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词是否可以申请著作权
我国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文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作品。
显而易见,上述广告语,是以文字形式表达的,这种形式受保护,不应当存有争议。
由于保护的是独创性的,所以,如果广告语不具有独创性,当然也就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就是,并非所有的广告语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广告语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与他人的作品相比该广告语代表了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就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要看具体情况,平时个人说广告语仅供日常个人之间交流使用是不构成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