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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隐瞒消费者

时间:2015-06-25 16:41

结合课堂所学,当前广告文案创作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文案是广告设计的指导思想,广告文案的策划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广告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把握。

广告作为信息产业的门类之一,在开放性社会中,这种信息活动不可避免地需要其他学科介入。

广告是融营销学、市场学、传播学、心理学、设计学、社会学等多多学科为一体的综合性科学,它不是单一学科能够代替的。

一个好的广告文案的策划是对包括市场、产品、消费者、竞争对手在内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广告策略、媒体策略等一整套的广告科学决策的研究概况。

在这门类众多分支中,广告文案策划有三个重要的环节——消费者定位、公众的心理及广告的表现形式。

greenwash的英文定义

大家可有听说过“Greenwash”这个单词

“green”也就是英文中表示“绿色”的green,也可以引申为“有益于地球、环境,环境意识高”的意思。

“wash”也是我们熟知的英文单词,“洗、清洗”的意思。

这两个单词都是我们熟知的英文单词,有人会想将两个拼合起来“green+wash”是否就是“对地球有意的清洗”这个意思呢

其实不然

greenwash这个单词实际上是从“whitewash”这个单词演变而来的。

Whitewash原本是“修正液”的意思,也由此引申出“瞒弄、补缀、粉饰”等意思。

也就是说whitewash是个经常使用到“对某某事情隐瞒”、“对某某情况粉饰(好处、太平)”等场合。

例如:He tried to whitewash the sin of himself.(他极力隐瞒自己的罪行。

) 将“用白色的修正液涂抹来掩盖”的whitewash中的white用green来替换,就产生了greenwash这个新的英文单词,它的意思就是“用对环境有利这个幌子来做掩盖”。

一般来说英文圈国家的人们知道whitewash这个词的引申意思,听到greenwash后就会很容易的领会它背后的含义。

Greenwash,实际上是一个针对“表面上看起来在做着有利于环境的事情,实际上却在做着给环境带来很坏的影响的企业行为和这样的企业。

”的意思。

例如,实际上大部分的生产经营用能源是使用煤炭、石油这类不可再生资源,却采用利用风车产生的风力能源这样的广告形象等行为。

之将部分实施的自然能源利用行为做表象,“向外界发布爱护环境形象”的企业就在greenwash的所指范围内。

无论是企业故意的做表面形象战略,还是企业善意的某种行为,但是结果上还是“给环境带来了恶性影响”的,也在这个greenwash的所指范围内。

针对greenwash行为,在亚洲国家收到社会批判和指责的好像并没有出现。

但是在欧美等国家NGO(非政府组织)、市民、媒体等都会对企业的“greenwash”行为进行告发或者批判。

例如,本部位于美国的CorpWatch的NGO,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开展着针对通过战争、不正当行为、环境破坏、人权侵犯等行为获取利益的企业的告发活动。

每年都会进行“greenwash大奖”评选,在世界自由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期间开展“颁奖”活动。

在该组织的网页上有“greenwash的历史”和“授奖者的授奖理由”这样的页面,也许对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参考,引以为戒

什么是“洗绿”

近几年英文中兴起了一个新词汇“Greenwash”,来自green(绿色)和whitewash(洗白)的结合,也被翻译成“漂绿”,指的是名不符实的环保形象包装,即某些厂商以各种营销手段大打环保牌,将本不够环保的产品或服务包装成“绿色”误导消费者,也指一些公司表面上支持环保事业,其实本身就是破坏环保的帮凶。

“洗绿”一词最早出现于1986年,当时纽约环保主义者杰伊·韦斯特维尔德造出这个词讽刺酒店业掩盖不环保行为。

他在一篇文章中写道,酒店业在每个房间都放上一张环保宣传牌,鼓励客人自带牙具和毛巾,少用酒店提供的一次性产品,以“拯救地球”。

但是,韦斯特维尔德指出,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酒店根本没有建立废物回收系统,环保措施不力。

他认为,这些酒店之所以发起“环保运动”,实际是为了节省成本,提高利润。

于是,他用greenwash这个词形容那些为了提高利润而鼓吹环保的行为。

Greenwash 是绿色公关(green PR)或绿色行销(green marketing)的一种。

环保主义者常用这个词来形容能源公司的“粉饰”举动,因为能源公司本身就是最大的污染者。

“洗绿”六宗罪 第一宗罪:潜在交易。

比如,号称节能的电子产品其实含有危险物品。

再比如,一家公司或许会鼓吹自己生产的纸巾来自可持续砍伐的森林,但是却通过喷放二氧化碳的卡车和飞机运往全球市场。

第二宗罪:缺乏认证。

比如,洗发水广告上自称“被认证为有机产品”,但实际上没有出具可信的认证机构。

第三宗罪:含糊不清。

比如,有产品号称100%使用天然品,不含添加剂,但是许多自然生成的物质如砷和甲醛是有毒的。

第四宗罪:混淆视听。

比如,一个产品鼓吹“不含氯氟烃”(氯氟烃是一种温室气体)。

但实际上,氯氟烃早已被禁用多年,这家公司不过是在遵守法律,却将它作为了卖点。

第五宗罪:大话连篇。

比如,假称自己的产品通过了国际环保认证标准如“绿色产品”、“节能之星”等,实则没有。

第六宗罪:自欺欺人。

比如,香烟贴上“有机”的标签,杀虫剂鼓吹“对环境友好”,简直是自欺欺人。

一些石油公司因为“洗绿”而受到环保主义者的指责 如今,全球变暖现象引起所有地球人的警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环保事业。

各种环保产品大行其道,但是,有消费者机构提醒,千万不要被商品上所标的“环保”、“绿色”、“有机”或者“可持续”字样所迷惑,因为有调查显示,北美市场上99.9%的所谓“环保”产品其实都与商家所鼓吹的环保卖点不符。

而商家的这种行为被称为“洗绿”,即为了吸引消费者上钩,将本不够环保的产品或服务包装成“绿色”。

去年年底,加拿大环保广告公司TerraChoice的副总裁斯科特·凯斯曾派公司调查员到一个零售店评估其所售商品的环保宣传是否有夸大之嫌。

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在被调查的1018个产品中,除了一种外,其余都与产品本身所鼓吹的环保卖点不符——像“无毒”这样的字眼被含糊不清地使用着,而号称“节能之星”的产品根本没有取得权威部门的认证。

“这个结果让我抓狂。

”凯斯说,“我想是这些调查员的调查出了问题。

”他命令调查小组重新做调查,但结果还是一样。

“这说明‘洗绿’行为简直是铺天盖地。

”凯斯说。

商家急于跟环保沾边 或许,许多消费者并没有听到过“洗绿”这个词,但是却在承受着“洗绿”的后果。

“洗绿”通常指商家对于某种产品的环保功能的误导式营销。

“洗绿”常用的字眼除“环保”、“绿色”之外,还包括“碳中和”、“零碳排放”、“可持续”、“有机”“100%回收”等。

“洗绿”并非新鲜事,从上世纪70年代初环境问题开始受到普遍关注以来,“洗绿”这一行为就存在了,当时广告公司竭力劝说消费者:购买某个品牌是拯救地球的唯一方式。

随着环保产业成为一个大产业(仅有机产品一项,产值就从2003年的100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200亿美元),商家都急于跟环保这个卖点沾边,不管自己是不是真的环保。

有专家估计,今年秋季美国很可能出现一股绿色广告潮,将令消费者不胜其烦。

如今,这种“洗绿”的风气如此盛行,以至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从去年开始一直在举行听证会,拟将真正的环保宣传与空洞的“洗绿”行为区别开来。

但是,这一点并不容易做到。

有环保组织担心在这场争议的漩涡中受害的是那些真正的环保公司。

“在气候变化方面,我们面临一个大挑战。

”营销顾问公司——“环境媒介”的创始人凯文·图尔夫说,“‘洗绿’行为伤害了我们正在进行的努力。

” 上网识别“洗绿”行为 打击“洗绿”的第一步首先是加以鉴别。

图尔夫和他的同事想出了一个识别洗绿行为的好点子。

他们建立了“洗绿指数”网站,消费者可以将疑似正在洗绿的广告贴到网上,然后按照1~5的量表来评价它,1代表稍有撒谎,5代表弥天大谎。

这个看似简单的方法显示了互联网在纠出误导性广告方面的力量。

有的汽车制造商大力推出节油型混合动力车,以环保企业自居,但是任何消费者通过简单的网络搜索,就可以得知这家汽车制造商大部分收入都来自销售油耗大的卡车和SUV所得。

通过谷歌等搜索引擎搜索并不是识别“洗绿”的唯一方式。

一些环保网站还会发布鉴别“洗绿”的指南,比如像“‘洗绿’的六大罪行”这样的指南就是消费者的好帮手。

挪威汽车广告禁用“绿色” 对“洗绿”行为感到厌烦的不仅仅是美国的消费者。

英国广告标准局去年收到了561个有关假冒环保广告的投诉,而前年收到的投诉是117个。

航空公司、石油公司、汽车制造商都因为“洗绿”而受到环保主义者的指责。

如今,挪威禁止所有汽车广告使用“绿色”、“环保”、“清洁”这些字眼,因为任何小汽车的使用都会加剧全球变暖。

目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在修订一份针对消费者的《绿色指南》,这份指南从1998年问世以来就没有更新过。

有专家指出,业界最终可能会像定义低热量和低脂一样对环保产品的广告范围进行严格定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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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 第一,基本内涵 诚实信用也称诚信,诚实即不虚假,信能够履行与人约定的事情而取信任。

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再到现代社会的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等,都是从不同侧面对诚实信用的注释。

可见,诚实信用的本义是守诺、践约、无欺。

在市场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求人们要诚实、诚恳、讲究信用、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公平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经济领域中有经济公平的范畴,政治领域中有政治公平的范畴,社会领域中有社会公平的范畴,等等。

从经济学术语来说,经济公平是指经济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公正性,如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交易,拒绝强制交易,并获得合理的赔偿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

简单地讲,经济领域中公平的基本含义就是公开、公正、平等,就是交易双方在自愿、等价、互惠基础上从事交易活动,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

第二,侧重点不同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主观思想,侧重于对当事人主观上的要求,着眼于当事人单方面的主观思想或行为,它要求经营者或消费者无论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均应出自正当的商业动机,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

公平原则则侧重于客观后果,侧重于对行为结果的判断,强调交易双方的一方获利不能建立在另一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基础之上,着眼于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平等经济现象。

教材漫画“朦胧价”,从主观思想看,卖方或者经营者为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在商品的标价上做手脚,有意识地混淆视听,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讲诚信的表现,违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从交易的客观结果看,由于商品价格的朦胧性、欺骗性,必然使交易的一方蒙受经济损失,这明显背离了市场等价交换原则以及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对作为购买一方的消费者来说,这种交易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它违背的是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

第三,对应的消费者权利不同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市场关系的确立和秩序的维护,必须借助法律手段。

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缺乏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应专业知识,为不法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各种权利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经营者任意搀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非法销售等种种不讲诚信行为就会屡屡得逞。

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能够知道该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也能够提供该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就可以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

因此,在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对应的是知情权等。

经济生活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根本不作表示和说明或作虚假的表示和说明,或者在利用广告宣传商品和服务时,使用超乎寻常的溢美之词,夸大商品的使用性能,制作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使消费者难辨真伪,妨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这些行为,就是经营者缺乏诚信的表现,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果这些行为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出现不公平交易,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或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则消费者有权以自己的公平交易权或安全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因此,公平交易原则主要对应的是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求偿权等。

第四,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 公平原则是衡量市场交易活动是否有序、是否规范的标准、尺度或试金石,是市场交易的灵魂。

商品交换在本质上也是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人们之间、商品生产之间之所以要进行商品交换,从交换的最终目的看,就是为了通过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交换,换回自己生存繁衍所需要的劳动产品,如果交易的公平性原则遭到破坏,交易的结果是使交易的一方处于或始终处于吃亏的不利地位,这样的交易活动就难以为继。

同时,公平交易原则一旦遭到破坏,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产生种种社会矛盾。

“市无公平不立,商无公平不兴”,如果缺斤短两、坑蒙拐骗、黑市交易、低价高收、以次充好等非公平交易行为大量充斥市场,市场交易就不可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发展。

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本精神。

人的活动是受自己的思想观念支配的。

销售者在交易活动中坚守诚信观念,反对失信和欺诈,销售者本人及其产品服务就会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从而使交易市场客流如云,生意兴隆,买卖越做越大,诚实信用就转化为一种无形资产,为经营者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相反,如果销售者不讲诚信,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非法销售,不但会损害自身的经济效益,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威胁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实生活中,许多经营者财迷心窍,丧失诚信,为追求不义之财而埋没自己的良心,干出了许多破坏社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伤天害理的事,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因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呼唤经营者把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精神、一种思想观念,贯穿于交易活动的始终,也要求作为交易一方的消费者树立诚信观念,不得使用假币,应将卖方错找的钱币如数奉还等。

二者的联系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原则体系的重要内容,它们从不同方面规范和约束着交易双方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行为,共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二者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商品交换既不是施舍,也不是乞讨,更不是强买强卖,掠人财物,它需要互相尊重与互惠互利,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并且,只有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隐瞒,不作虚假的表示,才能达到真正的公平交易。

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交易,也必然是交易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是交易双方诚实信用的结果。

其次,公平原则是检验市场主体是否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尺度或试金石。

市场交易原则是保证市场交易活动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基本条件,也都是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而公平原则是市场交易的灵魂,是市场交易所追求的理想态势,因此,市场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否经常被侵犯,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场主体是否遵循市场交易原则的体现,是否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法律名词:欺诈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 他们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在于主体 虚假宣传的主体是 经营者 而欺诈的主体是 一般人 虚假宣传一般是商事行为 由商法调整 欺诈师民事行为由民法调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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