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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保险联合宣传广告词

时间:2016-12-3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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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大全

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快处快赔在发生事故后,必须24小时处理吗

记得那是一天放学的时候,当我和快要走到盈港路时,身旁突然一辆自行车车的是个年轻人。

我感到他骑得太快,就跟同学说:“这么快,太危险。

”话音刚落,就传来了‘咣铛’、‘啊’的声音,还夹着一个女人的尖叫声。

我俩赶紧走过去一看,原来那个年青人撞在了一辆刚要转弯的卡车上。

那辆自行车坏了,车旁跌坐着一位老年妇女,青年人摔在地上,头顶血流如注,生命垂危……我联想到一次次从电视上看到的那一则则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还有那一声声失去亲人的痛不欲生、撕心裂肺的哭声,我的心也像裂开似地疼痛起来。

不遵守交通规则,不仅给自己带来灾难,而且也给别人带来灾难,难道这一桩桩惨痛的事故和教训,还不足以让我们醒悟吗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为了亲人,为了别人,更为了自己,我们每个人都要好好珍惜生命

请大家也包括我自己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让交通工具更好地造福于我们人类吧。

2.我曾在报纸上目睹这样一个惊心动魄的场面:走在男孩面前的是一位活蹦乱跳的女孩,头上扎着一对粉黄的蝴蝶结,身穿一条漂亮的白纱裙,正准备过马路,绿灯停了,红灯亮了,男孩立刻停在马路边,小女孩却飞快地向前冲。

说时迟,那辅肠滇段鄄灯殿犬东华时快,一辆汽车正像箭一样向小女孩驶来。

司机来不及刹车,嘭的一声,小女孩躺在地上,鲜血染红了白纱裙,是那么令人眩目。

她睡着了,永远不会醒来了……篇二:关于交通安全好的小故事不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破碎不堪。

因此,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才能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健康成长。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

我曾在报纸上目睹这样一个惊心动魄的场面:走在男孩面前的是一位活蹦乱跳的女孩,头上扎着一对粉黄的蝴蝶结,身穿一条漂亮的白纱裙,正准备过马路,绿灯停了,红灯亮了,男孩立刻停在马路边,小女孩却飞快地向前冲。

说时迟,那时快,一辆汽车正像箭一样向小女孩驶来。

司机来不及刹车,嘭的一声,小女孩躺在地上,鲜血染红了白纱裙,是那么令人眩目。

她睡着了,永远不会醒来了…… 她妈妈闻声赶来,看到女儿冰冷的尸体,她失声痛哭,含着眼泪说:我的宝贝女儿啊,我只有你一个女儿。

你去了,我该怎么办

你快醒来。

随后,她妈妈当场昏倒了。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啊,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

唉,一个春光灿烂的生命消失了,真令人悲痛。

这悲剧是谁造成的呢

就是小女孩她自己,如果她遵守交通规则,这悲剧是不会发生的……真可谓是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啊。

我多么希望时间能冲淡一切,让小女孩的妈妈脸上浮出一丝微笑。

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红灯停,黄灯等,绿灯走。

过马路不要追逐,要一看,二慢,三通过。

“遵守交通规则,不乱闯红灯。

”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不仅要把这句话挂在嘴边,还要把它深深地记在心上,把安全放在首位,让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少。

让我们在安全的包围下快乐、健康地成长,建设自己美丽的家尝抚佰幌脂呵拌童饱阔园

我们还要在班级宣传栏或展览栏上,多贴一些遵守交通、不乱闯红灯等之类的警告语,让同学们更好的明白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了也可以请来警察叔叔,给同学门上关于交通的课,使同学们更好的知道交通对人类的帮助…… 让我们遵守交通安全,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就是时代的呼吁

篇三:关于交通安全好的小故事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个,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个真实故事。

长搐拜诽之赌瓣涩抱绩那是十年前的一个下午,华北石油一辆油罐车的装油口坏了需要焊接,司机小庞找到平时关系比较好的电焊工老赵请求帮忙,因为都是好朋友,老赵二话没说爬上罐车就进行焊接,焊接过程中小庞给电焊工买水去了,在回来的路上,只听“轰”的一声,小庞感觉出事,飞快向油罐车跑去,跑到之后,只见油罐车面目全非,老赵爬在地上,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小庞背起老赵就往卫生所跑,到了卫生所医生一检查,老赵瞳孔已经放大,生命无法挽救。

消息传到老赵妻子那里,她怎么也无法接受。

老赵的妻子没有固定收入,两个孩子还在上学,没有长大成人。

虽然,平时大家关系都很好,但是因为小庞的油罐车,使丈夫失去了生命,老赵的妻子就象失去理智一样,看见小庞又是打又是挠,小庞有车不敢开,还在小庞的家门口堵着,见到又打又骂,吓得小庞有家不能回。

从此本来平静的两个家庭再也无法平静了。

篇四:关于交通安全的故事有两个人 在一个偏僻的村庄,一条羊肠小道上有一根笔直的电线杆,说也奇怪,常常有人在那出事。

不久一对年轻男女不小心骑车撞倒,当场毙命。

一天晚上,5岁的小志和他妈妈在回家路上经过那儿,小志突然:“妈妈,电线杆上有两个人。

”妈妈牵着他的手快速走开说:“小孩子不要乱说

”但是这件事很快就传开了,有一天,一个记者来采访小志让他带他去看发生车祸的地方,小志大大方方的领他走到那,记者问:“在哪

”小志指指上面,记者抬头一看,电线杆上挂工钉遁固墚改蛾爽阀鲸着个牌子, 上写: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参考资料:(安全文化网) 中国每5分钟有一人因车祸死亡,每一分钟有一人因车祸伤残,每天死亡280多人,每年死亡10万多人,汽车数量占世界1.9%,车祸死亡人数占世界15%,且每年增加4.5%。

自1899年发生第一起有记录车祸以来,全球车祸累计死亡3000万人,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

珍重生命,注意安全参考资料:自己篇五: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要50字左右。

(急

)谢谢~道路连接千万家,安全系着你我他。

篇六:有关安全的小故事3月2日早上7点校门口,一名行色匆匆的妇女,忧心忡忡跟传达室老倪说,读初一的孩子感冒了,送点药来给孩子。

老倪就放她进来了。

7点05分,祖老师发现底楼教室学生桌上有广告传单,就联系上了我,我马上找到老倪问明情况,分析联想到那个妇女,并寻找发现了那个“家长”,于是把她请到了传达室,在朱晔老师的配合下,及时处理了这件事。

终于避免了一场更大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的发生。

而发生在去年的一件事就不是那么幸运了。

2005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2点,各年级跟平时一样都在有序的上课学习,整个校园平静和祥和,传达室人员也忙过了中午的一段进出人员后,关上了大门,去了洗手间的路上。

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把门卫金---叫了回来。

只见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身穿西装,手拿手机,站在门外,声称要见校长,自称从湖州来的,要联系关于儿子转学的事。

金---开了门,打通了校长的电话,通报了这个男子的自述理由后,把电话给了那名男子。

那名男子对着话筒大声的说着:----好的,好的,我马上上来

于是他一边拨着手机,一边向校内走去。

金---又关上大门,走向厕所,来到教学楼大厅,见到这名男子在大厅,就询问他见到了校长没有,还热情的指点他说校长室在四楼。

这名男子回答说,校长在跟人谈话,我等他一会儿。

一边又打起了手机。

之后,金-----从厕所回来,到了传达室。

教学楼办公室内5名教师上课去了,w---,zh----,g---3人,都在专注的批作业、做课件。

一名男子打着手机进入了办公室,手靠着门口办公桌隔离板轻声地打了一会儿手机,又慢慢度步到了c---的办公桌边,一边仍轻声的打着电话,一边随意的翻看着放在桌上的作业本。

又过了一会儿,这名男子就边打手机边匆匆地向外走出了办公室。

此时,w---说,c---少了什么没有,张走过去翻了一下,见到了c的手机,说手机在的。

接着下课了。

c---回来了,张问,你少了什么吗

c一查,桌上的小灵通不见了。

王---等冲出去,c---打传达室电话,zh---打那个小灵通号码。

小灵通响了一次,之后没了音讯,传达室金---说:“他已经走了。

我还问他,见过校长了吗

他说,见到了。

我就开门让他走了。

”后来问了校长,校长说根本没约他上来,也根本没见到那个人。

这是一次有预谋,精心策划的校园偷窃案件。

那名男子沉着老练,手段高明,表面看来无瑕可击,事件好象不可避免要发生。

其实暴露了我们安全工作中的许多漏洞,值得深思。

1、 制度执行不严。

门卫人员有章不依,有规不循。

制度规定,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通报接见人,填写会客单。

可是,门卫人员金---听信嫌疑人,又根本没有填写会客单,更谈不上索取会客签单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给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出入畅通无阻。

2、 安全观念薄弱。

门卫人员在见到嫌疑人在大厅没去见校长的情况下,一点没有引起警觉,否则,打个电话,一切都会暴露了。

还有,在进出的过程中,完全听信嫌疑人的一面之词,没有一点门卫工作人员的职业意识,被表面现象迷惑,放弃了警觉。

3、 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我们的教师没有吸取以前的沉痛教训,当事人仍然经常把贵重物品随意丢放,给了偷窃人可乘之机。

同事教师警觉性也不高,在心有怀疑的情况下,嫌疑人在办公室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就是没有一句话的询问,让其在眼皮底下窃走了小灵通。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经过此次事件,我们必须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 重新认真学习门卫值日制度,严格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举一反三,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的重要性,一定要克服为难情绪和麻痹思想,彻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私家车车身贴广告究竟合法吗

法律规定你不能贴和黄赌毒黑有关的广告,不能贴诱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如果你贴的广告内容让消费者产生了不正当的损失,那么你作为广告的发布者是有连带责任的。

当然,实际操作起来,每个地方又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你为了确保安全不违反当地的规定,你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去咨询一下。

具体的,私家车主自己和商家谈广告,首先可以在车管所备案后,再到工商部门登记,工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后,允许私家车上路发布广告。

求: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口号,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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