,那嘴唇那叫一个艳,敢情这口服液是化妆品啊

而言下之意是不喝这东西的老人家身体就不会健康了

找抽呢

  另外一个,一个老太太大笑着说:身体好,中五百万大奖都不换……   我倒,老太太,要是真给您中个五百万大奖,你还不像赵本山一样昏死过去啊

  还有个差不多的广告,好像也是哈尔滨制药N厂的(这个倒霉厂子,把全体中国艺人补了一遍钙,现在又来补更多的劳苦大众了,居心叵测啊),一群老头老太太穿着红扑扑的衣服,擦着红扑扑的脸蛋,一边挑着70年代的“忠字舞”,一边齐声高唱:“咱们~骨~骼~有~力量,嘿

咱们骨骼有力量~

”   真TM绝

看着这群老爷爷老奶奶做广告赚俩钱充年轻不容易,就不使劲损了。

7、k-gold手链      一女的在街上走着,自我感觉那叫一个良好嘿,带着个破链子就不知道手该放到什么地方了,这时候一个过路的因为手表停掉了,不知道时间,问她一句:请问现在几点了

  这女的就暗自窃喜:今天又有人借故接近我的k-gold手链了……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看这个广告的叔叔阿姨们一人给你一鞋底子,看你还臭美不臭美了

     8、金嗓子喉片      可怜的罗大耳朵,怎么一到中国来就被广告创意弄成了一个傻子了呢

一脸的傻笑,露出他那个中间空隙一厘米的一对大板牙,怎么看怎么像只巨型兔子,最后来了一句:“……请用金嗓子喉片……”   我看了这个广告就一直纳闷,这罗大耳朵和这个金嗓子喉片的功效有什么关联嘛

或者罗大耳朵是用嗓子把皮球喊进球门的

9、三精口服液,一个女人像打了兴奋剂一样进门高叫:“妈,我给他买了三精口服液”她妈妈一脸阶级斗争像:“三精口服液

是蓝瓶的吗

”这个女人特牛X:“当然了

三精口服液,都是蓝瓶的

”  那口气

寒,感觉是她开发的也不用这么牛吧

     10、妇炎洁      付笛声和任静这两口子看来是唱歌赚不到钱,穷疯了,把夫妻间的闺房隐私都拿到广告里来卖钱了,这不,付笛声举着一盒“妇炎洁”一脸坏笑地看着任静,任静那叫一个美啊,幸福地说:我用妇炎洁。

付笛声一把揽过她的肩膀,接着道:洗洗更健康……

我是做兽药和饲料的 广告牌要这样打

说具体点呀,比如安装位置,价位,质量要求什么的。

古人卖东西叉支草在货品上就是广告了,卖糖葫芦的喊两声就宣传了,现在的企业做擎天柱广告,打印刷品,租礼仪参加展会,生意还没见有多大起色的比比皆是。

真不知道你要把广告宣传定位在什么高度上

畜牧业宣传标语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有规定:  334.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35.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哪些情形

  答: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36.“顶级”、“极品”、“第一品牌”能否用作广告语

  答:《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

  337.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迷信”内容

  答: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

“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

  338.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机关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也有损于国家机关形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极为广泛,有普通工作人员,有处、司局、部级之分,党和国家领导人亦含在其中。

另外,广告法中所指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协、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直接引用,也包括间接引用。

如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察检查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接见职工时的讲话、照片,为企业及产品题词,评价及使用产品的照片等;也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性活动或者其他销售活动有关的场所设置、散发、播发含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商业性广告。

  339.为什么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答: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

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

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

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

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

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346.哪些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349.如何认定虚假广告

  答: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364.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68.食品广告内容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食品广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二)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妇女和婴儿的形象;(四)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

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五)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六)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七)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八)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九)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374.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答:烟草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75.烟草经营者能否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

为什么

  答:不能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

因为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

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2款禁止的范围。

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

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予禁止。

  380.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他人的;(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五)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83.哪些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分)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388.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答: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394.哪些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答: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399.农药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二)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六)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七)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八)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

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十)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404.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哪些内容

  答: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饮酒的动作;(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而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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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一)按照本条的规定,特殊商品广告的审查程序是:1.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广告主发布广告可以是自行发布,也可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也可以自行或者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

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发布形式,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都应当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广告主提出申请,是否必须由广告主亲自提出,本法未作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果广告主授权代理其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提出申请,应当也是可以的。

2.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接受广告主的申请之后,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项申请的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进行审查。

有关审查的内容前条已经介绍,不再赘述。

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

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或者否定广告主提出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都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广告主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与其申请审查的商品广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

这些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明广告主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

所谓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两类:一是证明广告主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批准广告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服务活动的批准文件;二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专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方可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从事的服务活动,还要提供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如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兽药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证明广告主申请发布广告的商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如某种药品生产的批准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医疗器械的产品鉴定证书、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书或者批准文号、农药的登记证明等。

3.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证件。

这一类证明文件主要是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的证明文件。

如经过批准的药品的说明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证明文件等。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广告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并作出审查决定,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但是,由于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是一项刚刚由《广告法》规定的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不健全,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之前的过渡期内,这项工作目前仍然应当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现行的规定若与《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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