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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风尚》广告词

时间:2013-10-21 13:01

黑五类广告分别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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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我国最新的《广告法》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具体内容是什么

谢谢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告活动,促进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地 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阅书面合同,明确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殊荣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颂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 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  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骗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 法常委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请采纳,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细则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写规范字手抄报资料,别给我整一大堆讲普通话的资料

汉字是我国的文字,文字是便于沟通的一种工具。

我们现在使用的是简体字,不能自己习惯写什么字就写什么字,不然别人就看不懂。

而且写简体字方便记忆和书写,一看就懂,阅读书写速度也会比较快。

我们小学生更应该学会写简体字,简体字记得更牢。

繁体字笔画比较多,而且很难记,又难认。

假如我们学繁体字,那记一个字多辛苦啊

笔画多,又复杂,认字、写字都很麻烦。

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才能更便于沟通,便于书写、阅读啊

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传播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个地区方言多而且很复杂,这些都给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人们的交际带来一些困难。

作为唯一能够跨越隔阂,沟通各兄弟民族交际的普通话就成为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

而规范汉字,就是记录这种共同语的最好工具。

规范化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意义重大。

使用规范字,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需要;是体现个人修养的重要标准;也是提高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使用规范字,也是对教师课堂教学最基本的要求;是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书写习惯的重要途径。

为什么要写规范字写字、说话,是一个人文化素质的外部表现。

且不说字写得难看,话说得漫无条理、粗俗肮脏,即使写字不规范、说不了普通话,也说明一个人的文化素养还不适应当前国家的开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现在的少年儿童是我国21世纪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应该从现在起就用高标准要求自己,包括“写字要写规范字,说话要说普通话”。

举行首届全国规范汉字书写大赛是很有意义的,不但可以激励更多的中小学生把字写得更好,养成写规范汉字的习惯,而且可以增强他们的行为规范意识,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在新华社发表文章在什么媒体刊登

新华通讯社,简称新华社,是中国的国家通讯社,法定新闻监管机构,同时也是世界性现代通讯社。

  新华社在建设现代全媒体集团,拥有各种新闻发布形式和媒体工具,包括传统通讯社业务、报刊业务、网络业务、经济信息服务、数据库和搜索服务、手机和网络及大屏幕等新媒体、电视台等等综合性架构。

  文字新闻报道  文字新闻报道是新华社传统报道形式。

它及时、准确、权威地报道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内外时政、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等领域的重要新闻。

全天24小时滚动发稿,每天播发稿件近600条。

新华社文字新闻产品分为6条发稿线路:通稿新闻线路、体育新闻专线、服务新闻专线、财经新闻专线、社会文化新闻专线、专特稿新闻专线。

  通稿新闻线路  是报道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新闻的综合线路,是新华社履行国家通讯社、世界性通讯社、党和人民耳目喉舌、消息总汇四种职能的权威线路。

  通稿新闻线路设有“授权发布”、“新华视点”、“新华时评”、“国际观察”、“时政”、“国际”、“港澳台”、“外事”、“社会”、“经济”、“海峡时评”、“法制”、“科技”、“医卫”、“教育”、“体育”、“文化”、“媒体集萃”等栏目。

同时,播发包括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事新闻、港澳台新闻、体育新闻的“新华社快讯”。

  ·主要内容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主张。

  2.纵论世界风云变幻,报道中国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教、外交、军事新闻。

  3.报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4.报道体现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先进单位。

  5.及时报道国内外各种重大突发事件。

  6.揭露社会上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消极现象、不良现象。

  7.报道海内外受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科技、文化、体育新闻  ·发稿情况 每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发稿250条左右。

  体育新闻专线  是报道国内外重要体育赛事、体育人物、体育事件及体育产业的新闻专线。

内容包括中央权威部门授权新华社发布的重要体育新闻;国际、国内体育权威机构提供给新华社的独家新闻;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欧洲足球锦标赛、NBA、CBA等重大体育赛事报道。

  体育新闻专线设有“体坛热点”“新闻人物”“体坛走笔”“赛事前瞻”“赛事综合”“名人视点”等栏目。

  ·主要内容  1.全面报道欧洲五大联赛和南美各国联赛、欧洲冠军联赛、联盟杯赛、亚洲冠军联赛、欧洲足球锦标赛和亚洲足球锦标赛等国际足球赛事。

  2.报道中超、中甲、女足赛事以及国足征战国际赛场等国内足球热点事件。

  3.全面报道NBA、CBA等篮球赛事以及明星球员情况。

  4.报道乒乓球、羽毛球、体操等各项国内外体育赛事。

  5.报道全民体育健身和休闲活动。

  6.报道国内外正在兴起的各种新奇、刺激的极限挑战运动。

  ·发稿情况 每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发稿60多条。

  服务新闻专线  是以报道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以实用新闻为主的新闻专线,具有服务性、前瞻性、亲和性。

每天播发国内外民生领域的权威新闻、相关动态、信息资讯,内容涵盖汽车、房产家居、生活消费、旅游出行、健康医药、IT通讯、人才求职、休闲时尚、学习培训、气象环境等方面。

  ·主要栏目  1.生活观察:是服务新闻专线的重点栏目。

主要报道生活消费领域的热点、疑点、难点、冰点问题。

  2.公众质量服务:权威报道公众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稿件以组稿形式播发,包括产品质量播报、伪劣产品追踪、黑榜企业暗访、违规问题查处、专家支招预防等。

  3.民生热点访部委: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权威解析群众在购车、买房等方面的民生问题。

  4.求证新闻:报道权威机构声音,澄清社会上的“小道消息”。

  5.记者亲历:以记者亲身体验,反映生活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

  6.城际比较:对比报道国内外城市在市民生活形态、消费行为方式等方面的情况。

  7.新华数字:即时发布消费指数、就业指数、旅游指数、就医指数等。

  8.南辰观察:由新华社记者南辰主笔,主要报道汽车消费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

  9.每周房情:评点主要城市商品房销售情况。

  10.新闻背后的医学:介绍新闻事件涉及到的医学知识。

  ·发稿情况 每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发稿60条,同时配发20底左右的图片、图表。

  社会文化新闻专线  是新华社为满足综合性报纸对社会文娱新闻的需要而设立的新闻专线。

专线以新颖的角度、鲜活的语言,报道国内外社会、法制、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新闻。

  ·主要栏目  1.新华调查:是社会文化新闻专线的重点栏目,深入报道国内外社会和文化娱乐方面的焦点、热点事件。

  2.社会广角:报道日常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新闻事件,包括突发事件、社区生活、道德风尚、社会思潮等方面的信息。

  3.法治视线:报道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事件新闻。

  4.社会周评:对社会新闻和社会生活进行评论。

  5.文化时讯:主要反映各地文化动态。

  6.文化生活:反映老百姓对文化事业的关注和消费心态、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经济的培育和亮点,以及国际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成功经验。

  7.文化视点:深层透视文化现象,反映文化发展的一些客观规律,揭露文化领域存在的丑陋现象。

  8.中外读书:对好书、新书进行评论和宣传,对出版领域的媚俗现象进行抨击,综合报道全国图书市场。

  9.艺术舞台:报道各类舞台演出和娱乐活动。

  10.影视天地:报道新电影电视节目、歌曲演唱等消息。

  11.名人明星:对一些文化界名人的行为与动向进行跟踪报道和深度报道。

  12.文物考古:报道国内外文物考古领域的新发现、新观点等。

  13.旅游文化:介绍各地旅游动态、景观设施、旅游经济等。

  ·发稿情况 每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发稿80条。

  专特稿新闻专线  是新华社为满足媒体个性化需求设立的一条专线,具有独特的互动形式、灵活的供稿方式,在国内外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报道中,为媒体提供了大量生动、有价值、针对性强的专供稿件,受到广大用户的称赞。

专特稿新闻专线按照报道领域分为国际专稿和国内特稿两大部分。

  ·国际专稿  ·主要内容  1.国际要闻:报道国际新闻最新发展动态。

  2.时事特稿:报道最新国际热点问题和重大新闻事件,以最快速度介绍重大事件的发展进程、来龙去脉和事件细节。

  3.软特稿:报道世界各国社会、文化和科技等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融知识性、新闻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4、大千世界:报道世界各地的趣闻逸事,文字简短精练,内容趣味盎然,每组稿件500至1500字,是报纸丰富、活跃版面的首选。

  ·发稿情况  1.国际要闻分两个时段发稿,6:30-9:30,播发“上午专电”,主要服务于晚报;19:00-24:00,播发“今晨专电”,主要服务于日报,每天发稿20篇以上,总字数近10000字。

  2.时事特稿分两个时段发稿和软特稿分两个时段发稿,7:00至8:00,主要服务于晚报;16:30至19:30,主要服务于日报。

每篇稿件在1000字左右。

  ·国内特稿  ·主要内容 追踪报道国内热点问题,深度挖掘冰点问题,根据媒体的报道需求,对新闻事件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为媒体提供全方位报道。

  ·发稿情况 每周一至周五发稿,日均发稿3篇,每篇稿件2000至3000字。

  新闻产品抄收方式  1.全球卫星广播网方式  全球卫星广播网(简称全球网)是新华社向国内外用户提供文字、图片、图表等新闻信息产品的通讯网络系统,也是新华社目前最主要的传输技术手段。

2000年元月开始正式启用。

全球网通过四颗卫星发送业务信号,覆盖除南、北极以外的全球各地区。

用户接收软件采用流行的浏览器技术、灵活方便,充分考虑了广大用户的使用需求,主站有灵活的网络管理功能,能及时更改、设定用户的接收权限。

这套系统采用滚动式播发,技术成熟,稳定性较高,覆盖面大,用户界面友好,能有效保证新华社新闻稿件的时效性和稳定性。

  2.互联网技术服务方式  登录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可接收新华社图片图表新闻产品。

多媒体数据库的对外服务功能包括产品订阅、数据检索、个性化定制等。

  图片图表新闻  新华社是国内最大、最权威的图片采集和发布机构。

新华社不仅拥有一支遍布全球的高素质专职新闻摄影队伍,还吸纳了国内外一大批优秀签约摄影师,进一步拓宽了新华社图片稿件来源。

每天24小时实时播发新闻图片700余底,全年发稿20多万底。

新华社图片内容丰富,画面精彩,具有权威性。

通过全球卫星广播网传输图片,时效性强,图片拍摄、传输和播发全面数字化,图片从拍摄到传送到用户终端仅需几秒钟。

  由新华社和国家档案局双重领导的中国照片档案馆,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新闻资料图片库,保存200余万底资料图片,内容涵盖中国近百年历史和世界重大新闻事件。

  新华社图片图表新闻产品有:新闻图片通稿专线、体育图片专线、图表漫画专线、新华\\\/路透晚报都市报专线、新华\\\/法新图片专线共五条专线和图片专特稿、展览图片。

  新闻图片通稿专线  是全面报道国内外重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体育等新闻的一条综合线路。

图片通稿专线权威、及时、发稿量大,体现了新华社宣传报道特色。

主要来源于新华社自采图片,并辅以外通社的新闻图片,以及部分国内外签约摄影师提供的地方新闻图片,适合党报、都市报等综合类报纸,是各类媒体图片报道不可缺少的专线。

  发稿情况:全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播发图片200余底,遇重大事件,如国庆大典、“两会”召开等,发稿量大幅增加。

  体育图片专线  报道国内外体育新闻,展现体育运动力量、速度与美的图片专线。

内容有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报道;世界杯足球赛、NBA等各类球赛报道;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群众体育、明星逸事的报道等。

图片来源新华社体育记者及部分外通社稿件。

该专线适合体育类报纸和有体育版面的各类媒体采用。

  发稿情况:全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发稿量50余底。

重大赛事期间,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发稿量增大。

  图表漫画专线  用图表、漫画形式报道各类新闻事件的专线。

图表数据来源权威准确,制作精美简洁;漫画诙谐生动,集新闻性与艺术性于一图,有很强的表现力。

以财经播报、突发事件为主,还设有政策解读、国际要闻、生活服务、旅游出行、人才就业、医疗卫生、体育保健、质量抽查、环境保护、房产家居、科普教育等。

适合日报、都市报、晚报以及财经类报纸采用。

  发稿情况:全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播发图表、漫画近20张。

  新华\\\/路透晚报都市报专线  是新华社与路透社联合推出的主要适用于晚报、都市报类媒体风格的图片专线。

内容主要涵盖社会、文化、娱乐、经济、科技、环保、体育和突发事件等动态新闻。

由新华社提供国内新闻图片,路透社提供国际新闻图片,图片量各占一半。

该专线适合晚报、晨报、都市报媒体采用。

  发稿情况:全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播发图片60余底。

  新华\\\/法新图片专线  是新华社推出的全部由法新社独家提供的国际新闻图片专线。

内容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热点动态新闻,兼顾文化、生活、体育等软性新闻。

适合国际新闻版面较多的日报、晚报、都市报媒体采用。

  发稿情况:全天24小时滚动发稿,日均播发图片30余底。

  图片专特稿  是新华社为满足用户的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图片拍摄、编辑服务。

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宗教、体育等各类专题图片。

  展览图片  由新华社编辑、发行的供各地橱窗展示的图片。

内容包括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如《祝贺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世纪伟人》《相互关爱抗击艾滋 共享生命》《和平与发展--中国外交55年成就展》《纪念澳门回归5周年大型图片展》等展览图片,独特的宣传报道形式,满足了社会各界的需求。

  新华社档案图片  中国照片档案馆是国家级照片档案保管研究机构,由新华社和国家档案局双重领导。

拥有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珍贵历史图片200余万底,每年还以20万底的速度递增。

  为使历史档案图片更好地服务社会,新华社利用丰富的档案图片资源,通过多媒体数据库图片库,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新闻配图、展览画册、送礼留念、广告宣传、编史修志等方面的图片零售服务。

  中国图片总汇  是国内最大、最权威的新闻图片数据库,设有实时图片库、档案图片库和摄影师图片库,囊括了新华社记者、签约摄影师拍摄的所有图片,库存百余万底。

主要针对期刊、展览、出版等用户提供服务。

  中国图片总汇根据图片大小、内容和年限的不同制定价格。

用户可以在图片总汇网站上,通过搜索引擎,按关键词、图片类别、编号等多种方式,快速检索到相关图片。

  音视频新闻  实时连线报道由电台、电视台主持人直接和新华社前方记者连线,互动交流,实时报道国内外重大新闻。

新华社连线报道已成为中央电视台和东方卫视等强势媒体提高新闻时效,拓展报道领域的重要手段。

  现场录音报道新华社记者在国内外重大新闻现场采访,向电台、电视台、网站提供的录音报道。

主要报道国内外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体育等新闻。

  ·发稿情况 日均发稿20条左右,时长30分钟。

  ·稿件接收方式 登陆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  视频新闻产品  《新华纵横》  “瞩目新华,纵横天下”。

透视调查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疑点等新闻事件,追求主题故事化的电视表现手法,每期集中一个主题或一个新闻事件。

此节目是新华社重点栏目,深受广大电视观众喜爱。

  ·发稿情况 每天一期,时长10分钟。

  《国际专题电讯》  报道国际时政、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新闻事件。

定期约请新华社资深记者和国际问题专家,讲述国际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剖析新闻事件背后的是非曲直,是广大电视观众了解世界的重要窗口。

  该栏目由“环球要闻”、“专题报道”、“海外采风”三个板块组成。

“环球要闻”主要报道海外当天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以消息为主;“专题报道”深入报道海外最新发生的重大时政新闻,链接相关的新闻背景、新闻资料等;“海外采风”主要对海外发生的社会、文化新闻事件进行简明报道。

  ·发稿情况 每天一期,时长15分钟。

  《新华社电视报道》  内容包括国内外时政新闻、财经新闻、社会新闻、科教新闻等,属于新闻素材节目,电视台用户可以将《新华社电视报道》的新闻直接插播或进行再编辑。

  ·发稿情况 每日5点到20点之间发稿,分四次滚动播出,每条新闻时长1分钟左右,总时长60分钟。

  ·视频节目稿件接收方式 通过亚洲2号卫星KU波段传送节目,中心频率为12.26820GHZ  新华视讯  新华视讯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推出,已经在中国联通CDMA1X平台上开通三个轮播频道,并向中国移动用户提供近万条精彩视频片段的点播服务。

考虑到手机用户的特点,新华视讯每条讯息都对时长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对画面和字幕进行了手机屏幕的专门适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门为手机用户量身打造。

  新华视讯手机视频的应用产品包括:  ·新闻频道 24小时不间断滚动播出,让您随时随地纵览全球大事。

  ·证券频道 权威发布财经信息,时时把握市场动态,24小时不间断滚动播出。

  网络供稿  网络新闻信息内容有全球各地快讯、国内新闻、国际新闻、体育新闻、财经新闻、产经新闻、IT新闻、科技新闻、社会新闻、娱乐新闻、地方新闻、军事新闻、文教新闻等13个栏目,供网站选用。

  发稿情况 每天发稿300条左右  ·稿件接收方式:登录新华网  网群建设  新华社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网站,并提供技术维护,同时通过链接方式,使用户网站与新华网紧紧连在一起,使这些散落在互联网茫茫大海中的信息孤岛,依托新华网的品牌优势和强大影响力,提高用户网站浏览量和点击率。

  新华短信  新华短信是中国最大的手机新闻信息短信提供者,是“第五媒体”的领航员,拥有技术先进、功能强大的短信采编平台,运用文字、图片、图表、视音频等多种形式,为手机用户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快、精、准的特点。

  新华短信自2003年开播以来,实现了五个跨越:从单一文字到多媒体的跨越;从中文发布到中英文发布的跨越;从新闻报道到新闻信息综合服务的跨越;从单向发布到双向互动的跨越;从国内市场到海外市场的跨越。

主要栏目特色:《新华头条》点击热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传递事件真相;《时政要闻》聚焦政治风云;《人事任免》权威播报中央和地方官员变动情况;《英文新闻》看新闻、学英语;《财经新闻》一览全球财经。

贴近读者生活的栏目还有:参考消息、娱乐新闻、社会新闻、体育新闻、科教新闻、股市传真、健康生活、天气预报等。

  信息产品及服务  新华社信息产品包括七大专线:大客户信息专线、高管信息专线、环球财经实时信息专线、新华财经分析专线、对外中文信息专线、对外英文信息专线、海外信息专线。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七大系列信息产品。

  大客户信息  大客户信息以大型企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为VIP用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和综合性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四大模块:每日快递、舆情监测、专题报告和特色信息。

  ·每日快递是在每天早8时前向用户高层领导提供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经济、社会要闻的“上班必读”,让用户第一时间洞悉全球政经大事,把握业界热点。

  ·舆情监测通过追踪上千家国内外媒体,使用户随时了解媒体对自身及关注对象的报道,帮助用户知己知彼,决胜市场。

  ·专题报告是根据用户点题进行信息采集,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完成的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特色信息集成100多种热点行业的动态信息和市场分析。

  以上述四大模块信息为基础,通过卫星推送和互联网方式,为VIP信息用户提供一系列专供信息产品:《政务专供》《院校专供》《酒类专供》《房地产专供》《钢铁专供》《汽车专供》《医药专供》《IT专供》《出版专供》《环保专供》《科技专供》《金融专供》等,并且可以针对用户需求进行多样化组合,形成个性化专供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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