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前门香烟是哪儿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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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范文产品说明书的写作要点通常来说,产品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产品概况;2 产品的性能和特点;3 产品的使用方法;4 产品的保养与维修;5 其他事项。
英语China是中国的意思,那么,china是什么意思呢
是中国的意思;是瓷器的意思。
之所以中国和瓷器是一个单词,这是有渊源的。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英文“”是来自瓷器“china”,而瓷器一名又是得自“昌南”,即中国古代瓷器的主要产地之一。
但事实正相反,英文中的瓷器一词china是从中国一词China转化来的。
不过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瓷器与中国传统文化密不可分的关系。
现在国家通常将陶瓷器统称为“porcelain”,而“china”主要指精瓷,如“fine china”、“bon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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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几个方面了解一个产品
广告有多少限制 既然广告能创造名牌,能为广告主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么,是不是广告就可以随便做了呢
不是。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必须遵守一定的法规。
以往的一些广告,喜欢利用谐音修改成语,于是出现了许多令人不快的“创造”:“默默无闻”改成了“默默无蚊的奉献”(灭蚊器广告);“依依不舍”改成了“某某服装,衣衣不舍”(服装广告);“天长地久”变成了“天尝地酒”(啤酒广告);“无微不至”变成了“无胃不治”(药物广告)……这些广告词的确会加深我们对产品的印象,但却导致了祖国语言的混乱。
对这些广告,教师们也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大众传媒滥用成语,会对中、小学生产生误导,引起教学的困难。
1997年3月,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强调:“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要求杜绝这类现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作出了许多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广告可以怎么做、不可以怎么做的一些限制。
对成语使用的限制只是许多广告限制的一种。
广告有多少限制
从1982年到1997年,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公布了广告法、行政法规以及《食品管理办法》等十几个单项规章,其中重要的法规、规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广告审查标准》,1994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2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第25号令发布。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2号令发布。
1997年3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对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国家将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如果广告主花了10万元做这个虚假广告,国家审查部门将要求广告主再花10万元在媒体上更正,以消除影响。
同时,还要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10万至50万元的罚款;等等。
所以,当按照广告的指引购买商品时,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广告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保护。
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一些广告含糊其词,使消费者被误导: 瑞士巧克力不说明是中国产地,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瑞士产的巧克力; 药品广告喜欢使用“药到病除”的夸张; 有时间期限的产品,广告故意不明确说明安全使用期; 获奖产品不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广告只标明优惠,但不标明优惠多少钱,吸引消费者前去购买;或标明了优惠多少,等消费者到了商场才发现,只有个别商品才优惠; 广告中有允诺,但不说明允诺的具体数额和项目; 故意宣传食品疗效,误导消费者以为食品就是药品; 在无统计数据、无调查根据的情况下,有的广告宣称自己是“产量第一”、“销量第一”; 广告中使用“最佳”、“最好”、“首创”、“第一”以及“世界级水平”等无限高度的形容词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上述所有作法,都被认为是违法。
因为《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可以没有这些信息,但如果有,必须非常明确,不能含糊其词。
因为消费者正是依靠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价格、用途、质量、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说明,来决定是否购买的。
含糊其词必然误导消费者。
《广告审查标准》进一步解释说:“广告中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构成、生产方法、价格、用途、质量、产地、担保必须准确,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
” “奇妙换肤霜”广告为什么违法 1993年春天,媒体上出现了大量的宣传“奇妙换肤霜”的广告和文章。
其广告词说: “该品不用打针吃药,不用开刀手术,使用一次到八次,就可以使皮肤由粗糙、灰暗、苍老,变成细腻、光洁、富有光彩和弹性,且有‘换’然一新的奇效。
……没有任何副作用和中毒过敏现象。
” “使用两次年轻十岁,使用八次彻底换个模样……医院验证有效率达100%。
” “奇妙换肤霜”广告宣传引起了当地消费者的疯狂购买。
但结果是,使用该产品后,大部分人都没有出现广告所许诺的效果。
不仅如此,有的人使用后还有副作用,如“面部出现黑斑”、“有头晕症状”、“有刺痛感”等。
于是,消费者纷纷向工商部门投诉。
市工商局根据法规立即判断这则广告违法,并下令禁止了“奇妙换肤霜”的广告宣传。
这则广告为什么违法呢
第一,“使用两次年轻十岁,使用八次彻底换个模样”的广告语言存在着“夸大”和“误导性”,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法律规定。
第二,广告所说的“没有任何副作用和中毒过敏现象”,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的禁止出现“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规定。
第三,广告所提供的“医院验证有效率达100%”的内容,违反了《广告审查标准》第100条中的若干规定: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使人误解其效用”;禁止“使用医疗术语”以及禁止提供“化妆品功能的数据”等。
无疑,这则广告是一个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买一送一 我们常常在广告上读到“买一送一”。
实际的情况可能是:花300元买一件商品后,得到一个免费手绢。
这也是“买一送一”了。
至于买什么,送什么,广告就不告诉你了。
但《广告法》指出:“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没有标明的,就是违法。
这一规定使卖挂历的小摊上的“买一送十”成为违法。
按照《广告法》,“买一送一”广告应当清楚地说明买什么,送什么。
例如:“买一双鞋赠一双袜”,才被认为是合法。
国际金奖 “国际金奖”、“大奖”也被认为是一种广告误导。
一些商品、服务广告常冠以“国际金奖”或“大奖”,以获得消费者信任。
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4月第75号文件指出:有大量奖项是用钱买来的,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没有关系。
这类广告对消费者产生了很大的误导作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议,在有关部门制定出奖项管理的办法之前,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
所以,当我们看到某个产品获某国的“大奖”或“国际金奖”时,我们至少知道这是违规的。
天安门拒绝广告 在长安街众多的户外广告衬托下,庄严的天安门广场是一块净土。
天安门拒绝广告,是因为《广告法》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某市政府的行政大楼曾经悬挂一幅巨大的摩托罗拉广告,引起了公众的抗议。
依据广告法,该行政大楼被迫摘除了广告。
不仅天安门,所有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建筑、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路标、市政公共设施等都不能设置户外广告。
为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法》做了如下重要规定: 国徽、国旗和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象征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所以,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作广告。
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
有个别广告使用国家总理接见该产品发明人的照片作广告,既侵犯了国家领导人的人身权利,也有损于国家的形象。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种含糊其词的用语会误导消费者,以为是该产品达到了国家的标准,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对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的广告以及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广告都在《广告法》的禁止之列。
被禁止的广告还有烟草广告。
1987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但因为只禁止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四种媒介上作香烟广告,人们还可以从“健牌台球赛”、“万宝路足球赛”和“沙龙网球公开赛“等烟草公司赞助的体育比赛中见到外国名牌香烟。
到了1994年,《广告法》全面禁止了香烟广告,即“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现在,我们还能偶尔看到个别烟草广告,这些广告是经工商部门特别批准的,而且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电视广告的限制 每当看电视节目的时候,我们最讨厌的就是插播广告,使我们不得不中断电视观看。
我们也嫌广告的播出时间太长。
“没完没了的”,很多人都这样嘟囔着。
1997年3月,广播电影电视部对电视广告有了专门的规定,这种令人不快的局面就要结束了。
这项规定指出:“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即如果一套节目一天播出50分钟,它的广告不能超过7.5分钟;如果在黄金时间18:00至22:00播出,广告播出不能超过6分钟。
治愈率 我们常常在医疗、药品以及保健品等广告中,看到治愈率或有效率达到多少的信息。
当然,百分比通常都高达80%甚至90%以上。
但是,这是被广告法所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与其他药品、医疗机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等。
也就是说,保证一定治好病的广告、说治愈率达到百分之多少的广告,以及出现医生、患者形象的广告等,都是违法广告。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6号令还规定: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广告、以及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进行宣传的等也在禁止之列。
《广告审查标准》第七十条也规定:要禁止出现恐吓或诱导消费者的语言、文字和画面,比如:如果不使用广告产品,就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或如果使用广告产品,就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康复等。
广告与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未满18岁的青少年和儿童。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广告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和规定。
主要是要求广告不要利用儿童的忠诚天性,故意欺骗儿童,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广告内容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例如:《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
加拿大魁北克政府颁布有关于儿童方面的广告禁令,规定所有广告不得直接以13岁以下的儿童为目标,并对涉及到儿童的广告时间及内容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规定不准用流行的动画形象向儿童推荐产品;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
《广告标准和实践》是英国的重要广告法规之一。
其中,《广告与儿童》法规规定产品不得有意使用广大儿童喜闻乐见的,但其结果却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方式;任何方式的广告不得利用儿童的轻信和模仿的意识;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进入生疏地区;不得直接吸引或劝诱儿童购买;不得使儿童相信,如果得不到广告中的产品,同其他儿童相比,他们就是低下的,或者由于没有得到这种产品而被人轻蔑和嘲笑等等。
广告法规关注未成年人、强调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不是偶然的,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太容易受广告的影响,太容易被广告所说服。
儿童很难客观地辨别自己的实际需要和考虑家庭生活状况。
在传媒的误导下,他们只想通过消费满足自己的愿望,提高自己在伙伴中的地位、威信。
已有教师指出,平时在学习上不出众的孩子,尤其需要利用高消费来证明自己的“地位”。
有时,也没有什么理由,只因为电视上有,自己也要有。
儿童不是成熟的、独立的消费者,所以,有些国家曾考虑过是否应当取消以低龄儿童为诉求对象的商业广告。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79年曾建议:“禁止向八岁以下儿童播放电视广告,因为他们在理解广告的商业含义方面年龄太小”。
的确,即使八岁以上的孩子,多数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广告的商业含义。
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广告法》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的《广告审查标准》第五章儿童广告,有六条关于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其中第四十二条指出不得发布的儿童广告有: 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 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 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 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 以是否拥有某种产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 儿童模特对宣传的商品的演示超出一般儿童行为能力的; 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 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或行为的; 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的; 使用教师或儿童教育家、儿童文艺作家、儿童表演艺术家等名义、身份或形象的。
仔细检查我国的电视、报刊广告,我们不难发现,违反广告审查标准的儿童广告还是存在的: 如果不买某种儿童饮料就是没有母爱,应该遭到“审判”,是典型的“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 广告中的拳击表演是影响对他人的友善; 为拥有某种食品感到自豪并向小伙伴显示,是以“拥有某种产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 坐在地上耍赖,向父母要东西或扬言“我是小皇帝”,则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并“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正确教育”; 老师在黑板前告诉学生,她小时候也使用某某牙膏,是“利用教师形象”; 有了某种学习机就能“打天下”、吃了某种饼干可以“增长智力”、喝了某种补液可以考试得100分等都是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来误导儿童。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广告,我们应该能够识别,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请帮我想一段宣传文字、广告语(关于青少年活动,希望新颖)
这个应该是不错的范本,稍加改动相信就可以为你所用,我就不帮你改了,因为我也早已不再年轻了,呵呵. 夏令营活动宗旨:通过举办本次夏令营活动,向广大营员展示祖国大好河山的无穷魅力,激发他们热爱祖国的热情;通过生态不境教育,提高营员环境意识,在素质教育成为主旋律的今天,通过夏令营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培养营员团结友爱的道德品质,提高营员对生物识别及采集制作标本的能力,让营员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都有所提高,促进学校的素质教育,在暑期度过一个愉快而有意义的集体生活。
行程 D1、火车站接团,BUS赴武夷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晚餐后赴素有“鸟的天堂”、“蛇的王国”、“昆虫的世界”、“世界生物模式标本产地”的世界自然遗产地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排营员入住,辅导老师召开预备会(推选总辅导员,总领队及营员代表,成立营委会)。
(宿保护区) D2、上午:开营(请总辅导员授营旗,宣布开营,营员代表接旗并代表营员发言)营员会总领队宣布营规,举行营歌合唱,由营员代表领唱(请营员在出发前作好准备,可选校歌,少先队队歌等)。
参观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的“窗口”,保护区的缩影——武夷山自然博物馆(亚洲展出种类最多的自然博物馆)。
请保护区的昆虫学高级工程师为营员授课(内容为“自然界昆虫知识、生物标本的采集、生物标本的制作)。
下午:深入“蛇的王国”“昆虫的世界”大竹岚采集植物、昆虫、蝴蝶标本;登先锋岭、了望台,俯瞰地球断裂带,了解地质情况,感爱十亿年地球的巨变。
晚:举行营员乒乓球选拔赛。
(宿保护区) D3、上午:登华东屋脊——黄岗山,领略亚热带植被垂直分布带谱奇观,感悟大自然的魅力,走进原始森林,认识生物多样性(我区为我国生物多样性11大关键区域之一),把握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
体验变幻万千的气象景观,真正领略到十里不同天的韵味。
回归自然,融入自然的怀抱,采集各种标本。
下午:走进自然、走进健康,徒步走进原始森林,投身“森林浴”考察桃源峪天然大氧吧、桃源索桥,了解空气负离子相关知识,学习单边吸气法,徒步走进原始森林。
晚:灯诱昆虫(由保护区专业辅导老师带领指导并辅导传授昆虫知识)(宿保护区) D4、上午:走进环境巨变核心地带——古王坑,采集海底藻类植物化石标本,了解地球地质演变史,掘取地质演变物证——化石标本。
下午:营员篮球友谊赛(优胜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营员与保护区内桐木小学学生联欢座谈,参观农村乡村小学校舍,让营员感受较差的学习环境激发营员努力学习的热情。
营员分为10人一组,与当地小学生结伴回家中共进晚餐(选择条件适中的学生家中)后,互相交流,互赠纪念品。
晚:乒乓球决赛(优胜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宿保护区) D5、上午:早餐后徒步赴鸟的天堂,蛇的王国,昆虫的世界——挂墩采集昆虫及植物标本。
(野外午餐) 下午:营员参与制作标本,锻炼营员的实践能力及独立思考能力,激发营员的创造性(评选优秀标本作品)。
晚:营员写演讲稿,演讲比赛 (宿度假区) D6、上午:游览九曲溪漂流(远观天游峰)、武夷宫、仿宋古街,营员感受大自然的真谛,激发爱国主义情操。
下午:了解武夷山及中国千年茶文化,向各团体活动、演讲比赛优胜者、优秀营员、优秀辅导员、优秀夏令营分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总辅导员收回营旗,举行闭营式,优秀营员代表讲话,营委会解散。
晚餐后送团。
注意事项: 1、 1、营员应为各校各班品学兼优,身体素质好且能吃苦耐劳的学生, 2、 2、我公司配备捕虫网、绑腿、毒瓶等用具,其它自备; 3、 3、成团人数以60人每批为好,人数多可能会影响保护区内野外活动效果; 4、 4、加大野外活动对环境的压力,影响野生动物的正常栖息; 5、 5、我公司配备专家教师及专业辅导员(导游员)随团活动; 6、 6、 营员应有较高的环境意识,以免对环境造成压力; 7、 7、营员必须接受辅导老师军事化管理,如果捉到蝴蝶标本,交给老师。
8、 8、自觉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夏令营的各项议程活动。
9、 9、营员要服从带队老师的领导,听从营委会安排,有事要及时报告。
1 10、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虚心学习科学知识,广交朋友,加强联系。
11 11、讲文明、懂礼貌,要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乱扔废物。
1 12、时刻注意安全,不许下河游泳和其他单独行动。
1 13、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名单入座就餐。
1 14、带队老师要对所带营员的安全负责,督促营员遵守营规和作息制度, 有事及时向营委会请示和报告。
费用:1100元 以上费用含:住宿费(保护区入住学生楼三人间、度假区入往二星级酒店)、餐费(5早11正)、景区交通费及武夷山火车站机场接送费、门票费、漂流费、导游服务费、教师授课费、材料费(灯诱昆虫、毒瓶、捕虫网租赁等)、场地租用费、奖励费(奖品、奖状、荣誉证书)、营员旅游意外险。
备注: 从2005年6月1日起风景名胜区实行一票制,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